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52 、
1909、2112、2882號及98年度蒞追字第4 號追加起訴書、98年度
蒞字第2539號補充理由書),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辰○○共同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①至②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經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 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則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 ,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 法第310 條之2 之準用同法第454 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 ,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 以簡略方式為之,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構成犯罪事實:
㈠辰○○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 1 月2 日以93年度少連易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緩刑3 年,嗣經撤銷緩刑,並經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2 月 又15日,96年9 月14日易科罰金甫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 竟自97年4 、5 月間起至同年9 月間止加入,而與徐國威( 經本院另以98年度易緝字第62號審結)或吳偉金(經本院另 以99年度易緝字第10號審結)或黃居文(經本院另以98年度 易字第173 、405 、501 號案件審結),分別與大陸地區年 籍真實姓名均不詳綽號「小妤」之成年女子,或與綽號「小 鄭」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共組兩岸詐欺集團,由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負責反覆撥 打電話到臺灣,隨機詐騙不特定之人,並在臺灣尋找車手( 即提款及收取帳戶之人)依指示到快遞公司領取人頭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等物,再持以提領詐得之款項後,將之匯入大 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帳戶內,作為該詐欺集團最後 收尾之動作。其等謀議既定後,即由黃居文尋找車手,再相 續找來陳亞駿(經本院另以98年度易字第173 、405 、501
號案件審結)、陳威榤(經本院另以98年度易緝第55號案件 審結)、廖盈泓(經本院另以98年度易緝字第54號案件審結 )等人,分別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車手等職務,均與大陸 地區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共謀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辰○○ 、徐國威共同先行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詐稱如要應徵工作 ,需先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使如附表一所示 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渠等申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供給辰○○、徐國威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之後再與其他人所 取得之帳戶存摺等資料交予黃居文或吳偉金,由黃居文將該 人頭帳戶通報在大陸地區綽號「小妤」,或由吳偉金將該人 頭帳戶通報在大陸地區綽號「小鄭」,以供綽號「小妤」、 「小鄭」等人做為其等之詐騙工具,又依「小妤」或「小鄭 」之指示,由黃居文、陳威榤、陳亞駿、辰○○、徐國威、 廖盈泓等人,分別自其等加入該詐騙集團之日起,各組成小 集團,由身在大陸地區綽號「小妤」或「小鄭」撥打電話予 附表二、附表三之被害人,分別以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詐 騙方式,如援交詐騙或網路、電視購物詐騙、扣款詐騙、冒 充檢察官詐騙……等方式,詐騙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被 害人(其中針對同一被害人密集詐騙,乃基於接續犯意,詳 細之被害人姓名、詐騙時間、詐騙金額、詐騙使用之金融機 構帳號均詳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 錯誤而將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匯入前開人頭帳戶。 俟綽號「小妤」或「小鄭」等人確認被害人將遭受詐騙之款 項匯入後,便以傳送簡訊或撥打行動電話之方式通知黃居文 或吳偉金等人,黃居文、吳偉金再分別指示陳威榤、陳亞駿 、辰○○、徐國威、廖盈泓等人充當車手前往領取人頭帳戶 內詐得之款項。提領所詐得之款項後,再由黃居文或吳偉金 扣除其自己與陳威榤、陳亞駿、辰○○、徐國威、廖盈泓等 人之酬勞後,將所餘款項存入綽號「小妤」或「小鄭」指定 之帳戶,由綽號「小妤」、「小鄭」另行就該等贓款進行分 配。而經黃居文或吳偉金及其他車手將詐騙所得款項匯入後 ,乃依綽號「小妤」或「小鄭」之指示,將該等贓款匯往其 他帳戶,作為該等詐欺集團最後之收尾動作。
