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0年度,336號
PCDM,100,簡上,336,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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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俞志鵬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3 月23日
100 年度簡字第1512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102號),均提起
上訴,復經移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
9072 、9183號),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俞志鵬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俞志鵬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密碼予他 人使用,可能幫助不詳之犯罪集團隱匿真實身分以遂行詐欺 取財犯行,竟基於縱幫助他人詐欺亦不違其本意之不確定故 意,於民國99年11月29日12時許,在址設臺北縣板橋市(現 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路○ 段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前, 將其所有之汐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 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劉 經理」之成年男子。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帳戶資料後,即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致如附表 所示之鐘涵琳等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俞志鵬上開郵局帳戶,並旋遭提 領。嗣因鐘涵琳等人匯款後均未收到貨品,察覺有異,報警 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黃鈺淇袁倫浩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認定犯罪事實之各項證據,並無證據證明 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判期日時對於證據能力均未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 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取得或作成時 之一切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與本 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 之4 反面解釋及同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意旨,自得採



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俞志鵬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黃鈺淇袁倫浩、被害人鐘涵琳陳昭富、 黃一誠、蔡佳燁、陳志豪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並有被害人鐘 涵琳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查詢資料1 紙 、被害人陳昭富匯款之交易明細表1 紙、被害人黃一誠匯款 之交易明細表1 紙、告訴人黃鈺淇匯款之交易明細表1 紙、 被害人蔡佳燁匯款之交易明細表1 紙、被害人陳志豪匯款之 交易明細表2 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100 年1 月5 日基字第1001800002號函所附之被告上開郵局帳戶郵政 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與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等在卷可稽(本 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102號偵查卷宗 第31、36、39、42、45、62至64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100 年度偵字第9072號偵查卷宗第23頁參照),足認被告 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且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 ,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77號、60年臺上字第2159號判例意 旨及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 旨均可資參照。經查,被告交付其所有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 密碼等物供他人使用,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且收 受上開帳戶之不明人士利用該帳戶向被害人詐騙財物後,以 該帳戶為匯、取款之工具,詐騙被害人匯款至上開帳戶,使 其遂行詐欺取財犯行時,便於隱匿真實身分,掩飾犯行不易 遭查緝,是以被告提供帳戶之行為係對不明人士遂行詐欺取 財犯行資以助力,而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交付帳戶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 團成員向告訴人黃鈺淇袁倫浩、被害人鐘涵琳陳昭富、 黃一誠、蔡佳燁、陳志豪7 人為詐騙行為,侵害其7 人之財 產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 規定,從一重處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論及被告交 付上開帳戶而幫助不明人士詐騙被害人陳志豪得逞之事實, 惟此部分犯罪事實與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即被 告交付上開帳戶而幫助不明人士詐騙告訴人黃鈺淇袁倫浩 、被害人鐘涵琳陳昭富、黃一誠、蔡佳燁之事實),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100 年度偵字第9072號),依審判不 可分之原則,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



