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7 號
99年度破字第8號
99年度破字第11號
聲明異議人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呂正樂會計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林宗逸
林秀芬
相 對 人 Fidelity .
Stock Fun.
法定代理人 Jeffery C.
代 理 人 謝其演律師
相 對 人
Lehman Brother.
administr.
法定代理人 Michael J.
上列異議人對相對人依本院99年度破字第7號、第8號、第11號宣
告破產事件所申報破產債權之加入及數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林宗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權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柒萬肆仟捌佰肆拾玖元,應予剔除。
林秀芬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權新臺幣叁佰零壹萬肆仟零捌拾捌元,應予剔除。
Fidelity Puritan Trust: Fidelity Low-Priced Stock Fund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權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伍萬肆仟柒佰叁拾叁元捌角,應予剔除。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Europe)(In administration)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權新臺幣壹仟零捌拾玖萬玖仟捌佰叁拾伍元,應予剔除。
理 由
一、按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 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又對於破產 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 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前項爭 議,由法院裁定之,破產法第65條第1 項第5 款、第125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申報其等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雅新公司)有如附表所示之債權,惟依相對人提 出債權憑證資料所示,相對人均為雅新公司股東,並依股東
身分對雅新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惟股東權係公司資本之象徵 ,而雅新公司受破產宣告時,資本扣除債務後已為負數,得 以表彰投資人股東權之資產已不存在,以股東權為基礎所衍 生之權利亦應消滅。且相對人就其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範圍 、計算方式、因果關係等,並未提出證據說明,又相對人主 張之損害賠償債權,應已罹於消滅時效。爰就相對人主張之 債權全部聲明異議,請求予以剔除等語。
三、按法院依破產法第125 條第2 項規定,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 或其數額有異議所為之裁定,在破產程序中該債權是否可以 加入,及其數額若干,雖專以該裁定為準,但該裁定並無實 體上確定債權及其數額之效力,故當事人對實體上有爭執者 ,非另行訴請確定無由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58號判 例參照)。是破產法院對破產債權異議之所為准駁,僅在破 產程序中視為確定之債權,作為該破產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 中得否行使表決權,其破產債權額為若干,以及實施分配之 準據,並無實體上之確定力,故法院對此異議,僅從形式上 判斷為已足,合先敘明。
四、經查,相對人固主張其等對雅新公司有如附表所示之債權存 在,惟就其等提出之債權申報資料形式上以觀,相對人係本 於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20條之1 第1 項規定,主張 雅新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相對人是否受有損害、損害 金額之計算方式、所受損害及雅新公司之侵權行為間有無因 果關係等情,均未見相對人加以舉證或說明。準此,本院自 無從形式上認定相對人對雅新公司有其等所主張之損害賠償 債權存在。且依相對人之申報資料,相對人至遲於民國96年 4 月間即已知悉得受賠償之原因。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從而 ,相對人主張之損害賠償債權,於98年4 月即罹於消滅時效 ,惟相對人於時效完成後之99年7 月間始申報破產債權,自 無從發生中斷時效之法律效果。縱相對人對雅新公司果有債 權存在,雅新公司亦得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是以,異議 人主張相對人所申報之債權,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等語,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法院依破產法第125 條第2 項規定,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 其數額有異議所為之裁定,並無實體上確定債權及其數額之 效力,當事人對實體上有爭執者,需另行訴請確定以為解決 ,非本件破產債權異議之裁定程序所能審究,已如前述。故 相對人如不服本裁定,除依法抗告外,應另訴請求確認債權 存在,併予敘明。
六、依破產法第125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附表(民國/新臺幣):
┌──┬────┬────────────────┬────────┐
│編號│申報日期│相 對 人 │ 申 報 金 額 │
├──┼────┼────────────────┼────────┤
│ 1 │99.07.20│林宗逸 │1,147萬4,849元 │
├──┼────┼────────────────┼────────┤
│ 2 │99.07.20│林秀芬 │301萬4,088元 │
├──┼────┼────────────────┼────────┤
│ 3 │99.07.30│Fidelity Puritan Trust: Fidelity│2,435萬4,733.8元│
│ │ │Low-Priced Stock Fund │ │
├──┼────┼────────────────┼────────┤
│ 4 │99.07.31│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1,089萬9,835元 │
│ │ │(Europe)(In administratio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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