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澤元 五十五
選任辯護人 林慶苗 律師
被 告 林文烈
選任辯護人 程巧亞 律師
楊美玲 律師
被 告 郭龍朗
選任辯護人 林清源 律師
吳東一 律師
被 告 林有德
指定辯護人 乙○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李復甸
許紜蓁 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孫銘豫
徐文宗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孫銘豫
徐文宗
被 告 陳炯榮
選任辯護人 楊明廣 律師
鄭仁哲 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林詮德 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邱榮英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黃國堂
黃顯民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劉惠娟
何榮源
邱榮英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陳忠輝
徐文宗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孫銘豫
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三六、一七九
八一二、二三二三0、二四六五六、二四六七0號、八十六年度偵緝第八九四號、八
十七度偵字第九八一四號、九十度偵字第二三號),乙○判決如左:
主 文
伍澤元、林有德、壬○○、戊○○、申○○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伍澤元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陸年;林有德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伍年;壬○○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參年;戊○○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申○○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陸億陸仟柒佰萬元,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抵償之。
林文烈、郭龍朗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對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林文烈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郭龍朗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壹年。伍澤元、林文烈、郭龍朗、林有德、壬○○被訴圖利馬格里公司部分無罪。陳炯榮、辛○○、庚○○、卯○○、癸○○、午○○、寅○○、子○○均無罪。 事 實
一、前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下稱住都局)掌理關於台灣省都市計畫規劃與 區○○道路、橋、下水道及公園等公共工程興辦事項等相關業務,而伍澤元原 係擔任住都局局長(任職期間自民國七十七年九月起至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止),綜理該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員工;林文烈原為住都局總工程司 (任職期間自七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至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承局長、 副局長之命,研擬及推動公共工程計畫,督導審核暨定各項工程規劃、設計、施 工,工程技術改進,擬議技術人員調配及工作之考核,各項業經費編列之提示與 複核;郭龍朗原為住都局環境工程處(下稱環工處)處長(任職期間為七十四年 間至八十年一月一日止,其並於七十九年十二月間兼任副總工程司,自八十年一 月二日至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止擔任副總工程司之職)綜理環工處承辦各類污水 工程之規畫設計業務;林有德原係住都局環境工程處北區測量規劃設計隊(下稱 環北隊)隊長(任職期間自七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至八十二年七月底止),綜理 該隊所負責之台灣省北部地區(含基隆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 縣、花蓮縣等七縣市)雨水、污水下水道工程之規劃設計業務;壬○○原係環北 隊第二分隊幫工程司兼分隊長(任職期間自七十六年十月底至八十二年二月止) ,負責地下排水工程之規劃、抽水站工程及污水處理廠之規劃設計、委外設計工 程之審核及複核所屬隊員之工程設計內容,均為依據法令從事經辦公共工程之公 務人員。