審究。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犯行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 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本件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查,被告雖以長期失業、求職受騙,有報案上當而警方不去 偵查為由,提起上訴,然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業 如前述。又被告所提供之上開帳戶除幫助不明人士詐欺告訴 人黃鈺淇袁倫浩、被害人鐘涵琳陳昭富、黃一誠、蔡佳 燁既遂外,亦同時幫助不明人士詐欺被害人陳志豪既遂,此 部分犯罪事實應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業如 前述,原審未及審酌於此,容有未洽,是以檢察官提起上訴 ,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予以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供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 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 使檢警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 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 難,兼衡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暨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智 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 1 │鐘涵琳│詐騙集團於不詳時間,在露天│99年11月29日│ 7100元 │
│ │ │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販賣遊│15時許 │ │
│ │ │戲機(WII)之不實廣告,並 │ │ │
│ │ │留有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供│ │ │
│ │ │聯絡之用,嗣鐘涵琳於99年11│ │ │
│ │ │月28日10時許上網瀏覽該遊戲│ │ │
│ │ │機廣告後,乃陷於錯誤下標購│ │ │
│ │ │買該商品並依指示轉帳。 │ │ │
├──┼───┼─────────────┼──────┼──────┤
│ 2 │陳昭富│詐騙集團於不詳時間,在露天│99年11月29日│ 1萬6000元 │
│ │ │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販賣手│16時33分許 │ │
│ │ │機(Apple iphone 3GS)之不│ │ │
│ │ │實廣告,並留有0000000000號│ │ │
│ │ │手機門號供作聯絡之用,嗣陳│ │ │
│ │ │昭富於99年11月29日凌晨某時│ │ │
│ │ │許上網瀏覽該手機廣告及撥打│ │ │
│ │ │上開電話後,陷於錯誤,下標│ │ │
│ │ │購買該商品並依指示轉帳。 │ │ │
├──┼───┼─────────────┼──────┼──────┤
│ 3 │黃一誠│詐騙集團於不詳時間,在露天│99年11月29日│ 1萬8120元 │
│ │ │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販賣數│21時32分許 │ │
│ │ │位相機(CANON)之不實廣告 │ │ │
│ │ │,嗣黃一誠於99年11月29日20│ │ │
│ │ │時50分許上網瀏覽該相機廣告│ │ │
│ │ │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該商│ │ │
│ │ │品並依指示轉帳。 │ │ │
├──┼───┼─────────────┼──────┼──────┤
│ 4 │黃鈺淇│詐騙集團於不詳時間,在露天│99年11月29日│ 8000元 │
│ │ │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販賣單│19時13分許 │ │
│ │ │眼相機(CANON 5D)之不實廣│ │ │
│ │ │告,並留有0000000000號手機│ │ │
│ │ │門號供作聯絡之用,嗣黃鈺淇│ │ │
│ │ │於99年11月29日10時許上網瀏│ │ │




│ │ │覽該相機廣告後,陷於錯誤,│ │ │
│ │ │下標購買該商品並依指示轉帳│ │ │
│ │ │。 │ │ │
├──┼───┼─────────────┼──────┼──────┤
│ 5 │蔡佳燁│詐騙集團於不詳時間,在奇摩│99年11月29日│ 8000元 │
│ │ │拍賣網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7時33分許 │ │
│ │ │書誤載為露天拍賣網站上),│ │ │
│ │ │虛偽刊登販賣筆記型電腦之不│ │ │
│ │ │實廣告,並留有0000000000號│ │ │
│ │ │手機門號供作聯絡之用,嗣蔡│ │ │
│ │ │佳燁於99年11月29日17時20分│ │ │
│ │ │許上網瀏覽該電腦廣告及撥打│ │ │
│ │ │上開電話後,陷於錯誤,下標│ │ │
│ │ │購買該商品並依指示轉帳。 │ │ │
├──┼───┼─────────────┼──────┼──────┤
│ 6 │袁倫浩│詐騙集團於不詳時間,在露天│99年11月29日│ 7000元 │
│ │ │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販賣手│下午某時許 │ │
│ │ │機(Sony Satio U1)之不實 │ │ │
│ │ │廣告,並留有0000000000號手│ │ │
│ │ │機門號供作聯絡之用,嗣袁倫│ │ │
│ │ │浩於99年11月28日19時10分許│ │ │
│ │ │上網瀏覽該手機廣告後,陷於│ │ │
│ │ │錯誤,下標購買該商品並依指│ │ │
│ │ │示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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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陳志豪│詐騙集團於不詳時間,在露天│99年11月29日│ 3萬元 │
│ │ │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販賣單│19時28分許 │ │
│ │ │眼相機(雙色物Nikon D7000+│ │ │
│ │ │18-105mm Kit)之不實廣告,├──────┼──────┤
│ │ │嗣陳志豪於99年11月29日某時│99年11月29日│ 4000元 │
│ │ │許上網瀏覽該相機廣告後陷於│19時35分許 │ │
│ │ │錯誤,下標購買該商品並依指│ │ │
│ │ │示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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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