㈡嗣經警循線監聽追查後,於97年10月21日發動搜索,而分別 於①在桃園縣平鎮市○○路155 號13樓查獲辰○○、徐國威 ,並扣得「阿全」所有交其等供犯罪所用之行動電話2 支( IMEI:000000000000 000號、000000000000000 號);②在 桃園縣平鎮市○○路○ 段454 巷11弄8 號查獲陳亞駿所有供 犯罪用之行動電話1 支(IMEI:00000000000000號),始查 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名稱:
㈠被害人寅○○、辛○○、F○○、酉○○、亥○○、陳英彥 、癸○○、丑○○、李政賢、天○○、丙○○、午○○、C ○○、宙○○、戌○○、子○○、戊○○、黃○○、地○○ 、宇○○、巳○○、申○○、卯○○、己○○、乙○○、丁 ○○、甲○○、未○○、玄○○、壬○○、B○○、E○○ 、D○○、A○○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共同被告黃居文、陳威榤、陳亞駿、徐國威、廖盈泓、吳偉 金等人之證述。
㈢監聽譯文及附表一至附表三證據欄之證據。
㈣扣案如附表四之物品。
㈤被告辰○○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辰○○所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 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犯如附表二編號㈠、㈢、㈤、㈥;附表三編號⒈、⒉、 ⒋、⒌、⒎、⒏、⒐、⒑、⒒、⒓、⒖、⒚、⒛等所示詐欺 集團多次以電話向各該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行騙,使各該編號 所示同一被害人接續多次匯款入各該帳戶,係基於同一詐欺 取財之犯意,為完成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而於緊接之密接 時間內,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接續為之,各均為接續犯,係實 質上一罪,應各僅成立一個詐欺取財罪。
㈢又本件被告加入吳偉金、黃居文等人所組成詐騙集團之日起 ,參與詐欺所犯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各該詐欺取財罪,係 擔任蒐集帳戶及領取贓款等任務,均係以自己參與犯罪之意 思為之,應與各該欄位所示之參與者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自加入本件詐騙集團之日起,參與詐欺所犯如附表一、 二、三所示各該詐欺取財罪,係為滿足各次之財產利益,應 為犯意各別,且每次詐欺行為,被害人均不相同,手法亦有 差異,均為各自獨立之行為,具獨立性,並無密切不可分之 關係,分別獨立構成一詐欺取財罪,均應予分論併罰。 ㈤查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5年1 月 2 日以93年度少連易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緩刑 3 年,嗣經撤銷緩刑,並經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 日,96年9 月14日易科罰金甫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參,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為國中畢業,有裝潢專長,家中有2 名子女待撫 養,且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為謀取不法利益,
竟參與詐欺集團,為詐欺集團蒐集帳戶、提領詐騙款項等分 工行為,以前揭不法手段詐騙無防備心之被害人等之款項, 令被害人等之辛苦所得瞬間化為泡影,且求償無門,造成社 會上詐欺取財犯罪橫行,對社會治安影響甚鉅,更有礙金融 秩序,且使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感蕩然無存,人人聞電話詐欺 色變,徒增社會成本,且其等之行為對個別被害人造成財產 上之損害及心理上之傷害非輕,惡性甚深,又本件遭查獲之 被害人甚多,被告係應邀加入並聽命其等之指示行事等情, 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於犯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 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載之刑,並合併定 其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㈦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 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而附表四編號①扣案之物 ,係綽號「阿全」所有之物,交予被告徐國威、辰○○用以 詐騙之用,業據被告徐國威、辰○○分別準備程序中供明在 卷;附表四編號②扣案之物,係被告陳亞駿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陳亞駿供明在卷,在其共同責任範圍,依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分別在如附表一、二、三 所示之各項宣告刑內併予宣告沒收之。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
