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7年度,2148號
TYDM,97,審易,2148,200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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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2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寅○○
      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976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寅○○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現金新臺幣捌拾壹萬壹仟元、如附表一查扣之帳戶資料欄所示之物、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事 實
一、爰寅○○亥○○係友人關係。寅○○於民國97年2 月間某 日,經由奇摩網站即時通結識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 稱「老闆」之成年男子,其明知「老闆」係與其他數名真實 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共組詐欺集團,以收購人頭帳戶 ,再詐騙不特定被害人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之方式詐取錢財 ,竟仍應「老闆」之邀而加入該詐欺集團,並邀同亥○○一 同加入,寅○○遂自97年2 月間某日起,亥○○則自同年3 月7 日起,分別以每日新臺幣(下同)2 千元之代價,受僱 於「老闆」擔任該詐欺集團提領贓款之「車手」角色。嗣寅 ○○、亥○○、「老闆」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老 闆」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收購附表一所示 之人頭帳戶(含存摺、提款卡或金融卡【含提款卡及信用卡 功能】及密碼,附表一所示戶名欄之申請人,涉犯幫助詐欺 取財部分,均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偵結)後,「 老闆」再發送簡訊至其所有交由寅○○使用之門號為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內,指示寅○○前往桃園縣中壢市火車站( 下稱中壢火車站)之置物箱,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或金融卡及記載密碼之紙條等物,「老闆」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再接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接續 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接續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 ,致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均因此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二所 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所 示之人頭帳戶內,而受有損失(其中附表二編號12、21、22 、27之被害人因轉帳未成功,未將款項匯出,該詐騙集團始 未得逞)。同時間,寅○○以前開行動電話接獲「老闆」領



取匯款之指示後,亥○○即駕車搭載寅○○前往桃園縣桃園 市、中壢市、平鎮市等地區之自動櫃員機,繼由寅○○或持 提款卡,或持金融卡將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俟寅○○提領 完畢,於扣除其與亥○○之薪資後,即將剩餘之款項裝入紙 袋置入中壢火車站之置物箱,再以前開之行動電話發送置物 箱密碼之簡訊予「老闆」,以此通知「老闆」前往取款。嗣 於同年3 月14日晚間11時42分許,寅○○駕駛車牌號碼為 3L-8083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亥○○,行經桃園縣中壢市○○ 路161 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盤詰,繼而經其同意搜索前 開自用小客車,並扣得如附表一查扣之帳戶資料欄所示之物 、現金81萬1 千元及前開門號00000000 00 、0000000000、 0000000000號及序號00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各1 支等物。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寅○○亥○○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 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 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 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合先敘明。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寅○○亥○○分別於警詢、檢察 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於警 詢中陳述無訛,且有扣案物之照片、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 司雙向通聯資料查詢、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3 月 20日法第字第097025530 號函、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之證 據等在卷可稽,另有附表一查扣之帳戶資料欄所示之物、現 金81萬1 千元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扣案可資佐證,足 徵被告自白均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均堪以 認定。
