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564號
TPDM,99,訴,1564,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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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98年度訴字第442號
                 99年度訴字第15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 彪
選任辯護人 洪國誌律師
      吳孟良律師
被   告 鄭碧珠
選任辯護人 曾子興律師
被   告 邵雪珠
選任辯護人 陳志生律師
被   告 陳宏緯原名陳堯文.
選任辯護人 侯俊安律師
被   告 王宗立
選任辯護人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
      李宗輝律師
被   告 蔡永星
選任辯護人 陳怡欣律師
      黃繼岳律師
被   告 陳明豐
選任辯護人 簡良夙律師
      邱天一律師
被   告 黃名世
      黃充生
      陳志中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潘勝南
選任辯護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張衛航律師
被   告 黃英城
選任辯護人 郝燮戈律師
      謝采薇律師
被   告 洪詠婕
選任辯護人 曾子興律師
被   告 李緻嫻
選任辯護人 楊久弘律師
被   告 葉向榮
選任辯護人 李嘉慧律師
      蘇家宏律師
被   告 李念國
選任辯護人 陳貴德律師
      歐德芳律師
被   告 盧靖錞
選任辯護人 簡良夙律師
      邱天一律師
被   告 高永昌
選任辯護人 簡良夙律師
      邱天一律師
被   告 馬堪源
選任辯護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張衛航律師
被   告 陳德蘭
      陳莉英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孜俞律師
被   告 陳文惠
選任辯護人 曾子興律師
被   告 李慈娟
選任辯護人 楊久弘律師
被   告 黃馨慧
選任辯護人 楊淑玲律師
      周信宏律師
      高榮志律師
被   告 李惠娟
選任辯護人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
      李宗輝律師
被   告 王金霖
選任辯護人 吳文升律師
被   告 陳瑞娟
選任辯護人 林垕君律師
      劉師婷律師
被   告 廖益賜
選任辯護人 王展星律師
被   告 林威辰
選任辯護人 林彥苹律師
被   告 劉奕良
選任辯護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
      許家偉律師
被   告 俞傳旺
      張鈺民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
被   告 鍾榮吉
選任辯護人 程守真律師
被   告 陳錫昌
      姚聲奇
      劉乃綾
      林連祺
      李紹林
前列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
被   告 鍾紹和
選任辯護人 林明正律師
被   告 何金山
      林逸盛
      洪銘
      葉庭秀
      何妮娟
      趙正毅
前列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
被   告 黃聖源原名黃建基.
選任辯護人 林垕君律師
      劉師婷律師
被   告 賴姵頡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
被   告 蔡信宏
      林宥丞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蘇柏瑞律師
      吳玲華律師
被   告 游馥瑜
選任辯護人 董怡君律師
      黃仕翰律師
被   告 許思為
選任辯護人 張孟茹律師
被   告 林尚毅
選任辯護人 蘇柏瑞律師
      吳玲華律師
被   告 吳嘉勝原名吳清漢.
選任辯護人 王展星律師
被   告 趙俊傑
選任辯護人 劉師婷律師
被   告 林玲卉
選任辯護人 林孜俞律師
被   告 曾秋雲
選任辯護人 王星展律師
被   告 王秀錦
選任辯護人 楊久弘律師
被   告 賴莉玲
      張惠林
前列一人
選任辯護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
被   告 鄒庶華
選任辯護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
      許家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 8373號、第8783號、第11321號、
第 13448號、第14315號、第14316號、第18543號、第19136號、
第 23811號、第23813號、第25491號、第25492號、第25494號、
第 25494號、第27521號)、移送併辦審理(同署 98年度偵字第
1123號、第10856號、第14049號、99年度偵字第3745號、第8265
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380號)、暨追加起
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23號【本院98年度
訴字第442號】、99年度偵字第8265號【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⒈邱彪⑴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 ,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累犯,處有期徒陸月,減為有期徒 刑參月;⑵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 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 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累犯,處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⑶又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對公眾違反 不得有虛偽行為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參年貳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陸年。
鄭碧珠⑴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 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 月;⑵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 年陸月;⑶又共同法人負責人違反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 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 、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 境外基金,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參仟元折算壹日。
邵雪珠⑴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 年;⑵又共同法人負責人違反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 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 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 基金,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 元折算壹日。
⒋陳宏緯⑴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 年拾月;⑵又共同法人負責人違反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 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 、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 境外基金,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王宗立⑴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 年;⑵又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 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 肆年陸月;⑶又共同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處有期徒 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蔡永星⑴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 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⑵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 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 ,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 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 年。
陳明豐⑴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 年拾月;⑵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 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 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 刑貳年陸月;⑶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非信託業不得辦理 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 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肆年(AIIT);⑷又共同 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 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 ,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保單貼現),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 月。
黃名世⑴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 年陸月;⑵又共同法人負責人違反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 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 、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 境外基金,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參仟元折算壹日。
黃充生⑴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 年拾月;⑵又共同法人負責人違反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 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 、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 境外基金,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 元折算壹日。
陳志中⑴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 年拾月;⑵又共同法人負責人違反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 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 、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 境外基金,處有期徒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 折算壹日。
潘勝南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 拾月。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無罪。⒓黃英城⑴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 年拾月;⑵又共同法人負責人違反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 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 、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 境外基金,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洪詠婕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壹年拾 月;緩刑參年。
被訴販賣碳資產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第22條部分均無罪。⒕李緻嫻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 。又共同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處有期徒刑捌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被訴違反保險法部分(AIIT、保單貼現、奧美國際人壽保險、 全美人壽保、香港敦沛資產管理公司人壽保險、美國銀行家人 壽保險)均無罪。
葉向榮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肆年。
李念國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⒘盧靖錞⑴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 年拾月;⑵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 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 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高永昌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 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貳年。
被訴銷售曼德琳全球碳基金違反銀行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 信託及顧問法部分均無罪。
馬堪源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 拾月;緩刑貳年。
被訴違反保險法部分(AIIT、保單貼現部分)無罪。⒛陳德蘭共同法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 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 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 月,緩刑貳年。
陳莉英共同法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 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 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 月,緩刑貳年。
陳文惠共同法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 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 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



