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2年度,14號
TPDM,102,重附民,14,2013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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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代 表 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律師
      王尊民律師
被   告 陶煥五
      陶煥昌
      陶煥為
      陶家森
      周 鼎 住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
      秦庠鈺
      邵 昕
      陳信宏
      葉治平 住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
      張孟泉
      黃瓊玫 住彰化縣員林鎮大饒路659巷
      傅子恩
      林 丹 住臺北市大安區瑞安街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
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葉力旗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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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