而戊○○係鼎台企業集團之負責人,旗下所屬營建公司有鼎台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鼎台公司)、鼎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興公司)、嘉 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成公司,名義上負責人為卯○○)、千吉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千吉公司,名義上負責人為午○○);申○○係鼎台公司之總經 理,負責統籌鼎台企業集團有關工程承包等事宜。二、緣政府為解決台北市污水出口問題,即由住都局於七十二年間委請美國工程科學
顧問公司及美國大揚顧問公司辦理「台灣省台北近郊衛生下水道系統規劃」顧問 工作,並於七十三年間完成規劃報告,嗣行政院於七十四年間核定該計畫,計畫 內容中之八里污水處理廠工程由住都局負責辦理,住都局遂於七十六年九月間委 託美商C.E.Maguire(下稱馬格里)公司負責台灣省台北近郊水下水 道建設計畫八里污水廠消化槽工程(含能源回收系統設備)暨廠內管線工程(下 稱八里污水廠消化槽工程)設計工作,馬格里公司嗣於七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提 出修正後之設計總成果,並經住都局審定無訛。七十八年十月間,德國Kloc ker公司知悉八里污水廠消化槽工程招標在即,即派遣其經理Grollma nn Heinz Guenter及Hermanns Helmut來台洽 詢台灣合作廠商,在與鼎台公司經理申○○接洽研議後,雙方認為有利可圖,遂 同意合作,並將投標計畫告知戊○○,戊○○知悉後,即聯絡斯時擔任住都局局 長之同鄉兼好友伍澤元幫忙,伍澤元、戊○○二人即基於共同藉辦前開八里污水 廠公用工程機會舞弊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伍澤元負責指揮監督所屬,先以 嚴格限制與國內廠商合作之外國廠商資格方式,使其他國內廠商不易尋得合格之 外國廠商合作而無法參與投標,以達到綁標目的;繼設法增列工程預算,將原核 定之二十四億八千萬元之工程預算浮編至五十一億三千八百萬元;嗣再指示下屬 擬具讓得標廠商於簽訂合約時取得承包總價百分之三十工程款之簽呈交由其核可 ,以規避住都局內規中預付款不得超過一億元上限之規定,使戊○○之鼎台企業 集團旗下公司於得標後,隨即得請領三成之工程預付款;末指示下屬不實審查鼎 台企業集團旗下嘉成公司、千吉公司及申○○商請陪標之光輝公司所檢送之資格 標、規格標資料,予以審查通過,致使戊○○所屬之鼎台集團旗下公司得以順利 圍標,進而進入價格標階段並據以得標,戊○○則負責指揮所屬提供綁標資料、 圍標等事宜。待戊○○所屬之鼎台企業集團得標後,戊○○即將舞弊所得中之五 千九百八十萬元匯入丙○○在土地銀行新店分行第五八0四號帳戶內,作為伍澤 元投資彰化縣芬園鄉○○○段第一六四二號等一百十二筆土地之部分資金。茲將 上開經辦工程舞弊內容詳述如左:
(一)伍澤元等人先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以達綁標目的。 七十八年十月間,德國Klocker公司知悉八里污水廠消化槽工程招標在 即,即派遣其經理Grollmann Heinz Guenter及He rmanns Helmut(通緝中,待到案後另結)來台洽詢台灣合作廠 商,在與鼎台公司經理申○○接洽研議後,雙方認為有利可圖,遂同意合作, 並將投標計畫告知戊○○,戊○○知悉後,即請斯時擔任住都局局長之同鄉兼 好友伍澤元,請伍澤元將八里水廠工程交由其承作,而獲伍澤元允諾,戊○○ 、伍澤元、申○○三人即基於藉住都局經辦此一公用工程舞弊之犯意聯絡,由 伍澤元指示下屬配合戊○○之需求以便戊○○所屬之鼎台企業集團順利標得上 開工程。嗣戊○○、申○○與德國Klockner公司經理Grollma nn Heinz Guenter、Hermanns Helmut謀議 後,決定以德國Klockner公司合作廠商Oswald Schuiz e公司業績每槽六000立方公尺為限制合作國外廠商資格之藍本,並由戊○ ○將此資格限制告知伍澤元,伍澤元即指示林有德,林有德再轉知壬○○依上
開限制擬具投標廠商資格,壬○○、林有德明知上開資格限制有綁標之嫌,但 仍與伍澤元、戊○○、申○○、Grollmann Heinz Guen ter、Hermanns Helmut等人基於經辦公用工程舞弊之犯意 聯絡,由壬○○於七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擬具簽呈,將與投標廠商技術合作之國 外廠商資格限制為:「(1)最近五年內需有整廠蛋形消化槽及能源回收系統 設計監造之經驗。(2)最近五年內需有整廠蛋形消化槽及能源回收系統機電 設備採購供應與安裝之經驗。國外廠商如係數家結合具(1)(2)項資格共 同合作者,需檢附相互間對本工程之合作協議書外,並應推舉乙家代表廠商與 國內投標廠商簽立本工程之合作證明文件。該合作證明文應載明共同連帶負責 完成本工程並需經法院公證或我國政府駐外單位簽證。