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453號
TCDM,101,易,453,20121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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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4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星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800
5 、19306 、26667 、26668 、26669 、26670 號),暨移送併
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20950 號、
101 年度偵字第13299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25091 號、101 年度偵字第770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2197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2292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星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陳星安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之晶片卡任意交付予他人使用 ,將可能淪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向臺中市通訊行申辦附 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卡後,接續於申辦當日,在申辦 之通訊行前,以每支行動電話門號新臺幣(下同)1,500 元 之代價,將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之晶片卡出售予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使用,並自該成年男子處收取報酬9, 000 元。嗣該成年男子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陳星安交付 之行動電話晶片卡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意聯絡,為下列犯行:
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以附表二編號01至15所示之方式,並於拍賣網站上留下 陳星安前揭行動電話門號(詳如附表二編號01至15所示) ,以附表二編號01至15所示之詐騙方法,詐騙如附表二編 號01至15所示詹家銘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 編號01至15所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二編號01至15所示 之金額匯入附表二編號01至15所示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 空。
該成年男子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在蘋果日報上刊登「臺新 信用貸款、無工作可、信用瑕疵可、決不預收費用、內線 配合、親臨銀行辦理,林襄理0000000000」等文字,並留 有陳星安所申辦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 ,致賴雅慧誤認寄送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即可申辦貸款,因 而陷於錯誤,於民國100 年3 月5 日,將其所申辦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民生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提款卡,依指示以宅急便方式寄送至臺中市○區○○ ○路168 巷8 號之3 予「王正學」會計師,另於翌日(即 100 年3 月6 日)在電話中告知該成年男子提款卡密碼。 該成年男子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復於奇集集網站上刊登應 徵快遞業務人員廣告,並通知至該網站應徵之謝昌諭面試 ,謝昌諭即於100 年3 月9 日,前往臺中市○○○路○ 段 9 號臺中永豐棧麗緻酒店,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葉惟欣」之男子(下稱「葉惟欣」)面試,「葉惟欣」表 示謝昌諭業經錄取後,自翌(10)日開始上班,「葉惟欣 」並以陳星安所申辦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行動電話與謝 昌諭聯繫。隨後「葉惟欣」向謝昌諭佯稱須借用其帳戶供 客戶匯款之用,致謝昌諭不疑有他,提供其所有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謝昌諭豐原郵局帳戶)供「葉惟欣」所屬詐騙集團使用。 「葉惟欣」所屬詐騙集團取得謝昌諭豐原郵局帳戶資料後 ,以附表三所示編號01至06所示之詐騙方式,於拍賣網站 上留下陳星安前揭行動電話門號(詳如附表三所示),詐 騙如附表三編號01至06所示林祈宏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 ,而於附表三編號01至06所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三編 號01至06所示之金額匯入謝昌諭豐原郵局帳戶內,旋遭提 領一空。
該成年男子所屬之詐騙集團中自稱「林經理」之成年男子 (下稱「林經理」)復於100 年6 月1 日持用附表一編號 3 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劉美秀(所涉幫助詐欺犯行,由檢察 官另行偵查中)聯絡,並取得劉美秀所申辦之富邦銀行大 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劉美秀富邦銀 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林經理」所屬詐騙集 團取得劉美秀富邦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以附 表四所示編號01至09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四編號 01至09所示陳玉芬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四編 號01至09所示之時間,將附表四編號01至09所示之金額匯 入劉美秀富邦銀行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林經理」另於100 年5 月底某日持用附表一編號3 所示 之行動電話與陳美慧(所涉幫助詐欺犯行,由檢察官另行 偵查中)聯絡,並取得陳美慧所申辦之永豐銀行屏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陳美慧永豐銀行帳戶)、屏 東頭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美慧頭前 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林經理」所屬詐騙 集團取得陳美慧前開2 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以附



