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立德
王慶豐
被 告 潘鴻志
陳宏俊
葉俊毅
陳正笙
林志剛
前列七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六年
度訴字第四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三號
、偵緝字第二五0號,及追加起訴:案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五
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王立德係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清公司)副總經理 。緣該公司承包林惠就為負責人之鹿野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鹿野鼎公司)在臺東縣鹿野鄉之工程,而林惠就為參 選臺東縣第十六屆縣議員,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間,指示 王立德找尋親友或員工自外地遷戶籍至臺東縣鹿野鄉或關山 鎮,並將所找到要遷戶籍人員資料交付紀香君辦理遷移手續 ,以便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投票支持林惠就競選該屆縣議 員,以增加林惠就之得票數。王立德受林惠就之指使後,旋 於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將郭清山、吳春蘭、王裕昌、王賢昭 、郭信孚、謝聰賢、闕雅夫、王正義、王周麵、陳志法、鄒 美月、蔡耀德、謝惠敏、沈裕隆、張靖敏、翁志雄、王乃喜 、王乃祿、王書建、李春榮、廖智達、黃秋子、黃崇榮、諶 文高、張文豐、周正寰、張素鳳、陳敏智、吳安定、林韋志 、張澤民、張良誌、趙宴儀等人之遷移戶籍資料交給紀香君 ,而將吳春蘭、王裕昌、王賢昭、郭信孚、謝聰賢、闕雅夫 、張良誌、趙宴儀等人遷至其等未實際居住之臺東縣關山鎮 ○○路五十七號;將郭清山遷至其未實際居住之臺東縣關山 鎮○○路十八號;將王正義、王周麵、陳志法、鄒美月、蔡 耀德、謝惠敏、沈裕隆、張靖敏等人遷至其等未實際居住之 臺東縣關山鎮○○路十六號;將翁志雄、王乃喜、王乃祿、
王書建、李春榮、廖智達等人遷至其等未實際居住之臺東縣 關山鎮○○路六十五號;將黃秋子、黃崇榮等人遷至其等未 實際居住之臺東縣關山鎮○○路二十九號;將諶文高、張文 豐等人遷至其等未實際居住之臺東縣關山鎮○○路八十四號 ;將周正寰、張素鳳、陳敏智、吳安定等人遷至其等未實際 居住之臺東縣關山鎮○○路六十二號;將林韋志、張澤民等 人遷至其等未實際居住之臺東縣關山鎮○○路八十二號。嗣 經檢察官以林惠就與王立德共犯修正前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第一項妨害投票罪而提起公訴。詎王立德明知受林惠就指示 遷移上揭人員戶籍,以增加林惠就競選議員之得票數,此情 係屬林惠就等人是否成立前開罪名之重要事項,竟仍於九十 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以證人身分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下稱臺東地院)第四法庭內,就該院九十五年度選訴字第七 號被告林惠就及紀香君妨害投票案作證時,於依法具結後虛 偽證稱:「(林惠就)沒有跟我說過找人遷移戶籍的事情」 、「(林惠就)沒有(告訴我他選完議員後還要選議長)」 、「我(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那天沒有據實講」及「其於 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以證人身分在檢察官偵查中所為證言有 說謊」云云,就林惠就及紀香君等人是否共犯修正前刑法妨 害投票正確罪之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二、王慶豐係林惠就服務處秘書,受林惠就指使,與紀香君、林 銘榮、陳憲彰、陳良華等人共謀使上開王立德所提供遷戶籍 之人,得以遷入臺東縣第四選區,以便於林惠就參選臺東縣 第十六屆縣議員時得票數衝高而得以當選,遂於第十六屆縣 議員選舉前之九十四年六月間某日,由林惠就指示王慶豐等 