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1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玉青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 杜勤淑相對人(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代 理 人 官小琪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 楊景鈞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 廖祈忠相對人(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 陳哲彥相對人(即債權人) 友邦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 黃晟豪相對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林雅雯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間清算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改分案號後為九十九年度消債清字第一一三號)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清算程序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開始並同時終止」。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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