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1年度,16號
SCDV,101,竹簡,16,20120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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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張文全
被 上訴 人 張光燦
      陳家旺
      陳家寶
      陳家平
      陳家正
      陳松
      陳家明
      陳家進
      葉春發
      陳林嬌妹
      邱金山
      鍾陳次妹
      徐陳銀珠
      謝陳桂賢
      陳金春
      唐春梅
      鄭武光
      陳家順
      陳家榮
      陳家江
      許有輝
      許振榮
      許振銘
      周淑惠
      洪昭碧
      郭彭美智
      蔡秀
      郭榮福
      孫崇耀
      陳家樂
      陳玉琴
      陳玉桂
      羅愛玲
      陳家緯
      陳家雄
      陳秀美
      陳珮珉
      陳金蘭
      陳家成
      陳家棟
      林其鈿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劉新娟
      吳忠信
      吳忠義
      陳秀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
1月5日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2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業 於同年月3 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參。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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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