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9年度,113號
TCDV,99,消債清,113,2010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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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11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玉青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杜勤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代 理 人 官小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景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廖祈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哲彥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友邦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晟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雅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清算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改分
案號後為九十九年度消債清字第一一三號)所為裁定,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清算程序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開始並同時終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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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