月,緩刑貳年。
李慈娟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 拾月,緩刑貳年。
黃馨慧⑴幫助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 年捌月;⑵又幫助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 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 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緩刑參年。
李惠娟收受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訴銷售曼德琳基金違反銀行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 顧問法部分及被訴違反保險法部分(AIIT、保單貼現、奧美國 際人壽保險、全美人壽保、香港敦沛資產管理公司人壽保險、 美國銀行家人壽保險),均無罪。
王金霖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 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 為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被訴銷售皇家碳基金違反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法部分、被訴銷 售曼德琳全球碳基金違反銀行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 顧問法部分均無罪。
陳瑞娟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 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 為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被訴銷售皇家碳基金違反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法部分、被訴銷 售曼德琳全球碳基金違反銀行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 顧問法部分均無罪。
廖益賜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 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貳年。
被訴銷售曼德琳全球碳基金違反銀行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 信託及顧問法部分均無罪
林威辰⑴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多 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超過新 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肆年;⑵又共同法人負責人違反 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處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⑶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非保險 業經營保險業務,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參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銷售曼德琳全球碳基金違反銀行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 信託及顧問法部分均無罪。
劉奕良⑴共同連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 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 刑陸月;⑵又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 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刑參月;⑶又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 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⑷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⑸又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偽造張鈺民姚聲奇李紹林署押各 壹枚沒收;⑹又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 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偽 造張鈺民署押貳枚、姚聲奇李紹林署押各壹枚沒收;⑺又共 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 文件表明收足,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⑻又共同違反有價證 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 他人誤信之行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交付予投資人之股 款繳納證明文件均應予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交付予投 資人之股款繳納證明文件均應予沒收、偽造張鈺民參枚、姚聲 奇署押貳枚、李紹林署押貳枚均沒收。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 暨顧問法部分無罪。
俞傳旺⑴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 ,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⑵又共同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張鈺民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鍾榮吉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陳錫昌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姚聲奇明共同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劉乃綾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林連祺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李紹林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鍾紹和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何金山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林逸盛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 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 為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無罪。
洪銘澤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 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



為之之規定,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
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無罪。
葉庭秀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 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 為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無罪。
何妮娟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 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 為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無罪。
趙正毅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 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 為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無罪。
黃聖源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處有期 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貳年。
賴姵頡⑴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 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超過 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⑵又幫助法人之負 責人違反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 基金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 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⑶又幫助法人行為 負責人,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 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蔡信宏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 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 捌月,緩刑參年。
林宥丞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 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 拾月,緩刑參年。
游馥瑜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 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 。
許思為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 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



拾月,緩刑參年。
林尚毅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 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逾新 臺幣壹億元,處有期徒刑肆年。
吳嘉勝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 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 陸月,緩刑貳年。
趙俊傑、林玲卉、曾秋雲、王秀錦、賴莉玲、張惠林、鄒庶華 均無罪。
事 實
子、台灣碳排放交易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碳資產及光合碳基金部分壹、前科:
一、鄭碧珠、陳宏緯(原名陳堯文)、蔡永星陳明豐黃英城 均無犯罪科刑執行前科。
二、邱彪、邵雪珠、王中立、黃名世黃充生陳志中潘勝南 有下列犯罪科刑紀錄:
㈠邱彪於民國90年12月13日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11月確定,於91年10月15日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 8月,91年11月18日確定,嗣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91年 7月25日入監執行,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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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