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聲 請 人 張金湖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代 理 人 黃蘭婷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代 理 人 宋建璋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代 理 人 賴嘉緯代 理 人 游若庭債 權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代 理 人 趙景武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代 理 人 黃煌文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百邁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代 理 人 葉漢中債 權 人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代 理 人 洪佩君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增列「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11樓 法定代理人林武田 住同上」。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原裁定當事人欄漏列「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 司 設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11樓法定代理人林武 田住同上」,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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