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06年度,263號
TPHM,106,聲再,263,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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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26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博舜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訴字
第116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 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 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 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 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 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博舜雖於民國106年6月12日 提出聲請再審狀,表明對於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61號確 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 ,其聲請程序顯違背規定,且無須命其補正,爰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許仕楓
官王屏夏
法 官胡宗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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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