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3532號
TCDM,97,訴,3532,2010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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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5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辛酉
      何堯政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銘釗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
偵字第14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辛酉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何堯政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
犯罪事實
一、蔡辛酉自民國91年3月20日至94年7月31日止擔任經濟部工業 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下稱「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主 任,負責綜理、督導該服務中心各項業務;何堯政係該服務 中心技術員,負責辦理公共設施管理維護暨擔任小額採購案 件之承辦請購需求人;白燿春及張素丹係該服務中心組員, 白燿春自92年1月至4月止、張素丹則自92年5月1日至94年12 月28日止,先後擔任總務工作,負責該服務中心小額採購案 件之承辦採購人;孫瑞桃亦係該服務中心組員,自93年3月 16日起主辦會計業務,負責彙整年度經費、預算概算決算、 製作經費收支月報表等工作。渠等5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國 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後3人均業經檢察 官另為緩起訴處分)。而劉嘉炎係「優美佳交通工程行」( 下稱「優美佳工程行」,係於87年3月9日核准設立;與卷內 所稱業於87年3月16日歇業、解散之「優美佳企業有限公司 」不同,登記負責人均為劉嘉炎)、「元上億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元上億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劉嘉炎之長媳鍾惠 雲)、「勝利凱交通工程行」之實際負責人;周玲梅係「信 帆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信帆公司」)、「偉明油漆行」 之實際負責人(劉嘉炎周玲梅均經本院先行判決確定在案 );蕭位翰係「友禾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友禾公司 」)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莊文烈係「聖俐機電工程顧問有 限公司」(下稱「聖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莊文烈之妻謝 美春)、「聖利水電行」之實際負責人;陳唐淑祐係「先鋒 園藝有限公司」(下稱「先鋒公司」)、「勁揚景觀有限公



司」(下稱「勁揚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陳唐淑祐之子陳弘 儒)之實際負責人(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3人均由檢 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
二、緣自92年1月1日起至93年12月31日止,「大里工業區服務中 心」主任蔡辛酉及技術員何堯政2人因與廠商劉嘉炎、周玲 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熟識,且頗有私交,詎 蔡辛酉何堯政2人竟與無公務員身份之劉嘉炎周玲梅、 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5人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明知 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蔡 辛酉指示何堯政負責辦理92年度及93年度「大里工業區服務 