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24號原 告 莊順良 莊姵珊 莊佩琪 莊坤誠 莊順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送達代收人 羅惠珍被 告 陳武雄 陳家明 陳家章 陳秋玉 蔡陳春花 陳秋霞 陳明凱 陳姚來春 陳秋璇 陳明珠 陳明秀 周陳麗 黃王素櫻 黃王素珠 王素蘭 吳王素枝 謝王素碧 王金葉 王奕智 王奕順 王淑桂 王淑華 王裕翔 王進忠 王秋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及確定證明書關於原告「莊姵琪」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莊佩琪」。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莊珮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莊姵珊」。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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