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代 表 人 Benjamin .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律師
藍孟真律師
馬蕙蘭
送達代收人 陳瓊英律師
被 告 潘存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壹佰年壹月拾陸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及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以長二十五公分、寬十九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壹日。被告應負擔費用,將附件所載之道歉啟事,以長二十五公分、寬十九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壹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為外國法人,故本件性質上係屬涉外民事事件。就 涉外民事事件之國際管轄權,現行法律雖無明文,惟被告為 中華民國人民,且原告主張被告係於我國境內從事侵害其商 標權之不法行為,而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參 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之意旨,應認對於行為地發生於 我國境內之涉外侵權事件,我國法院即具有國際管轄權,是 以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 債,依侵權行為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既係發生在我國 境內,依上開規定,即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為其裁判之準據 法,核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潘存庭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電腦遊戲軟體係美商微軟公 司(下稱「微軟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 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散布其重製光碟,且明知「 XBOX 360」等商標名稱及圖樣係微軟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申請註冊獲准,指定使用於各種電腦、錄有電腦程式
之卡匣、光碟及電腦程式之商標權,現仍於專標專用期間 內,亦知悉其於民國98年年底所陸續購得如附表所示之非 法重製光碟未得微軟公司之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 於該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竟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 之重製光碟而散布及販售仿冒商標商品等犯意,在其所經 營位在臺北市○○區○○街1 段32號之「遊戲殿堂」店內 ,將上揭非法重製光碟陳列在店內,供不特定之顧客選購 ,且已出售非法重製光碟120 片。嗣為警於99年4 月15日 下午4 時20分許(前後販賣期間共6 個月),持本院所核 發之搜索票,至上址遊戲殿堂店內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 得仿冒XBOX 360之非法重製光碟240 片在案。(二)上開被告侵害著作權法部分,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自行 開發發行之遊戲軟體如附表所示之「BANJO-KAZOOIENUTS& BOLTS 」等6 種(計7 片),以每種遊戲軟體各按100 萬 元計算賠償金,合計600 萬元;至於侵害「XBOX 360 DEVELOPMENT KIT 」電腦程式著作部分,請求以500 萬元 計算賠償金;合計原告著作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額共計 1100萬元。又侵害商標法部分,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 ,擅自於上開軟體遊戲上使用原告享有商標專用權之「 XBOX」商標,並予販賣,請求依零售價1,120 元(依微軟 公司所公布之網站建議售價為美金19.99 元至49.99 元, 平均為美金30元,以匯率1 :32計算,折合為新臺1,120 元)之1,500 倍定賠償金額為168 萬元。又被告已造成原 告商譽之嚴重損害,故另請求被告賠償100 萬元(綜上合 計損害賠償額合計1,368 萬元)。為此,爰依著作權法第 88條及商標法第61條、第63條第1 項第3 款、第63條第3 項,與民法第195 條第1 項等法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下: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368 萬元整,及自本附民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之翌日(即100 年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 實欄,及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以長25公分 、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1 版下半頁1 日。 ㈢被告應負擔費用,將如附件所載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 、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1 版下半頁1 日。 ㈣第一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對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及查獲之光碟片數量、內 容均不爭執,惟辯以:被告主要是經營餐飲業,販賣扣案光 碟僅為副業,其收入僅供貼補本業營業之損失使用。而販賣