中心」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 )之採購案件(下稱小額採購案件);渠2人均明知該服務 中心小額採購案件,必需由請購需求人(即何堯政)提出請 購需求之請購單或請購簽呈,會辦會計人員(即孫瑞桃)後 ,確認有預算及符合工程性質,呈主任(即蔡辛酉)核准, 交總務(即白燿春、張素丹)辦理詢價、比價作業,取得兩 家以上廠商之報價單後,製作決標簽呈或比價表,會辦會計 人員,再呈主任決標,嗣交由總務辦理後續之採購作業,待 廠商施作完工交貨後,由總務製作驗收紀錄,與請購需求人 完成驗收,再向會計人員請款之小額採購案流程;且辦理小 額採購案件應依「經濟部工業局暨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採購 作業程式書」(下稱「工業區採購作業程序書」)規定辦理 ,而依該「工業區採購作業程序書」第6.6.2節規定,小額 採購應檢附兩家以上估價單企畫書報陳管理機構主管核定( 服務中心由主任核可後)後執行採購,完成後由請購人簽署 財務支付申請表逕行驗收後付款結案;惟竟違反上開規定之 流程,由何堯政提出請購單或請購簽呈,直接送蔡辛酉核准 ,並要求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 提供渠等上開實際負責之特定廠商名義之估價單,或渠等向 不知情之其他廠商取得之不實估價單2份,作為形式上由總 務完成詢價、比價作業,即通知廠商施作,或待廠商施作完 工後,一併連同請購單或請購簽呈送交予亦明知該等詢價、 比價均不實而與蔡辛酉何堯政有上開概括犯意聯絡之總務 白燿春、張素丹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及驗收紀錄,均未再次 報陳主任核定後執行採購,而不符上開「工業區採購作業程 序書」6.6.2節規定(詳附表一所載之各個工程),並檢附 上開不實之估價單及將不實比價事項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比 價紀錄,復登載於渠等所掌之「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購置修 繕申請單」或「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工程財物勞務請購(修 )單」或「工程採購契約書」(詳卷附「大里工業區服務中



心」92年度支出憑單2冊及93年度支出憑單1冊)上,作為決 標之依據,並由已明知上情而與蔡辛酉何堯政有上開概括 犯意聯絡之會計人員孫瑞桃於各該施作廠商請款時,持以行 使據以作成支出傳票,予以簽章同意付款,足生損害於「大 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對各該小額採購案件發包比價之正確性 及公文書之正確性。又蔡辛酉何堯政辦理小額採購案件時 ,均明知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機關所擬定、採 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 ,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 」、同法第46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應依圖說 、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同法第49條規定:「未 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 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 面報價或企劃書。」、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同 法第72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驗 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 善...」