國外廠商不論單一公司 或共同合作之成員僅能與國內投標廠商乙家合作,否則標單作廢。(1)、( 2)項所述蛋形消化槽單一容量至少在6000立方公尺以上,並已完工正常 運轉半年以上,持有業主直接發給之驗收完工證明文件。國外廠商同時符合( 1)(2)項資格之單一公司,需與國內投標廠商簽立本工程合作證明文件。 」而伍澤元於同年十月廿六日核定後,交由住都局工務處呈報台灣省政府同年 十一月廿九日由台灣省政府秘書長蓋用主席邱創煥之甲章代為核可。(二)伍澤元依戊○○、申○○之建議,指示將原核定之二十四億八千萬元之工程預 算浮編至五十一億三千八百萬元,並放寬原與投標廠商合作之國外廠商資格限 制,以協助鼎台集團順利圍標,復指示下屬擬具一份提高預付款之簽呈,逐級 呈交由其批示同意,規避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發包工程承包商申請預 付款工程注意事項內預付款不得超過一億元上限之規定,以便戊○○之鼎台企 業集團旗下公司得標後,隨即得請領高達十二億餘元之預付款。 1、上開工程分別於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及七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公告發包 ,果均無廠商與投標而別分於七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及七十九年五月一日流 標,該工程預算依規定退回設計單位即環北隊檢討重行編列,伍澤元即指 示林有德應將八里污水廠之工程預算浮編至五十一億元左右,及將原限制 之外國廠商資格放寬。七十九年九月間林有德即將上開旨意轉達壬○○, 並將一張未署名之估算上開工程費用總額為五十一億七千三百五十八萬五 千四百五十一元之英文預算書交付壬○○供作浮編預算之參考,壬○○明 知流標性質如係無人投標或投標家數不足造成,僅需檢討廠商資格限制及 材料規範問題,並不需重新編列預算,且八里污水處理廠消化槽係公用工 程,如確有調高預算之必要,需先查明林有德所交付之英文預算書是否確 係馬格里公司所提供,並應經詢價作業並檢具詳細之詢價資料以供上級審 核等工作;郭龍朗、林文烈明知應要求設計單位就調高之施工預算書上所 列單價檢具相關調價資料以明承辦人是否有進行詢價等作業,供查證預算 書上所列之金額有無浮報,竟均未為,而與伍澤元、林有德、戊○○、駱 水順基於對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鼎台企業集團之犯意聯絡,先由壬○○於 七十九年九月十六日擬具一份呈請放寬投標廠商資格,刪除(1)整廠蛋 形消化槽能源回收系統設計監造及機電採購供應與安裝經驗之最近五年內 之資格。(2)國內外廠商合作證明文件應載明共同連帶負責完成本工程
。(3)其合作協議書中譯本需經法院公證之相關資格限制規定作為附件 等規定及調高該工程預算之簽呈,並檢具施工預算書將原有預算除直接工 程費用外,再浮編管理及利潤費用六.0七億元、消化槽主體工程部分增 加不必要之無收縮混凝土防水劑及土壤液化防止處理工程四億元、基樁一 .三億元、系統工程擅自改採SS三一六管線而增列三.五億元、建築工 程中增加不必要之吸音牆及吸音牆板而增列0.三五億元、電力工程中增 加不必要之固定器及配件、瓦斯柴油發電機組、瓦斯柴油發機組附屬設備 及配件、開關箱組約0.五億元、電腦系統及操作設備五千八九百五十萬 元、消化槽機房及能源回收系統土木工程中加不必要之清水模板0.三六 億元,並再將環工、建築、電力、機械等其他各項單價費用提高,而浮編 至五十一億三千八百萬元呈交林有德,林有德旋於七十九年九月十七日在 施工預算書複核欄內、施工預算書袋上蓋章後呈交辛○○,辛○○於七十 九年九月十八日審查後發現預算調高幅度甚大,且簽呈內未檢具相關之調 價依據,即在該簽呈上填載「本工程原設計預算為二十四億八千萬元,今 檢討修正為五十一億三千八百萬元,增加幅度為一0七%」等語以明責任 後,將之呈交予郭龍朗,郭龍朗見上開簽呈及辛○○所簽註之意見後,竟 未為實質審查,而逕於七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在施工預算書單位主管欄及預 算書袋上蓋章表示同意調高預算後呈交林文烈,林文烈於七十九年九月二 十二日見上開簽呈及施工預算書後,亦未為實質審查,逕在施工預算書上 總工程司欄及預算書袋上蓋章,並在施工預算書上局長欄蓋用伍澤元乙章 以代核可,在形式上完成審查程序。(起訴書上所載放寬廠商資格需報請 台灣省政府核定部分,與事實不符,詳如理由欄) 2、依台灣省政府七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七八府建字第一五六一八二函頒布之 「台灣省公共工程發包經常流標之因應措施」第四點「訂約方面」(六) 固規定:「如工料同時發包,且廠商能提供保證書者,得由主辦工程機關 視實際需要情形,給予承包總價百分之三十預付款」,惟依住都局七十八 年十二月十四日七八住都工字第五六九九四0號函修訂之「台灣省政府住 宅及都市發展局發包工程承包商申請預付款工程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 「工程契約訂有預付款條件者,承包商得開工時申請契約總價百分之三十 以下,但最高不得超過一億元之預付款」。伍澤元明知得標廠商如不欲受 前開局內所頒通行局內各項工程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一億元之限制時,自 應經過修訂前開局頒承包商申請預付款工程注意事項之程序,並發函通知 各工務處遵照辦理,始符合法制,竟為儘速使戊○○之鼎台企業集團旗下 公司得標後能申請三成預付款,指示林有德將上情轉知壬○○研擬辦理, 壬○○、林有德、郭龍朗、林文烈亦明知前開住都局有關預付工程款不得 超過一億元之限制,應通案適用各工程,不得針對個案解除該限制,竟與 伍澤元、戊○○、申○○基於共同對監督事務直接圖利鼎台企業集團之犯 意聯絡,由壬○○於七十九年十月五日擬具一份「為期能順利發包,擬請 同意支付得標額百分之三十之預付款,吸引廠商投標,以利工程進行」之 簽呈,逐級陳由林有德、郭龍朗、林文烈等人核章後,再由伍澤元同年月
