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代 表 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律師 王尊民律師被 告 陶煥五 陶煥昌 陶煥為 陶家森 周 鼎 住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 秦庠鈺 邵 昕 陳信宏 葉治平 住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 張孟泉 黃瓊玫 住彰化縣員林鎮大饒路659巷 傅子恩 林 丹 住臺北市大安區瑞安街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葉力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曉郁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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