表五所示編號01至06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五編號 01至06所示許庭凱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五編 號01至06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五編號01至06所示之金額匯 入陳美慧永豐銀行及頭前郵局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該成年男子所屬之詐騙集團中自稱「王副理」之成年男子 (下稱「王副理」)於100 年3 月17日持用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行動電話與朱紹賢(所涉幫助詐欺犯行,由檢察官 另行偵查中)聯絡,並取得朱紹賢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 四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朱紹賢國泰銀行 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王副理」所屬詐騙集團 取得朱紹賢國泰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以附表 六所示編號01、02所示之詐騙方式(編號02部分更留有陳 星安前揭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詐騙如附 表六編號01、02所示張富喬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 附表六編號01、02所示之時間,將附表六編號01、02所示 之金額匯入朱紹賢國泰銀行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該詐騙集團成員復於100 年3 月10日6 時19分,在不詳處 所,使用由林志賢(由檢察官另行移送併辦)提供之0000 000000號無線網路卡及電腦設備,搭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分配之IP位址111.70.163.171 連結網際網路,並登入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網路家庭公司)經營之網路家庭電子商務網站,佯以 化名「陳明文」訂購ASUS廠牌U31JG-301A460M、2GB 筆電 用記憶體、電源插孔轉接頭(三插轉二孔)、PORTER手提 袋各1 個,並於訂購人資料中填入陳星安提供之附表一編 號6 所示之門號、田梅珠所申請雅虎奇摩信箱帳號yungch in_2701@yahoo.com.tw、及蔡明坤所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 00000000000000號,而冒刷蔡明坤之信用卡消費29,900元 ,致網路家庭公司陷於錯誤,接受上開訂單,並將上開商 品寄送至臺中市○區○○街315 巷3 號,由吳政億簽收。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被告陳星安所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 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 之罪,其等於審理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 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 之限制,合先敘明。
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及其警詢、偵訊筆錄。 ⒉同案被告林嶔學江榮洲之警詢、偵訊筆錄。 ⒊證人李怡蕿黃元萍孫婉芝、吳世偉詹家銘劉羿伶 、陳玉芬、周佩諭邱俊凱林瑞文江國維李伯壯、 余夢潔、周○伶、許靜文許庭凱鍾敏鈺、周良謙、蕭 正誠、江翊慈陳峰志余仲杰蔡明坤蔡孟橋、廖家 薇、何梅珠、邱清一、楊士勳馮為騰、陳志豪、張富喬余筱婕等人之警詢筆錄,及證人楊雨涵之警詢、偵訊筆 錄、證人潘建呈之偵訊筆錄。
⒋另案被告劉美秀、陳美慧之警詢筆錄、另案被告朱紹賢葉寶元之警詢、偵訊筆錄。
林嶔學臺中南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帳號開戶基本資 料、99年4 月1 日至99年4 月7 日交易明細表。 ⒍陳美慧帳號807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 、存摺存款往來交易明細查詢一覽表。
⒎陳美慧屏東頭前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人 基本資料、存簿交易明細影本。
孫婉芝中華郵政100 年3 月20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⒐李怡蕿合作金庫銀行100 年3 月20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
黃元萍合作金庫銀行100 年3 月20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
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 月19日家樂福電信第10 00400247號函檢附:門號0000000000號用戶基本資料。 ⒓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100 年3 月20日通聯調閱查詢單( 孫婉芝)
⒔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100 年3 月20日通聯調閱查詢單( 李怡蕿)。
江榮洲之臺中漢口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號存摺 封面影本、個人資料檢視表。
吳世偉之北投文化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號存摺封 面及交易明細表影本、中國信託100 年3 月20日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
詹家銘中國信託100 年3 月14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帳號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表影本。
劉羿伶臺新銀行100 年3 月14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0 年4 月13日中管字第 1001800774號函檢送:臺中漢口路郵局第0000000 號江榮 洲帳戶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掛失補副申請書、身份證影



本及交易明細表各1 件。
⒚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電話申登人基本資料。 ⒛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6 月10日家樂福電信第10 00600082號函檢附:門號0000000000號用戶基本資料、門 號0000000000雙向通聯調閱查詢單。 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調閱查詢單、臺灣大哥大股份 有限公司100 年6 月9 日法大字第100075931 號函檢送: 手機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基本資料、預付卡申請書。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5 月4 日統速字第089 號函 檢送:貨物查詢號碼00-0000-0000號托運單簽收聯影本1 張【收件人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 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基本資料查詢單、遠傳電信手機門 號申請書、申請之繳驗證件。
凌碧嬪提供之臺新銀行100 年3 月17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
侯曉君提供之臺北富邦銀行100 年3 月17日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2 張。
林崇裕提供之100 年3 月17日轉帳交易明細表2 張。 賴雅慧提供之蘋果日報信貸廣告影本、統一黑貓宅急便10 0 年3 月5 日包裹查詢號碼00-0000-0000號托運單收執聯 影本。
謝昌諭提供之奇集集網站「快達機車快遞公司」求職網頁 資料。
陳添祥中華郵政100 年3 月15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林祈宏露天拍賣網站拍賣商品及得標網頁資料、臺新銀行 100 年3 月15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鄧仰夏京城銀行100 年3 月15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王宛婷中華郵政100 年3 月15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陳湘媚中華郵政100 年3 月15日國內匯款執據。 簡于凱中華郵政100 年3 月15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100 年3 月29日豐營字第 1001801475號函檢送: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帳號開戶 基本資料影本【謝昌諭】、交易往來明細表。
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基本資料及雙向通聯紀錄。 門號0000000000 申登人基本資料及雙向通聯紀錄。 手機門號0000000000雙向通聯紀錄。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調閱查詢單。 陳玉芬-100年6 月7 日兆豐銀行網路ATM 交易明細、兆豐 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金融卡影本。 周佩諭- 臺北富邦銀行100 年6 月7 日存摺類存款入存根



