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0年度,524號
TYDM,100,審簡,524,201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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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5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益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40
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益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益和明知提供手機門號供他人使用,可能為不法詐騙份子 用以從事詐欺犯罪之用,竟仍基於縱生此結果亦不違背其本 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99年6 月4 日至99年6 月9 日間之某日,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將其所申辦威寶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寶電信)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門號 ,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使用。嗣該成年男 子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號後,旋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使用上開門號,而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示之被 害人詐得款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認不諱,並經證人 即被害人方文孚陳照宣劉宗諺、陳乃年及何懿欣等人於 警詢時指述明確,並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 幫助行為,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 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 言。被告將上開門號提供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財 物,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取財物之犯意所為,屬刑法詐欺罪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被告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又被告係幫助他 人犯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再被告以交 付上開門號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一幫助詐欺行為,幫助該 詐騙集團分別詐騙被害人方文孚陳照宣劉宗諺、陳乃年 、何懿欣等人之財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提供手機門號幫助他人犯罪,致 使真正犯罪者難以被查獲,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猖獗,危害社



會治安及金融秩序非輕,惟其並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行, 情節顯較正犯輕微,暨其犯罪之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犯 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 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 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 詐騙時間 │ 詐 騙 方 法 │ 所得財物 │
│號│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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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9年6 月9 日│以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餐卷之不實│ 4,000 元│
│ │凌晨0 時許 │訊息,並以網路帳號及上開門號與方文孚聯絡│ │
│ │ │,致方文孚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 │
│ │ │並於99年6 月9 日下午4 時許,以網路銀行電│ │
│ │ │腦轉帳之方式匯款新臺幣(下同)4,000 元至│ │
│ │ │楊皓幃(原名楊仕誠,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5687號、第5854│ │
│ │ │號為不起訴處分)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內,而詐欺該款項得│ │
│ │ │手。 │ │
│ ├──────┴────────────────────┴─────┤
│ │證據: │
│ ├─────────────────────────────────┤




│ │⒈方文孚臺北龍山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 │
│ │⒉帳號註冊資料、拍賣資訊及上線存取IP位址、IP位址使用者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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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9年6 月9 日│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LV包商品不實│ 14,000 元│
│ │某時 │訊息,並以上開門號作為聯絡方式,致陳照宣│ │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99年6 │ │
│ │ │月9 日晚間6 時許,以現金存入之方式匯款14│ │
│ │ │,0 00 元至許逢仁(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911號為不起訴處│ │
│ │ │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帳號0011│ │
│ │ │0000000000 號帳戶內,而詐欺該款項得手。 │ │
│ ├──────┴────────────────────┴─────┤
│ │證據: │
│ ├─────────────────────────────────┤
│ │⒈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03│99年6 月10日│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IPOD商品之不│ 4,600 元│
│ │某時 │實訊息,並以上開門號作為聯絡方式,致劉宗│ │
│ │ │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99年│ │
│ │ │6 月10日下午1 時12分許,以現金存入之方式│ │
│ │ │匯款4,600 元至孫許惠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司東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 │
│ │ │詐欺該款項得手。 │ │
│ ├──────┴────────────────────┴─────┤
│ │證據: │
│ ├─────────────────────────────────┤
│ │⒈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04│99年6 月10日│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LV正品M400│ 19,000 元│
│ │晚間某時 │25曼哈頓包」商品之不實訊息,並以上開門號│ │
│ │ │作為聯絡方式,致陳乃年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下標購買,並於99年6 月10日下午4 時49分│ │
│ │ │許,以ATM 轉帳之方式匯款19,000元至余麗玉│ │
│ │ │(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 │
│ │ │度偵字第20734 號、第24229 號提起公訴)臺│ │
│ │ │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內,而詐欺該款項得手。 │ │
│ ├──────┴────────────────────┴─────┤
│ │證據: │
│ ├─────────────────────────────────┤




│ │⒈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YAHOO奇摩拍賣頁面 │
│ │⒉臺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99年7 月2 日中沙鹿字第09904400180 號函暨所檢│
│ │ 余麗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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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9年6 月10日│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二手真品LV│ 14,500 元│
│ │晚間8 時30分│限定經典棋盤格N51105MM中型肩揹包」商品之│ │
│ │許 │不實訊息,並以上開門號作為聯絡方式,致何│ │
│ │ │懿欣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99│ │
│ │ │年6 月10日晚間9 時7 分許,以ATM 轉帳之方│ │
│ │ │式匯款14,500元至王淑芬(另經臺灣新竹地方│ │
│ │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7342號聲請│ │
│ │ │簡易判決處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科學園區分│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而詐欺 │ │
│ │ │該款項得手。 │ │
│ ├──────┴────────────────────┴─────┤
│ │證據: │
│ ├─────────────────────────────────┤
│ │⒈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何懿欣基隆新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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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