三、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2 人與「老闆」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詐欺取 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按所 稱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 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 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是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 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最高法院96度臺上字第787 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3 月13日起至同 年月14日止,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



為詐欺取財之行為,雖因匯款成功與否,而有既遂及未遂之 結果,惟詐欺集團成員於主觀上認其撥打電話詐欺附表二被 害人之數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客觀上亦係於密 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均侵害財產法益,是各詐欺行為難以 強行分開,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論 以接續犯而僅成立一個詐欺取財既遂罪名。爰審酌被告2 人 均值青壯,不思努力以正當勞力謀生,為牟不法利益,竟願 參與詐騙集團之犯行,雖參與詐欺犯行程度並非居於主要地 位,然渠等之犯行導致數十名被害人受騙,次數眾多,危害 社會秩序顯已重大,被告2 人雖於犯後均坦承犯行,堪認尚 有悔意,惟衡以所生危害之程度,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示懲儆。末查扣案之如附表一查扣之帳戶資料欄所示之物 、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或為「老闆」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所收購,而為詐欺集團成員所有,或為「老闆」 所有交付予寅○○使用,均為共犯所有之物,而供本件犯罪 或犯罪預備所用之物;扣案之現金81萬1 千元,為本件詐欺 取財犯行所得之物,業經被告寅○○亥○○分別於警詢、 檢察官訊問時供明在卷,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第3 款宣告沒收。至另扣案之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 0000號及序號為0000 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各1 支, 雖為寅○○亥○○所有,然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詐欺犯行 所用,故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如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庭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淑瓊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戶名 │ 銀行名稱 │ 帳 號 │ 查扣之帳戶資料 │ 證 據 │
├──┼────┼────────────┼─────────┼─────────┼─────────┤
│ 1. │張見安 │彰化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000-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彰化商業銀行樹林分│
│ │ │ │00 │提款卡 │行97年9 月25日彰樹│
│ │ │ │ │ │銀字第2183號函檢送│
│ │ │ │ │ │之存摺存款帳戶資料│
│ │ │ │ │ │及交易明細查詢、存│
│ │ │ │ │ │摺存款—止扣明細查│
│ │ │ │ │ │詢、個人戶顧客資料│
│ │ │ │ │ │卡、印鑑掛失通知兼│
│ │ │ │ │ │更換新印鑑 │
├──┼────┼────────────┼─────────┼─────────┼─────────┤
│ 2. │劉昭安臺灣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綜合存款—理財帳戶│臺灣銀行鳳山分行97│
│ │ │ │ │存摺、提款卡 │年9 月30日鳳山營密│
│ │ │ │ │ │字第09750021771號 │
│ │ │ │ │ │函檢送之印鑑卡、存│
│ │ │ │ │ │摺交易往來明細查詢│
├──┼────┼────────────┼─────────┼─────────┼─────────┤
│ 3. │張鴻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000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
│ │ │ │ │金融卡(含提款及信│中分行97年4 月29日│
│ │ │ │ │用卡功能) │合金中存字第097000│
│ │ │ │ │ │2325號函檢送之客戶│
│ │ │ │ │ │當月份交易資料查詢│
│ │ │ │ │ │單、新開戶建檔登錄│
│ │ │ │ │ │單、印鑑卡 │
├──┼────┼────────────┼─────────┼─────────┼─────────┤
│ 4. │徐德昌 │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000000 │綜合管理帳戶存摺、│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
│ │ │ │ │提款卡 │行2008年9 月24日一│
│ │ │ │ │ │大里字第00112 號函│
│ │ │ │ │ │檢送之印鑑卡、各類│
│ │ │ │ │ │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
│ │ │ │ │ │項目申請書、財團法│
│ │ │ │ │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 │ │ │ │ │之國民身份證領補換│
│ │ │ │ │ │資料查詢驗證、通報│




│ │ │ │ │ │案件記錄及補充註記│
│ │ │ │ │ │資訊、未登摺帳項(│
│ │ │ │ │ │彙計前)明細表 │
├──┼────┼────────────┼─────────┼─────────┼─────────┤
│ 5. │劉志鴻 │玉山銀行大雅分行 │000-0000000000000 │投資理財帳戶存摺 │玉山銀行大雅分行97│
│ │ │ │ │ │年5 月2 日玉山大雅│
│ │ │ │ │ │字第08042803號函暨│
│ │ │ │ │ │檢送之客戶交易明細│
│ │ │ │ │ │表、客戶基本資料、│
│ │ │ │ │ │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詢│
│ │ │ │ │ │單、玉山銀行大雅分│
│ │ │ │ │ │行97年10月14日玉山│
│ │ │ │ │ │大雅字第0970930001│
│ │ │ │ │ │號函檢送之存款戶約│
│ │ │ │ │ │定書暨印鑑卡、存戶│
│ │ │ │ │ │交易明細表 │
