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2年度,24號
SYEV,102,營簡,24,2013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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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24號
原   告 莊順良
      莊姵珊
      莊佩琪
      莊坤誠
      莊順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送達代收人 羅惠珍
被   告 陳武雄
      陳家明
      陳家章
      陳秋玉
      蔡陳春花
      陳秋霞
      陳明凱
      陳姚來春
      陳秋璇
      陳明珠
      陳明秀
      周陳麗
      黃王素櫻
      黃王素珠
      王素蘭
      吳王素枝
      謝王素碧
      王金葉
      王奕智
      王奕順
      王淑桂
      王淑華
      王裕翔
      王進忠
      王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確定證明書關於原告「莊姵琪」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莊佩琪」。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莊珮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莊姵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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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