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100號
TPHV,100,聲,100,201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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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富媞與相對人偏尼普瑞得公司(Penipride UK Ltd.
)、迪扒客(Parikh Deepark)、威斯特園公司(Westfield Lt
d.)、歐沙B.M.OZA)、英國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HSBC Bank PLC,UK)、葛林(Stephen Green)、白卡BECCA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顧銳賢間聲請迴避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富媞有限公司早已將新臺幣(下同)160 萬 元債權讓與謝諒獲,有「民事…等不具中華民國及臺灣不被 國際承認而聲請迴避、異議及抗告理由⑶及向最高聲請訴救 狀」將謝諒獲列為原告可證,特此再通知本院及全體被告, 且本案涉及複雜外文,及LC,為保障謝諒獲本人及富媞公司 權益,非謝諒獲本人出庭,難以說明清楚。謝諒獲取得160 萬元債權後,已是本件原告,茲由謝諒獲聲請本件被告陳麗 芬、藍文祥迴避云云。
二、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 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 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 3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聲請法官迴避者,須當事 人始得為之。經查,聲請人係對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9號損 害賠償事件之審判長藍文祥、受命法官陳麗芬聲請迴避,惟 聲請人並非該案件之當事人,有該案卷面、原審判決、民事 理由⑴狀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 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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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國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