光碟之每月銷售額甚低,以每片光碟販入價格約為80-90 元 計,其賣出價格約為150-200 元,平均利潤每片約100 元, 每月利潤僅約2,000 元,況實際經營只6 個月,原告卻要賠 償1 千餘萬元,實在過高,伊雖極力希望與原告和解及請求 原告原諒,並在能力範圍內願意賠償原告之損失,但仍未能 獲得原告同意和解,也無力負擔原告請求之賠償金額,希望 能降低賠償金額等語。
三、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商業信譽等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Development Kit 」程式碼著作權證明文件 、「XBOX」商標註冊證等為證(詳本院99年度智簡附民字第 12號卷宗內第18-26 頁),且有本院100 年度智易字第2 號 被告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全卷影本及被查獲「XBOX」遊戲 光碟片240 片之查扣清冊、筆錄及執行畫面照片可佐,而被 告對上開事實又均供認不諱,且對查獲之光碟片數量、內容 均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經查: ㈠被告侵害著作權部分: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 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 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 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 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 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 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 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 萬 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 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 百萬元。」,著作權法 第88條定有明文。
⒉本件被告明知為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仍擅自 以每片新臺幣150-200 元之價格,對外販售與散佈,核其 行為,確已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自應對於原告負侵害 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責任無訛。惟本件被告既僅係在其 自有店面內,對不特定之散客陳列與販賣少量光碟,時間 不長,營業額亦非甚高,雖其行為實質,固已構成對外之 販賣與散佈行為,而應依法論科(被告業已違反著作權法 之刑事罪名,而科以6 個月之有期徒刑),然依其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情節,較諸其他以幾近毫無成本,而在極短時 間內,經由簡易電腦操作之灌錄拷貝方式而大量重製、燒 錄光碟販賣予下游業者之違法行為而言,不論其侵害之犯 罪動機、手法、惡性,均相對較輕,尤以本件所查獲之數
量僅有240 片(已售出者為120 片),侵害之期間亦僅為 6 個月,尤與大盤、中盤商之販賣業者難相類比,而僅屬 於一般之零售商,情節實非重大,故綜合以觀,本院認為 原告主張每種遊戲軟體之著作權以100 萬元計算損害,顯 屬過高,參酌上開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第2 款及民法第 216 條規定,本件應以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為賠 償之計算標準。即原告所得請求此部分之損害賠償金額為 36,000元(計算方式:100 元(平均每片所得利益)× 360 片=36,000 元),始屬妥適,逾此部分之請求尚非適 當。
⒊另原告主張被告於侵害原告發行之遊戲軟體如附表所示之 「BANJO-KAZOOIENUT S&BOLTS」等6 種外,亦同時侵害「 XBOX 360 DEVELOPMENT KIT」電腦程式著作,請求依情節 最重規定之500 萬元計算損害賠償金。然查,本件被告僅 為通常之零售業者,其主觀認識僅係藉由販賣盜版光碟以 獲利,依其知識與教育程度及專業上之經驗,均難以期待 其於販賣諸如「XBOX」等遊戲光碟同時,亦必然對侵害「 XBOX 360 DEVELOPMENT KIT」之電腦程式有所認識,從而 ,逕以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之「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重大」規定予以處罰,尚有未洽;參酌本件查獲之光碟數 量與被告之行為時間、營業額等一切情狀,本院認為原告 本部分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應以164,000 元為適當 ,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