├──┼────┼────────────┼─────────┼─────────┼─────────┤
│ 6. │黃靜柔 │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000-00000000000 │綜合管理帳戶存摺、│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
│ │ │ │ │金融卡(含提款及信│行交易明細表 │
│ │ │ │ │用卡功能) │ │
├──┼────┼────────────┼─────────┼─────────┼─────────┤
│ 7. │HGUYEN │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000-00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
│ │THI HIEN│ │ │ │行97年5 月2 日(97│
│ │ │ │ │ │)安壢作字第097600│
│ │ │ │ │ │0386號函檢送之印鑑│
│ │ │ │ │ │卡、護照影本、存款│
│ │ │ │ │ │當期交易明細表、安│
│ │ │ │ │ │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 │ │ │ │ │97年10月14日(97)│
│ │ │ │ │ │安壢作字第09760006│
│ │ │ │ │ │96號函檢送之印鑑卡│
│ │ │ │ │ │、居留證及護照影本│
│ │ │ │ │ │、客戶存提記錄查詢│
│ │ │ │ │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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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涂佳倫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0000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
│ │ │ │ │提款卡 │山分行97年4 月29日│
│ │ │ │ │ │合金鳳存字第097000│
│ │ │ │ │ │2060號函檢送之新開│
│ │ │ │ │ │戶建檔登錄單暨印鑑│




│ │ │ │ │ │卡、客戶當月份交易│
│ │ │ │ │ │資料查詢單 │
├──┼────┼────────────┼─────────┼─────────┼─────────┤
│ 9. │龍堅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
│ │ │(業經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收│ │金融卡(含提款及信│義分行97年4 月28日│
│ │ │購) │ │用卡功能) │(97)兆嘉營字第00│
│ │ │ │ │ │63號函檢送之客戶歷│
│ │ │ │ │ │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
│ │ │ │ │ │、客戶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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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劉瑋豐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公西分行│000-000000000000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
│ │ │ │ │提款卡 │份有限公司公西分行│
│ │ │ │ │ │97年4 月28日渣打商│
│ │ │ │ │ │銀公西字第09700126│
│ │ │ │ │ │號函檢送之存摺、支│
│ │ │ │ │ │存對帳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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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呂欣遑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高雄分│000-000000000000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7│
│ │ │行 │ │金融卡(含提款及信│年5月6 日(97)國 │
│ │ │ │ │用卡功能) │世南高雄字第097000│
│ │ │ │ │ │0033號函檢送之基本│
│ │ │ │ │ │資料、97年3 月交易│
│ │ │ │ │ │明細 │
├──┼────┼────────────┼─────────┼─────────┼─────────┤
│ 12 │李珂徵 │臺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一本萬利帳戶存摺 │臺北富邦銀行股份有│
│ │ │桃園分行 │ │ │限公司97年9 月24日│
│ │ │ │ │ │北富銀桃字第000001│
│ │ │ │ │ │88號函檢送之開戶基│
│ │ │ │ │ │本資料、對帳單細項│
│ │ │ │ │ │:依交易日 │
├──┼────┼────────────┼─────────┼─────────┼─────────┤
│ 13 │湯偉程 │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 │000-000000000000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
│ │ │ │ │金融卡(含提款及信│分行97年9 月26日(│
│ │ │ │ │用卡功能) │97)華籬字第285號 │
│ │ │ │ │ │函檢送之基本資料暨│
│ │ │ │ │ │印鑑卡、存款往來明│
│ │ │ │ │ │細表 │
├──┼────┼────────────┼─────────┼─────────┼─────────┤
│ 14 │曾于嘉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000-000000000000 │綜合存款存摺、金融│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 │ │公司中壢分行 │ │卡(含提款及信用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




│ │ │ │ │功能) │97年4 月28日北富銀│
│ │ │ │ │ │中壢字第89號函檢送│
│ │ │ │ │ │之存摺存戶內容查詢│
│ │ │ │ │ │列印、對帳單查詢/ │
│ │ │ │ │ │列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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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王志中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00000000000 │提款卡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