人自王立德處取得上開郭清山等人遷移戶籍資料後,由陳憲 彰負責於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執行辦理虛偽遷移戶籍,而將 吳春蘭、王裕昌、王賢昭、郭信孚、謝聰賢、闕雅夫、張良 誌、趙宴儀等人遷至其等未實際居住之臺東縣關山鎮○○路 五十七號;將郭清山遷至其未實際居住之臺東縣關山鎮○○ 路十八號;將王正義、王周麵、陳志法、鄒美月、蔡耀德、 謝惠敏、沈裕隆、張靖敏等人遷至其等未實際居住之臺東縣 關山鎮○○路十六號;將翁志雄、王乃喜、王乃祿、王書建 、李春榮、廖智達等人遷至其等未實際居住之臺東縣關山鎮 ○○路六十五號;將黃秋子、黃崇榮等人遷至其等未實際居 住之臺東縣關山鎮○○路二十九號;將諶文高、張文豐等人 遷至其等未實際居住之臺東縣關山鎮○○路八十四號;將周 正寰、張素鳳、陳敏智、吳安定等人遷至其等未實際居住之 臺東縣關山鎮○○路六十二號;將林韋志、張澤民等人遷至 其等未實際居住之臺東縣關山鎮○○路八十二號。王慶豐並
受陳憲彰指示向彭鴻欽及陳繼國拿其等房屋之水電證明等, 以方便將翁志雄、王乃喜、王乃祿、王書建、李春榮、廖智 達等人遷至彭鴻欽所有之臺東縣關山鎮○○路六十五號;並 便於將吳春蘭、王裕昌、王賢昭、郭信孚、謝聰賢、闕雅夫 、張良誌、趙宴儀等人遷至臺東縣關山鎮○○路五十七號陳 繼國住處。嗣檢察官以林惠就及紀香君上開行為涉犯修正前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妨害投票罪,以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五 三號偵查起訴,經臺東地院以九十五年度選訴字第七號審理 。詎王慶豐明知上述遷移戶籍係為了增加林惠就競選議員之 得票數,此情係屬林惠就等人是否成立前開罪名之重要事項 ,竟仍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以證人身分在臺東地 院第四法庭內,就該院九十五年度選訴字第七號林惠就等妨 害投票案作證時,於具結後受辯護人詰問「在九十四年五、 六月間,有沒有人指示你或請託他人遷移戶籍到鹿野」、「 在場的被告三人(按即林惠就、潘永豐、紀香君)有沒有人 指示你或請託他人來遷移戶籍」時,均虛偽證稱:「沒有」 ,就林惠就、紀香君等人是否與林銘榮、陳憲彰、陳良華、 王慶豐共犯修正前刑法妨害投票正確罪之案情有重要關係之 事項為虛偽之陳述。
三、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 第二項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王立德、王慶 豐之辯護人認證人徐宗修、王正義、李春榮、林韋志、張良 誌、滕雲蓬、諶文高、王裕昌、蔡耀德、陳憲彰、彭鴻欽、 陳繼國、藍光榮、紀香君、湯化奎、謝聰賢、黃崇榮、郭信 孚、陳敏智、廖智達、沈裕隆、王立德(九十五年一月十七 日證述)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因遭到檢察官為強暴、 脅迫之取供,有法務部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檢字第0 九八0八0六0三一號函可稽,有顯然不可信之情事而無證 據能力云云。惟查:
(一)臺東地檢署承辦該署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五三號、第六0 號、第七五號妨害投票案件之檢察官雖經法務部以訊問態 度及言語不當、部分被告拘提報告書記載內容不合,部分 被告之逮捕通知書及偵查錄音影光碟有所缺漏,而予記過 二次之處分,有法務部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檢字第 0九八0八0六0三一號函在卷可按。惟法務部該函僅係 認該檢察官有訊問態度及言語不當,該函並無記載以強暴
