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4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星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800
5 、19306 、26667 、26668 、26669 、26670 號),暨移送併
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20950 號、
101 年度偵字第13299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25091 號、101 年度偵字第770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2197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2292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星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陳星安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之晶片卡任意交付予他人使用 ,將可能淪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向臺中市通訊行申辦附 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卡後,接續於申辦當日,在申辦 之通訊行前,以每支行動電話門號新臺幣(下同)1,500 元 之代價,將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之晶片卡出售予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使用,並自該成年男子處收取報酬9, 000 元。嗣該成年男子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陳星安交付 之行動電話晶片卡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意聯絡,為下列犯行:
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以附表二編號01至15所示之方式,並於拍賣網站上留下 陳星安前揭行動電話門號(詳如附表二編號01至15所示) ,以附表二編號01至15所示之詐騙方法,詐騙如附表二編 號01至15所示詹家銘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 編號01至15所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二編號01至15所示 之金額匯入附表二編號01至15所示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 空。
該成年男子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在蘋果日報上刊登「臺新 信用貸款、無工作可、信用瑕疵可、決不預收費用、內線 配合、親臨銀行辦理,林襄理0000000000」等文字,並留 有陳星安所申辦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 ,致賴雅慧誤認寄送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即可申辦貸款,因 而陷於錯誤,於民國100 年3 月5 日,將其所申辦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民生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提款卡,依指示以宅急便方式寄送至臺中市○區○○ ○路168 巷8 號之3 予「王正學」會計師,另於翌日(即 100 年3 月6 日)在電話中告知該成年男子提款卡密碼。 該成年男子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復於奇集集網站上刊登應 徵快遞業務人員廣告,並通知至該網站應徵之謝昌諭面試 ,謝昌諭即於100 年3 月9 日,前往臺中市○○○路○ 段 9 號臺中永豐棧麗緻酒店,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葉惟欣」之男子(下稱「葉惟欣」)面試,「葉惟欣」表 示謝昌諭業經錄取後,自翌(10)日開始上班,「葉惟欣 」並以陳星安所申辦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行動電話與謝 昌諭聯繫。隨後「葉惟欣」向謝昌諭佯稱須借用其帳戶供 客戶匯款之用,致謝昌諭不疑有他,提供其所有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謝昌諭豐原郵局帳戶)供「葉惟欣」所屬詐騙集團使用。 「葉惟欣」所屬詐騙集團取得謝昌諭豐原郵局帳戶資料後 ,以附表三所示編號01至06所示之詐騙方式,於拍賣網站 上留下陳星安前揭行動電話門號(詳如附表三所示),詐 騙如附表三編號01至06所示林祈宏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 ,而於附表三編號01至06所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三編 號01至06所示之金額匯入謝昌諭豐原郵局帳戶內,旋遭提 領一空。
該成年男子所屬之詐騙集團中自稱「林經理」之成年男子 (下稱「林經理」)復於100 年6 月1 日持用附表一編號 3 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劉美秀(所涉幫助詐欺犯行,由檢察 官另行偵查中)聯絡,並取得劉美秀所申辦之富邦銀行大 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劉美秀富邦銀 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林經理」所屬詐騙集 團取得劉美秀富邦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以附 表四所示編號01至09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四編號 01至09所示陳玉芬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四編 號01至09所示之時間,將附表四編號01至09所示之金額匯 入劉美秀富邦銀行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林經理」另於100 年5 月底某日持用附表一編號3 所示 之行動電話與陳美慧(所涉幫助詐欺犯行,由檢察官另行 偵查中)聯絡,並取得陳美慧所申辦之永豐銀行屏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陳美慧永豐銀行帳戶)、屏 東頭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美慧頭前 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林經理」所屬詐騙 集團取得陳美慧前開2 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以附