等法律規定,竟為使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 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得以順利承攬各該工程獲取不法利益, 遂共同基於圖他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於辦理如附表 一㈠編號9至13、㈡編號2、㈢編號2、3、6、㈣編號4至8及 ㈤編號1、2、8等小額採購工程時,分別有「無相關圖說或 位置圖」(即如附表一㈠編號9、㈢編號2、3、㈣編號6、7 、8及㈤編號2、8等8件工程)、「先決標再送估價單」(即 如附表一㈠編號10至13、㈢編號6、㈣編號4、5、7及㈤編號 1等9件工程)、「無相關驗收卷證資料」(即如附表一㈡編 號2)、「申購手續未完成即已施工並驗收」(即如附表一 ㈤編號8)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之行為,竟仍容任劉 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以前揭借牌 比價方式提出2份不實之估價單,虛偽比價後承攬各該工程 ,使未經實際比價之廠商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 及陳唐淑祐等人圍標獨占,得以藉承攬各該工程而獲得不法 利益,以此方式圖利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 唐淑祐等人,各總計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不法利益金額依序 為119,026元、23,617元、50,957元、65,561元及85,537元 ;圖利金額總計達344,698元。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法律有規定者,即包括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規 定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例外情形。故如欲採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即如警詢或檢察官偵查中之言詞為證據 時,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之例外情形,方得認其審判外之陳 述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48號判決可資參 照)。經查,本件證人周明諄、白燿春、張素丹、孫瑞桃、 吳瑞昌王誌清、蕭位翰、莊文烈及周玲梅等人於法務部調 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之調查筆錄,均屬審判外之陳述 ,且經被告蔡辛酉何堯政之共同選任辯護人已抗辯此部分 無證據能力,核與刑事訴訟法得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規定不 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各該項證據方法應予 排除,不得作為本案證明被告2人有罪之證據,但得作為彈 劾證人其他證詞之依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除上述證人周明諄、白燿春 、張素丹、孫瑞桃、吳瑞昌王誌清、蕭位翰、莊文烈及周 玲梅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之調查筆錄 以外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或非供述證據,檢察官 、被告2人及其等共同選任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 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即證人周明諄、白燿春、 張素丹、孫瑞桃、吳瑞昌王誌清、蕭位翰、莊文烈及周玲 梅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之調查筆錄以 外之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 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且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較無人情施壓或 干擾,亦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 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三、至於扣案及卷附之非供述證據,則無所謂傳聞排除原則之適 用,既經合法調查,自有證據能力而得據為事實認定之基礎 ,應併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之辯解:
(一)被告蔡辛酉否認犯行之辯解:估價單是需求人即被告何堯