、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 方法取供,被告王立德、王慶豐之辯護人僅以該函即認前 揭徐宗修等證人於偵訊時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 一項之情形,而有顯不可信之情事,容有誤會。(二)被告王立德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於臺東地檢署訊問時, 檢察官係以證人之身分訊問王立德,並令其具結,有該次 筆錄及結文在卷可按(見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五三號卷七 第三十五頁至第三十七頁)。前揭證述雖係被告王立德以 證人之地位所為之證述,惟如以之做為證明被告王立德本 人有無犯罪之證據,即非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 官所為之陳述,故對被告王立德而言,並無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之適用,被告王立德之辯護人前 揭主張,亦有誤會。
(三)綜上所述,本院認前揭徐宗修等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均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王慶豐之辯護人再認被告王慶豐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 ,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係出於檢察官強暴、脅迫所 為之陳述,有法務部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檢字第0九 八0八0六0三一號函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於檢察官偵 查中所為之陳述,為被告審判外之陳述,且未盡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之告知義務,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一第二項顯不可信之情況,而無證據能力;於九十五年三月 二十七日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為被告於審判外之陳 述,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顯不可信之 情況,而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查:
(一)臺東地檢署承辦該署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五三號、第六0 號、第七五號妨害投票案件之檢察官雖經法務部以訊問態 度及言語不當、部分被告拘提報告書記載內容不合,部分 被告之逮捕通知書及偵查錄音影光碟有所缺漏,而予記過 二次之處分,有法務部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檢字第 0九八0八0六0三一號函在卷可按。惟法務部該函僅係 認該檢察官有訊問態度及言語不當,該函並無記載以強暴 、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 方法取供,被告王慶豐之辯護人僅以該函即認九十四年十 二月五日對王慶豐之偵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 一項之情事,容有誤會。
(二)被告王慶豐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於臺東地檢署訊問時, 檢察官係以證人之身分訊問王慶豐,並令其具結,有該次 筆錄及結文在卷可按(見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五三號卷十
二第四十頁、第四十三頁背面),是檢察官訊問王慶豐是 以證人之身分加以訊問,而訊問證人本無依刑事訴訟法第 九十五條所規定之告知義務。又前揭證述係被告王慶豐所 為之證述,如以之做為證明被告王慶豐本人有無犯罪之證 據,即非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故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第二項之適用,被 告王慶豐之辯護人前揭主張亦有誤會。