㈡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葉建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附表一:(辰○○等人詐騙他人金融帳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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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被害時間│遭騙取之金融帳戶 │詐騙參與者│收取者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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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寅○○│97年9 月│國泰世華銀行帳號:│徐國威 │不詳 │
│ │ │5 日某時│000-000000000000號│辰○○ │ │
│ │ │許。 │。 │黃居文 │ │
│ │ │ │ │小妤 │ │
│ ├─┬─┴────┴─────────┴─────┴────┤
│ │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7年10月27日(97)國世銀北桃園字第271 │
│ │據│號函送之寅○○上開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參彰化縣│
│ │ │警察局田中分局田警分偵字第號卷宗二第240 頁至第246頁) │
│ │ │。 │
│ ├─┼───────────────────────────┤
│ │主│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文│表四編號①所示之物沒收之。 │
├─┼─┴─┬────┬─────────┬─────┬────┤
│㈡│辛○○│97年5 月│第一銀行北桃園分行│徐國威 │徐國威 │
│ │ │間某日。│帳號:000-00000000│辰○○ │ │
│ │ │ │820 號 │黃居文 │ │
│ │ │ │ │小妤 │ │
│ ├─┬─┴────┴─────────┴─────┴────┤
│ │證│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分行97年10月24四日一北桃字第00650 號函│
│ │據│送之辛○○上開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參彰化縣警察│
│ │ │局田中分局田警分偵字第號卷宗三第4 頁至第7 頁)。 │
│ ├─┼───────────────────────────┤
│ │主│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文│表四編號①所示之物沒收之。 │
├─┼─┴─┬────┬─────────┬─────┬────┤
│㈢│F○○│97年4 月│日盛銀行帳號:815-│徐國威 │辰○○ │
│ │ │底某日。│00000000000000號、│辰○○ │ │
│ │ │ │安泰銀行帳號:0192│黃居文 │ │
│ │ │ │0000000000號。 │小妤 │ │
│ ├─┬─┴────┴─────────┴─────┴────┤
│ │證│F○○上開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參彰化縣警察局│
│ │據│田中分局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卷宗第30頁至第31頁、│
│ │ │第33頁、第34頁)。 │
│ ├─┼───────────────────────────┤
│ │主│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文│表四編號①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二:(被害人表- 即98蒞追第4 號起訴書附表二之部分)┌─┬───┬────┬────┬───┬────┬────┬───────┐
│編│被害人│被害時間│詐騙方式│參與詐│匯款金額│人頭帳戶│認定屬被告使用│
│號│ │ │ │騙者 │(新臺幣)│ │之人頭帳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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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酉○○│97年5 月│援交詐騙│黃居文│2 萬6000│辛○○第│黃居文通聯譯文│