九日批「可」,嗣鼎台企業集團旗下嘉成公司標得該工程,住都局即分別 於八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三月十四日及五月三十一日各撥付預付款三億一 千零三十八萬八千八百元、五億四千四百八十六萬一千七百三十九元及五 億四千四百八十六萬一千七百三十九元予嘉成公司。(三)由戊○○、申○○主導聯合特定廠商圍標,住都局不實審查投標廠商所檢送之 資格標、規格標等資料,使鼎台企業集團旗下之嘉成公司得以順利得標。 1、戊○○為符合住都局招標公告中需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始得開標之規定及 確保鼎台企業集團旗下公司得標,以實現因住都局浮編預算、綁標等舞弊 情事之不法所得,即指示申○○以圍標方式確保鼎台企業集團得標,駱水 順承命後即與辰○○、寅○○、Grollmann Heinz Gu enter、HermannsHelmut等人成立圍標小組,研擬以 鼎台企業集團旗下之嘉成公司、千吉公司參與投標,再私下聯絡光輝公司 之負責人癸○○,要求癸○○協助圍標,並允諾事成後,將部分土木工程 轉包予光輝公司承作,癸○○遂同意由光輝公司出名參與投標,惟投標資 料、投標保證金均由申○○全權負責。申○○於領得標單後,先將廠商合 作證明書交由嘉成公司名義負責人卯○○、千吉公司名義負責人午○○、 光輝公司負責人癸○○用印,再與辰○○共同搭機前往德國,將合作證明 資料交由Grollmann Heinz Guenter、Herm annsHelmut二人處理,其二人於設法取得德國Rompf K larwerokein Richtungen Gmbh&Co公司 及Roediger Anlagenbaugmbh + Co Ab wassertechnik公司分別與光輝、千吉公司之合作證明書後 ,併同Klocker公司與嘉成公司之合作證明書、業績證明等文件交 還申○○、巳○○攜回台灣準備投標事宜,回台後,申○○、辰○○、郭 鈾揚即分工負責製作嘉成、千吉、光輝三家公司之土木、機械、電機工程 規格標資料,並由戊○○至泰國盤谷商業銀行調集資金四億五千萬元,作 為嘉成、千吉、光輝等三家公司投標八里污水廠工程之押標金,再由駱水 順指示業務部門製作出嘉成、千吉、光輝公司之標單、估價單、單價分析 表(其中嘉成公司為二十二億八百七十萬元及馬克一億一千五百萬元<共 約四十三億元左右>、千吉公司二十五億八千三百八十萬元與馬克一億二 千八百五十萬元、光輝公司為二十七億零一百三十萬元另加馬克一億三千 三百九十萬元)各別投寄,以圍標之聯合行為方式參與八里污水廠工程之 投標。〔上開圍標之聯合行為因公平交易法有關罰則已變更,故此部分不 構成犯罪,詳如理由欄所述〕
2、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八里污水廠消化槽工程規格標開標,壬○○、林有 德、郭龍朗明知參與投標廠商嘉成、千吉、光輝三家公司所準備之廠商資 格資料有諸多不合住都局要求之處(如附表所述),且三家公司所提供之 技術規格資料多互為正、影本,顯有圍標之事實,但為使之形式上符合招 標公告第十點「本工程需有合格廠商參家以上,始得開標」之規定,竟共 同基於對於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鼎台企業集團之犯意,先由壬○○於規
格標審核時逕而認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文書符合規定,嗣再填具住都局審標 意見書共六十一頁,並在第一頁審核欄上記載「本工程有三家廠商競標, 經審核結果,皆尚符合規範要求」後,逐級呈由林有德、郭龍朗分在審核 欄及會核、核定欄上蓋章,讓嘉成、千吉、光輝等三家公司得繼續參加於 七十九年十二月八日所開之價格標,並由嘉成公司以接近住都局所核定之 五十一億三千八百萬元之價格得標,而圖利鼎台企業集團。(四)戊○○於取得八里污水廠消化槽工程後,朋分因本件工程舞弊之不法所得予共 同參與舞弊之伍澤元:(1)戊○○於八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指示鼎台公司會計子 ○○先從嘉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仁和分行五四六八帳戶內,提領二千六百萬元 ,再指示徐淑貞以鼎台公司員工羅美碧、林美智、陳秋伶等人頭名義將二千六 百萬元匯入伍澤元之堂弟丙○○在土地銀行新店分行五八0四號帳戶內,再指 示徐女於同日自鼎台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戶內匯入四百萬元至第甲○ 行仁和分行第00000000000號戶名徐永哲之人頭帳戶,並於同日將 四百萬元匯入前開丙○○在土地銀行新店分行第五八0四號帳戶內。