(三)被告王慶豐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於臺東地檢署訊問時 ,檢察官係以證人之身分訊問王慶豐,並令其具結,有該 次筆錄及結文在卷可按(見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五三號卷 十三第四十二頁背面、第四十五頁背面)。前揭證述係被 告王慶豐所為之證述,如以之做為證明被告王慶豐本人有 無犯罪之證據,即非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 為之陳述,故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第二項 之適用,被告王慶豐之辯護人前揭主張容有誤會。(四)綜上所述,被告王慶豐於偵查中所為之前揭陳述及證述, 對被告王慶豐而言,本院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案認定事實存否所引用卷內除前開證據外,所有卷 證資料(包含人證、物證、書證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與本案有關連性。又本件當事人 及辯護人就此部分審判外之陳述,均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 作成之情況,並無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 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貳、有罪部分:
甲、被告王立德部分:
訊據被告王立德矢口否認有前開犯行,辯稱:伊沒有偽證, 伊雖有說起訴書所述的那些話,但不是偽證云云。其選任辯 護人則以:被告王立德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證述與 事實相符,其幫忙遷移戶籍僅係為保住該選區得有三席議員 ,且被告王立德作證時,審判長雖在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之
五位證人黃麗燕、潘鴻志、陳宏俊、王立德、張桔祥作證前 ,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告知其等得 拒絕證言,但僅問證人潘鴻志、陳宏俊是否願意作證,卻未 問證人王立德是否願意作證,則審判長所為是否有違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非無斟酌餘地等語,為 被告王立德辯護。惟查:
(一)關於被告王立德於原審作證時,審判長未詢問其是否願意 作證,有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
⑴按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依該條文之 規定可知,僅須「告知」即可,並無須再為詢問證人「是 否要拒絕作證」,因既已「告知」,則證人即能明白其得 選擇是否要拒絕作證,且是否得以拒絕作證,僅限於證人 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關係之人有受刑事追訴或處罰部分 之事實,始得拒絕作證,非謂訊問或詰問之全部問題均得 拒絕作證,故無須再詢以是否要拒絕作證。又實務上雖常 再詢以「是否願意作證」,惟此並非法律所規定,自不得 以審判長未為此詢問即認其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 條第二項之規定,是辯護人前揭主張,容有誤會。 ⑵再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得拒絕證言者, 係以因證人之陳述,致其自己或其他親屬等關係之人「恐 」有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始得拒絕證言。即僅限於該刑 事追訴或處罰尚未開始或尚未確定者,始有適用。如其陳 述並無受刑事追訴或處罰,或其刑事追訴或處罰已經確定 者,即無該條規定適用餘地,自不得拒絕證言,仍負有據 實陳述之義務(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四0四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 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 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定有明文。是檢察 官所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時即具有形式上之確定力,如無上 開法條規定之情事,即不得撤銷緩起訴處分。本件被告王 立德與林惠就等人共同犯妨害投票罪,業經臺東地檢署檢 察官於九十五年七月三日以該署九十五年度選偵字第二一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已據被告王立德供明在卷,並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則被告王立德
