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10號原 告 張文全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光燦、陳家旺、陳家寶、陳家平、陳家正、陳松、陳家明、陳家進、葉春發、陳林嬌妹、邱金山、鍾陳次妹、徐陳銀珠、謝陳桂賢、陳金春、唐春梅、鄭武光、陳家順、陳秀琴、陳家榮、陳家江、許有輝、許振榮、許振銘、周淑惠、洪昭碧、郭彭美智、蔡秀、郭榮福、孫崇耀、陳家樂、陳玉琴、陳玉桂、羅愛玲、陳家緯、陳家雄、陳秀美、陳珮珉、陳金蘭、陳家成、陳家棟、林其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劉新娟、吳忠信、吳忠義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 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伍佰玖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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