(2)戊○ ○繼於同年六月二十九日自土地銀行屏東分行、台灣省合作金庫屏東支庫、彰 化商業銀行屏東分行以丙○○名義分別匯出三千七百萬元、一千二百八十萬元 、一千萬元計五千九百八十萬元至前開丙○○在土地銀行新店分行第五八0四 號帳戶內。上開款項均作為伍澤元投資彰化縣芬園鄉○○○段第一六四二號等 一百十二筆土地之部分資金。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伍澤元、林文烈、郭龍朗、林有德、壬○○、戊○○、申○○、壬○○ 、辛○○均矢口否認有上揭犯行,渠等辯解如下:(1)訊據被告伍澤元辯稱:依住都局分層明細表規定,對於個案,根本不需經過局長 同意,都是依規定由二、三層代為決行,提高預算是因工程發包不出去,當時很 多公共工程也都有提高預算的情形,又放寬投標資格是為了更公平,貫徹公開招 標的意旨,且預付工程款三成是合於省政府的規定,伊也是希望工程順利發包出 去,所以才取消住都局有關一億元限制的內規,這應是住都局長行政裁量權,再 有關子○○提領的三千萬元流向,依起訴書附表所示,最後是流向丙○○,跟伊 一點關係也沒有,戊○○只是伊朋友,與他一起照相也是很正常,在丙○○住處 搜到東西根本不是伊的,如何跟伊扯上關係。
(2)訊據被告林文烈辯稱:提高預算是依據馬格里公司所提供的設計資料,經伊核對 無誤後,認為提高預算並無不妥,才在預算書上蓋章同意,再有關投標過程與審 標非伊職掌範圍,故與伊無關,又給付三成預付款是合法的,預付款的簽辦,伊 只是按照程序來核章。
(3)訊據被告郭龍朗辯稱:伊認為預算並無浮編,提高預算是很適當的,且預算的審 核是環北隊才有這方面的專業,伊處裡只是做行政上的審核,伊對土木方面的預 算,有做詳細的審核,機械方面的預算,伊有比較過台中污水處理廠的單價,認 為預算亦屬合理,才會同意,至於開資格標、規格標時,伊根本沒有參與,如何 包庇。
(4)訊據被告林有德辯稱:當時預算的增加,因有增加許多環保設備,壬○○提高預 算簽呈呈上來後,伊也認為預算增加頗多,所以有電詢日本方面的意見,他們認 為預算應該要編到五十八億,所以伊認為提高預算應該是合理的,另對於招標及 審標過程伊都無參與,故與伊無關,再三成預付款部分可能是壬○○與馬格里公 司討論後才簽辦的,伊依程序核章並無違失。
(5)被告壬○○辯稱:<1>伊只是負責技術承辦者,檢察官憑伊記事本內的記載斷章 取義就起訴伊,馬格里公司所提供的是非常完整的設計規範,而之所以准許投標 廠商提出代替方案是為了防止有綁標行為發生,因該工程涉及高科技,馬格里公 司之設計中所使用規範,怕有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所以與馬格里公司商討, 公司亦同意若設計中之施工方法有涉及專利的問題時,准許投標廠商提出替代方 案處理;又據伊了解,業主沒有義務提供合作廠商名冊,要由投標公司自行去尋 求廠商,又蛋形消化槽工程一個槽為九千立方公尺,但如果業主實績定為九千立 方公尺,則很多公司無此實績,所以才與馬格里公司研商,以六千立方公尺為業 主實績,而依馬格里公司完成之招標文件規範,可知其模板是採用德國Dywi dag之依據,並非採用R.S.B為設計依據,又限制投標廠商之資格有依規 定陳報省政府,至於放寬資格是否仍要陳報省政府是工務處權責,伊不清楚,放 寬得標廠商資格是為讓更多廠商參與投標,刪除國外廠商連帶責任,是隊長林有 德裁示,取消五年內實績是由馬格里公司建議,伊和隊長討論,由隊長裁示,因 一個蛋形消化槽從施工至驗收至少六、七年,所以要廠商提出五年內之實績實有 困難;再八里污水廠蛋形消化槽工程二次流標後,環北隊就將工程預算退回馬格 里公司做修正,而該工程最初的預算是二十四億元,馬格里公司當初承辦該工程 是在七十六年底、七十七年初,預算是依當時的物價編的,但物價因與七十九年 中旬相比已相差很大,而且七十九年間環保剛起步,故第三次發包內容有增加防 治污染、防治噪音等與環保有關法規之工程,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增編後 的預算為五十一.三七億元,是由馬格里公司編製,此有馬格里公司編製之英文 預算書一紙可資證明,再由伊環北隊依工程慣例酌減一成至四十七億左右云云。 <
2>伊未有審查不實的事,光輝、千吉公司之合作協議證明書有經駐外單位簽證 ,審標的權責設計在設計隊,伊是為具有土木、環保專長之技術人員,且僅是對 辦理是項工程之部分提供意見,無獨自審決權限,伊初審完成後,須經由各級長 官複審,再審定為合格標,非伊一人所能決定。千吉公司所提供之外商資格中, 合作外商Roediger,並非機械商而是污水處理商,再根據其證明文件及 公司資料可知,該公司之業績為含有能源回收系統之蛋形消化槽,又「Inst all」為安置、安裝之意,即是機械設備之採購供應安裝事項,光輝公司提供 之外商資格中,合作外商Rompf並非機械商,而係污水處理商,再根據其公 司資料可知,該公司之業績為蛋形消化槽,又根據其所示之完工證明文件,說明 整個工程”全部”由該公司完成,故已含括了監造及採購。就規格標部分:嘉成 、千吉、光輝公司所提供之規格標資料中,因馬格里公司設計招標規範0110 0節第七頁第二十九項、第01300節一頁之1.03項ABC內容顯示,得 標承商在開工後四十五天內,將所提替代方案之詳細資料、施工詳圖等住都局審