本身所涉共同妨害投票罪之案件既經緩起訴確定,如於另 案作證時為真實之證述,已無所謂「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 事追訴或處罰」之情形。是其後就林惠就等人妨害投票案 件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原審法院(九十五年度選訴字 第七號)作證時供前具結就「林惠就有沒有跟你說找人遷 移戶籍的事情?」、「林惠就有沒有告訴你說她選完議員 後還要選議長?」、「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檢察官以證人 之身分訊問你,你有無說謊?」等問題作證時,因其已經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已無致使自己與其有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之危險 ,依同法條第二項規定,自不得拒絕證言。是其於前開案 件審理作證時,本不得拒絕證言,而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八十六條第二項之適用,自負有據實陳述之義務。 ⑶綜上所述,被告王立德於原審作證時,因其業經緩起訴處 分確定,法官自無需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 項之規定告知被告王立德享有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該項權 利之義務,是審判長縱未詢問其「是否要拒絕作證」,甚 或「未告知其得拒絕作證」,並無礙於其偽證犯行之成立 。
(二)依卷附關山鎮戶籍登記申請書(見該外放證物)及第十六 屆縣市議員選舉臺灣省臺東縣關山鎮中福里第八十五投票 所選舉人名冊顯示(見該外放證物第三十八頁、第六頁、 第七頁):
⑴關山鎮○○里○鄰○○路十六號:遷入王正義、王周麵、 陳志法、鄒美月、蔡耀德、沈裕隆、張靖敏、謝敏惠等八 人,有編入選舉人名冊,但未實際投票。
⑵關山鎮○○里○鄰○○路十八號:遷入郭清山一人,有編 入選舉人名冊,但未實際投票。
⑶關山鎮○○里○鄰○○路六十五號:①遷入之王乃喜、李 春榮、廖智達等三人,均有編入選舉人名冊,但均未實際 投票。②遷入之翁志雄、王乃祿、王書建等三人,均未編 入選舉人名冊;依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翁志雄早於九 十四年十月十九日即遷出至臺北縣三重市○○街一二七號 ;王乃祿早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遷出至臺北縣中和市○ ○路九九九巷七之四號;王書建早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 日遷出至臺北縣板橋市○○街一三五號三樓。
(三)依卷附關山鎮戶籍登記申請書(見該外放證物)及第十六 屆縣市議員選舉臺灣省臺東縣關山鎮里壠里第八十四投票 所選舉人名冊顯示(見該外放證物第十五頁): 關山鎮里○里○○○鄰○○路二十九號:遷入黃秋子、黃
崇榮等二人,均有編入選舉人名冊,但均未實際投票。(四)依卷附關山鎮戶籍登記申請書(見該外放證物)及第十六 屆縣市議員選舉臺灣省臺東縣關山鎮里壠里第八十三投票 所選舉人名冊顯示(見該外放證物第五十八頁、第四十四 頁、第九頁、第十頁):
⑴關山鎮里○里○○鄰○○路八十四號:遷入諶文高、張文 豐等二人,均有編入選舉人名冊,但均未實際投票。 ⑵關山鎮里○里○○鄰○○路八十二號:遷入林韋志及張澤 民等二人,均有編入選舉人名冊,但均未實際投票。 ⑶關山鎮里○里○○鄰○○路六十二號:①遷入周正寰、吳 安定、陳敏智等三人,均有編入選舉人名冊,但均未實際 投票。②遷入之張素鳳,未編入選舉人名冊,依個人遷徙 資料顯示,張素鳳早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即遷出至臺 中縣烏日鄉○○路九三0巷十七弄一號。