⒌依上說明,原告所得請求被告因侵害著作權部分之賠償金 額,合計共20萬元。
㈡被告侵害商標權部分:
⒈按「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 損害:一、依民法第216 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 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 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 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 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 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 之零售單價500 倍至1500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 1500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 者,法院得予酌減之。商標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 減損時,並得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商標法第63 條亦有明文。而此零售單價係指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商 品實際出售之單價,並非指商標專用權人自己商品之零售 價或批發價,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411號、95年
度台上字第295 號等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商標之使 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 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 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商標法第6 條定有 明文。是透過電磁作用,如以遊樂器、光碟機、電腦主機 之操作為媒介,於電視或電腦螢幕前出現商標圖樣者,其 標示型態足供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所表彰之商品來源者 ,自屬商標之使用範疇。
⒉本件如附表所示盜版遊戲光碟表面之印刷,及置入遊戲主 機執行後於電視螢幕上會出現原告公司上開所示「XBOX」 之商標圖樣,是被告未得商標權人原告即之同意而於重製 之遊戲光碟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並加以販賣,被告顯有侵 害原告上開所示「XBOX」商標權之情事,確堪認定。是揆 諸上開法律規定,被告自應對於原告負侵害商標權之損害 賠償責任無訛。
⒊原告固主張就被告上開侵害商標權之行為,其情節係屬重 大,應以查獲商品之零售單價依微軟網站所公布之建議售 價約在美金19.99 元至49.99 元間不等,即平均價格約美 金35元,折合新台幣約1,120 元左右(以匯率1:32計價) ,故以零售金額1500倍計算損害賠償金額為168 萬元云云 。然本院參以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為240 片,而被 告係以每片150 元-200元之價格販售,且於查獲前經被告 已賣出者約120 片,此有被告之陳述在卷可稽(詳本院 100 年智附民字第2 號卷第4 頁),是原告據商標法第63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額168 萬元固非無據, 然衡酌本件被告之販賣數量、所得利益,原告實際所受之 損害及被告目前之資力(被告業因經營不善,而將原經營 之「遊戲殿堂」商店以3 萬元之價格予以頂讓,而放棄經 營權)等一切情狀,爰依商標法第63條第2 項,酌減為10 萬元,始屬妥適。
㈢被告侵害商業信譽部分:
⒈另按「商標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並得 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商標法第63條第3 項定有明 文。
⒉原告固主張因被告銷售如附表所示盜版「XBOX」遊戲光碟 ,其品質低劣,足使人聯想到原告所生產之遊戲光碟品質 不佳,並破壞原告定價之策略,此均足以造成原告商業信 譽之嚴重損害,故另請求應賠償商業信譽之損害金額100 萬元等情。惟本院參以被告所銷售之盜版光碟,其執行時 螢幕畫面雖會出現「XBOX」、「MICROSOFT 」之字樣,然