查,故得標承商圖說送審時間應為開工後四十五天即可,且如承包商所採用之發 電系統中,本身有除硫設備,即可無需增設去硫設備,伊依專業判斷,作成規格 審查,於法並無不合。<3>有關台灣省七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七八府建字一五六 一八二號函頒布之「台灣省公共工程發包經常流標之因應措施」第四點「訂約方 面」(六)規定是有登載在公報各單位皆依循,而住都局有關廠商請領預付款雖 得請領總價款之百分之三十,但不得逾一億元之規定是內規,二次流標後因依省 政府規定的因應措施處理,並無不妥;有關伊簽請給付得標廠商百分之三十預付 款之簽呈內登載「本工程進口器材,約佔總工程費之百分之五十,進口器材時廠 商得先行押匯支付九成器材款方得辦理進口事宜」部分,其「押匯」意旨,「承 商辦理器材進口至工地現場時,應支付國外廠商之工程款」,而此時承商尚無法 領得該器材工程款,付款百分比零,故依規定簽請同意支付百分之三十的預付款 ,且根據馬格里公司做之預算書可知總工程費為五十一億餘元,進口器材約佔總 工程費之百分之四十五至五十,故應為二十餘億元無誤,並無浮報進口器材金額 事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只是行政幕僚單位,他們可能不了解實際審標情形 ,且他們所取得的馬格里公司對該工程之造價資料並不完整。(6)訊據被告戊○○辯稱:七十九年度左右,是因伊公司經理申○○之提議,才決定 參與八里污水廠消化槽工程之招標,有關招標的細節伊都授權申○○去處理,為 何以鼎台的子公司千吉、嘉成公司去投標及為何邀光輝公司參與投標,伊都不知 情,伊只打電話給泰國盤谷銀行請幫忙這押標金,但押標金究竟是多少伊並不了 解。匯給丙○○的款項,是伊委請丙○○買彰化縣芬園鄉的土地款。(7)訊據被告申○○辯稱:伊未與住都局局長、人員及克洛克公司經理勾結,以限制 廠商投標標準方式排除三越、上大公司及嚇阻其他有意投標的廠商,光輝公司因 大家都是營造商,所以與光輝公司之負責人癸○○商議,若光輝公司得標的話, 可將特殊工程交給伊公司做,光輝公司給伊公司的交換條件是伊公司幫他們出押 標金,至於嘉成公司、千吉公司則均是鼎台公司之關係企業,伊並沒有成立圍標 小組,只是備標小組,且未投標前,鼎台公司未曾和住都局接觸過,第一次招標 時因要看的文件很多,故來不及參與,第二次招標時未投標是因尚未與德國廠商 談妥技術合作問題,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全都是檢察官揣測之詞。二、查:
(一)被告伍澤元、林有德、壬○○與戊○○、申○○間有經辦藉公用工程之機會舞 弊之犯意聯絡部分:
(1)依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五年一月九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北 市調查處(下稱台北市調查處)人員前往台北市○○街○段八十五巷一弄二號 三樓執行搜索時所扣押之資料中,發現有一張由被告伍澤元書寫予丙○○之勸 世詩,其所用之紙張係鼎台公司之便條紙(見偵查卷證證據六卷),適與被告 戊○○於七十九年十月間向被告伍澤元請託將當時時任台灣土地銀行屏東分行 十二職等副理之鍾鴻儒調昇至十三職等副理所用之便條紙(見偵查卷證第三冊 編號第六十六號)相同,佐以被告伍澤元斯時僅任職住都局長,並未擔任其他 民意代表,若非雙方頗有交情,豈會受其請託;又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台北市調查處前往台北市○○區○○路二
段十一之二十三號執行搜索時,在搜扣之資料中,發現有被告伍澤元與被告戊 ○○共同致贈予被告伍澤元友人林春金之畫作及林春金與被告戊○○共同致贈 予被告伍澤元之畫作,其上畫作落款時間分別為庚午<七十九年>、辛未<八 十年>、壬申年<八十一年>(見偵查卷證第三冊編第六十八號),並參酌鼎 台公司工程部經理郭志賢所有之八十一年筆記本內容(見偵查卷證第三冊編號 第六十五號),其上載有鼎台公司協助被告伍澤元尋風水地理葬父、成立國大 代表競選服務處及被告伍澤元之祕書林美滿所載行事曆七十七年十一月間起至 八十年十二月一日止有多次往來會晤紀錄(見偵查卷三冊編號第七十號)等情 ,足見被告伍澤元與戊○○兩人情誼深厚、交情匪淺。(2)再查,被告壬○○在偵查中陳稱:「(問:伍澤元可有指示你?)沒有。都是 林有德說局裡催辦很急,有時他也有說局長關心這個案子。」、「(問:你會 不會因為局長關心這個案子,你就照林有德的指示?)隊長叫我怎麼辦,我就 趕快辦。」(見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偵查G卷第一百二十頁背面)、「 (問:林有德只跟你說局裡長官催?)他有時說局裡,有時說局長很急,因為 他都回去參加局裡會議。」(見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偵查F卷第二百零 八頁)等語,與證人施至全在偵查中陳述:「(問:當時在職時,伍澤元是否 找設計單位林有德到他辦公室?)是的,有事都直接找林文烈及林有德到辦公 室直接指示,而其他郭龍朗、辛○○、丑○○、卓峰隆都很正直,但是明知道 有問題也得蓋章,否則只有離職,我當時就因為這狀況下提早二年退休。」等 語(見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偵查E卷第三百零六頁)互核結果,可知被 告伍澤元係透過被告林有德來傳達其旨意無誤。又八里污水廠消化槽工程自招 標起所訂之投標廠商資格限制、嗣後解除部分投標廠商資格限制、提高工程預 算、提高工程預付款至百分之三十及審查投標廠商所檢送之資格、規格標等資 料時所產生殊多不合常理之處(詳如後述),顯而易見係為使被告戊○○所有 之鼎台企業集團指定之特定廠商得標,並自住都局處取得高比例之超額利潤, 又被告申○○係鼎台企業集團工程部門實際負責人,決定有關以鼎台企業集團 旗下之嘉成公司、千吉公司參與投標、洽商光輝公司陪標及準備投標資料等事 宜,被告戊○○則負責籌措押標金等情,復為被告戊○○、申○○所不否認, 是被告伍澤元、林有德、壬○○、戊○○、申○○間有藉經辦八里污水廠公用 工程機會舞弊之犯意聯絡甚明。