│ │ │31日晚上│。 │陳威榤│元。 │一銀行北│0000000000(97│
│ │ │8 時36分│ │徐國威│ │桃園分行│年5 月30日)警 │
│ │ │許。 │ │辰○○│ │帳號2725│卷第216 頁。 │
│ │ │ │ │小妤 │ │0000000 │ │
│ │ │ │ │ │ │。 │ │
│ │ ├────┼────┼───┼────┼────┼───────┤
│ │ │97年5 月│同上。 │同上。│1000元。│同上。 │同上。 │
│ │ │31日晚上│ │ │ │ │ │
│ │ │8 時37分│ │ │ │ │ │
│ │ │許。 │ │ │ │ │ │
│ ├─┬─┴────┴────┴───┴────┴────┴───────┤
│ │證│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參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警分偵字│
│ │據│第0000000000號卷第369 頁)。 │
│ ├─┼─────────────────────────────────┤
│ │主│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①所│
│ │文│示之物沒收之。 │
├─┼─┴─┬────┬────┬───┬────┬────┬───────┤
│㈡│亥○○│97年5 月│網路購物│黃居文│2000元。│同上。 │同上。 │
│ │ │31日晚上│詐騙。 │陳威榤│ │ │ │
│ │ │7 時3 分│ │徐國威│ │ │ │
│ │ │許。 │ │辰○○│ │ │ │
│ │ │ │ │小妤 │ │ │ │
│ ├─┬─┴────┴────┴───┴────┴────┴───────┤
│ │證│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人頭帳戶個資檢視表各1 份(參彰化縣警│
│ │據│察局田中分局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71 頁、第372 頁)。 │
│ ├─┼─────────────────────────────────┤
│ │主│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①所│
│ │文│示之物沒收之。 │
├─┼─┴─┬────┬────┬───┬────┬────┬───────┤
│㈢│陳英彥│97年8 月│援交詐騙│黃居文│2 萬9979│安泰商銀│同次詐騙匯出之│
│ │ │14日下午│。 │陳威榤│元。 │通化分行│其他人頭帳戶。│
│ │ │3 時26分│ │陳亞駿│ │帳號0322│ │
│ │ │許。 │ │徐國威│ │00000000│ │
│ │ │ │ │辰○○│ │00。 │ │
│ │ │ │ │蔣旻哲│ │ │ │
│ │ │ │ │廖盈泓│ │ │ │
│ │ │ │ │小妤 │ │ │ │
│ │ ├────┼────┼───┼────┼────┼───────┤
│ │ │97年8 月│同上。 │同上。│9 萬8000│邱玉嬌渣│黃居文通聯譯文│
│ │ │14日下午│ │ │元。 │打楊梅分│0000000000(97│
│ │ │4 時1 分│ │ │ │行帳號02│年8 月13日)警│
│ │ │許。 │ │ │ │00000000│卷第225 頁。 │
│ │ │ │ │ │ │3410。 │ │
│ │ ├────┼────┼───┼────┼────┼───────┤
│ │ │97年8 月│同上。 │同上。│1000元。│同上。 │同上。 │
│ │ │14日下午│ │ │ │ │ │
│ │ │4 時4 分│ │ │ │ │ │
│ │ │許。 │ │ │ │ │ │
│ │ ├────┼────┼───┼────┼────┼───────┤
│ │ │97年8 月│同上。 │同上。│9017元。│同上。 │同上。 │
│ │ │14日下午│ │ │ │ │ │
│ │ │4 時33分│ │ │ │ │ │
│ │ │許。 │ │ │ │ │ │
│ │ ├────┼────┼───┼────┼────┼───────┤
│ │ │97年8 月│同上。 │同上。│2 萬0101│同上。 │同上。 │
│ │ │14日下午│ │ │元。 │ │ │
│ │ │5 時29分│ │ │ │ │ │
│ │ │許。 │ │ │ │ │ │
│ ├─┬─┴────┴────┴───┴────┴────┴───────┤
│ │證│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據│3 紙、臺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表1 紙(參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警分偵字│
│ │ │第0000000000號卷第401 頁至第403 頁)。 │
│ ├─┼─────────────────────────────────┤
│ │主│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①、│
│ │文│②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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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癸○○│97年8 月│色情詐騙│黃居文│1 萬5000│同上。 │同上。 │
│ │ │10日凌晨│。 │陳威榤│元。 │ │ │