│ │ │ │ │ │隆分行97年5 月2 日│
│ │ │ │ │ │97基隆字第90099號 │
│ │ │ │ │ │函檢送之客戶基本資│
│ │ │ │ │ │料、存款交易明細查│
│ │ │ │ │ │詢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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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陳玉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 │金融卡(含提款及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
│ │ │ │ │用卡功能) │孝分行97年4 月30日│
│ │ │ │ │ │(97)國世忠孝字第│
│ │ │ │ │ │0106號函檢送之存摺│
│ │ │ │ │ │存款對帳單、銀行端│
│ │ │ │ │ │客戶通訊資料查詢、│
│ │ │ │ │ │資料查詢作業、中文│
│ │ │ │ │ │資料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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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陳玉玲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 │0000000000000000 │金融卡(含提款及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97│
│ │ │ │ │用卡功能) │年10月3 日一總個卡│
│ │ │ │ │ │易字第28013號書函 │
│ │ │ │ │ │,檢送第一銀行各類│
│ │ │ │ │ │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
│ │ │ │ │ │項目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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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金融卡(含提款及信│ │
│ │ │ │ │用卡功能) │ │
├──┼────┼────────────┼─────────┼─────────┼─────────┤
│ 19 │ │安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提款卡 │ │
├──┼────┼────────────┼─────────┼─────────┼─────────┤
│ 20 │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 │金融卡(含提款及信│ │
│ │ │ │ │用卡功能) │ │
└──┴────┴────────────┴─────────┴─────────┴─────────┘
附表二
┌─┬───┬────────────────┬──────┬─────┬───────┬───────┐
│編│被害人│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匯款金額即│匯入之附表一帳│ 證 據 │




│號│ │ │間 │詐騙所得 │戶 │ │
├─┼───┼────────────────┼──────┼─────┼───────┼───────┤
│1.│A○○│於97年3 月13日晚間8 時50分許,假│97年3 月13日│6,119元 │陳玉玲,國泰世│ │
│ │ │稱橘熊網站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晚間9 時59分│ │華銀行忠孝分行│ │
│ │ │向A○○誆稱,因其網路購物付款設│許 │ │帳戶內 │ │
│ │ │定時,誤將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 │ │ │ │
│ │ │,需另依華南銀行行員之指示至自動│ │ │ │ │
│ │ │櫃員機解除設定,致A○○不疑有他│ │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而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 │ │ │ │
│ │ │右列帳戶內。 │ │ │ │ │
├─┼───┼────────────────┼──────┼─────┼───────┼───────┤
│2.│辰○○│於97年3 月13日晚間8 時20分許,假│97年3 月13日│29,983元 │呂欣遑,國泰世│臺北富邦銀行自│
│ │ │稱博客來網路書局客服人員,撥打電│晚間9 時23分│ │華銀行南高雄分│動櫃員機交易明│
│ │ │話向辰○○之女誆稱,因工作人員疏│許 │ │行帳戶內。 │細表、郵局自動│
│ │ │失誤刷分期付款條碼,需依其指示至├──────┼─────┼───────┤櫃員機交易明細│
│ │ │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致辰○○不疑│97年3 月13日│34,400元 │曾于嘉,臺北富│表 │
│ │ │有他,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晚間10時11分│(以現金存│邦銀行中壢分行│ │
│ │ │員機,而於右列時間,或匯出右列款│許 │入) │帳戶內 │ │
│ │ │項,至右列帳戶內;或以現金存入之│ │ │ │ │
│ │ │方式,存入右列帳戶內。 │ │ │ │ │
├─┼───┼────────────────┼──────┼─────┼───────┼───────┤
│3.│未○○│於97年3 月13日晚間6 時許,假稱網│97年3 月13日│29,983元 │王志中,臺灣企│郵局自動櫃員機│
│ │ │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未○○誆稱│晚間6 時47分│ │銀基隆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表、高│
│ │ │,因其作業疏失,將未○○之付款方│許 │ │內 │雄市政府警察局│
│ │ │式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另依郵局行│ │ │ │苓雅分局成功路│
│ │ │員之指示至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致│ │ │ │派出所受理詐騙│
│ │ │A○○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指示│ │ │ │帳戶通報警示簡│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而於右列時間,匯│ │ │ │便格式表 │