(二)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以達綁標目的部分:依被告壬○○在台北市調查處訊問時 供稱:「...為何會訂定最近五年內六000立方公尺以上之業績,係為引 進較新技術,至於為何我們要建造九0六七立方公尺之蛋形消化槽,卻訂定六 000立方公尺業績,我已記不清楚,我並未看過CE公司有提供符合上述規 格格之國外廠商報告」等語(見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偵查F卷第七頁) 、「蛋形槽土木部份之形狀、特殊版模、預力鋼線等均屬專利技術,其中涉及 高度土木科技,因上述專利分屬不同公司,故並無一家能獨力完成本工程土木 部份,均需相互組合始能完成,另本工程要求六000之方公尺以上之業續, CE公司並未提供上述資料,所以我不知道有那些組合能完成六000立方公 尺之業績限制」等語(見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偵查F卷第一百八十二頁
),與由其於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擬具發文之住都局函覆台灣省政府審計處 之函文附件二所載「有關本工程投標廠商資格及有關規定係由本局與該工程原 設計美商工程顧問公司,調查世界各地蛋形消化槽市場建造能力.....而 擬定是項資格,經查約有十家具有是項資格之廠,日本約有四家,歐洲有十餘 家,美國亦有合格廠商」(見偵查卷證第一冊編號第十九號)之內容相較以參 ,可知其所述前後大相逕庭。再觀諸嘉成公司之國外合作廠商Klockne r公司之合作對象Oswald公司業績證明文件,發現其資格適正與住都局 第一、二次招標公告中所定國外廠商需有五年內整廠蛋形消化槽及能源回收系 統設計監造經驗及機電設備採購供應與安裝之經驗,且蛋形消化槽單一容量至 少在6000立方公尺以上之資格相符,是住都局之招標公告中所定之投標廠 商資格限制,顯有為特定對象綁標無誤。
(三)將工程預算浮編至五十一億三千八百萬元,並放寬原與投標廠商合作之國外廠 商資格限制,使鼎台企集團得以順利圍標,復對該工程取消預付款不得超過一 億元上限之規定,以便戊○○之鼎台企業集團旗下公司得標後,隨得請領高達 十二億餘元之預付款。
(1)浮編工程預算至五十一億三千八百萬元,並放寬原與投標廠商合作廠商資格限 制,使鼎台企業集團旗下公司順利圍標部分:
(甲)限制投標廠商資格於報經台灣省政府核准後,如須變更,但係放寬或取消限制 ,無須再報府核定等情,固有內政部營建署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八九營署工 務字第三五一八四號函覆一紙在卷可稽(見乙○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審 十卷第一百零五頁),然查依卷附千吉公司、光輝公司之所檢具之資格標資料 (見偵查卷證第一冊編號九)所示,被告戊○○、申○○主導之圍標小組中陪 標廠商千吉、光輝公司之合作國外廠商德國Roediger公司之業績證明 係在一九七二年、德國Rompf公司之業績證明係在一九八三年,均超過原 規定五年內之資格限制,且上開業績證明文件分別早在西元一九九0年(七十 九年)三月五日及一九九0年三月五日即已取得,如非被告伍澤元、林有德、 壬○○與戊○○、申○○、Grollmann Heinz Guente r、Hermanns Helmut已有謀議,被告戊○○、申○○及Gr ollmann Heinz Guenter、Hermanns Hel mut等人如何會在七十九年十月九日第三次招標公告前,先取得不合規定之 國外廠商業績證明文件以備標,是放寬投標廠商資格限制,顯為協助鼎台企業 集團達成圍標之目的甚明。
(乙)本件八里污水廠消化槽工程,其工程費由前住都局於七十六年六月簽奉台灣省 政府主席同意委託技術顧問機構設計,初估建造費約六億元,嗣前住都局與台 北市政府工務局多次會商並呈報行政院後,依行政院於於七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台七十九內一五五八0號函覆意旨,暫估工程費為十五億元,至八十二年一月 十二日行政院始以台八十二內0一0七八號函核准台灣省政府將該工程原估列 之十五億元費用調整為五十一億三千八百萬元之事實,有內政部營建署九十年 一月十一日九十營署字第九二一0一三號函覆及所附資料一份在卷可參。(見 乙○審十一卷第一百四十八頁)