政去尋求有能力施作的廠商,再由廠商去提供這項工程的 施工項目及施工費用約有多少,這樣被告何堯政才能提供 給會計看看有沒有這個工程的預算,估價單由總務接收後 由總務審核,這是總務的工作,我們一件工程每個同事都 各有職掌各有分派,如果總務認為不合宜不合適程序也可 以退件,可以不要採用不要用這個估價單,另外尋求其他 的廠商估價,但是我們的總務幾乎沒有退件的情況,經過 我們總務的審核,還有總務組長審核後才會送到我這裡來 。
(二)被告何堯政否認犯行之辯解:我們的工作是工業區裡面的 設施維護及修繕,這些工作有哪些損害需要修繕,我們會 先與會計討論後再簽請主管核示這個工作是否可以執行, 我們都是依照上面的標準流程去執行,我們會把要執行的 主任批示的案子,要執行的項目及費用,要執行裡面的哪 些內容,主任批示完就移請總務辦理採購,所以這些零碎 的案子中並沒有去拆成很多小案子去做,只是去做一些維 修性的工作,總務接到這些案子後,他的工作就是他們會 自己去尋求廠商或向我們詢問有無哪些廠商可以做的,叫 我們給他估價單,或直接去跟廠商估價,這部分我們就從 來沒有干涉,總務的工作對這些並不是非常熟,有時候會 尋求我們的協助,我們估價後如果總務覺得價格過高不合 理,總務可以自行尋求能夠承作這個案子的廠商,自己去 報價,我們的估價單總務可以完全不採用,或是說認為這 個廠商價格偏高可以直接跟廠商去議價,要求廠商降價, 這方面我們從來沒有去干涉過總務的工作。我只針對維護 去執行我的工作,我並沒有干涉總務的工作,關於採購的 部分完全由總務自己去處理,證人白燿春在執行工作時, 也是依照程序,依照他的個性來講,他比較木訥溝通不良 ,都是要經過程序去執行這個案子,有的也是拖了好幾個 月才去做,總務的說詞只是推託之詞,最後還是由總務去 更動,我所報的估價單也有些是總務更動過的資料。所有 施作的工作,廠商最後決定的價格,都是由總務去跟廠商 議價,我們承辦人所提出來的,就是施作工項與價格給總 務參考,這最後總務還會跟廠商議價。
(三)共同選任辯護人為被告2人提出之答辯要旨: 1、有關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部份: ⑴本案並無圖利罪明知違背法令之適用:前開圖利罪之構成 要件於90年11月7日修法已增列「明知違背法令」,而所 謂「法令」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不論法律授權之 法規命令或職權命令,均以係就對不特定人民所作對外發 生法律效果者為限。若係機關內部之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 則非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構成要件中之「法令 」。此為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433號判決所揭示之要旨 ,本條文98年4月22日再行修正業將上開判決所述要旨明 列於條文之中。
⑵起訴書所指被告2人涉犯違反法令主要係違反「經濟部工 業局暨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採購作業程序書規定」以及「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惟查:上 開2規定均係機關對內之規定,並非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是以並無貪污治罪 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適用。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 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之規定乃︰「機關不得意圖規避 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 之一之採購」。按公告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其10分之1為 10萬元。本案件所涉之小額採購案其金額均在10萬元之內 ,亦無該條文所定之「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 一之採購」之情事。
⑶工業區內之採購作業係分工負責,被告2人無法片面決定 :有關小額採購案之流程,證人孫瑞桃於99年6月25日之 庭訊中及99年6月15日之準備續一狀中已有詳述。整個採 購過程需要需求人、會計、總務、組長、主任等人核章參 與,各司其職。訪價、比價之職責乃總務(92年1至4月為 證人白燿春;92年5月至93底為證人張素丹),是以由那 些廠商承作係由總務所定。總務負責取得估價單作為比價 之根據,在實際作業過程中可能有被告等或其他同事介紹 相關之廠商,或廠商提出估價單請被告轉予總務,但此並 不因而免除或阻卻總務訪價比價之責。本案進入刑事偵審 階段,證人白燿春、張素丹為求卸責,為不利被告之供述 。對於其證詞之意見,俱皆表達於99年6月15日準備續一 狀及99年8月13日之準備續三狀內。證人之證詞並不能作 為被告有罪之根據。
