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九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九號、第四
七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乙○○共同被訴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部分無罪。
丙○○、乙○○共同被訴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丙○○與乙○○二人(尚未結婚,起訴書誤繕為夫妻關係) 共同基於意圖散布之犯意,明知如附件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一百三十九片,為未 經附件所示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係擅自重製該等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之音 樂著作,竟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在高雄市三民夜市、莒光夜市及後勁夜市等處, 以每片盜版音樂光碟新臺幣(下同)不詳之價格,向不詳年籍之人購買如附件所 示之盜版音樂光碟一百三十九片,並將該一百三十九片盜版音樂光碟置放位於高 雄市○○區○○路三五六巷三十六弄十七號五樓之一住處而持有,嗣於八十九年 十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許,在高雄市○○區○○路三五六巷三十六弄十七號五樓 之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件所示盜版音樂光碟一百三十九片、自製音樂CD光 碟封面二十九張及音樂CD置放櫃乙隻等物,因認被告丙○○、乙○○二人共同 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 圖散布而持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另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應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 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八 一六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丙○○、乙○○二人共同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 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罪嫌,無非係以右揭犯罪事 實業據如附件所示之告訴代理人於警訊、偵訊中指訴歷歷,核與證人劉斌厚於偵 訊中具結證稱,伊曾在八十九年十月間,看見被告丙○○在夜市販賣盜版音樂光 碟等語相符,並有如附件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一百三十九片、CD置放櫃(貼有 CD片名、編號)乙隻及自製CD光碟片封面二十九張扣案可稽,再參以扣案如 附件所示之盜版音樂CD編號一至六,編八至十二,其數量皆在三片以上,更有
同歌手相同專緝數量高達二十片者,又被告丙○○與乙○○二人於警訊、偵訊中 均供稱,扣案之CD光碟封面、歌詞係伊二人自網路上列印下來製成的等語,顯 見被告丙○○等二人應係要將購得之盜版音樂光碟販賣或散布予不特定之人等情 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丙○○、乙○○二人堅詞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 稱︰扣案之盜版音樂光碟乃渠等二人自己買來聽的,並非要販賣之用;扣案歌本 是渠等自網路下載列印,因有些買來的光碟並未附歌詞等語;被告丙○○另辯稱 ︰渠並未販賣盜版光碟等語,經查︰
㈠本案扣案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一至十二)、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十三至四七)所示盜版音樂光碟共計一百三十九片,經本院依職權當庭會同告訴 人之代理人吳宣諭及被告丙○○、乙○○二人與選任辯護人徐豐明律師勘驗,發 現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除有下列情形外各該盜版音樂光碟之外觀均 屬不同:
⒈附表一編號一所示盜版音樂光碟部分,劉若英專輯二片曲目相同,徐懷鈺光碟 二片,其中一片看不出曲目,其餘十六片並未相同。 ⒉附表一編號二所示盜版音樂光碟部分,周蕙與蘇永康部分各有二片曲目相同。 ⒊附表一編號三所示盜版音樂光碟部分,並未發覺有曲目重複之情形。 ⒋附表一編號四所示盜版音樂光碟部分,彭佳慧有二片曲目相類似。 ⒌附表一編號五至十二所示盜版音樂光碟部分,並未發覺有相同或類似曲目之情 形。
⒍附表二所示盜版音樂光碟部分,並未發覺有相同或類似曲目之情形。 ⒎是以,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部分,劉若英專輯固有十一首歌曲 名稱相同,封面外觀專輯名稱均為「我等你精選」,惟一片光碟外表尚有印刷 歌曲名稱在其上,應為機器壓製而成,另一片應屬燒錄器燒錄而成,二者外觀 顯有不同;另徐懷鈺光碟外觀部分,皆屬燒錄器燒錄而成,除一片有影印封面 外,另一片並無任何顯著封面足以供辨識。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 碟部分,周蕙部分,影印封面編排不同,歌曲名稱排列順序有間,且二片光碟 均為燒錄器燒錄而成,所附歌詞為影印而成;蘇永康部分影印封面二片均為不 同,歌曲編排順序有間,歌曲名稱亦不完全吻合。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盜版音 樂光碟部分,一為彭佳慧專輯封面印刷而成者,光碟外表有印刷歌曲名稱在其 上,應為機器壓製而成,另一為影印封面,光碟顯為燒錄器燒錄而成。職是之 故,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外觀頗為粗糙,且大多無任何包裝 封面,大部分為燒錄器燒錄而成,相同或類似歌手之專輯外觀、內容均非屬完 全相同。
㈡告訴人之代理人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審理中到庭陳稱︰「查獲當時我們 是以唱片公司名稱為代表,例如編號一歌手徐懷鈺的LOVE專輯為滾石公司擁 有著作權歌曲的片數,並非指單一專輯。查獲後到警局作筆錄為我們公司之甲○ ○,並不是我」等語。
㈢衡諸常情,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既有外觀頗為粗糙,且大多 無任何包裝封面,大部分為燒錄器燒錄而成,相同或類似歌手之專輯外觀、內容 均非屬完全相同等情,悉如前述,洵難遽認扣案盜版音樂光碟乃被告二人意圖散
布而持有之物;再者,扣案之歌本除大部分為影印內容外,充其量僅屬專輯封面 與相關歌詞之剪貼簿而已。是公訴人認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CD編 號一至六,編八至十二,其數量皆在三片以上,更有同歌手相同專緝數量高達二 十片者,又被告丙○○與乙○○二人於警訊、偵訊中均供稱,扣案之CD光碟封 面、歌詞係伊二人自網路上列印下來製成的等語,顯見被告丙○○等二人應係要 將購得之盜版音樂光碟販賣或散布予不特定之人等情,容有誤會。 ㈣至告訴人之代理人於警偵訊中指訴歷歷乙節,亦僅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 光碟為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物而已,尚不足以遽認為被告二人意圖散布而持有侵 害著作權之物之事實,乃至明之理。而證人劉斌厚於偵訊中具結證詞部分,固具 體指陳被告丙○○於八十九年十月間,在夜市販賣盜版音樂光碟(CD)云云, 惟該證人先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警詢中供稱︰被告丙○○向伊自稱為北高雄盜 版VCD之中盤商(偵查卷頁三十)云云;又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警詢中改稱 ︰被告丙○○於八十九年十一月間某日晚上,在高雄市左營區瑞豐夜市場,親口 告訴伊︰被告丙○○係北高雄盜版光碟中盤商,問伊要不要販賣盜版CD、VC D(警卷)云云,先後供述略有不同,參以,證人劉斌厚與其妻弟潘駿鋒二人曾 與被告丙○○因傷害案件互為提出告訴,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刑事組偵 查員黃明德提出之報告、案外人潘雅鋒、證人劉斌厚及被告丙○○之警詢筆錄與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高市警左分刑字第一六七二○ 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等各乙份在卷(偵查卷頁二七至三四)可稽。綜上所述,證人 劉斌厚與被告丙○○既因傷害案件而存有間隙,則證人劉斌厚證詞之「憑信性」 (Creditability)即屬可議。
四、此外,復查無其他相當之積極證據足資肯認被告二人有何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 意圖散布而持有犯行,揆諸首揭條文及說明,被告二人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自應 就被告二人共同被訴明知如附表一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 而持有部分,為被告二人無罪判決之諭知。
五、至公訴意旨認被告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部分,因認被告丙○○、乙 ○○二人共同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 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罪嫌。
㈠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㈡公訴人認被告二人此部分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之罪嫌,依該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 碟,著作財產權人多為不詳,且均未經告訴在案,揆之前揭條文,自應就被告二 人共同被訴明知如附表二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部 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 定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歐 文 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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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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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盜版音樂光碟名稱 │被侵害歌曲名稱 │片數 │著作財產權人(告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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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徐懷鈺LOVE等 │NaNaNa │二十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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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周惠精選等 │約定 │八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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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林憶蓮至少還有你等 │至少還有你 │十四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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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吳宗憲脫離軌道等 │2000愛我 │十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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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伍佰聖石傳說等 │白鴿 │三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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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張惠妹新歌+精選輯等 │我要飛 │五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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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濱崎步愛現等 │Introduction │一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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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鄭中基真朋友等 │真朋友 │十一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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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張學友當我想起你等 │當我想起你 │九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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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林志炫單身情歌等 │單身情歌 │十三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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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鄭秀文愛情故事等 │愛情故事 │四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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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真愛典藏精選輯等 │沒有你 │五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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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共計一百零三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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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F0