表五所示編號01至06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五編號 01至06所示許庭凱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五編 號01至06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五編號01至06所示之金額匯 入陳美慧永豐銀行及頭前郵局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該成年男子所屬之詐騙集團中自稱「王副理」之成年男子 (下稱「王副理」)於100 年3 月17日持用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行動電話與朱紹賢(所涉幫助詐欺犯行,由檢察官 另行偵查中)聯絡,並取得朱紹賢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 四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朱紹賢國泰銀行 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王副理」所屬詐騙集團 取得朱紹賢國泰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以附表 六所示編號01、02所示之詐騙方式(編號02部分更留有陳 星安前揭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詐騙如附 表六編號01、02所示張富喬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 附表六編號01、02所示之時間,將附表六編號01、02所示 之金額匯入朱紹賢國泰銀行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該詐騙集團成員復於100 年3 月10日6 時19分,在不詳處 所,使用由林志賢(由檢察官另行移送併辦)提供之0000 000000號無線網路卡及電腦設備,搭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分配之IP位址111.70.163.171 連結網際網路,並登入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網路家庭公司)經營之網路家庭電子商務網站,佯以 化名「陳明文」訂購ASUS廠牌U31JG-301A460M、2GB 筆電 用記憶體、電源插孔轉接頭(三插轉二孔)、PORTER手提 袋各1 個,並於訂購人資料中填入陳星安提供之附表一編 號6 所示之門號、田梅珠所申請雅虎奇摩信箱帳號yungch in_2701@yahoo.com.tw、及蔡明坤所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 00000000000000號,而冒刷蔡明坤之信用卡消費29,900元 ,致網路家庭公司陷於錯誤,接受上開訂單,並將上開商 品寄送至臺中市○區○○街315 巷3 號,由吳政億簽收。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被告陳星安所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 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 之罪,其等於審理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 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 之限制,合先敘明。
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及其警詢、偵訊筆錄。 ⒉同案被告林嶔學、江榮洲之警詢、偵訊筆錄。 ⒊證人李怡蕿、黃元萍、孫婉芝、吳世偉、詹家銘、劉羿伶 、陳玉芬、周佩諭、邱俊凱、林瑞文、江國維、李伯壯、 余夢潔、周○伶、許靜文、許庭凱、鍾敏鈺、周良謙、蕭 正誠、江翊慈、陳峰志、余仲杰、蔡明坤、蔡孟橋、廖家 薇、何梅珠、邱清一、楊士勳、馮為騰、陳志豪、張富喬 、余筱婕等人之警詢筆錄,及證人楊雨涵之警詢、偵訊筆 錄、證人潘建呈之偵訊筆錄。
⒋另案被告劉美秀、陳美慧之警詢筆錄、另案被告朱紹賢、 葉寶元之警詢、偵訊筆錄。
⒌林嶔學臺中南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帳號開戶基本資 料、99年4 月1 日至99年4 月7 日交易明細表。 ⒍陳美慧帳號807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 、存摺存款往來交易明細查詢一覽表。
⒎陳美慧屏東頭前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人 基本資料、存簿交易明細影本。
⒏孫婉芝中華郵政100 年3 月20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⒐李怡蕿合作金庫銀行100 年3 月20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
⒑黃元萍合作金庫銀行100 年3 月20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
⒒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 月19日家樂福電信第10 00400247號函檢附:門號0000000000號用戶基本資料。 ⒓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100 年3 月20日通聯調閱查詢單( 孫婉芝)
⒔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100 年3 月20日通聯調閱查詢單( 李怡蕿)。
⒕江榮洲之臺中漢口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號存摺 封面影本、個人資料檢視表。
⒖吳世偉之北投文化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號存摺封 面及交易明細表影本、中國信託100 年3 月20日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
⒗詹家銘中國信託100 年3 月14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帳號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表影本。
⒘劉羿伶臺新銀行100 年3 月14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0 年4 月13日中管字第 1001800774號函檢送:臺中漢口路郵局第0000000 號江榮 洲帳戶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掛失補副申請書、身份證影
本及交易明細表各1 件。
⒚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電話申登人基本資料。 ⒛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6 月10日家樂福電信第10 00600082號函檢附:門號0000000000號用戶基本資料、門 號0000000000雙向通聯調閱查詢單。 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調閱查詢單、臺灣大哥大股份 有限公司100 年6 月9 日法大字第100075931 號函檢送: 手機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基本資料、預付卡申請書。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5 月4 日統速字第089 號函 檢送:貨物查詢號碼00-0000-0000號托運單簽收聯影本1 張【收件人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 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基本資料查詢單、遠傳電信手機門 號申請書、申請之繳驗證件。
凌碧嬪提供之臺新銀行100 年3 月17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
侯曉君提供之臺北富邦銀行100 年3 月17日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2 張。
林崇裕提供之100 年3 月17日轉帳交易明細表2 張。 賴雅慧提供之蘋果日報信貸廣告影本、統一黑貓宅急便10 0 年3 月5 日包裹查詢號碼00-0000-0000號托運單收執聯 影本。
謝昌諭提供之奇集集網站「快達機車快遞公司」求職網頁 資料。
陳添祥中華郵政100 年3 月15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林祈宏露天拍賣網站拍賣商品及得標網頁資料、臺新銀行 100 年3 月15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鄧仰夏京城銀行100 年3 月15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王宛婷中華郵政100 年3 月15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陳湘媚中華郵政100 年3 月15日國內匯款執據。 簡于凱中華郵政100 年3 月15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100 年3 月29日豐營字第 1001801475號函檢送: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帳號開戶 基本資料影本【謝昌諭】、交易往來明細表。