│ │ │出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內。 │ │ │ │ │
├─┼───┼────────────────┼──────┼─────┼───────┼───────┤
│4.│申○○│於97年3 月13日晚間7 時35分許,撥│97年3 月13日│29,983元 │呂欣遑國泰世華│郵局自動櫃員機│
│ │ │打電話向申○○誆稱,網路刷卡有誤│晚間8 時18分│ │銀行南高雄分行│交易明細表、臺│
│ │ │,需另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核對帳│許 │ │帳戶內 │北富邦銀行自動│
│ │ │務,致申○○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櫃員機交易明細│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於右列時│97年3 月13日│30,000元 │李珂徵臺北富邦│表 │
│ │ │間,匯出或現金存入右列款項,至右│晚間8 時38分│ │銀行桃園分行帳│ │
│ │ │列帳戶內。 │許 │ │戶內(以現金存│ │
│ │ │ ├──────┼─────┤入之方式) │ │
│ │ │ │同日晚間8 時│30,000元 │ │ │




│ │ │ │44分許 │ │ │ │
│ │ │ ├──────┼─────┤ │ │
│ │ │ │同日晚間8 時│30,000元 │ │ │
│ │ │ │47分許 │ │ │ │
│ │ │ ├──────┼─────┤ │ │
│ │ │ │同日晚間8 時│10,000元 │ │ │
│ │ │ │49分許 │ │ │ │
├─┼───┼────────────────┼──────┼─────┼───────┼───────┤
│5.│B○○│於97年3 月14日傍晚5 時45分許,假│97年3 月14日│29,983元 │龍堅,中國國際│郵局自動櫃員機│
│ │ │稱奇摩購物網站賣家,撥打電話向葉│傍晚6 時17分│ │商業銀行嘉義分│交易明細表、內│
│ │ │采欣誆稱,因於超商付款時誤刷分期│許 │ │行帳戶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
│ │ │付款條碼,需另依郵局人員之指示至│ │ │ │騙案件紀錄表、│
│ │ │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致B○○不疑│ │ │ │嘉義縣警察局民│
│ │ │有他,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 │ │雄分局豐收派出│
│ │ │員機,而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 │ │ │所受理刑事案件│
│ │ │,至右列帳戶內。 │ │ │ │報案三聯單、受│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機制通報單 │
├─┼───┼────────────────┼──────┼─────┼───────┼───────┤
│6.│卯○○│於97年3 月13日傍晚5 時許,假稱雅│97年3 月13日│29,983元 │陳玉玲,國泰世│內政部警政署反│
│ │ │虎奇摩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晚間6 時57分│ │華銀行忠孝分行│詐騙案件紀錄表│
│ │ │向卯○○誆稱,其於付款時誤簽分期│許 │ │帳戶內 │ │
│ │ │付款單,需另依郵局行員之指示至自│ │ │ │ │
│ │ │動櫃員機解除設定,致卯○○不疑有│ │ │ │ │
│ │ │他,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機,而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 │ │ │ │
│ │ │至右列帳戶內。 │ │ │ │ │
│ │ │ │ │ │ │ │
├─┼───┼────────────────┼──────┼─────┼───────┼───────┤
│7.│戊○○│於97年3 月14日傍晚5 時30分許,假│97年3 月14日│6,672元 │HGUYEN THI │內政部警政署反│
│ │ │稱購物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吳瑩│傍晚5 時30分│ │HIEN,安泰銀行│詐騙案件紀錄表│
│ │ │娟宜誆稱,因送貨人員疏失,使吳瑩│許 │ │中壢分行帳戶內│ │
│ │ │娟誤簽分期付款簽收單,需另依郵局│ │ │ │ │
│ │ │行員之指示至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 │ │ │ │
│ │ │致戊○○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指│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於右列時間,│ │ │ │ │
│ │ │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內。 │ │ │ │ │
├─┼───┼────────────────┼──────┼─────┼───────┼───────┤




│8.│巳○○│於97年3 月13日晚間9 時40分許,假│97年3 月14日│22,740元 │張鴻圖,合作金│郵局自動櫃員機│
│ │ │稱博客來網路書局客服人員,撥打電│晚間9 時40分│ │庫臺中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話向巳○○誆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許 │ │內 │ │
│ │ │將其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需依│ │ │ │ │
│ │ │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致黃│ │ │ │ │
│ │ │嬿宜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指示操│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而於右列時間,匯出│ │ │ │ │
│ │ │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內。 │ │ │ │ │
│ │ │ │ │ │ │ │
├─┼───┼────────────────┼──────┼─────┼───────┼───────┤
│9.│黃○○│於97年3 月14日晚間9 時10分許,假│97年3 月14日│25,745元 │同上 │郵局自動櫃員機│
│ │ │稱郵局行員,撥打電話向黃○○誆稱│晚間10時3 分│ │ │交易明細表、內│
│ │ │,其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有誤,誤將付│許 │ │ │政部警政署反詐│