⑷關山鎮里○里○鄰○○路五十七號:①遷入闕雅夫、謝聰 賢、張良誌、王賢昭、王裕昌、吳春蘭、趙宴儀等七人, 均有編入選舉人名冊,但均未實際投票。②遷入之郭信孚 ,未編入選舉人名冊,但依個人遷徙資料,郭信孚早於九 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即遷出至雲林縣斗六市○○路三之十 一號。
(五)上揭遷移戶籍除謝敏惠及趙宴儀由史永樂辦理遷移戶籍外 ,其餘均由陳憲彰辦理遷戶籍(見外放證物戶籍登記申請 書臺東縣關山鎮戶政事務所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 日部分卷第四十二頁以下)。足認檢察官所舉前揭三十三 人(原判決書誤載為三十二人)確有遷移戶籍至臺東縣關 山鎮上址。
(六)被告王立德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偵查中供稱:伊是大清 公司副總經理,有承包鹿野鼎公司出資鹿鳴酒店工程,為 了支持副議長林惠就選議員,她說還要選議長所以伊全力 幫忙,這些人遷戶籍資料都是伊找來後交給臺東現場監工 林泉利(見九十四年度選偵五三號卷七第三十一頁正背面 )。再於同日以證人身分證稱:遷戶籍的資料是伊先打電 話給紀香君,告訴她會叫林泉利把資料拿給她,接下來就 由紀香君處理;副議長在去年(九十四)六月十日左右找 伊去,拜託伊說遷一些人到臺東來,選舉的時候來投票支 持她,因為伊公司承包鹿野鼎公司鹿鳴酒店工程,而且是 最大承包商,林惠就是業主,伊希望跟業主關係和諧就答 應她。林惠就交待伊把遷戶籍人頭的資料交給紀香君,由 紀香君找地方遷移,所以伊拿到資料就先打電話給紀香君 並告訴她東西會由林泉利帶到臺東交給她。林惠就要求伊
幫忙找人遷戶籍時,有說她接下來要選議長,希望得票數 高一點,所以希望伊能找人進來,...伊有要求遷戶籍 的人提供印章,但將近三分之二的人沒印章,本來要在臺 北找一家店幫沒有印章的人刻印章,但當日林泉利趕著回 臺東,所以伊把資料拿給林泉利,印章也沒有刻,後來伊 打電話給紀香君請她幫忙刻,且有將為何要遷戶籍的原因 是業主要選舉的關係告訴遷戶籍的人;是林惠就親自跟伊 要求將自己的員工和包商的員工的戶籍從外縣市遷到臺東 縣,因為她說要選議員,接下來要選議長,希望票數高一 點,選議長的時候比較好看,並說找來的人要遷到那裡由 紀香君安排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偵五三號卷七第三十五 頁至第三十七頁)。再證人林泉利於偵查中證稱:伊是大 清公司職員,並於九十四年三月至五月間在鹿野鹿鳴溫泉 酒店工地當監工,王立德曾經在伊到臺北大清公司開會時 ,指示伊將一批工人的身分證和印章交給紀香君,伊還告 訴紀香君說王立德有交待替這些工人辦遷戶口手續時伊要 陪著去,當場有另外二個男的在場,紀香君就交待伊等三 人將戶口遷到關山,在辦理遷戶籍手續時才發現有一些人 沒有印章,才找人去刻,刻了多少人伊不知道;王立德有 叫伊跟趙金龍去拜託臺東的工人在選舉時支持林惠就,不 過反應很差等語(見九十五年度偵二一七三號卷二第一四 七頁至第一五0頁)。由前開證述,足認被告王立德係受 林惠就指示,始要求員工遷移戶籍至鹿野,以便該次議員 選舉時投票支持林惠就,遂由被告王立德叫林泉利將遷移 戶籍人員資料,交付給紀香君,辦理遷徙戶籍事宜。(七)再證人張良誌等人分別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如下: ①證人張良誌於偵查中供稱:伊老板滕雲蓬說業主王立德副 總希望伊等把戶口遷到關山,參加年底選舉投票投給副議 長,遷戶籍證件是滕雲蓬及張哲明去伊住處拿的等語(見 九十五年度選偵二十號卷三第二十一頁)。再於原審證稱 :騰雲蓬叫伊把遷戶籍到臺東關山就是參加投票選舉,伊 於臺東地檢署九十五年度選偵二十號卷三第二十一頁中之 供述,如果當時有這樣講,就是有此事,因伊人在臺東, 就請張澤民到伊家去拿遷戶籍資料等語(見原審卷七第二 五五頁、第二五六頁)。
②證人張澤民於偵查中供稱:伊從來沒有在臺東縣關山鎮○ ○路八十二號住過,在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將戶籍遷到臺 東縣關山鎮,是當時的老闆滕雲蓬請伊遷的,他說因為選 舉關係,需要人頭遷到臺東,是大清公司王副總(即被告 王立德)提出遷戶籍要求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偵五三號