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基本資料及雙向通聯紀錄。 門號0000000000 申登人基本資料及雙向通聯紀錄。 手機門號0000000000雙向通聯紀錄。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調閱查詢單。 陳玉芬-100年6 月7 日兆豐銀行網路ATM 交易明細、兆豐 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金融卡影本。 周佩諭- 臺北富邦銀行100 年6 月7 日存摺類存款入存根
單影本。
邱俊凱臺灣銀行100 年6 月7 日下午2 時12分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影本。
林瑞文100年6 月7 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江國維100 年6 月7 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李柏壯土地銀行100 年6 月7 日上午9 時11分自動櫃員機 存戶交易明細表影本。
許靜文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影本。 許庭凱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影本。 鍾敏鈺國泰世華myATM 轉出明細查詢。
周良謙永豐銀行100 年6 月7 日下午9 時53分網路ATM 交 易明細表。
蕭正誠100年6 月8 日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陳峰志臺北富邦100 年6 月8 日下午1 時33分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
劉美秀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戶內 容查詢、各類歷史對帳單。
「陳明文」冒刷訂單資料明細表。
收貨人貨物簽收單據影本1 張。
持卡人否認交易聲明書。
手機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基本資料及雙向通聯紀錄、通 聯調閱查詢單。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0月17日刑事陳報 狀,檢呈蔡明坤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申請書 影本。
統一超商預付卡申請書門號申請書影本【門號0000000000 】。
蔡孟橋中國信託100 年3 月21日下午12時58分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單。
廖家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0 年3 月21日匯款申請書代收 入傳票。
何梅珠臺灣土地銀行100 年3 月22日匯款申請書。 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100 年4 月19日華南崁存字第1001 02號函,檢送帳戶000000000000號開戶申請人基本資料及 100 年3 月21日交易往來明細表。
葉寶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交易 明細表影本。
手機門號0000000000雙向通聯紀錄調閱查詢單。 邱清一帳號xiao8856@hotmail.com與garyjohnny0312@hot mail.com電子郵件通訊紀錄、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華
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華南銀行100 年3 月21日下 午1 時26分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
家樂福電信100 年4 月25日家樂福電信第1000400334號函 暨檢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資料。 馮為騰中國信託100 年3 月17日網路ATM 交易明細、中國 信託100 年3 月17日網路ATM 交易明細、露天拍賣賣家告 知轉帳的電子郵件。
陳志豪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樹林分行100 年4 月12日上樹林字第10 00000078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開戶 基本資料及99年1 月1 日至100 年3 月18日交易明細。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 月5 日函,檢送 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99年1 月1 日至 100 年3 月18日交易明細。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 月11日中信銀00 000000004196號函,檢送馮為騰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開戶資料及100 年3 月1 日至100 年4 月8 日交易往來 明細表。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100 年6 月15日華八 德字第1001000015號函,檢送陳志豪之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0 年3 月1 日至100 年3 月31日交易 往來明細。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 月29日法大字第100045 252 號函暨函附被告基本資料、預付卡申請書、戶籍謄本 。
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調查表。 張富喬永豐銀行網路ATM100年3 月19日下午2 時6 分交易 明細表。
余筱婕臺新銀行100 年3 月19日下午10時20分自動櫃員交 易明細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四維分行100 年10月28日國世四維字第 1000000150號函。
被告之自白與相關證據均相符合,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應 堪認定。
叁、論罪科刑之理由:
檢察官所聲請併案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 0 年度偵字第20950 號、101 年度偵字第13299 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25091 號、101 年 度偵字第770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 偵字第2197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
字第2292號)即被告幫助詐欺附表二編號10至15、附表四、 五、六所示被害人之犯行,因與前揭被告起訴幫助詐欺之犯 行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應併予審理,先予敘明。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為幫助犯,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 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