其係以每片150 元-200元之價格販售,較原告所發行或授 權他人發行之正版遊戲光碟之平均價格1,120 元,低廉10 倍以上,價格相差甚鉅,此一市場之消費者均能輕易判別 而得知被告所販售之該光碟為盜版,而非經原告授權之正 品,且盜版遊戲光碟品質不佳為一般消費者所明知,原告 之業務上信譽,並不會因一般消費者購買盜版之遊戲光碟 而有受侵害致減損之虞,是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其業務上 信譽,因被告仿冒其商標而致減損。則原告依上開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其業務上信譽減損之損害100 萬元,即屬無 據,不應予以准許。
㈣原告請求被告應登報部分:
⒈末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 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著作 權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 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商標權人得請求由侵害商標 權者負擔費用,將侵害商標權情事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 部登載新聞紙。」,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89 條、商標法第64條分別定有明文。
⒉本件被告不法確有侵害原告之著作權、商標權,業如前述 。是依上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負擔費用,將本案刑 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及本件民事最後事實 審判決書主文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 經濟日報第1 版下半頁1 日。另將如附件所載之道歉啟事 文字,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 1 版下半頁1 日,均尚稱妥適,應予以准許。
五、綜上審酌,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89條、第99條及商標 法第61條、第63條第1 項第3 款、第63條第3 項,與民法第 195 條第1 項等法律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損害賠償金 額30萬元(計算方式:36,000元+164,000元+100,000元= 300,000 元)及自本附民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 100 年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與應另行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 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及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 欄,與如附件所載之道歉啟事文字,刊登新聞紙一日等請求 ,在前揭範圍內,均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以外 之請求,於法尚非有據,不應予以准許。又原告訴之聲明第 四項有關訴訟費用,因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準用之列, 原即毋庸命當事人負擔,併此敘明。
六、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暨攻擊防禦方法, 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論述 ,附此敘明。
七、本判決第一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 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附件:
道歉人未經授權擅自銷售其內使用有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 )之商標圖樣且美商微軟公司擁有著作權之XBOX360 遊戲軟體之非法重製物以圖營利。道歉人體認此等行為不但嚴重侵害美商微軟公司之智慧財產權,構成刑事犯罪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對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努力亦產生重大之負面影響。特此登報向美商微軟公司表示歉意,並保證嗣後絕不再侵害其任何權益,同時呼籲業者尊重美商微軟公司之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暨:美商微軟公司
商標權人(Microsoft Corporation) 道 歉 人:潘存庭
住臺北市○○區○○路52之8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非法重製光碟一覽表
┌──┬────────┬──┬───────┬───────┬──────┐
│編號│遊戲軟體名稱 │數量│發行商/著作權 │仿冒商標圖樣 │備 註│
│ │ │(片)│人 │ │ │
├──┼────────┼──┼───────┼───────┼──────┤
│1 │BANJO-KAZOOIE │ 1 │微軟公司 │「XBOX 360」、│編號1至127之│
│ │NUTS& BOLTS │ │ │「MICROSOFT」 │非法重製光碟│
│ │ │ │ │等字樣及圖形 │內均含有微軟│
├──┼────────┼──┼───────┼───────┤公司所享有著│