│ │ │1 時28分│ │陳亞駿│ │ │ │
│ │ │許。 │ │徐國威│ │ │ │
│ │ │ │ │辰○○│ │ │ │
│ │ │ │ │蔣旻哲│ │ │ │
│ │ │ │ │廖盈泓│ │ │ │
│ │ │ │ │小妤 │ │ │ │
│ ├─┬─┴────┴────┴───┴────┴────┴───────┤
│ │證│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人頭帳戶個資檢視表1 紙(參彰化縣│
│ │據│警察局田中分局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06 頁、第407 頁)。 │
│ ├─┼─────────────────────────────────┤
│ │主│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①、│
│ │文│②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㈤│丑○○│97年8 月│電視購物│黃居文│1 萬1983│吳瑞文板│黃居文通聯譯文│
│ │ │16日下午│設定詐騙│陳威榤│元。 │信商銀桃│0000000000(97│
│ │ │5 時15分│。 │陳亞駿│ │園分行帳│年8 月13日)警│
│ │ │許。 │ │徐國威│ │號030350│卷第225 頁。 │
│ │ │ │ │辰○○│ │00000000│ │
│ │ │ │ │蔣旻哲│ │。 │ │
│ │ │ │ │廖盈泓│ │ │ │
│ │ │ │ │小妤 │ │ │ │
│ │ ├────┼────┼───┼────┼────┼───────┤
│ │ │97年8 月│同上。 │同上。│1 萬4914│同上。 │同上。 │
│ │ │16日晚上│ │ │元。 │ │ │
│ │ │6 時32分│ │ │ │ │ │
│ │ │許。 │ │ │ │ │ │
│ ├─┬─┴────┴────┴───┴────┴────┴───────┤
│ │證│大眾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紙、人頭帳戶個資檢視│
│ │據│表1 紙(參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12 頁、│
│ │ │第414 頁)。 │
│ ├─┼─────────────────────────────────┤
│ │主│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①、│
│ │文│②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㈥│庚○○│97年8 月│交友詐騙│黃居文│1萬元。 │同邱玉嬌│同邱玉嬌前開帳│
│ │(起訴│14日晚上│。 │陳威榤│ │前開帳戶│戶。 │
│ │書誤載│8 時36分│ │陳亞駿│ │。 │ │
│ │為李政│許。 │ │徐國威│ │ │ │
│ │賢) │ │ │辰○○│ │ │ │
│ │ │ │ │蔣旻哲│ │ │ │
│ │ │ │ │廖盈泓│ │ │ │
│ │ │ │ │小妤 │ │ │ │
│ │ ├────┼────┼───┼────┼────┼───────┤
│ │ │97年8 月│同上。 │同上。│1萬元。 │楊廷育臺│黃居文通聯譯文│
│ │ │15日晚上│ │ │ │北富邦三│0000000000(97│
│ │ │7 時59分│ │ │ │重分行。│年8 月13日)警│
│ │ │許。 │ │ │ │ │卷第225 頁。 │
│ ├─┬─┴────┴────┴───┴────┴────┴───────┤
│ │證│渣打銀行、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紙、人頭帳戶個資檢視│
│ │據│表1 紙(參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20 頁、│
│ │ │第421 頁)。 │
│ ├─┼─────────────────────────────────┤
│ │主│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①、│
│ │文│②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附表三:(被害人表-即98偵字252、1909、2112、2882號起訴 書附表四、98蒞字第2539號理由書附表四 之部分)
┌─┬───┬────┬────┬───┬────┬─────────┐
│編│被害人│被害時間│詐騙方式│參與詐│匯款金額│人頭帳戶 │
│號│ │ │ │騙者 │(新臺幣)│ │
├─┼───┼────┼────┼───┼────┼─────────┤
│⒈│天○○│97年7 月│扣款詐騙│徐國威│3萬元。 │中國信託帳號107531│
│ │ │30日晚上│。 │辰○○│ │686838(關光輝)。│
│ │ │10時53分│ │廖盈泓│ │ │
│ │ │許。 │ │黃居文│ │ │
│ │ │ │ │陳亞駿│ │ │
│ │ │ │ │陳威榤│ │ │
│ │ │ │ │小妤 │ │ │
│ │ ├────┼────┼───┼────┼─────────┤
│ │ │97年7 月│同上。 │同上。│3萬元。 │同上。 │
│ │ │30日晚上│ │ │ │ │
│ │ │10時55分│ │ │ │ │
│ │ │許。 │ │ │ │ │
│ │ ├────┼────┼───┼────┼─────────┤
│ │ │97年7 月│同上。 │同上。│3萬元。 │同上。 │
│ │ │30日晚上│ │ │ │ │
│ │ │10時58分│ │ │ │ │