⑷又小額採購性質各殊,案多而繁雜。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 所配員額不多,除採購業務外,仍有諸多其他業務。是以 採購作業過程中所缺失乃在所難免。本案起訴書認有先行 施工再補作採購流程一事,經詳為審訊僅有93年B019 採購案,從卷內資料記載驗收在元月30日,而主任批准採 購在2月2日,其時程上似有錯誤。此處,在日期之簽署上 被告蔡辛酉或有缺失,但實際上是否先施工完成再補辦採



購程序仍應以實際發生之情形為準,不能僅以書面論斷。 被告否認曾有先施工完成再補辦採購程序之情事,證人孫 瑞桃於99年6月25日之證述中亦提及「未曾有過未驗收就 送發票的情形」。本件應係書面記載上之錯誤,其詳請參 99年7月16日準備續二狀第7點、99年8月13日準備續三狀 第9點。
⑸本案件並無圖利之結果: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成立必須行為人或他人獲有不法利益。本件並無獲有 不法利益之情事:①與本件相關之小額採購承作廠商蕭位 翰、周玲梅、莊文烈、陳唐淑佑、劉嘉炎等5人以其所負 責之公司取得承作之機會,渠等借用他人公司之名義陪同 參予比價一事被告並不知悉。惟渠等亦均供述:利潤微薄 (蕭位翰、莊文烈甚至提及小額工程沒人要作)、未送錢 予被告2人、工程均照實施作、未與被告2人深交。是以不 法利益之動機與結果無由發生。②本案雖有證人張素丹吳瑞昌王誌清認有工程款有高估之情事,惟查,張素丹 之陳述經於審判程序交互詰問後,已可釐清其並無工程經 驗,所謂高估一事或有受調查站誘導之嫌,且經提示證物 亦明顯有誤認之情事,其證言並無可採。又證人吳瑞昌王誌清兩人從未去過大里工業區施作,對本案所涉之採購 案一無所知,乃因渠等公司遭冒用陪標方來應訊,渠等於 本案所涉採購案之施工過程並無任何經驗,所謂高估一事 純係於調查站依卷內書面判斷提供個人意見,渠兩人應無 證人身份,又渠等之所言依刑事訴訟法第160條之規定, 亦不得作為證據。③起訴書另以被告曾參加廠商之餐宴而 認有圖利之動機。惟被告等任職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與 承包廠商有一定之互動乃屬必然,在正常之交往基礎上, 作好工業區之諸多公共設施。又與廠商之餐誼基本上係全 體服務中心人員均參與並非被告兩人與之私相授受。以起 訴所述被告兩人犯行之重,僅受其邀宴餐敘即甘犯如此重 罪,亦誠難想像。
2、有關違反刑法第213條、第216條部份:工業區內之採購作 業係分工負責,被告兩人無法片面決定,有關小額採購案 之流程,證人孫瑞桃於99年6月25日之庭訊中已有詳述。 整個採購過程需要需求人、會計、總務、組長、主任等人 核章參與,各司其職。訪價、比價之職責乃總務白燿春及 張素丹,是以由那些廠商承作係由總務所定。總務負責取 得估價單作為比價之根據,在實際作業過程中可能有被告 等或其他同事介紹相關之廠商,或廠商提出估價單請被告 轉予總務,但此並不因而免除或阻卻總務訪價比價之責。



在採購作業流程中,係總務應取得比價所需之估價單,被 告2人並未主導總務取得估價單之過程,在採購過程中因 被告2人或曾對總務有所幫助,但此僅係為推動業務之互 助行為,並未要求其虛偽登載文書,被告2人既認係依程 序進行採購,自亦無公務上登載不實及行使不實登載文書 之行為。且與本件相關之小額採購承作廠商蕭位翰、周玲 梅、莊文烈、陳唐淑佑、劉嘉炎等5人以其所負責之公司 取得承作之機會,渠等借用他人公司之名義陪同參予比價 一事被告2人並不知悉。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1、被告蔡辛酉指示被告何堯政負責辦理92年度及93年度「大 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之採購金額在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 案件,均明知該服務中心小額採購案件,必需由請購需求 人(即被告何堯政)提出請購需求之請購單或請購簽呈, 會辦會計人員(即證人孫瑞桃)後,確認有預算及符合工 程性質,呈主任(即被告蔡辛酉)核准,交總務(即證人 白燿春、張素丹)辦理詢價、比價作業,取得兩家以上廠 商之報價單後,製作決標簽呈或比價表,會辦會計人員, 再呈主任決標,嗣交由總務辦理後續之採購作業,待廠商 施作完工交貨後,由總務製作驗收紀錄,與請購需求人完 成驗收,再向會計人員請款之小額採購案流程;且辦理小 額採購案件應依「工業區採購作業程序書」規定辦理,而 依該「工業區採購作業程序書」6.6.2節規定,小額採購 應檢附兩家以上估價單企畫書報陳管理機構主管核定(服 務中心由主任核可後)後執行採購,完成後由請購人簽署 財務支付申請表逕行驗收後付款結案;惟竟違反上開規定 之流程,由被告何堯政提出請購單或請購簽呈,直接送被 