│2 │FEBLE Ⅱ │ 1 │同上 │同上 │作財產權之 │
├──┼────────┼──┼───────┼───────┤XBOX 360 │
│3 │VIVA PINATA │ 1 │同上 │同上 │DEVELOPMENT │
│ │TROUBLE IN │ │ │ │KIT之電腦程 │
│ │PARADISE │ │ │ │式碼 │
├──┼────────┼──┼───────┼───────┤ │
│4 │FORZA MOTORSPORT│ 1 │同上 │「XBOX 360」、│ │
│ │2 │ │ │「XBOX LIVE」 │ │
│ │ │ │ │等字樣及圖形 │ │
├──┼────────┼──┼───────┼───────┤ │
│5 │PGR │ 2 │同上 │同上 │ │
├──┼────────┼──┼───────┼───────┤ │
│6 │全民派對 │ 1 │同上 │同上 │ │
├──┼────────┼──┼───────┼───────┤ │
│7 │007 QUANTUM OF │ 1 │ACTIVISION │「XBOX 360」之│ │
│ │SOLACE │ │PUBLISHING │字樣及圖形 │ │
│ │ │ │INC. │ │ │
├──┼────────┼──┼───────┼───────┤ │
│8 │50 CENT BLOOD ON│ 3 │THQ INC. │同上 │ │
│ │THE SAND │ │ │ │ │
│ │ │ │ │ │ │
├──┼────────┼──┼───────┼───────┤ │
│9 │AFRO SAMURAI │ 3 │NAMCO BANDAI │同上 │ │
│ │ │ │GAMES AMERICA │ │ │
│ │ │ │INC. │ │ │
├──┼────────┼──┼───────┼───────┤ │
│10 │ARMY OF TWO:THE │ 1 │ELECTRONIC │同上 │ │
│ │40TH DAY │ │ARTS INC. │ │ │
│ │ │ │ │ │ │
├──┼────────┼──┼───────┼───────┤ │
│11 │ASSASSIN'S CREED│ 1 │UBISOFT │無 │ │
│ │Ⅱ │ │ENTERTAINM-ENT│ │ │
├──┼────────┼──┼───────┼───────┤ │
│12 │爆丸 │ 1 │ACTIVISION │「XBOX 360」、│ │
│ │ │ │PUBLISHING │「XBOX LIVE」 │ │
│ │ │ │INC. │等字樣及圖形 │ │
├──┼────────┼──┼───────┼───────┤ │
│13 │BATTLEFIELD BAD │ 4 │ELECTRONIC │「XBOX 360」之│ │
│ │COMPANY │ │ARTS INC. │字樣及圖形 │ │
├──┼────────┼──┼───────┼───────┤ │
│14 │BATTLEFIELD BAD │ 1 │同上 │無 │ │
│ │COMPANY 2 │ │ │ │ │
├──┼────────┼──┼───────┼───────┤ │
│15 │BATTLESTATIONS │ 3 │EIDOS │「XBOX 360」、│ │
│ │MIDWAY │ │INTERACTIVE │「XBOX LIVE」 │ │
│ │ │ │LTD. │等字樣及圖形 │ │
├──┼────────┼──┼───────┼───────┤ │
│16 │BATTLESTATIONS │ 1 │同上 │「XBOX 360」之│ │
│ │PACIFIC │ │ │字樣及圖形 │ │
├──┼────────┼──┼───────┼───────┤ │
│17 │BAYONETTA │ 2 │SEGA │無 │ │
│ │ │ │CORPORATION │ │ │
├──┼────────┼──┼───────┼───────┤ │
│18 │BEIJING 2008 │ 2 │同上 │「XBOX 360」之│ │
│ │ │ │ │字樣及圖形 │ │
├──┼────────┼──┼───────┼───────┤ │
│19 │BIOSHOCK 2 │ 2 │TAKE-TWO │同上 │ │
│ │ │ │INTERACTIVE │ │ │
│ │ │ │SOFTWARE INC. │ │ │
├──┼────────┼──┼───────┼───────┤ │
│20 │百年戰爭 │ 2 │KOEI CO. ,LTD.│「XBOX 360」、│ │
│ │ │ │ │「XBOX LIVE」 │ │
│ │ │ │ │等字樣及圖形 │ │
├──┼────────┼──┼───────┼───────┤ │
│21 │BROTHERS IN ARMS│ 1 │UBISOFT │同上 │ │
│ │HELL'S HIGHWAY │ │ENTERTAINMENT │ │ │
├──┼────────┼──┼───────┼───────┤ │
│22 │BULLET WITCH │ 4 │ATARI INC. │同上 │ │
├──┼────────┼──┼───────┼───────┤ │
│23 │BURNOUT PARADISE│ 3 │ELECTRONIC │「XBOX 360」之│ │
│ │THE ULTIMATE BOX│ │ARTS INC. │字樣及圖形 │ │
├──┼────────┼──┼───────┼───────┤ │
│24 │CALL OF DUTY: │ 2 │ACTIVISION │無 │ │
│ │MODERN WARFARE 2│ │PUBLISHING, │ │ │
│ │ │ │INC. │ │ │
├──┼────────┼──┼───────┼───────┤ │
│25 │CALL OF DUYT: │ 2 │同上 │「XBOX 360」之│ │
│ │WORLD AT WAR │ │ │字樣及圖形 │ │
├──┼────────┼──┼───────┼───────┤ │