~T32
┌───┬─────────────┬────────┬───┬──────────────┐
│編號 │盜版音樂光碟名稱 │被侵害歌曲名稱 │片數 │著作財產權人(告訴人) │
├───┼─────────────┼────────┼───┼──────────────┤
│ 一 │林曉培精選輯等 │心動 │一 │友善的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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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林曉培SHR KNOWS輯 │SHR KNOWS │一 │友善的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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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文章聆聽生命最坦然的聲音 │聆聽生命最坦然的│二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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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伍佰樹林孤鳥 │樹林孤鳥 │一 │魔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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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伍佰愛情的盡頭 │愛情的盡頭 │一 │魔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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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孫淑媚為愛活下去 │為愛活下去 │一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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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孫淑媚手下留情 │手下留情 │一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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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謝霆鋒了解 │了解 │一 │臻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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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謝霆鋒謝謝你的愛 │謝謝你的愛 │一 │臻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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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趙傳勇敢一點 │勇敢一點 │一 │滾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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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滾石年度情歌大復活 │情歌大復活 │一 │滾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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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王菲感情生活 │感情生活 │一 │福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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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我要我們在一起輯 │我要我們在一起 │一 │福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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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郭嘉璐LU LU SONG │LU LU SONG │一 │音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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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鮑比達&蔡琴遇見 │遇見 │一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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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王馨平打破心瓶 │打破心瓶 │一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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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吳淑敏心肝親像鐵 │心肝親像鐵 │一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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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柯以敏美麗輯 │美麗 │一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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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高慧君轉身 │轉身 │一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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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 │袁惟仁YUAN WEI JEN │YUAN WEI JEN │一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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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 │陶吉吉DAVID TAO │DAVID TAO │一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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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 │丁小芹Walking 2000輯 │Walking 2000輯 │一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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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 │江蕙2000臺語專輯 │我愛過 │一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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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 │正宗舞曲終結者Ⅱ輯 │TALVIN SINGH/OK │一 │不詳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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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 │DREAMS COME TRUE日語輯 │DREAMS COME TRUE│一 │百代 │
│ │ │US 2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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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 │NAMIE AMURO GENIUS 2000輯 │NAMIE AMURO GENI│一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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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 │Boyzone...by request英文輯│Boyzone...by req│一 │不詳 │
│ │ │uest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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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 │心湄你開心了湄 │你開心了湄 │一 │新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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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 │YIYO英文輯 │YIYO │一 │滾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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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 │Rod Stewart英文輯 │Rod Stewart │一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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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 │葉愛菱情歌精選輯 │愛你愛到心醉 │一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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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 │秀蘭瑪雅輯 │不詳 │一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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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 │張克帆輯 │不詳 │一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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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 │羅建張&曾治倫輯 │不詳 │一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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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五 │木田採水輯 │不詳 │一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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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共計未經合法告訴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三十六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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