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1年度,67號
TPDM,101,重附民,67,2013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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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范端
被   告 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大倉滿
被   告 TANITOMO HIROSHI(中文譯名:谷友弘)
      王淑娥
      王淑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胡宗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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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