(丙)本件八里污水廠消化槽工程預算,原核准之預算金額為二十四億八千萬元,嗣 該工程二次流標後,住都局工務處將該工程預算及設計圖等資料退回住都局環 工處重新檢討,壬○○即於七十九年九月十六日擬具修改招標資格及提高預付 款之簽呈及檢具將該工程預算提高至五十一億三千八百萬元之預算書一份,逐 級呈交被告林有德、郭龍朗、林文烈等人在簽呈及預算書上核章以示同意,嗣 該修正之預算書於七十九年十月二日核准等事實,有該工程之二次預算書(含 預算袋)、七十九年九月十六日之簽呈一紙附卷可稽(見偵查卷證第一冊編號 八、第三冊編號四十三)。惟前開二次流標之因,係無廠家投標所造成,故承 辦之環北隊於住都局工務處退回資料時,依常理,應僅檢討承商資格限制及材 料規範是否合理,並不需檢討單價分析及預算,是被告壬○○擬具之上開簽呈 ,除修改招標資格外,在未向馬格里公司要求提供相關之單價分析及預算下, 擅自增列其他費用、管理及利潤並變更工料後,將預算逕而提高至五十一億三 千八百萬元,被告林有德、郭龍朗、林文烈於見前開七十九年九月十六日由被 告壬○○擬具呈請放寬投標廠商資格限制及調高工程預算之簽呈(偵查卷證第 三冊編號四十三),有被告辛○○在其上填載「本工程原設計預算為二十四億 八千萬元,今檢討修正為五十一億三千八百萬元,增加幅度為一0七%」之意 見後,應知調高預算有偏高之嫌,卻在未見有關調高預算之詢價資料等依據下 ,率而在簽呈上核章同意,渠等作為實與常情有悖。是前開七十九年九月十六 日由被告壬○○擬具之簽呈,被告壬○○於台北市調查處及偵查中供稱係依據 被告林有德之指示乙節(見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偵查F卷第一百九十三 頁、偵查G卷第四十八頁、第五十六頁),應與事實相符。(丁)<1>有關被告壬○○於八十年五月十四日簽請依約給付馬格里公司第三次設計 費時,檢呈之馬格里公司所提送資料一箱,即住都處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以八六住都環字二八九二七號檢送乙○之一箱資料等情,有該處函文一紙在卷 可稽(見乙○八十六年訴字第一二一號審二卷第一百十四頁),合先敘明。< 2>該箱資料經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委員會,委請試算本件工程合 理造價結果,據該委員會函覆之鑑定書,發現住都局七十九年十月二日核准之 五十一億三千八百萬元之預算書資料(施工費用部分為四十七億元)與馬格里 公司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寄予被告郭龍朗之估價資料(該估價資料之施工費用 十九億二千九百二十七.二七五三萬元)相較結果,二者工程項目及數量大部 分均相同,前者只有局部資料或有補充或有修改重算而有差異,同時兩者工程 之詳細表與單價分析表之內容亦大致相同,惟前者資料採用特殊工料,致工程 費用增加約十.六億元,採用特殊工料所增加之費用應與環保設備無直接關連 ,是因採用特殊工料而增加之費用並不合理;至其餘多出部分之增加則為由環 工、建築、電力、機械等其他單價費用之普遍性較高所致,另前住都局上開估 價資料除直接工程費用外,再編管理及利潤等費用,而馬格里公司估價資料已 包含其他費用、管理及利潤,該此部分又多出約六.0七億元等事實,有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二月五日(九十)工程術字第九000三九二四號函 覆一紙及鑑定書一份、九十年六月十一日(九十)工程術字第九000二一七 七二號函覆一紙卷可稽。<3>又經比較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住都局第一
次預算書核准日期)與七十九年十月二日(住都局第二次預算書核准日期)之 台灣省營建工程物價指銜接表數據,發現七十八年十一月為一三0.四二,七 十九年十月為一三七.七七,漲幅為百分之七;台灣地區歷年工業受雇工人平 均薪資指數七十八年十一月為一四六.0一,七十九年十月為一六五.三七漲 約為百分之二十一;鋼筋七十八年每公頓一0九.二三元,七十九年一0一. 四二元,跌幅百分之七.八;水泥七十八年每五百公斤一0一.二二元,七十 九年九十八.四九元,跌幅為百分之一.七;馬克兌台幣匯率買入價七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為一四.五四,七十九年十月二日十七.四五,升值百分之二 十九,此有台灣省營建工程物價指數銜接表、台灣地區歷年工業受雇工人平均 經常性薪資指數表、台灣地區躉售價格及價比表、中央銀行外匯局於八十三年 四月二十三日函覆法務部查局台北市調查局處之函文及附件一紙附卷可稽(見 檢證二冊編號三十),可見七十八年至七十九年間有關物價指數、馬克匯率、 勞工工資變動僅有小額差異。綜上所述,住都局於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核 准施工預算書中編列之二十四.八億元尚屬合理,並無提高預算之必要,縱係 因物價及匯率上漲因素而需調高預算,亦應僅就馬格里公司原估價資料各項工 程之單價費用調高即可,何需另臚列其他費用、管理費用及利潤,並改採特殊 工料?是如審酌物價、工資、匯率等變動因素,被告壬○○依馬格里公司檢送 之預算資料將環工、建築、電力、機械等其他單價費用提高已足,其他臚列之 費用、利潤及改採殊工料所增加之費用應係全係浮編,浮編金額計十六.六七 億元。(此浮編金額即本件公用工程舞弊之不法所得。)<3>再據壬○○於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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