告蔡辛酉核准,並要求證人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 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提供渠等上開實際負責之特定廠商名 義之估價單,或渠等向不知情之其他廠商取得之不實估價 單2份,作為形式上由總務完成詢價、比價作業,即通知 廠商施作,或待廠商施作完工後,一併連同請購單或請購 簽呈送交予亦明知該等詢價、比價均不實之總務白燿春、 張素丹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及驗收紀錄,均未再次報陳主 任核定後執行採購,而不符上開「工業區採購作業程序書 」6.6.2節規定(詳附表一所載之各個工程),並檢附上 開不實之估價單及將不實比價事項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比 價紀錄,復登載於渠等所掌之「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購置 修繕申請單」或「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工程財物勞務請購



(修)單」或「工程採購契約書」(詳卷附「大里工業區 服務中心」92年度支出憑單2冊及93年度支出憑單1冊)上 ,作為決標之依據,並由已明知上情之會計人員即證人孫 瑞桃於各該施作廠商請款時,持以行使據以作成支出傳票 ,予以簽章同意付款等事實,業據被告何堯政於96年4月 24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訊問時供承: 「(問:大里工業區行政採購承辦人員總務張素丹95年12 月18日在本站筆錄供述:『實際上我在擔任總務期間,未 曾參與估價作業也從未驗收過任何一項工程,全都是由主 任蔡辛酉指示需求人何堯政提出需求後,直接跳過我簽陳 核准後才叫我蓋總務的章,雖然依照會計法應由總務訪價 後招商施作,且即使需求人提出估價單,總務必要時可再 次訪價,但是實際上採購案簽呈由何堯政提出經由主任核 可後交給本人辦理採購時,均已附上2至3家廠商估價單, 且大部分採購案已在施作中或施作完成,有時也會出現廠 商請款發票與估價單同時交付給我要我蓋章的情形。』顯 見在92、93年度你所提出需求的大里工業區小額採購案, 均不按程序由行政組採購人員進行採購,由你直接與廠商 勾結,偽造估價單直接圖利廠商,你做何解釋?)我只是 負責填寫維修需求簽呈及估算預算,由我將簽呈簽給主任 蔡辛酉批可後,再由我或主任才交給總務承辦採購,當時 會有連同估價單與維修需求簽呈同時交給總務辦理採購, 應是主任蔡辛酉先找好廠商再交代我填寫維修需求簽呈, 呈批後辦理相關作業,又估價單、請款發票與維修需求簽 呈同時報給總務核章亦是主任蔡辛酉先找好廠商施作完成 後,再交代我填寫維修需求簽呈,再將維修需求簽呈與估 價單、請款發票同時交給總務張素丹辦理採購,至於廠商 及為完成訪價程序所需之各廠商估價單均是由主任蔡辛酉 親自處理的,詳情我並不清楚。(問:主任蔡辛酉先找好 廠商再交代你填寫維修需求簽呈,連同估價單與維修需求 簽呈同時交給總務蓋章,及主任蔡辛酉先找好廠商施作完 成後,再交代你填寫維修需求簽呈,再將維修需求簽呈與 估價單、請款發票同時交給總務蓋章之小額採購案有幾件 ?廠商何人?)據我所知,主要是綠化美化工程及環境消 毒工程,此部分是先鋒園藝公司負責人唐淑祐所承辦工程 居多,我記得先鋒園藝公司有借用勁揚景觀公司、傑安企 業行等牌照得標數個工程,並借用坤興公司牌照參與比價 。」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202 號偵查卷第72-75頁)、於同日檢察官偵查中亦供述:「 (問:調查中稱:『我只是負責填寫維修需求簽呈及估算



預算,由我將簽呈簽給主任蔡辛酉批可後,再由我或主任 才交給總務承辦採購,當時會有連同估價單與維修需求簽 呈同時交給總務辦理採購,應是主任蔡辛酉先找好廠商再 交代我填寫維修需求簽呈,呈批後辦理相關作業,又估價 單、請款發票與維修需求簽呈同時報給總務核章亦是主任 蔡辛酉先找好廠商施作完成後,再交代我填寫維修需求簽 呈,再將維修需求簽呈與估價單、請款發票同時交給總務 張素丹辦理採購,至於廠商及為完成訪價程序所需之各廠 商估價單均是由主任蔡辛酉親自處理的,詳情我並不清楚 。』,是否如此?)對。是事後才知道這樣子的狀況,主 任與廠商去估價,要做多少東西,多少錢,最後才把需求 提給我寫簽呈。(問:廠商拿了2家或3家估價給你的時候 ,你也收了?)是,我是代收,如果張素丹不在,就會交 給我,如果張素丹在,就會交給張素丹。(問:調查中稱 :『據我所知,主要是綠化美化工程及環境消毒工程,此 部分是先鋒園藝公司負責人唐淑祐所承辦工程居多,我記 得先鋒園藝公司有借用勁揚景觀公司、傑安企業行等牌照 得標數個工程,並借用坤興公司牌照參與比價。』,是否 如此?)是的。」等語不諱(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96 年度他字第1202號偵查卷第77-79頁);且有下列證人 之證述足資佐證:
(1)證人即總務白燿春之證述:①於96年4月25日檢察官偵查 中結證稱:「...實際上,92年1至4月間,我兼辦小額採 購總務工作的狀況,當時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所有公共設 施的採購案,全都是由負責管理公共設施的技術員何堯政 跳過我自行辦理訪價,再直接告知主任蔡辛酉並獲核可後 ,何堯政就直接提出2至3家的廠商估價單交給我,有時候 要我製作訪價記錄單,但實際上我填寫之訪價記錄單,完 全是根據何堯政交給我的估價單抄錄,並沒有去做訪價的 行為。驗收時,我並沒有會同何堯政辦理驗收,我僅填寫 驗收紀錄單上之基本資料,現場實際驗收及驗收過程均由 何堯政填載及蓋印,待完成驗收後向會計辦理請款作業。 另在92年1至4月間,有些採購案如路燈維修及排水溝修繕 工程,何堯政省略應有之總務訪價程序自行請承包商施作 ,事後才要求我做出補足文件的程序,但我認為這已違反 經濟部工業局採購相關規定,所以我在採購簽呈上並未會 簽,僅在請購單上會辦,有時我會簽註意見:「同性質的 採購應集中辦理發包,不應切割辦理」,但主任蔡辛酉不 同意我的意見,甚至把我的會簽意見撕掉,要何堯政重簽 ,撕掉的資料我並未保存,主任蔡辛酉堅持要我照他的意



見辦理,而我只是約雇人員,只得聽從主任蔡辛酉指示辦 理。」是否如此?)是。」、「(問:調查中稱:『因為 我從沒有實際訪價,所以每一案得標廠商有以借牌方式參 與標案,我記得比較清楚曾拿估價單來借牌投標的部分, 土木的部分是蕭位翰,綠美化部分是一位女性,名字記不 清楚,她的公司是先鋒園藝股份有限公司,路燈維修部分 是聖俐公司的莊文烈。但在我製作驗收記錄時,我請得標 廠商拿公司大小章來蓋印時,有發現同一廠商如莊文烈、 蕭位翰等人拿不同得標廠商的大小章來蓋印驗收的情形。 而估價單都是何堯政直接交給我的,有一部分則是蔡辛酉 直接交給我的。莊文烈、蕭位翰等承包商都與蔡辛酉及何 堯政關係密切,其中有一位廠商劉先生,姓名記不清楚, 還在蔡辛酉就任主任時,以羅盤幫他看辦公室桌椅之方位 。』是否如此?)是。(綠美化部分是否陳唐淑祐來承包 ?)大部分是。」、「(問:調查中問:『(提示:大里 工業區服務中心92年度採購案件彙整表1-5頁,那些係你 承辦之工程?及估價單的廠商是否均為同一廠商提供,未 得標的廠商是否為陪標廠商?』,你答稱:『(經詳視後 作答)第1頁第1項工程「路面設置汽車減速墊38m」締亞 、潤漳公司,估價單為同一廠商提供,未得標的廠商潤漳 公司為陪標廠商,第1頁第2項工程「工業路12、13路柏油 路面標線」優美佳、信帆公司的估價單為優美佳公司提供 ,未得標的廠商信帆公司為陪標廠商,第2頁第3項工程「 工9路、工20路口排水溝阻塞清理」鉅園、大坤公司的估 價單為同一廠商提供,未得標的大坤公司廠商為陪標廠商 ,第3頁第4項工程「路燈維修」聖俐、政達公司的估價單 為聖俐公司提供,未得標的廠商政達公司為陪標廠商,第 4頁第5項工程「美化污水廠圍牆」、「盆栽汰換」先鋒、 新藝公司的估價單為先鋒公司提供,未得標的廠商新藝公 司為陪標廠商,第4頁第6項工程「辦公大樓前美化」勁揚 、坤興、蒔欣公司的估價單應為先鋒公司提供,勁揚、坤 興、蒔欣公司應為借牌陪標廠商,第5頁第7項工程「車庫 後畸零地雜物清除」群昇、冠飛公司的估價單應為友禾營 造有限公司的蕭位翰提供,群昇、冠飛公司應為借牌陪標 廠商,第5頁第8項工程「清理道路邊坡及人行道棄雜物」 金億達、展悅、冠飛公司的估價單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司 的蕭位翰提供,金億達、展悅、冠飛公司應為借牌陪標廠 商』是否如此?)是,我記得的、有印象的部分,都已記 錄在筆錄上。(問:調查中稱:『(經詳視後作答)第6 頁第9項工程「辦公大樓電動門維修..」富亞、銓豐公司



的估價單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司的蕭位翰提供,富亞、銓 豐公司應為借牌陪標廠商,第6頁第10項工程「車庫旁車 棚修改」顏順發、聚毅公司的估價單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 司的蕭位翰提供,顏順發、聚毅公司應為借牌陪標廠商, 第6頁第11項工程「辦公室燈具更換52具..」聖俐、政達 公司的估價單為聖俐公司提供,未得標的廠商政達公司為 陪標廠商,第6頁第12項工程「辦公室增設輕鋼架天花板 ...」冠傑、永順公司的估價單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司的 蕭位翰提供,冠傑、永順公司應為借牌陪標廠商,第6頁 第13項工程「階梯打除補舖..」