卷八第十六頁)。再於原審證稱:伊於偵查中有說上開的 話。伊相信當時說的比較符合當時的情形,因為偵查時的 時間點記憶比較近,現在時間這麼久,一定比較模糊等語 (見原審卷九第一0八頁、第一一0頁、第一一一頁背面 )。
③證人林韋志於偵查中供稱:伊從來沒有在臺東縣關山鎮○ ○路八十二號住過,在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從臺北將戶籍 遷到關山,是王副總(即被告王立德)跟伊老闆滕雲蓬提 起剛才李春榮講的事情(副議長人不錯又是業主,遷戶籍 後到時投票給她),伊老闆就跟員工拜託把戶籍遷過來, 伊就將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交給老闆等語(見九十四 年度選偵五三號卷八第十六頁)。再於原審證稱:對於伊 上開偵查中所為之供述沒有問題,遷過去後滕雲蓬好像從 王立德那邊聽到,還是怎樣伊不清楚,然後他有明的對遷 過去的大家講說,遷過去是為了幫某某人選舉等語(見原 審卷九第一一三頁、第一一六頁、第一一四頁)。 ④證人滕雲蓬於偵查證稱:伊拜託林韋志、張澤民、張良誌 、趙宴儀,將戶籍遷至臺東,是王立德要求遷員工戶籍至 臺東,是在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二十七日間在臺北市 ○○路與民族西路口的工地要求遷戶籍,因為伊的公司包 了大清公司的工程,王立德說副議長人不錯,伊等如果把 戶籍遷過來,會來投票的話,就可以投副議長一票,伊在 承德路及民族西路口工地將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交給 王立德,他有說遷戶籍是為了支持臺東縣副議長參選,伊 也有跟林韋志等四人說遷戶籍是為了投票支持臺東縣副議 長參選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偵五三號卷四第五十一頁至 第五十三頁)。再於原審證稱:九十四年間伊有拜託林韋 志、張澤民、張良誌、趙宴儀將戶籍從外縣市遷至臺東, 是王立德說要我們把戶籍遷過來,王立德說跟選舉有關, 可以投副議長一票。伊於九十四年度選偵五三號卷四第五 十二頁所述是實話,王立德有講找員工遷戶籍到臺東可以 投副議長一票」等語(原審卷七第二五一頁、第二五二頁 )。
⑸證人諶文高於偵查中證稱:伊從來沒有住過臺東縣關山鎮 ○○路八十四號,因為王立德在九十四年六月中伊受傷回 臺北後,跟伊說要伊把戶籍遷到臺東,他說業主人不錯, 要選議員,到時候投票支持她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偵五 三號卷六第三頁)。再於原審證稱:伊有於九十四年間有 將戶籍遷到關山鎮○○路八十四號,是王立德說副議長林 惠就她做人不錯,請伊等把戶籍遷到關山支持林惠就,大
概是選舉的事;伊在偵查中所講的是實話,沒有騙檢察官 等語(見原審卷八第二0一頁至第二0三頁)。 ⑥證人王正義於偵查中供稱:伊有包王立德的工程,王立德 說臺東的副議長人很好,他標到工程會把一些工程給伊做 ,但是要伊遷一些人到臺東來,可能的話在投票時支持副 議長,王立德說副議長人不錯,叫伊遷來投票支持她,伊 將王立德說的話告知王周麵及王裕昌等語(見九十四年度 選偵五三號卷六第一五九頁)。再於原審證稱:伊有於九 十四年十二月間將伊及太太王周麵和王裕昌的戶籍遷到關 山鎮○○路十六號,因為王立德叫伊遷戶籍;伊偵查中在 檢察官面前講的話實在等語(原審卷八第一六六頁、第一 七0頁)。
⑦證人王裕昌於偵查中證稱:王正義在臺北市○○路與民族 西路口的工地跟伊說,要伊把戶籍遷到臺東,說要支持副 議長,王正義有說是王立德交代的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 偵五三號卷四第五十一頁)。再於原審證稱:伊的業主王 正義要伊把戶籍遷到關山鎮,他說他的業主不錯,要幫他 的業主,遷到臺東是為了選舉的事。在偵查中檢察官的問 話伊應該都是照實說的等語(見原審卷八第一七九頁、第 一八一頁)。
⑧證人周正寰於偵查中證稱:大清公司的王立德副總也是德 安的副總,他來找伊說臺東這邊的選舉需要伊幫忙遷戶口 ,說要支持某個人,伊就把證件拿給蔡耀德,王立德有要 求伊在選舉時支持特定候選人等語(九十四年度選偵五三 號卷六第二頁、第三頁)。
