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1年度,243號
TYDM,101,審簡,243,201207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珮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46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珮禎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珮禎於民國100 年8 、9 月間某日,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上之提供提款卡以供登入網站評價之用,即可獲得新臺幣( 下同)2000元報酬之不實訊息後,其應能預見詐欺集團等不 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轉帳等方式, 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且依其社會經驗,應 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可知悉其提供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供他人 使用,恐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雖無引 發他人萌生犯意之確信,但仍以縱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背 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申辦之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以下簡稱新光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八德麻園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帳戶 )及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 下簡稱華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寄送予某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 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 聯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以誘騙不 特定人下標購買,致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誤信確有拍 賣之事,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匯入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詐欺 集團成員所提供之上開金融帳戶內,旋為提領一空。嗣附表 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並調閱上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 及歷史交易明細後,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 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述明確,且有YAHOO 網站拍 賣商品網頁、轉帳收據、郵局存摺轉帳明細、手機簡訊擷取 畫面、被告之新光銀行帳戶、中華郵政帳戶、華南銀行帳戶 之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存摺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 幫助行為,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 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 言。被告將上開3 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該不詳詐騙集 團成員,供其詐騙被害人財物,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取財物 之犯意所為,屬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被告既以 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 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之幫助犯。又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 規定減輕其刑。再被告以交付上開3 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 及密碼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一幫助詐欺行為幫助該詐騙集 團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財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可預見將帳戶提 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恐遭詐欺集團用以詐騙他人財物,竟仍 未經詳細查證,任意將其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 他人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 受有金錢損失,實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之根源,並擾亂 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且亦因被告提 供個人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所為 非是,復兼衡被害人等人所受之損害、被告之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素行、年紀尚輕而思慮未周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至被告所交付詐騙集團成員上開帳戶之提款卡 、密碼,雖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然因被告已交付詐欺集團使 用,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亦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 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 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匯款金額│
│ │ │ │點 │:新臺幣│
│ │ │ │ │(下同)│
├──┼────┼────────────┼──────┼────┤
│ 一 │黃崇虎 │於不詳時間在雅虎奇摩拍賣│100年9月7日 │25,500元│
│ │ │網站刊登出售Colnago Fer-│晚間6時7分許│ │
│ │ │rari公路自行車之不實訊息│至HSBC匯豐銀│ │
│ │ │,並提供上開新光銀行帳戶│行ATM自動櫃 │ │
│ │ │作為匯款之用,致告訴人黃│員機匯款。 │ │
│ │ │崇虎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 二 │葉慕蓉 │於不詳時間在雅虎奇摩拍賣│100年9月9日 │15,400元│
│ │ │網站刊登出售iphone4 32G │晚間7時20分 │ │
│ │ │手機之不實訊息,並提供上│許,在臺南市│ │
│ │ │開新光銀行帳戶作為匯款之│中西區○○街│ │
│ │ │用,致告訴人葉慕蓉陷於錯│318號中華郵 │ │
│ │ │誤而匯款。 │政友愛街郵局│ │
│ │ │ │ATM自動櫃員 │ │
│ │ │ │機匯款。 │ │
├──┼────┼────────────┼──────┼────┤
│ 三 │蘇農景 │於不詳時間在奇摩拍賣網站│100年9月11日│30,000元│
│ │ │刊登出售1989 Gibson Les │上午11時許,│ │
│ │ │Paul Custom電吉他之不實 │在南投縣草屯│ │
│ │ │訊息,並提供上開新光銀行│鎮○○路610 │ │
│ │ │帳戶作為匯款之用,致被害│號之新光銀行│ │
│ │ │人蘇農景陷於錯誤而匯款。│AT自動櫃員機│ │
│ │ │ │匯款。 │ │
├──┼────┼────────────┼──────┼────┤
│ 四 │吳政儒 │於不詳時間在奇摩拍賣網站│100年9月10日│7,260元 │
│ │ │刊登出售無敵CD-888五吋超│晚間6時許, │ │
│ │ │大銀幕翻譯機之不實訊息,│在臺中市西屯│ │
│ │ │並提供上開中華郵政帳戶作│區○○街9號 │ │
│ │ │為匯款之用,致告訴人吳政│14樓住處上網│ │
│ │ │儒陷於錯誤而匯款。 │連結至中國信│ │




│ │ │ │託網路銀行網│ │
│ │ │ │路匯款。 │ │
├──┼────┼────────────┼──────┼────┤
│ 五 │羅子翔 │於不詳時間在奇摩拍賣網站│100年9月9日 │27,000元│
│ │ │刊登出售15吋蘋果MacBook │下午某時許,│ │
│ │ │Pro 2GHz Quad Core i7筆 │在桃園縣桃園│ │
│ │ │記型電腦之不實訊息,並提│市○○街8號 │ │
│ │ │供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作為匯│工作地點上網│ │
│ │ │款之用,致告訴人羅子翔陷│連結網路銀行│ │
│ │ │於錯誤而匯款。 │匯款。 │ │
├──┼────┼────────────┼──────┼────┤
│ 六 │謝昕衛 │於不詳時間在奇摩拍賣網站│100年9月9日 │8,000元 │
│ │ │刊登出售SHOEI X-ELEVEN │下午1時52分 │ │
│ │ │ELIAS TC-3黑色XL摩托車安│許至中華郵政│ │
│ │ │全帽之不實訊息,並提供上│ATM自動櫃員 │ │
│ │ │開華南銀行帳戶作為匯款之│機匯款。 │ │
│ │ │用,致告訴人謝昕衛陷於錯│ │ │
│ │ │誤而匯款。 │ │ │
├──┼────┼────────────┼──────┼────┤
│ 七 │張建騏 │於不詳時間在露天拍賣網站│100年9月10日│3,500元 │
│ │ │刊登出售腳踏車坐墊之不實│下午7時18分 │ │
│ │ │訊息,並提供上開華南銀行│許,在新竹縣│ │
│ │ │帳戶作為匯款之用,致被害│竹東鎮○○街│ │
│ │ │人張建騏陷於錯誤而匯款。│2號7-11超商 │ │
│ │ │ │內之ATM自動 │ │
│ │ │ │櫃員機匯款。│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