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06年度,260號
TPHM,106,聲再,260,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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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26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博舜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
訴字第138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 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 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最高法院 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 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博舜雖於民國106年6月12日 提出聲請再審狀,於書狀中陳明對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8 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揆諸 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應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 正,爰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胡宗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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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