│ │ │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需依其指示├──────┼─────┼───────┤騙案件紀錄表、│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手續,致黃○○不│97年3 月14日│1,961元 │同上 │臺北市政府警察│
│ │ │疑有他,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晚間10時9 分│ │ │局大安分局和平│
│ │ │櫃員機,而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許 │ │ │東路派出所受理│
│ │ │項,至右列帳戶內。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
│ │ │ │ │ │ │局大安分局和平│
│ │ │ │ │ │ │東路派出所受理│
│ │ │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刑案紀錄表、│
│ │ │ │ │ │ │員警工作紀錄簿│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報案三聯單 │
├─┼───┼────────────────┼──────┼─────┼───────┼───────┤
│10│壬○○│於97年3 月13日晚間6 時35分許,假│97年3 月13日│26,148元 │呂欣遑,國泰世│郵局自動櫃員機│
│ │ │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林│晚間8 時14分│ │華銀行高雄分行│交易明細表、內│
│ │ │士淵誆稱,因電腦錯誤誤將其付款方│許 │ │帳戶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
│ │ │式設定為分期付款,需依其指示至自│ │ │ │騙案件紀錄表、│
│ │ │動櫃員機解除設定,致壬○○不疑有│ │ │ │臺北縣政府警察│
│ │ │他,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局蘆洲分局蘆洲│
│ │ │機,而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 │ │ │派出所、受理詐│
│ │ │至右列帳戶內。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簡便格式表、受│
│ │ │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 │ │表、受理刑事案│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刑事案件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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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酉○○│於97年3 月14日下午5 時49分許,假│97年3 月14日│4,982元 │龍堅所有中國國│郵局自動櫃員機│
│ │ │稱橘熊購物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晚間6 時20分│ │際商業銀行嘉義│交易明細表、內│
│ │ │向酉○○誆稱,因工作人員誤將其網│ │ │分行帳戶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
│ │ │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需├──────┼─────┼───────┤騙案件紀錄表、│
│ │ │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致陳│97年3 月14日│15,982元 │涂佳倫所有合作│花蓮縣警察局花│
│ │ │秋蓉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指示操│晚間6時56分 │ │金庫鳳山分行帳│蓮分局民意派出│
│ │ │作自動櫃員機,而於右列時間,匯出│ │ │戶內 │所受理刑事案件│
│ │ │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內。 ├──────┼─────┼───────┤報案三聯單、刑│
│ │ │ │97年3 月14日│9,982元 │同上 │事案件記錄、受│
│ │ │ │晚間7時52分 │ │ │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
│ │ │ │ │ │ │紀錄表 │
├─┼───┼────────────────┼──────┼─────┼───────┼───────┤
│12│丙○○│於97年3 月14日晚間8 時許,假稱購│97年3 月14日│4,683元 │劉志鴻玉山銀行│內政部警政署反│
│ │ │物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丙○○│晚間9時33分 │ │大雅分行帳戶內│詐騙諮詢專線紀│
│ │ │誆稱,因其匯款時誤設定為分期付款│ │ │ │錄表、郵局自動│
│ │ │,需另依郵局人員指示至自動櫃員機│ │ │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解除設定,致丙○○不疑有他,陷於│ │ │ │表、郵局存摺影│
│ │ │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於│ │ │ │本 │
│ │ │右列時間,欲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 │ │ │ │
│ │ │帳戶內,但因丙○○持用之金融卡未│ │ │ │ │
│ │ │辦理轉帳功能,而未匯出。 │ │ │ │ │
├─┼───┼────────────────┼──────┼─────┼───────┼───────┤
│13│庚○○│於97年3 月14日某時,假稱購物賣家│97年3 月14日│24,989元 │劉志鴻玉山銀行│板橋文化路郵局│
│ │ │,撥打電話向誆稱,因其於簽收商品│晚間9時13分 │ │大雅分行帳戶內│郵政存簿儲金簿│
│ │ │時誤勾選為分期付款,需另依郵局人│ │ │ │影本、郵局自動│
│ │ │員指示至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致朱│ │ │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莉雅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指示操├──────┼─────┼───────┤表、自動化服務│
│ │ │作自動櫃員機,而於右列時間,欲匯│97年3 月14日│1,000元 │黃靜柔第一銀行│機器跨行轉帳交│
│ │ │出或存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內。│某時 ├─────┤基隆分行帳戶(│易明細資料、第│
│ │ │ │ │99,000元 │以現金存入) │一銀行自動櫃員│
│ │ │ │ │ │ │機交易明細表 │
├─┼───┼────────────────┼──────┼─────┼───────┼───────┤