│ │ │許。 │ │ │ │ │
│ │ ├────┼────┼───┼────┼─────────┤
│ │ │97年7 月│同上。 │同上。│9900元。│同上。 │
│ │ │30日晚上│ │ │ │ │
│ │ │11時1 分│ │ │ │ │
│ │ │許。 │ │ │ │ │
│ │ ├────┼────┼───┼────┼─────────┤
│ │ │97年7 月│同上。 │同上。│100元。 │同上。 │
│ │ │30日晚上│ │ │ │ │
│ │ │11時2 分│ │ │ │ │
│ │ │許。 │ │ │ │ │
│ ├─┬─┴────┴────┴───┴────┴─────────┤
│ │證│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5 紙(參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
│ │據│田警分偵字第號卷宗三第141 頁)。 │
│ ├─┼──────────────────────────────┤
│ │主│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
│ │文│號①、②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⒉│丙○○│97年4 月│電視購物│徐國威│2 萬9989│荷蘭銀行帳號340100│
│ │ │13晚上9 │詐騙。 │辰○○│元。 │0000000。 │
│ │ │時28分許│ │小妤 │ │ │
│ │ │。 │ │ │ │ │
│ │ ├────┼────┼───┼────┼─────────┤
│ │ │97年4 月│同上。 │同上。│2 萬2000│華南銀行帳號244200│
│ │ │13日晚上│ │ │元。 │146737(陳朝民)。│
│ │ │10時45分│ │ │ │ │
│ │ │許。 │ │ │ │ │
│ │ ├────┼────┼───┼────┼─────────┤
│ │ │97年4 月│同上。 │同上。│1000元。│同上。 │
│ │ │13日晚上│ │ │ │ │
│ │ │10時52分│ │ │ │ │
│ │ │許。 │ │ │ │ │
│ ├─┬─┴────┴────┴───┴────┴─────────┤
│ │證│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
│ │據│明細表1紙(參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警分偵字第號卷宗三第144頁│
│ │ │)。 │
│ ├─┼──────────────────────────────┤
│ │主│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
│ │文│號②所示之物沒收之。 │
├─┼─┴─┬────┬────┬───┬────┬─────────┤
│⒊│午○○│97年6 月│朋友詐騙│徐國威│3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201200│
│ │ │25日上午│。 │辰○○│ │369019(陳賢福)。│
│ │ │10時10分│ │黃居文│ │ │
│ │ │許。 │ │陳威榤│ │ │
│ │ │ │ │小妤 │ │ │
│ ├─┬─┴────┴────┴───┴────┴─────────┤
│ │證│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單1 紙(參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警分偵字│
│ │據│第號卷宗三第153頁)。 │
│ ├─┼──────────────────────────────┤
│ │主│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四編│
│ │文│號①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⒋│C○○│97年6 月│朋友詐騙│徐國威│5萬元。 │同上。 │
│ │ │25日某時│。 │辰○○│ │ │
│ │ │許。 │ │黃居文│ │ │
│ │ │ │ │陳威榤│ │ │
│ │ │ │ │小妤 │ │ │
│ │ ├────┼────┼───┼────┼─────────┤
│ │ │97年6 月│同上。 │同上。│2萬元。 │同上。 │
│ │ │26日中午│ │ │ │ │
│ │ │12時46分│ │ │ │ │
│ │ │許。 │ │ │ │ │
│ ├─┬─┴────┴────┴───┴────┴─────────┤
│ │證│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
│ │據│聯各1 紙(參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警分偵字第號卷宗三第157 頁│
│ │ │)。 │
│ ├─┼──────────────────────────────┤
│ │主│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
│ │文│號①所示之物沒收之。 │
├─┼─┴─┬────┬────┬───┬────┬─────────┤
│⒌│宙○○│97年9 月│援交詐騙│徐國威│1 萬3966│樹林鎮前街郵局帳號│
│ │ │30日某時│。 │辰○○│元。 │00000000000000(張│
│ │ │許。 │ │黃居文│ │永照)。 │
│ │ │ │ │小妤 │ │ │
