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7年度,1號
TCDV,97,消債清,1,2009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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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代 理 人 林怡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馮佳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永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成
  代 理 人 黃乙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信堅
  代 理 人 黃晟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湯雯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楊琇琳
        趙景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謝天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戴正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16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不足以清償債務,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 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協商條 件為月付新台幣 3萬2900元,惟因聲請人經營之服飾百貨行 (上尤百貨行),每月營業平均收入約 4萬元,扣除上開協 商還款金額後,僅餘7000元,實無法支應聲請人個人每月店 租4000元及水電費等經營成本,遑論尚須負擔個人及配偶的 基本生活開銷,只能不斷向親友借支周轉苦撐,勉強繼續繳 納協商款項至96年 8月後,親友已無力資助,終致聲請人無 法繼續履行協商約定,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 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又聲請人即 債務人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身分 證、債權人清冊(債務 382萬3739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 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協議書、無擔保債務 還款計劃、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清單、財 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上尤百貨行 )、房屋借用契約書影本附卷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 即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3項、第8條或第82



條第 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即債務人 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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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