│14│己○○│於97年3 月14日傍晚5 時25分許,假│97年3 月14日│29,983 │龍堅中國國際商│郵局自動櫃員機│
│ │ │稱為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己○○誆│傍晚6時9分許│ │業銀行嘉義分行│交易明細表、台│
│ │ │稱,因於前於博客來網路書局買書後│ │ │帳戶內 │新銀行員林分行│
│ │ │,至超商付款時,超商人員誤刷分期│ │ │ │綜合活期儲蓄存│




│ │ │付款條碼,需另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 │ │ │款存摺影本、台│
│ │ │機解除設定,致己○○不疑有他,陷│ │ │ │新國際商業銀行│
│ │ │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 │ │ │對帳單交易明細│
│ │ │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 │ │ │、臺北縣政府警│
│ │ │帳戶內。 │ │ │ │察局中山分局長│
│ │ │ │ │ │ │春路派出所受理│
│ │ │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報案三聯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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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宇○○│於96年3 月14日某時許,假稱為博客│97年3 月14日│29,983元 │張鴻圖,合作金│龍潭郵局郵政存│
│ │ │來網路書局之人員,撥打電話向黃莆│晚間9 時37分│ │庫銀行臺中分行│簿儲金簿影本 │
│ │ │鈞誆稱,因其誤將付款方式勾選為分│許 │ │帳戶內。 │ │
│ │ │期付款,需另依郵局人員之指示至自│ │ │ │ │
│ │ │動櫃員機解除設定,致宇○○不疑有│ │ │ │ │
│ │ │他,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機,而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 │ │ │ │
│ │ │至右列帳戶內。 │ │ │ │ │
├─┼───┼────────────────┼──────┼─────┼───────┼───────┤
│16│E○○│於97年3 月14日傍晚5 時許,假稱網│97年3 月14日│29,983元 │龍堅,中國國際│土地銀行沙鹿分│
│ │ │站賣家,撥打電話向E○○誆稱,因│晚間6 時10分│ │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存摺影本、臺│
│ │ │於誤用分期付款條碼,需另依郵局人│許 │ │行 │中縣警察局清水│
│ │ │員之指示至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致│ │ │ │分局光華派出所│
│ │ │E○○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指示│ │ │ │受理刑事案件報│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而於右列時間,匯│ │ │ │案三聯單、受理│
│ │ │出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內。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 │ │制通報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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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丁○○│於97年3 月14日傍晚6 時許,假稱博│97年3 月14日│19,922元 │涂佳倫合作金庫│郵局自動櫃員機│
│ │ │客來網路書局人員,撥打電話向江祥│晚間7 時12分│ │銀行鳳山分行帳│交易明細表、彰│
│ │ │佑誆稱,有分期付款未繳,需另依彰│許 │ │戶內 │化銀行嘉義分行│
│ │ │化銀行行員之指示至自動櫃員機解除│ │ │ │活期儲蓄存款存│
│ │ │設定,致丁○○不疑有他,陷於錯誤│ │ │ │摺影本、嘉義縣│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於右列│ │ │ │警察局朴子分局│
│ │ │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內│ │ │ │東石分駐所受理│
│ │ │。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聯單、受理詐騙│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便格式表、受理│
│ │ │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
├─┼───┼────────────────┼──────┼─────┼───────┼───────┤
│18│子○○│於97年3 月14日傍晚5 時30分許,假│97年3 月14日│13,621元 │同上 │郵局自動櫃員機│
│ │ │稱博客來網路書局人員,撥打電話向│晚間6 時34分│ │ │交易明細表、存│
│ │ │子○○誆稱,因工作人員誤刷分期付│許 │ │ │摺影本、臺北縣│
│ │ │款條碼,需另依郵局人員之指示至自│ │ │ │政府警察局板橋│
│ │ │動櫃員機解除設定,致子○○不疑有│ │ │ │分局板橋派出所│
│ │ │他,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受理刑事案件報│
│ │ │機,而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 │ │ │案三聯單、受理│
│ │ │至右列帳戶內。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案三聯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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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梁慕蘭│於97年3 月14日某時,假稱網站賣家│97年3 月14日│8,954元 │同上 │臺灣土地銀行文│
│ │ │之女子,撥打電話向梁慕蘭誆稱,因│晚間8 時23分│ │ │山分行活期儲蓄│
│ │ │其於網路購物付款時誤設定為分期付│許 │ │ │存款存摺影本 │
│ │ │款,需另依土地銀行行員之指示至自│ │ │ │ │
│ │ │動櫃員機解除設定,致梁慕蘭不疑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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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