│ │ ├────┼────┼───┼────┼─────────┤
│ │ │97年9 月│同上。 │同上。│1 萬5996│同上。 │
│ │ │30日某時│ │ │元。 │ │
│ │ │許。 │ │ │ │ │
│ │ ├────┼────┼───┼────┼─────────┤
│ │ │97年10月│同上。 │同上。│3萬元。 │同上。 │
│ │ │1 日某時│ │ │ │ │
│ │ │許。 │ │ │ │ │
│ ├─┬─┴────┴────┴───┴────┴─────────┤
│ │證│被害人宙○○郵局存摺往來明細1 紙(參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警│
│ │據│分偵字第號卷宗三第162 頁)。 │
│ ├─┼──────────────────────────────┤
│ │主│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
│ │文│號①所示之物沒收之。 │
├─┼─┴─┬────┬────┬───┬────┬─────────┤
│⒍│戌○○│97年6 月│監管詐騙│徐國威│40萬元。│合作金庫帳號537776│
│ │ │23日某時│。 │辰○○│ │0000000 (鐘文傑)│
│ │ │許。 │ │黃居文│ │。 │
│ │ │ │ │陳威榤│ │ │
│ │ │ │ │小妤 │ │ │
│ ├─┬─┴────┴────┴───┴────┴─────────┤
│ │證│華泰銀行跨行匯款回單1 紙(參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警分偵字第│
│ │據│號卷宗三第166 頁)。 │
│ ├─┼──────────────────────────────┤
│ │主│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四編│
│ │文│號①所示之物沒收之。 │
├─┼─┴─┬────┬────┬───┬────┬─────────┤
│⒎│子○○│97年5 月│援交詐騙│徐國威│2 萬9033│郵局帳號0000000000│
│ │ │15日晚上│。 │辰○○│元。 │640。 │
│ │ │11時3 分│ │黃居文│ │ │
│ │ │許。 │ │小妤 │ │ │
│ │ ├────┼────┼───┼────┼─────────┤
│ │ │97年5 月│同上。 │同上。│2 萬1983│同上。 │
│ │ │16日凌晨│ │ │元。 │ │
│ │ │零時8 分│ │ │ │ │
│ │ │許。 │ │ │ │ │
│ │ ├────┼────┼───┼────┼─────────┤
│ │ │97年5 月│同上。 │同上。│2 萬5000│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5│
│ │ │16日凌晨│ │ │元。 │00000000000 (洪健│
│ │ │3 時7 分│ │ │ │峰)。 │
│ │ │許。 │ │ │ │ │
│ │ ├────┼────┼───┼────┼─────────┤
│ │ │97年5 月│同上。 │同上。│2 萬7000│同上。 │
│ │ │16日凌晨│ │ │元。 │ │
│ │ │3 時9 分│ │ │ │ │
│ │ │許。 │ │ │ │ │
│ ├─┬─┴────┴────┴───┴────┴─────────┤
│ │證│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 紙、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 │據│交易明細表1 紙(參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警分偵字第號卷宗三第│
│ │ │171頁至第174頁)。 │
│ ├─┼──────────────────────────────┤
│ │主│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
│ │文│號①所示之物沒收之。 │
├─┼─┴─┬────┬────┬───┬────┬─────────┤
│⒏│戊○○│97年5 月│網路購物│徐國威│2 萬9989│華泰銀行帳號226100│
│ │ │16日晚上│詐騙。 │辰○○│元。 │0000000 (洪健峰)│
│ │ │8 時29分│ │黃居文│ │。 │
│ │ │許。 │ │小妤 │ │ │
│ │ ├────┼────┼───┼────┼─────────┤
│ │ │97年5 月│同上。 │同上。│9 萬9000│第一銀行帳號243503│
│ │ │16日晚上│ │ │元。 │04352。 │
│ │ │9 時25分│ │ │ │ │
│ │ │許。 │ │ │ │ │
│ │ ├────┼────┼───┼────┼─────────┤
│ │ │97年5 月│同上。 │同上。│1000元。│同上。 │
│ │ │16日晚上│ │ │ │ │
│ │ │9 時28分│ │ │ │ │
│ │ │許。 │ │ │ │ │
│ ├─┬─┴────┴────┴───┴────┴─────────┤
│ │證│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據│明細表2 紙(參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警分偵字第號卷宗三第177 │
│ │ │頁)。 │
│ ├─┼──────────────────────────────┤
│ │主│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