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 彪選任辯護人 洪國誌律師 吳孟良律師被 告 鄭碧珠選任辯護人 曾子興律師被 告 邵雪珠選任辯護人 陳志生律師被 告 陳宏緯原名陳堯文.選任辯護人 侯俊安律師被 告 王宗立選任辯護人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 李宗輝律師被 告 蔡永星選任辯護人 陳怡欣律師 黃繼岳律師被 告 陳明豐選任辯護人 簡良夙律師 邱天一律師被 告 黃名世 黃充生 陳志中前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被 告 潘勝南選任辯護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張衛航律師被 告 黃英城選任辯護人 郝燮戈律師 謝采薇律師被 告 洪詠婕選任辯護人 曾子興律師被 告 李緻嫻選任辯護人 楊久弘律師被 告 葉向榮選任辯護人 李嘉慧律師 蘇家宏律師被 告 李念國選任辯護人 陳貴德律師 歐德芳律師被 告 盧靖錞選任辯護人 簡良夙律師 邱天一律師被 告 高永昌選任辯護人 簡良夙律師 邱天一律師被 告 馬堪源選任辯護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張衛航律師被 告 陳德蘭 陳莉英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孜俞律師被 告 陳文惠選任辯護人 曾子興律師被 告 李慈娟選任辯護人 楊久弘律師被 告 黃馨慧選任辯護人 楊淑玲律師 周信宏律師 高榮志律師被 告 李惠娟選任辯護人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 李宗輝律師被 告 王金霖選任辯護人 吳文升律師被 告 陳瑞娟選任辯護人 林垕君律師 劉師婷律師被 告 廖益賜選任辯護人 王展星律師被 告 林威辰選任辯護人 林彥苹律師被 告 劉奕良選任辯護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 許家偉律師被 告 俞傳旺 張鈺民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被 告 鍾榮吉選任辯護人 程守真律師被 告 陳錫昌 姚聲奇 劉乃綾 林連祺 李紹林前列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被 告 鍾紹和選任辯護人 林明正律師被 告 何金山 林逸盛 洪銘澤 葉庭秀 何妮娟 趙正毅前列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被 告 黃聖源原名黃建基.選任辯護人 林垕君律師 劉師婷律師被 告 賴姵頡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被 告 蔡信宏 林宥丞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柏瑞律師 吳玲華律師被 告 游馥瑜選任辯護人 董怡君律師 黃仕翰律師被 告 許思為選任辯護人 張孟茹律師被 告 林尚毅選任辯護人 蘇柏瑞律師 吳玲華律師被 告 吳嘉勝原名吳清漢.選任辯護人 王展星律師被 告 趙俊傑選任辯護人 劉師婷律師被 告 林玲卉選任辯護人 林孜俞律師被 告 曾秋雲選任辯護人 王星展律師被 告 王秀錦選任辯護人 楊久弘律師被 告 賴莉玲 張惠林前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被 告 鄒庶華選任辯護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 許家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李念國妻陳佳慧之主管」係誤寫,均應更正為「李念國妻之主管」。 理 由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判決正本與原 本不符者,亦得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李念國妻陳佳慧 之主管」(判決第53頁及第440 頁)實係為「李念國妻之主 管」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援依前揭 規定更正為「李念國妻之主管」。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婷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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