⑨證人李春榮於偵查中供稱:王立德要伊將戶籍遷到關山, 他說副議長人不錯又是業主叫伊遷戶籍,到時投票給副議 長等語;證人王書建亦供稱:王立德有講遷戶籍是跟選舉 有關,就像李春榮剛才講的一樣(見九十四年度選偵五三 號卷八第十六頁)。
⑩證人郭青山於原審證稱:九十四年間王立德有拜託伊遷戶 籍至臺東,他說業主這邊要選舉幫忙一下,叫伊把戶籍遷 到臺東(原審卷七第二六0頁)。
⑪證人陳敏智於偵查中證稱:伊從來沒有在臺東縣關山鎮○ ○路六十二號居住過,是九十四年六月下旬王立德打電話 給伊,請伊幫忙,他說年底選舉需要人家過來幫忙投票, 拜託伊把戶籍遷到臺東,伊答應後當天就在臺中市○○路 德安購物中心把戶口名簿、印章、身分證交給大清公司工 地主任蔡耀德轉交給王立德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偵五三 號卷四第七十一頁)。再於原審證稱:伊有印象在偵查中
講:王立德打電話給伊,請伊幫忙,他說年底選舉需要人 家過來幫忙投票,拜託伊把戶籍遷到臺東,伊也答應了, 後來在德安百貨透過蔡耀德把戶籍交給王立德;伊在偵查 中都有據實回答檢察官的問話,檢察官沒有指示伊要怎麼 講,偵查中講的都實在等語(見原審卷九第十六頁、第十 七頁背面)。
⑫證人張文豐於偵查中證稱:伊不曾在關山鎮○○路八十四 號居住過,是王立德問伊要支持副議長,因伊在臺東做他 工程,所以就答應,交身分證、戶口名簿給王立德,他說 要幫伊遷戶籍來臺東,投票時要支持副議長等語(見九十 四年度選偵五三號卷四第六十九頁、第七十頁)。 ⑬證人郭信孚於偵查中證稱:伊沒有在臺東縣關山鎮○○路 五十七號住過,因為九十四年六月中旬王立德打電話給伊 ,叫伊幫他忙,他說臺東有一業主是副議長,今年要選議 員並爭取議長,希望得票數高一點,選議長比較不難,要 伊把戶籍遷到臺東,到時投副議長一票,伊答應後把身分 證等證件交給王立德等語(見九十四年選偵五三號卷四第 七十頁)。
⑭證人廖智達於偵查中證稱:伊沒有住在臺東縣關山鎮○○ 路六十五號過,因為王立德跟伊講臺東這邊工地業主年底 要選舉,叫伊等把戶籍遷到臺東,伊就把戶口名簿等資料 交給工務部副理翁志雄,王立德要求伊遷戶籍的原因是要 伊在年底選舉時支持特定人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偵五三 號卷四第七十一頁、第七十二頁)。
⑮證人黃崇榮於偵查中證稱:王立德把伊及王書建、廖智達 、翁志雄遷到臺東,王立德說副議長人不錯,請伊等把戶 籍遷過來,選舉時幫忙一下,並叫伊找幾人一起遷,因伊 找不到人就只有找到伊姊姊黃秋子遷到臺東等語(見九十 四年度選偵五三號卷四第四十九頁、第五十頁)。再於原 審證稱:王立德在工地跟伊講要支持大清公司的業主,所 以要伊等遷戶籍到臺東縣關山鎮,因伊有包他的工程就答 應,伊在偵查中所講的話都是出於伊的自由意志等語(見 原審卷第一八三頁、第一八七頁)。
⑯證人湯化奎於偵查中證稱:王立德要伊遷幾個人到臺東來 ,還說選舉時請伊支持副議長,因為副議長人還不錯,所 以伊就把媽媽王賢昭、太太吳春蘭的身分證等資料交給王 立德等語(見九十四年度選偵字五三號卷四第四十頁)。 再於原審證稱:是王立德要求伊多遷幾個人到臺東支持那 邊的業主,該業主後來知道是副議長,因伊沒有多少工人 ,只好遷伊媽媽及太太的戶籍。王立德雖沒有直接講支持
業主做什麼,但正常人都會認定是選舉,且伊在偵查中所 講的都是出自伊個人的自由意志等語(見原審卷八第一九 0頁至第一九三頁)。
⑰證人謝聰賢於偵查中證稱:伊有跟湯化奎談過被王立德要 求遷戶籍的事,王立德要求伊遷戶籍時有告訴伊臺東縣副 議長人不錯,投票時要支持她,伊不認識副議長,但在鹿 鳴溫泉酒店工作時有看過副議長;王立德在九十四年六月 下旬在臺北市○○路與民族路口的工地跟伊說,請伊等把 戶口遷到臺東,在選舉時支持副議長等語(見九十四年度 選偵字五三號卷四第四十一頁)。再於原審證稱:伊在偵 查中之證述都是出於伊的自由意志,也都是據實回答等語 (見原審卷八第一九七頁)。
⑱證人蔡耀德於偵查中證稱:伊沒有住過臺東縣關山鎮,會 遷戶籍到關山鎮是王立德叫伊遷的,他說業主是副議長, 選舉時要幫她的忙,叫伊收一些人的證件,收臺中的鄭素 鳳、周正寰、郭清山,斗六的沈裕隆夫婦、陳志法、鄒美 月、闕雅夫等人證件,王立德交待證件收好後馬上坐火車 到美麗圓山工務所拿給王立德,伊就連伊的證件一起給王 立德,王立德說選舉時要來臺東支持副議長,還交待伊要 跟周正寰他們說到時候盡可能去投票,交通和住宿另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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