│26 │CHAOS:HEAD NOAH │ 1 │5PB.INC. │同上 │ │
├──┼────────┼──┼───────┼───────┤ │
│27 │COMMAND& CONQUER│ 3 │ELECTRONIC │同上 │ │
│ │3 KANE'S WRATH │ │ARTS INC. │ │ │
├──┼────────┼──┼───────┼───────┤ │
│28 │COMMAND& CONQUER│ 2 │同上 │同上 │ │
│ │RED ALERT 3 │ │ │ │ │
├──┼────────┼──┼───────┼───────┤ │
│29 │CONAN │ 1 │THQ INC. │「XBOX 360」、│ │
│ │ │ │ │「XBOX LIVE」 │ │
│ │ │ │ │等字樣及圖形 │ │
├──┼────────┼──┼───────┼───────┤ │
│30 │CRASH OVER │ 3 │SIERRA │同上 │ │
│ │MUTANT │ │ENTERTAINMENT,│ │ │
│ │ │ │INC. │ │ │
├──┼────────┼──┼───────┼───────┤ │
│31 │DAMNATION │ 1 │THE │「XBOX 360」之│ │
│ │ │ │CODEMASTERS │字樣及圖形 │ │
│ │ │ │SOFTWARE CO., │ │ │
│ │ │ │LTD. │ │ │
├──┼────────┼──┼───────┼───────┤ │
│32 │DANCE DANCE │ 2 │KONAMI DIGITAL│同上 │ │
│ │REVOLUTION │ │ENTERTAINMENT,│ │ │
│ │UNIVERSE 3 │ │INC. │ │ │
├──┼────────┼──┼───────┼───────┤ │
│33 │DARK VOID │ 2 │CAPCOM │「XBOX 360」、│ │
│ │ │ │ENTERTAINMENT,│「XBOX LIVE」 │ │
│ │ │ │INC. │等字樣及圖形 │ │
├──┼────────┼──┼───────┼───────┤ │
│34 │DARKSIDERS │ 1 │THQ INC. │「XBOX 360」之│ │
│ │ │ │ │字樣及圖形 │ │
├──┼────────┼──┼───────┼───────┤ │
│35 │DEAD OR ALIVE │ 1 │TECMO,INC. │「XBOX 360」、│ │
│ │XTREME 2 │ │ │「XBOX LIVE」 │ │
│ │ │ │ │、「MICROSOFT │ │
│ │ │ │ │」等字樣及圖形│ │
├──┼────────┼──┼───────┼───────┤ │
│36 │DEAD RISING │ 2 │CAPCOM │同上 │ │
│ │ │ │ENTERTAINMENT,│ │ │
│ │ │ │INC. │ │ │
├──┼────────┼──┼───────┼───────┤ │
│37 │DESTROY ALL │ 1 │THQ INC. │「XBOX 360」、│ │
│ │HUMANS!PATH OF │ │ │「XBOX LIVE」 │ │
│ │THE FURON │ │ │等字樣及圖形 │ │
├──┼────────┼──┼───────┼───────┤ │
│38 │EAT LEAD:THE │ 3 │D3 PUBLISHER │「XBOX 360」之│ │
│ │RETURN OF MATT │ │OF AMERICA, │字樣及圖形 │ │
│ │HAZARD │ │INC. │ │ │
├──┼────────┼──┼───────┼───────┤ │
│39 │EM │ 2 │FROMSOFTWARE, │同上 │ │
│ │ │ │INC. │ │ │
├──┼────────┼──┼───────┼───────┤ │
│40 │END OF ETERNITY │ 1 │SEGA │「XBOX 360」、│ │
│ │ │ │CORPORATION │「XBOX LIVE」 │ │
│ │ │ │ │等字樣及圖形 │ │
├──┼────────┼──┼───────┼───────┤ │
│41 │ENEMY TERRIROTY │ 1 │ACTIVISION │「XBOX 360」之│ │
│ │QUAKE WARS │ │PUBLISHING, │字樣及圖形 │ │
│ │ │ │INC. │ │ │
├──┼────────┼──┼───────┼───────┤ │
│42 │F.E .A .R 2 │ 4 │WARNER BROS. │同上 │ │
│ │PROJET ORIGIN │ │ENTERTAINMENT │ │ │
│ │ │ │INC. │ │ │
├──┼────────┼──┼───────┼───────┤ │
│43 │FALLOUT 3 │ 1 │BETHESDA │同上 │ │
│ │ │ │SOFTWORKS LLC.│ │ │
├──┼────────┼──┼───────┼───────┤ │
│44 │FAR CRY 2 │ 3 │UBISOFT │同上 │ │
│ │ │ │ENTERTAINMENT │ │ │
├──┼────────┼──┼───────┼───────┤ │
│45 │FIFA 09 │ 2 │ELECTRONIC │同上 │ │
│ │ │ │ARTS INC. │ │ │
├──┼────────┼──┼───────┼───────┤ │
│46 │FLATOUT ULTIMATE│ 5 │EMPIRE │「XBOX 360」、│ │
│ │CARNAGE │ │INTERACTIVE │「XBOX LIVE」 │ │
│ │ │ │EUROPE LTD. │等字樣及圖形 │ │
├──┼────────┼──┼───────┼───────┤ │
│47 │FRACTURE │ 1 │LUCASFILM │同上 │ │