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 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 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此有最高法院 70年度臺上字第2898號、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可 資參照。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議妥以每支1,500 元之代價出 售門號予詐欺集團成員,隨後於100 年2 月28日至100 年3 月5 日間申辦附表一所示6 支門號交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被告係出於同一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 ,將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予詐欺集團成員,應屬接續犯。 被告以一幫助詐欺之犯意而交付附表一所示6支門號晶片卡 予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分別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二 至六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騙,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復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即 修正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所定,成年人故意 對兒童及少年犯罪,除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 特別處罰規定者外,應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係對被害人為 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 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 。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而依該項規定加重其刑者, 固不以其明知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 年人有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亦即該成年人須預 見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且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並不違背其 本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731號判決要旨 參照。本件被害人周○伶為83年9 月生,有其年籍資料附卷 可參,是被害人周○伶於被告犯罪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惟 被告並非直接對被害人周○伶施以詐術,於犯罪過程中亦未 與被害人周○伶接觸,實難認被告就被害人周○伶為少年, 有預見之可能,自無庸適用該規定加重其刑,併予敘明。
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詐欺、贓物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記錄表1 份在卷可按,素行不良;被告為貪圖不法利 益,將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所為助 長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正常經濟交易安全,致使多位被害 人遭詐騙,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偵查犯罪之困難,被告犯 後具有悔意,惟迄今仍未賠償被害人損失,行為要有不當, 暨被告為高中肄業,智識程度不高,入監前從事餐廳服務生 ,月薪約27,000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
被告交付附表一編號1 、2 、5 、6 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予 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七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七所示之 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七所示洪暄情等人,致其等陷於錯 誤,將附表七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七所示之帳戶內,因認 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 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15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 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 有何有利之證據。此之所謂證據,須確屬能為被告有罪之 證明,而無瑕疵可指者,始足當之;再者,犯罪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 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 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105號、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臺 上字第86號、53年臺上字第2750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七所示被害人遭詐騙部分,亦涉犯刑 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無非 係以被告、同案被告江榮洲、林嶔學、證人洪暄情、林佑宗
、戴○傑、王秉震、黃品瑄、吳佳樺之警、偵訊筆錄、被害 人之相關匯款資料、交易明細、附表一編號1 、2 、5 、6 所示門號用戶基本資料等件為其論據。
惟查:起訴書記載詐騙集團成員向附表七所示被害人施用詐 術之過程,並未使用被告所申辦附表一編號1 、2 、5 、6 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亦未於拍賣網站上刊登被告之上開行 動電話門號,為證人洪暄情、林佑宗、戴○傑、王秉震、黃 品瑄、吳佳樺陳述屬實。又附表七所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帳 戶即江榮洲臺中漢口路郵局、林嶔學臺中南屯路郵局帳戶資 料,亦非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被告之前揭行動電話門號與同案 被告江榮洲、林嶔學聯繫取得,業經同案被告林嶔學、江榮 洲陳述明確。故被告申辦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並未經詐欺 集團成員利用以詐欺附表七所示之被害人,故就被告是否幫 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附表七所示之被害人,僅有被告之自白 為證,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足資證明,是被告於偵訊及 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並無其他證據可佐,亦非無瑕疵可指,尚 難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從而,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未能使 本院之心證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就被告是否於附表七 所示之時間幫助詐欺附表七所示被害人之犯行,仍有合理懷 疑之存在,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就此部分,原應為無 罪判決之諭知,然檢察官認此部分與被告前開有罪部分,有 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肆、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 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勝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申辦時間 │行動電話門號 │
