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1年度,126號
KSDM,101,訴緝,126,201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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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緝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承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
偵字第17400 、255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黃承志係高雄市婦幼實業有限公司負責 人(下稱婦幼公司);康富鈞係婦幼公司之水電承包商康鈞 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另併案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吳祚欽新巨群集團總裁,唐潤生為該集團所屬關係企業之 豐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副董事長(上開2 人另併案由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吳祚欽唐潤生於民國86年8 月間, 為集資炒作已取得經營權之「台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普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亞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 家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由吳祚欽唐潤生洽得具有配合炒作 股價犯意聯絡之康富鈞,邀得被告同意配合提供人頭開立信 用交易帳戶,用以炒作股價。被告與康富鈞2 人在明知對於 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 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操縱行為,卻仍與吳祚欽唐潤生等人,共同意圖影響集中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黃 承志、康富鈞2 人除提供本人及不知情之親友蔡慧玲(康富 鈞妻子)、黃瑞雲黃承志姊姊)身分證影本開戶外,並利 用婦幼公司協力廠商提供身分證影本申報薪資所得之機會, 將如附表一所示、不知情之葉慶忠等29人身分證影本交予吳 祚欽,由吳祚欽於86年8 月下旬,持向復華證券高福分公司 ,在未經附表一所示人頭戶同意下,即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 犯意,擅自偽造渠等之簽名、印章及偽填申請表,以開立普 通交易帳戶,嗣復託交予為貪圖業績且不知吳祚欽唐潤生 等人炒作股票及護盤之不法意圖,而允諾提供資金,以「即 存即提」方式,為該等人頭戶製作不實之財力證明,任職於 復華證券高福分公司之營業員易美仙(另為不起訴處分), 向復華證券金融公司申請開立信用交易帳戶,獲得該證金公 司同意可以融資方式購買股票。該等人頭帳戶開立後,最初 僅以被告、康富鈞、蔡慧玲、黃瑞雲等融資戶供吳祚欽與唐 潤生買賣股票,迨至87年9 月8 日,被告與康富鈞為配合吳 祚欽、唐潤生等人操縱「普大」、「台芳」股價,乃要求易 美仙利用如附表一之人頭帳戶,接受由唐潤生喊盤,並透過 豐銀證券公司光華分公司營業員陳姿萍(另案起訴)之傳達



,各以新臺幣(下同)69元、69.5元漲停板之價格,掛買「 台芳」、「普大」2 檔股票,每戶各180 張,合計各5400張 (含林世賢合計實為30人)之掛單買進指令,同日亦透過元 大證券東港分公司不知情之經理連信哲電話掛單,由連信哲 交由不知情之助理營業員方穗華(上開2 人另為不起訴處分 )所提供親友人頭戶予被告掛買「台芳」、「普大」2 檔股 票共475 張,用以配合唐潤生當日另在京華證券高雄分公司 、彰化銀行高雄分公司,掛買「台芳」股票3450張、「普大 」股票3380張;及委由豐銀證券公司光華分公司營業員陳姿 萍所提供、如附表二、三所示、即其以偽造文書方式所開立 之人頭帳戶,分別在豐銀證券公司光華、五福分公司及勝和 證券高雄分公司,掛買「台芳」股票5580張、「普大」股票 5220張、「亞瑟」股票7510張,造成成交買進數量,分別占 「台芳」、「普大」二檔股票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29.31 、 及百分之29.37 等影響股價作為,達到吳祚欽唐潤生所屬 炒作股票集團操縱「台芳」、「普大」、「亞瑟」三檔股票 價格之結果,且均足生損害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頭戶 及證券金融交易市場之秩序。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1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而犯有同法第171 條罪嫌等語。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又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 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 為人之規定,為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所明定。查本件被告 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 第6 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71 條罪嫌,其犯罪行為終了時間 為87年9 月8 日,自斯時起追訴權時效開始進行,惟時效完 成前,刑法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 起生效施行。被告所涉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其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又被告所涉犯 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罪嫌,其行為時之法定刑為「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嗣於93年 4 月28日修正公布法定刑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 、舊法結果,以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規定較有利於 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證券交 易法第171 條規定。再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 定,被告所涉犯之上開2 罪,其追訴權時效期間均為10年, 修正後同條款則加長為20年,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