單影本。
邱俊凱臺灣銀行100 年6 月7 日下午2 時12分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影本。
林瑞文100年6 月7 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江國維100 年6 月7 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李柏壯土地銀行100 年6 月7 日上午9 時11分自動櫃員機 存戶交易明細表影本。
許靜文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影本。 許庭凱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影本。 鍾敏鈺國泰世華myATM 轉出明細查詢。
周良謙永豐銀行100 年6 月7 日下午9 時53分網路ATM 交 易明細表。
蕭正誠100年6 月8 日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陳峰志臺北富邦100 年6 月8 日下午1 時33分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
劉美秀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戶內 容查詢、各類歷史對帳單。
「陳明文」冒刷訂單資料明細表。
收貨人貨物簽收單據影本1 張。
持卡人否認交易聲明書。
手機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基本資料及雙向通聯紀錄、通 聯調閱查詢單。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0月17日刑事陳報 狀,檢呈蔡明坤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申請書 影本。
統一超商預付卡申請書門號申請書影本【門號0000000000 】。
蔡孟橋中國信託100 年3 月21日下午12時58分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單。
廖家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0 年3 月21日匯款申請書代收 入傳票。
何梅珠臺灣土地銀行100 年3 月22日匯款申請書。 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100 年4 月19日華南崁存字第1001 02號函,檢送帳戶000000000000號開戶申請人基本資料及 100 年3 月21日交易往來明細表。
葉寶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交易 明細表影本。
手機門號0000000000雙向通聯紀錄調閱查詢單。 邱清一帳號xiao8856@hotmail.com與garyjohnny0312@hot mail.com電子郵件通訊紀錄、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華



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華南銀行100 年3 月21日下 午1 時26分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
家樂福電信100 年4 月25日家樂福電信第1000400334號函 暨檢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資料。 馮為騰中國信託100 年3 月17日網路ATM 交易明細、中國 信託100 年3 月17日網路ATM 交易明細、露天拍賣賣家告 知轉帳的電子郵件。
陳志豪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樹林分行100 年4 月12日上樹林字第10 00000078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開戶 基本資料及99年1 月1 日至100 年3 月18日交易明細。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 月5 日函,檢送 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99年1 月1 日至 100 年3 月18日交易明細。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 月11日中信銀00 000000004196號函,檢送馮為騰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開戶資料及100 年3 月1 日至100 年4 月8 日交易往來 明細表。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100 年6 月15日華八 德字第1001000015號函,檢送陳志豪之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0 年3 月1 日至100 年3 月31日交易 往來明細。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 月29日法大字第100045 252 號函暨函附被告基本資料、預付卡申請書、戶籍謄本 。
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調查表。 張富喬永豐銀行網路ATM100年3 月19日下午2 時6 分交易 明細表。
余筱婕臺新銀行100 年3 月19日下午10時20分自動櫃員交 易明細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四維分行100 年10月28日國世四維字第 1000000150號函。
被告之自白與相關證據均相符合,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應 堪認定。
叁、論罪科刑之理由:
檢察官所聲請併案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 0 年度偵字第20950 號、101 年度偵字第13299 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25091 號、101 年 度偵字第770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 偵字第2197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