├──┼──────┼────────┤
│ 1 │100年2月28日│門號0000000000號│
├──┼──────┼────────┤
│ 2 │100年2月28日│門號0000000000號│
├──┼──────┼────────┤
│ 3 │100年3月3日 │門號0000000000號│
├──┼──────┼────────┤
│ 4 │100年3月5日 │門號0000000000號│
├──┼──────┼────────┤
│ 5 │100年3月5日 │門號0000000000號│
├──┼──────┼────────┤
│ 6 │100年3月5日 │門號0000000000號│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
├──┼───┼──────────┼──────────────┤
│01 │詹家銘│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100 年3 月14日下午1 時17分許│
│ │ │賣網站上刊登販賣SONY│,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 M匯款│
│ │ │廠牌筆記型電腦1臺及 │新臺幣(以下同)10, 000 元至│
│ │ │HTC廠牌行動電話1支之│江榮洲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 │ │拍賣訊息,並留有門號│公司臺中漢口路郵局帳號002137│
│ │ │0000000000號之聯絡電│80000000 號 帳戶;100年3 月 │
│ │ │話,詹家銘下標購買,│14日下午10時30分、同日23時0 │
│ │ │因而陷於錯誤匯款,遲│分許以網路ATM 分別匯款7,000 │
│ │ │未收到物品 │、12,000元至吳維柏所有之中華│
│ │ │ │郵政臺東縣關山郵局帳號026118│
│ │ │ │00000000號帳戶 │
├──┼───┼──────────┼──────────────┤
│02 │劉羿伶│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100 年3 月14日下午3 時42分許│
│ │ │賣網站上刊登販賣行動│,以臺新銀行ATM 匯款7,0 00元│
│ │ │電話1支之拍賣訊息及 │至江榮洲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
│ │ │留有門號0000000000號│限公司臺中漢口路郵局帳號0021│
│ │ │之聯絡電話,劉羿伶下│0000000000號帳戶 │
│ │ │標購買,因而陷於錯誤│ │
│ │ │匯款,遲未收到物品 │ │
├──┼───┼──────────┼──────────────┤
│03 │吳世偉│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100 年3 月14日某時許以網路AT│
│ │ │賣網站上刊登販賣APPL│M 匯款10,000元至江榮洲所有之│
│ │ │E 廠牌IPAD平版電腦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漢口│
│ │ │臺之拍賣訊息及留有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號0000000000號之聯絡│戶 │
│ │ │電話,吳世偉下標購買│ │
│ │ │,因而陷於錯誤匯款,│ │
│ │ │遲未收到物品 │ │
├──┼───┼──────────┼──────────────┤
│04 │凌碧嬪│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100年3月17日下午5時19分許以 │
│ │ │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國際│臺新銀行ATM匯款15,000元至鄭 │
│ │ │牌GF2單眼相機1臺之拍│智惠所有之臺灣新光銀行東三重│
│ │ │賣訊息及留有門號0970│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14003號之聯絡電話,│ │
│ │ │凌碧嬪下標購買,因而│ │
│ │ │陷於錯誤匯款,遲未收│ │
│ │ │到物品 │ │
├──┼───┼──────────┼──────────────┤
│05 │侯曉君│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分別於100 年3 月17日下午8時5│
│ │ │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國際│0 分許以臺北富邦銀行ATM 匯款│
│ │ │牌GF1單眼相機1臺之拍│4,100 元、同日下午9 時11分許│
│ │ │賣訊息及留有門號0970│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匯款3,│
│ │ │414003號之聯絡電話,│900 元至鄭智惠所有之臺灣新光│
│ │ │侯曉君下標購買,因而│銀行東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陷於錯誤匯款,遲未收│252號帳戶 │
│ │ │到物品 │ │
├──┼───┼──────────┼──────────────┤
│06 │林崇裕│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分別於100 年3 月17日下午10時│
│ │ │賣網站上刊登販賣HTC │38分許及同年18日01時42分許,│
│ │ │廠牌行動電話1支及ASU│以網路ATM 各匯款10,000及7,00│
│ │ │S廠牌筆記型電腦之拍 │0 元至鄭智惠所有之臺灣新光銀│
│ │ │賣訊息,並留有門號09│行東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25│
│ │ │00000000號之聯絡電話│2 號帳戶 │
│ │ │,林崇裕下標購買,因│ │
│ │ │而陷於錯誤匯款,遲未│ │
│ │ │收到物品 │ │
├──┼───┼──────────┼──────────────┤
│07 │李怡蕿│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100 年3 月20日下午2 時4 分21│
│ │ │賣網站上刊登販賣APPL│秒許,以合作金庫銀行ATM 匯款│
│ │ │E廠牌行動電話1支之拍│14,000元至林嶔學所有之中華郵│
│ │ │賣訊息及留有門號0972│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南屯路郵局│
│ │ │024341號之聯絡電話,│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李怡蕿下標購買,因而│ │
│ │ │陷於錯誤匯款,遲未收│ │
│ │ │到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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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黃元萍│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100 年3 月20日下午5 時5 分3 │
│ │ │賣網站上刊登販賣APPL│秒許,以合作金庫銀行ATM 匯款│
│ │ │E廠牌IPHONE4(32G) │14,000元至林嶔學所有之中華郵│
│ │ │行動電話1支之拍賣訊 │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南屯路郵局│
│ │ │息及留有門號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1號之聯絡電話,黃元│ │
│ │ │萍下標購買,因而陷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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