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前開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規定, 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計算其追訴權時效期間。另關於 追訴權時效之起算、停止進行及其期間之計算,亦應一體適 用修正施行前刑法第80條第2 項、第83條之規定。三、次按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 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又追訴權之時 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 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 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 在之期間,如達於第80條第1 項各款所定期間4 分之1 者, 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2 項、第83條第 1 、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追訴權消滅時效之發生,應 以不行使追訴權為其前提要件,而所謂追訴權,乃包括偵查 、起訴及審判權在內,若已實施偵查,或提起公(自)訴後 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 進行之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 號解釋、最高法 院82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於偵查或審判中通 緝被告,其追訴權之時效均應停止進行,但須注意刑法第83 條第3 項之規定(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文㈠參照) 。經查:
㈠被告被訴於87年8 月至同年9 月8 日間,犯刑法第216 、21 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而犯修正 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款之罪,該2 罪之最高法定刑分 別為有期徒刑5 年、7 年,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依修正前刑 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均為10年,且依同法第83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及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被 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行,應一併計算該項 追訴期間4 分之1 ,合計為12年6 月。
㈡被告所涉上開2 罪之犯罪行為終了之日為87年9 月8 日。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係於88年7 月8 日開始偵查( 見88年偵字第17400 號卷第1 頁之收文戳日期),至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逃匿,由本院於90年3 月7 日發布通緝(見本院 89年訴字第2496號卷第48頁),共計1 年8 月又3 日,此時 追訴權無不行使之情形,時效停止進行。另,自89年10月11 日檢察官提起公訴至89年10月31日案件繫屬於本院(見同上 本院卷第1 頁本院刑事科收案戳)之期間,因係在偵查終結 後,而無偵查行為,且在本院繫屬前,而無審判程序之進行 ,時效自應繼續進行,前開時效停止進行之期間,共計有20 日應予扣除。
㈢從而,本件被告追訴權時效期間,應自87年9 月8 日起算,



經過法定追訴權時效期間及加計四分之一停止期間共12年6 月,再加計開始實施偵查至發布通緝之1 年8 月又3 日,扣 除檢察官提起公訴至案件繫屬法院之20日,本件追訴權時效 應於101 年10月21日屆滿。被告迄今仍未緝獲歸案,而其所 犯上開罪嫌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附表一:
蔡慧玲等29名融資戶於復華證券高福分公司之帳號:蔡慧玲(17888-1 )、黃瑞雲(13387-1 )、黃承志(20780-4)、康富鈞(20795-6 )、葉金鐘(20970-5 )、陳文雄(20973-4 )、溫西嘉(20975-0 )、陳麗花(20977-6 )、何枝滿(20988-6 )、林金祥(20993-8 )、王新喜(20994-1 )、蔡翰穎(20995-4 )、文美玉(20996-7 )、郭文忠(20997-0 )、林謝秋月(20998-3 )、潘榮華(21001-1 )、洪志文(21002-4 )、唐賞(21003-7 )、王美月(21004-0 )、陳宗翰(21005-3 )、劉相才(21006-6 )、葉慶忠(21007-9 )、黃春桂(21008-2 )、殷國清(21010-5 )、方政國(21013-4 )、石雨欣(21014-7 )、謝忠信(21015-0 )、黃池(21016-3 )、陳劍秋(21017-6)、林世賢(20999-6)黃承志於元大證券東港分公司之帳號(2223-5)附表二:
┌─────┬──────┬────────┐
│姓 名│帳 號 │股票買進時間 │
├─────┼──────┼────────┤
陳忠信 │0-000000-0 │87.08.26 │
├─────┼──────┼────────┤
林許錦石 │0-000000-0 │87.09.04 │




