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嘉簡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152
號、第4662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四)第2行「辛○ ○即向警方坦承犯行」更正為「就附表編號1至9、11、12部 分,於偵察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主動向警員坦承犯行,表 明願意接受裁判」,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2人於本院行準 備程序時為有罪之供述、證人即警員涂嘉麟於本院具結之證 述」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核被告辛○○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同 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甲○○所為,係犯同法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2人就附表編號10所示之竊盜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辛○○係1次收 受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僅論以1收受贓物罪,另與附表 編號6至10所示竊盜犯行,犯意各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 產法益,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至於被告辛○○就附表編 號1至5所示之1次收受贓物罪、附表編號6至9、11、12所示 竊盜罪,係被告辛○○於警方尚未發覺犯罪前,主動向警員 坦承犯行,表明願意接受裁判,業據證人即警員涂嘉麟於本 院具結證述甚詳,符合自首之規定,各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 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竊取 他人財物圖以變賣獲利,辛○○並受贓物,致使被害人無法 追索,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然衡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辛○ ○與附表所示被害人均達成和解,賠償其等之損失,辛○○ 並各捐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予嘉義縣無力支付午餐學生
經費捐款帳戶、家扶中心、腦性麻痺協會;甲○○則亦捐款 3萬元予聖心教養院,此有和解書、臺灣銀行匯出匯款回條 聯等件在卷為佐,顯然知所悔悟、甲○○與辛○○就附表編 號10所示犯行之行為分擔情節暨檢察官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並就辛○○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另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或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最高 法院51年臺非字第13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本件扣案零件 1批及拆解改造機車工具之砂輪機1台、T型板手11支、L型板 手6支、板手11支、鉗子10支、螺絲起子14支、鐵撬7支、鐵 鎚2支、鐵刷2支、噴漆4瓶,雖為被告所有,然係為解體竊 得之贓車,為處分贓物所用,與本件犯行並無直接關連,依 前揭說明,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查被告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 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態度良好,且屬偶發初犯,其 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 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 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 第320條第1項、第34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 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當事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青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前項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
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辛○○所犯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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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失竊時間 │失竊地點及被竊│被害人│查獲物品 │論罪科刑 │
│號│ │車號 │姓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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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年5月3日│嘉義市西區林森│丁○○│查獲儀表板1個( │辛○○犯收受│
│ │21時30分許│西路293號前 │ │烙碼5FP403019) │贓物罪,處有│
│ │ │SV2-569號輕型 │ │ │期徒刑貳月,│
│ │ │機車 │ │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
│2 │96年10月5 │嘉義市西區垂楊│己○○│查獲後擋泥板1 個│元折算壹日。│
│ │日21時30分│路與廣寧街口 │ │(烙碼SD25LC-100│ │
│ │許 │BNZ-625號重型 │ │) │ │
│ │ │機車 │ │ │ │
├─┼─────┼───────┼───┼────────┤ │
│3 │97年4月15 │嘉義市東區體育│卯○○│查獲機車置物箱1 │ │
│ │日21時許 │路網球場 │ │個(烙碼4TE-4942│ │
│ │ │293-BYS號重型 │ │) │ │
│ │ │機車 │ │ │ │
├─┼─────┼───────┼───┼────────┤ │
│4 │97年4月16 │嘉義市西區垂楊│壬○○│查獲機車前斜板1 │ │
│ │日22時許 │路756號前 │ │個(烙碼4TE-4885│ │
│ │ │667-CCY號重型 │ │) │ │
│ │ │機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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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7年4月22 │嘉義市西區垂楊│丑○○│查獲機車外殼1組 │ │
│ │日22時50分│路548號前 │ │(烙碼5FP-4146)│ │
│ │許 │SV9-998號輕型 │ │ │ │
│ │ │機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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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7年5月16 │嘉義市西區中山│乙○○│查獲遭部分拆解之│辛○○犯竊盜│
│ │日20時許 │路581號前 │ │機車(烙碼SA25GM│罪,處有期徒│
│ │ │610-CHE號重型 │ │-15685 ) │刑貳月,如易│
│ │ │機車 │ │ │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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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7年5月31 │嘉義市西區垂楊│丙○○│車牌已丟棄引擎及│辛○○犯竊盜│
│ │日23時6分 │路與廣寧街口 │ │車身號碼均磨滅 │罪,處有期徒│
│ │許 │RT6-708號輕型 │ │ │刑貳月,如易│
│ │ │機車 │ │ │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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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7年6月5日│嘉義市西區蘭井│子○○│查獲遭部分拆解之│辛○○犯竊盜│
│ │21時許 │街370之1號前 │ │機車(烙碼4TE- │罪,處有期徒│
│ │ │M5S-110號重型 │ │448026) │刑貳月,如易│
│ │ │機車 │ │ │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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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7年6月6日│嘉義市西區垂楊│庚○○│車牌已丟棄引擎及│辛○○犯竊盜│
│ │15時50分許│路535號前 │ │車身號碼均磨滅 │罪,處有期徒│
│ │ │2FA-989號重型 │ │ │刑貳月,如易│
│ │ │機車 │ │ │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
│10│97年6月6日│嘉義市○○路 │寅○○│查獲機車1輛 │辛○○共同犯│
│ │22時45分許│362號前130-DUC│ │ │竊盜罪,處有│
│ │ │號重型機車 │ │ │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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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年6月7日│嘉義市東區中山│癸○○│查獲機車1輛,但 │辛○○犯竊盜│
│ │21時10分許│路51號前 │ │車身號碼已遭磨滅│罪,處有期徒│
│ │ │608-BYU號重型 │ │ │刑貳月,如易│
│ │ │機車 │ │ │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
│12│97年6月7日│嘉義市西區新民│戊○○│查獲機車1輛 │辛○○犯竊盜│
│ │21時30分許│路643號前 │ │ │罪,處有期徒│
│ │ │621-BAA號重型 │ │ │刑貳月,如易│
│ │ │機車 │ │ │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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