│ │ │ │ENTERTAINMENT │ │ │
│ │ │ │COMPANY LTD. │ │ │
├──┼────────┼──┼───────┼───────┤ │
│48 │FRONTLINES FUEL │ 1 │THQ INC. │同上 │ │
│ │OF WAR │ │ │ │ │
├──┼────────┼──┼───────┼───────┤ │
│49 │G.I .JOE THE │ 1 │ELECTRONIC │「XBOX 360」、│ │
│ │RISE OF COBRA │ │ARTS INC. │「XBOX LIVE」 │ │
│ │ │ │ │、「MICROSOFT │ │
│ │ │ │ │」等字樣及圖形│ │
├──┼────────┼──┼───────┼───────┤ │
│50 │ │ 1 │ATARI INC. │無 │ │
│ │GHOSTBUSTERS:THE│ │ │ │ │
│ │VIDEO GAME │ │ │ │ │
│ │ │ │ │ │ │
├──┼────────┼──┼───────┼───────┤ │
│51 │GOLDEN AXE BEAST│ 2 │SEGA │「XBOX 360」之│ │
│ │RIDER │ │CORPORATION │圖形 │ │
├──┼────────┼──┼───────┼───────┤ │
│52 │HARRY POTTER AND│ 1 │ELECTRONIC │「XBOX 360」之│ │
│ │HALF-BLOOD │ │ARTS INC. │字樣及圖形 │ │
│ │PRINCE │ │ │ │ │
├──┼────────┼──┼───────┼───────┤ │
│53 │JAMES CAMERON'S │ 1 │UBISOFT │同上 │ │
│ │AVATAR:THE GAME │ │ENTERTAINMENT.│ │ │
├──┼────────┼──┼───────┼───────┤ │
│54 │JUST CAUSE 2 │ 3 │SQUARE ENIX │同上 │ │
│ │ │ │LTD. │ │ │
├──┼────────┼──┼───────┼───────┤ │
│55 │KANE& LYNCH DEAD│ 2 │EIDOS │「XBOX 360」、│ │
│ │MEN │ │INTERACTIVE │「XBOX LIVE」 │ │
│ │ │ │LTD. │等字樣及圖形 │ │
├──┼────────┼──┼───────┼───────┤ │
│56 │KINGDOM UNDER │ 1 │BLUESIDE INC. │同上 │ │
│ │FIRE CIRCLE OF │ │ │ │ │
│ │DOOM │ │ │ │ │
├──┼────────┼──┼───────┼───────┤ │
│57 │LEFT 4 DEAD │ 1 │ELECTRONIC │同上 │ │
│ │ │ │ARTS INC. │ │ │
├──┼────────┼──┼───────┼───────┤ │
│58 │LOST PLANET │ 3 │CAPCOM │「XBOX 360」之│ │
│ │COLONIES │ │ENTERTAINMENT,│字樣及圖形 │ │
│ │ │ │INC. │ │ │
├──┼────────┼──┼───────┼───────┤ │
│59 │LOST PLANET: │ 1 │同上 │「XBOX 360」、│ │
│ │EXTREME │ │ │「XBOX LIVE」 │ │
│ │CONDITION │ │ │等字樣及圖形 │ │
├──┼────────┼──┼───────┼───────┤ │
│60 │MAJOR LEAGUE │ 3 │TAKE-TWO │「XBOX 360」之│ │
│ │BASEBALL 2K10 │ │INTERACTIVE │字樣及圖形 │ │
│ │ │ │SOFTWARE,INC. │ │ │
├──┼────────┼──┼───────┼───────┤ │
│61 │MAJOR LEAGUE │ 1 │同上 │同上 │ │
│ │BASEBALL 2K9 │ │ │ │ │
├──┼────────┼──┼───────┼───────┤ │
│62 │MASS EFFECT │ 3 │ELECTRONIC │同上 │ │
│ │ │ │ARTS INC.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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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MEDAL OF HONOR │ 1 │同上 │同上 │ │
│ │AIRBORNE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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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METRO 2033 │ 1 │THQ INC. │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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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MIRROR'S EDGE │ 4 │ELECTRONIC │「XBOX 360」之│ │
│ │ │ │ARTS INC. │字樣及圖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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