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7年度,455號
KSDV,97,司執消債更,455,200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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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壽林
代 理 人 邱超偉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璿智
代 理 人 黃家洋
代 理 人 許方如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林益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邱建榮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第1697號民 事裁定自民國(下同)97年11月28日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自承目前從事銷售彩券工作 ,並領有政府身心障礙補助金,每月所得平均約為新台幣( 下同)15,012元,此有債務人提出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



97年度彩券經銷商銷售證明、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足憑。再觀之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 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 償額為3,703 元,共分8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 之翌日起為6 年,總清償金額為303,646 元,其清償成數為 99.44%(計算式:303,646 ÷305,345 元=99.44%,小數點 第2 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 10日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別無 財產,再佐以債務人居住之高雄市地區,依內政部社會司公 佈之98年度高雄市平均最低生活費用為11,309元,而債務人 每月平均所得約15,012元,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後,債務人 提出每月3,703 元之清償金額,足認債務人已將剩餘金額全 數清償予債權人,且其清償成數已達99.44%,依上揭等情況 觀之,尚屬合理,故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更生方案,本院 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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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