友禾、奇武公司的估價單 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司的蕭位翰提供,未得標的廠商奇武 公司為陪標廠商,第6頁第14項工程「地下室隔間牆更新 」乙升、鄉藝公司的估價單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司的蕭位 翰提供,乙升、鄉藝公司應為借牌陪標廠商,第7頁第15 項工程「修改廠商位置圖」勝利凱、信帆公司的估價單由 何人提供無法確認,第7頁第16項工程「道路標示指示牌 」信帆、偉明公司的估價單由何人提供無法確認,第7頁 第17項工程「路口廠商位置指示牌更新」信東春、元上億 公司的估價單由何人提供,因時間是92年4月16日申請, 已由張素丹負責,我不清楚。第8頁第18項工程「污水槽 防臭加蓋」執勝、泳維公司的估價單由何人提供無法確認 。』是否如此?)對。」、「(問:92年1月至4月任職期 間,何堯政與你有何業務接觸?)一般情形我很少與他講 話,只有在業務上才有,他都把一些估價單及主任批好的 簽呈,放我桌上,我必須在何堯政所寫的請購單上填上序 號,何堯政蔡辛酉就會通知廠商來施作,做好之後,由 我填具驗收紀錄的基本資料,請廠商來蓋章,交給何堯政 去驗收,何堯政會在『驗收經過欄』填上內容。」、「( 問:他們直接將工程交給廠商施作,是否價格高於外面? )我不清楚,因為我沒有去訪價,他們把估價單拿來給我 ,意思就是要給這些廠商施作,所以我也不用再去訪價。 (問:有無阻止你去訪價?)他只叫我按照估價單抄寫在 『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小額工程詢價紀錄表』。」等語(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偵查卷第 169-172頁)。②於99年4月9日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 「(問:你擔任小額採購的總務,總務在具體採購程序中 負責哪個部分?)當時的公共設施的需求,是由被告何堯 政提出申請或是簽請維修之類的,把整個的申請單或簽請 維修的簽呈,及廠商的報價單,經過主任批示之後拿到我 這邊,說這件要做了。」、「(問:你在處理的過程中,



你自己有無去做過訪價程序,有沒有去取得過估價單?) 都沒有,因為當時是估價單連同簽呈經過主任批示之後才 交給我。(問:估價單如何取得你是否清楚?)我不知道 。(問:你在92年1月到4月辦理小額採購案件中你有沒有 發現借牌的情形來進行採購程序?)這我不知道,因為交 給我的時候所有廠商的估價單都已經附在請購的簽呈或是 申請單內。(問:對於有沒有借牌這件事情你是否清楚? )我不知道。(問:《提示起訴書P9編號9》從P9到P 11這裡寫到你陳述所謂借牌陪標的事情,與你今日說你不 了解借牌的情形不同,為何如此?)(審判長提示起訴書 P9編號9供證人閱覽)簽呈或申請單都已經附上估價單, 哪一家寫最低的就是那家要進來施作的,他們說這件做完 可以驗收,我要寫驗收單,就是要把當初他們附在上面的 估價單金額都要寫上去,至於是哪一家陪標我並不知道, 因為當時估價單都附在上面。」、「(檢察官問:《提示 92年1到6月支出憑單P124到132》這是工業路12、13路柏 油路面標線的工程,信帆企業有限公司的估價單是否由優 美佳公司提供?)(審判長提示92年1到6月支出憑單P12 4到132供證人白燿春閱覽)這個當初是兩張估價單一起附 上來的,至於是不是優美佳公司將信帆企業有限公司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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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武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禾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上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美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園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蒔欣園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旻耀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揚景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鋒園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園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