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710號
SCDV,100,補,710,201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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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   告 張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光燦陳家旺陳家寶陳家平陳家正、陳
松、陳家明陳家進葉春發陳林嬌妹邱金山鍾陳次妹
徐陳銀珠謝陳桂賢陳金春唐春梅鄭武光陳家順、陳秀
琴、陳家榮陳家江、許有輝、許振榮許振銘、周淑惠、洪昭
碧、郭彭美智、蔡秀、郭榮福孫崇耀陳家樂、陳玉琴、陳玉
桂、羅愛玲陳家緯陳家雄、陳秀美、陳珮珉、陳金蘭、陳家
成、陳家棟林其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劉新娟吳忠信、吳
忠義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 1項第3款規定
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伍佰
玖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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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