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729號
原 告 陳麟山
被 告 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倉滿
被 告 TANITOMO HIROSHI(中文譯名:谷友弘)
王淑娥
王淑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胡宗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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