字第2292號)即被告幫助詐欺附表二編號10至15、附表四、 五、六所示被害人之犯行,因與前揭被告起訴幫助詐欺之犯 行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應併予審理,先予敘明。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為幫助犯,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 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
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 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 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此有最高法院 70年度臺上字第2898號、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可 資參照。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議妥以每支1,500 元之代價出 售門號予詐欺集團成員,隨後於100 年2 月28日至100 年3 月5 日間申辦附表一所示6 支門號交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被告係出於同一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 ,將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予詐欺集團成員,應屬接續犯。 被告以一幫助詐欺之犯意而交付附表一所示6支門號晶片卡 予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分別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二 至六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騙,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復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即 修正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所定,成年人故意 對兒童及少年犯罪,除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 特別處罰規定者外,應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係對被害人為 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 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 。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而依該項規定加重其刑者, 固不以其明知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 年人有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亦即該成年人須預 見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且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並不違背其 本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731號判決要旨 參照。本件被害人周○伶為83年9 月生,有其年籍資料附卷 可參,是被害人周○伶於被告犯罪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惟 被告並非直接對被害人周○伶施以詐術,於犯罪過程中亦未 與被害人周○伶接觸,實難認被告就被害人周○伶為少年, 有預見之可能,自無庸適用該規定加重其刑,併予敘明。



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詐欺、贓物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記錄表1 份在卷可按,素行不良;被告為貪圖不法利 益,將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所為助 長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正常經濟交易安全,致使多位被害 人遭詐騙,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偵查犯罪之困難,被告犯 後具有悔意,惟迄今仍未賠償被害人損失,行為要有不當, 暨被告為高中肄業,智識程度不高,入監前從事餐廳服務生 ,月薪約27,000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
被告交付附表一編號1 、2 、5 、6 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予 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七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七所示之 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七所示洪暄情等人,致其等陷於錯 誤,將附表七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七所示之帳戶內,因認 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 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15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 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 有何有利之證據。此之所謂證據,須確屬能為被告有罪之 證明,而無瑕疵可指者,始足當之;再者,犯罪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 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 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105號、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臺 上字第86號、53年臺上字第2750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七所示被害人遭詐騙部分,亦涉犯刑 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無非 係以被告、同案被告江榮洲林嶔學、證人洪暄情、林佑宗



、戴○傑、王秉震黃品瑄、吳佳樺之警、偵訊筆錄、被害 人之相關匯款資料、交易明細、附表一編號1 、2 、5 、6 所示門號用戶基本資料等件為其論據。
惟查:起訴書記載詐騙集團成員向附表七所示被害人施用詐 術之過程,並未使用被告所申辦附表一編號1 、2 、5 、6 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亦未於拍賣網站上刊登被告之上開行 動電話門號,為證人洪暄情、林佑宗、戴○傑、王秉震、黃 品瑄、吳佳樺陳述屬實。又附表七所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帳 戶即江榮洲臺中漢口路郵局、林嶔學臺中南屯路郵局帳戶資 料,亦非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被告之前揭行動電話門號與同案 被告江榮洲林嶔學聯繫取得,業經同案被告林嶔學、江榮 洲陳述明確。故被告申辦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並未經詐欺 集團成員利用以詐欺附表七所示之被害人,故就被告是否幫 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附表七所示之被害人,僅有被告之自白 為證,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足資證明,是被告於偵訊及 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並無其他證據可佐,亦非無瑕疵可指,尚 難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從而,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未能使 本院之心證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就被告是否於附表七 所示之時間幫助詐欺附表七所示被害人之犯行,仍有合理懷 疑之存在,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就此部分,原應為無 罪判決之諭知,然檢察官認此部分與被告前開有罪部分,有 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肆、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 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勝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申辦時間 │行動電話門號 │
├──┼──────┼────────┤
│ 1 │100年2月28日│門號0000000000號│
├──┼──────┼────────┤
│ 2 │100年2月28日│門號0000000000號│
├──┼──────┼────────┤
│ 3 │100年3月3日 │門號0000000000號│
├──┼──────┼────────┤
│ 4 │100年3月5日 │門號0000000000號│
├──┼──────┼────────┤
│ 5 │100年3月5日 │門號0000000000號│
├──┼──────┼────────┤
│ 6 │100年3月5日 │門號0000000000號│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
├──┼───┼──────────┼──────────────┤
│01 │詹家銘│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100 年3 月14日下午1 時17分許│
│ │ │賣網站上刊登販賣SONY│,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 M匯款│
│ │ │廠牌筆記型電腦1臺及 │新臺幣(以下同)10, 000 元至│
│ │ │HTC廠牌行動電話1支之│江榮洲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 │ │拍賣訊息,並留有門號│公司臺中漢口路郵局帳號002137│
│ │ │0000000000號之聯絡電│80000000 號 帳戶;100年3 月 │
│ │ │話,詹家銘下標購買,│14日下午10時30分、同日23時0 │
│ │ │因而陷於錯誤匯款,遲│分許以網路ATM 分別匯款7,000 │
│ │ │未收到物品 │、12,000元至吳維柏所有之中華│
│ │ │ │郵政臺東縣關山郵局帳號026118│
│ │ │ │00000000號帳戶 │
├──┼───┼──────────┼──────────────┤
│02 │劉羿伶│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100 年3 月14日下午3 時42分許│




