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05年度,10號
LCDV,105,簡,10,2017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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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陳家順 
即 被 告 陳家明 
      陳家鵡 
      陳賽金 
      陳賽玉 
      陳賽萍 
      陳楨亞 
      陳杰閎 
兼上八人共
同 訴 訟
代 理 人 陳家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梅家樹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美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經查,依附表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其起訴
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00元,故起訴時
訴訟標的價額為111,856元(即附表所示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
方公尺200元×面積共559.28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附表
┌──┬─────────────────┬───────┬────┐
│編號│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
├──┼─────────────────┼───────┼────┤
│1  │連江縣○○鄉○○段00000號     │17.14     │地目:雜 │
├──┼─────────────────┼───────┼────┤
│2  │連江縣○○鄉○○段000號      │37.16     │地目:林 │
├──┼─────────────────┼───────┼────┤
│3  │連江縣○○鄉○○段000號      │105.85    │地目:雜 │
├──┼─────────────────┼───────┼────┤
│4  │連江縣○○鄉○○段000號      │229.49    │地目:雜 │
├──┼─────────────────┼───────┼────┤
│5  │連江縣○○鄉○○段000號      │161.1     │地目:墓 │
├──┼─────────────────┼───────┼────┤
│6  │連江縣○○鄉○○段00000號     │8.54     │地目: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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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