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浩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有祥
被 告 ECS TRADI.
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柒拾陸萬捌仟叁佰捌拾
伍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當天即民國100 年3 月18日,1 美元
兌新台幣29.535元計算,計算式:美金263,023.04元×29.535=
新臺幣7,768,385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柒萬柒仟玖佰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柒仟肆佰貳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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