│ │ │賣網站上刊登販賣行動│,以臺新銀行ATM 匯款7,0 00元│
│ │ │電話1支之拍賣訊息及 │至江榮洲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
│ │ │留有門號0000000000號│限公司臺中漢口路郵局帳號0021│
│ │ │之聯絡電話,劉羿伶下│0000000000號帳戶 │
│ │ │標購買,因而陷於錯誤│ │
│ │ │匯款,遲未收到物品 │ │
├──┼───┼──────────┼──────────────┤
│03 │吳世偉│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100 年3 月14日某時許以網路AT│
│ │ │賣網站上刊登販賣APPL│M 匯款10,000元至江榮洲所有之│
│ │ │E 廠牌IPAD平版電腦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漢口│
│ │ │臺之拍賣訊息及留有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號0000000000號之聯絡│戶 │
│ │ │電話,吳世偉下標購買│ │
│ │ │,因而陷於錯誤匯款,│ │
│ │ │遲未收到物品 │ │
├──┼───┼──────────┼──────────────┤
│04 │凌碧嬪│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100年3月17日下午5時19分許以 │
│ │ │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國際│臺新銀行ATM匯款15,000元至鄭 │
│ │ │牌GF2單眼相機1臺之拍│智惠所有之臺灣新光銀行東三重│
│ │ │賣訊息及留有門號0970│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14003號之聯絡電話,│ │
│ │ │凌碧嬪下標購買,因而│ │
│ │ │陷於錯誤匯款,遲未收│ │
│ │ │到物品 │ │
├──┼───┼──────────┼──────────────┤
│05 │侯曉君│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分別於100 年3 月17日下午8時5│
│ │ │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國際│0 分許以臺北富邦銀行ATM 匯款│
│ │ │牌GF1單眼相機1臺之拍│4,100 元、同日下午9 時11分許│
│ │ │賣訊息及留有門號0970│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匯款3,│
│ │ │414003號之聯絡電話,│900 元至鄭智惠所有之臺灣新光│
│ │ │侯曉君下標購買,因而│銀行東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陷於錯誤匯款,遲未收│252號帳戶 │
│ │ │到物品 │ │
├──┼───┼──────────┼──────────────┤
│06 │林崇裕│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分別於100 年3 月17日下午10時│
│ │ │賣網站上刊登販賣HTC │38分許及同年18日01時42分許,│
│ │ │廠牌行動電話1支及ASU│以網路ATM 各匯款10,000及7,00│
│ │ │S廠牌筆記型電腦之拍 │0 元至鄭智惠所有之臺灣新光銀│
│ │ │賣訊息,並留有門號09│行東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25│
│ │ │00000000號之聯絡電話│2 號帳戶 │




│ │ │,林崇裕下標購買,因│ │
│ │ │而陷於錯誤匯款,遲未│ │
│ │ │收到物品 │ │
├──┼───┼──────────┼──────────────┤
│07 │李怡蕿│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100 年3 月20日下午2 時4 分21│
│ │ │賣網站上刊登販賣APPL│秒許,以合作金庫銀行ATM 匯款│
│ │ │E廠牌行動電話1支之拍│14,000元至林嶔學所有之中華郵│
│ │ │賣訊息及留有門號0972│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南屯路郵局│
│ │ │024341號之聯絡電話,│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李怡蕿下標購買,因而│ │
│ │ │陷於錯誤匯款,遲未收│ │
│ │ │到物品 │ │
├──┼───┼──────────┼──────────────┤
│08 │黃元萍│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100 年3 月20日下午5 時5 分3 │
│ │ │賣網站上刊登販賣APPL│秒許,以合作金庫銀行ATM 匯款│
│ │ │E廠牌IPHONE4(32G) │14,000元至林嶔學所有之中華郵│
│ │ │行動電話1支之拍賣訊 │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南屯路郵局│
│ │ │息及留有門號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1號之聯絡電話,黃元│ │
│ │ │萍下標購買,因而陷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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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