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親字第30號
原 告 SAEWOO,TH.
法定代理人 SAEWOO,JA.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代理人 林蕙姿
被 告 陳柏超
特別代理人 陳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一
00年七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SAEWOO,THATECHO(即陳志剛,男、民國○○○年○○月○○日生)與被告陳柏超(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如被告 同意者,或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 訴訟之終結者,則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 一項第一、二、七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聲明 請求:「被告應認領原告為其子。」嗣於訴訟中(一00年 七月二十七日)變更聲明為:「確認原告與被告之親子關係 存在。」核其變更,係就同一基礎事實所為之請求,且不甚 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而被告對原告訴之變更亦表示 無意見,揆諸前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 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為在泰國曼谷設廠之台商,未有 任何婚姻記錄,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因業務往來認識原告之母 SAEWOO,JARIYA(即鄔家香),進而交往相戀,雙方並於九 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泰國曼谷舉行婚禮宴客,但未依泰國 法律辦理結婚登記,故無配偶關係。嗣原告之母於九十八年 十一月十四日生下原告,並在泰國辦理出生申報。原告出生 後,原告之母與被告均有共識將原告送回台灣定居及接受教 育,原本計劃利用一00年四月八日起泰國之新年假期抽空 返台,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原告之登記,詎被告竟於同年 月七日在泰國曼谷之公司發生出血性腦中風,經送醫急救, 病情稍微穩定後,在被告家人安排護送下,連同原告於同年 月十六日搭機返台,入院開刀治療,迄今被告雖恢復自主呼 吸,惟仍神智昏迷,致無法辦理認領手續,惟原告自出生即 受被告撫育,為此請求准予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存
在等語。
三、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對原告之請求及血 緣鑑定報告均無意見。原告自出生後即受被告撫育等語。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生證明書(含中文譯本、英 文譯本、泰文)、護照、簽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 證明書、親子鑑定結果(以上均為影本)及戶籍謄本、照片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件為證。依前揭鑑定結果報告書記載 :「親子關係指數(CPI)為857704.00000000;親子關係概 率(PP)為99.00000000%。結論:根據DNA標記之分析結果, 無法排除陳柏超與SAEWOO,THATECHO的親子關係」等語;另前 揭診斷證明書亦記載;「經DNA比對,陳柏超(假定父親)與 SAEWOO,THATECHO(小孩)之間,彼此血緣標誌吻合,具親子 關係」等語,而原告自幼受被告撫育之事實,亦為兩造所不 爭執。綜上所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五、按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 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 ,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 之本國法。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一00年五月 二十六日施行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次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之子女經 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本件認領人即被告為我國人民,且原告自出生時即受被告 撫育,被告並有認領之意思,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依上開規 定,應認被告已認領原告成立,亦無疑義。
六、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此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 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 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 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件被告已認領原告,有如前述,惟因 戶籍未登記原告為被告之子女之故,兩造間因親子關係所生 之扶養、繼承等私法上權利義務存否即不明確,此等法律關 係有無即有不安之狀態,並得以確認判決除去,原告應有即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得起訴請求確認。從而原告提 起本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存在,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第七十八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