├─────┼──────┼────────┤
│李王盡 │0-000000-0 │87.09.04 │
├─────┼──────┼────────┤
夏月華 │0-000000-0 │87.08.26 │
├─────┼──────┼────────┤
林玉婧 │0-000000-0 │87.09.04 │
├─────┼──────┼────────┤
│蔡黃玉環 │0-000000-0 │87.09.04 │
├─────┼──────┼────────┤
許苑美 │0-000000-0 │87.08.24 │
├─────┼──────┼────────┤
涂秋梅 │0-000000-0 │87.09.04 │
├─────┼──────┼────────┤
│涂 激 │0-000000-0 │87.08.25 │
├─────┼──────┼────────┤
│涂光燦 │0-000000-0 │87.09.03 │
├─────┼──────┼────────┤
王麗雲 │0-000000-0 │87.08.25 │
├─────┼──────┼────────┤
陳林罔市 │0-000000-0 │87.08.27 │
├─────┼──────┼────────┤
│陳炳宏 │0-000000-0 │87.09.03 │
├─────┼──────┼────────┤
│王吳鍚 │0-000000-0 │87.08.21 │
├─────┼──────┼────────┤
蔡日聰 │0-000000-0 │87.08.25 │
├─────┼──────┼────────┤
│涂秋鵑 │0-000000-0 │87.09.04 │
├─────┼──────┼────────┤
蔡登豐 │0-000000-0 │87.08.25 │
├─────┼──────┼────────┤
│林石顏 │0-000000-0 │87.09.04 │
├─────┼──────┼────────┤
鐘林久美 │0-000000-0 │87.08.25 │
├─────┼──────┼────────┤
陳炳成 │0-000000-0 │87.09.04 │
├─────┼──────┼────────┤
蔡文達 │0-000000-0 │87.09.04 │
├─────┼──────┼────────┤
│蔡昭居 │0-000000-0 │87.09.03 │




└─────┴──────┴────────┘
附表三:
┌─────┬──────┬────────┐
│姓 名 │帳 號 │股票買進時間 │
├─────┼──────┼────────┤
│李王盡 │62-8 │87.09.08 │
├─────┼──────┼────────┤
林許錦石 │9712-3 │87.09.08 │
├─────┼──────┼────────┤
蔡日聰 │12459-1 │87.09.08 │
├─────┼──────┼────────┤
│王吳鍚 │12859-7 │87.09.08 │
├─────┼──────┼────────┤
蔡文達 │31202-8 │87.09.08 │
├─────┼──────┼────────┤
│蔡昭居 │10472-8 │87.09.08 │
├─────┼──────┼────────┤
鐘林久美 │13613-6 │87.09.08 │
├─────┼──────┼────────┤
│林石顏 │17856-3 │87.09.08 │
├─────┼──────┼────────┤
許苑美 │31602-4 │87.09.08 │
├─────┼──────┼────────┤
│陳炳宏 │30967-5 │87.09.08 │
├─────┼──────┼────────┤
陳忠信 │24472-7 │87.09.08 │
├─────┼──────┼────────┤
蔡登豐 │11979-7 │87.09.08 │
├─────┼──────┼────────┤
陳林罔市 │18781-3 │87.09.08 │
├─────┼──────┼────────┤
陳炳成 │33577-5 │87.09.08 │
├─────┼──────┼────────┤
│許張金聬 │31144-3 │87.09.08 │
├─────┼──────┼────────┤
林玉婧 │23809-2 │87.09.08 │
├─────┼──────┼────────┤
夏日華 │15745-8 │87.09.08 │
├─────┼──────┼────────┤
│涂光燦 │32282-7 │87.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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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秋鵑 │17537-5 │87.09.08 │
├─────┼──────┼────────┤
涂秋梅 │18721-1 │87.09.08 │
├─────┼──────┼────────┤
│蔡黃玉環 │10476-0 │87.09.08 │
├─────┼──────┼────────┤
林長輝 │30461-6 │87.09.08 │
├─────┼──────┼────────┤
何家榮 │27655-9 │87.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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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福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