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875號
TCDM,106,易,875,201704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8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玄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玄融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張玄融自民國104年12月13日起,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貓哥」(微信、Skype暱稱「招財貓」)之成年男子 介紹認識葉佑倫(綽號「康哥」,Skype暱稱「好事多」、 「王羊鳴」,檢察官另案偵辦),而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領 詐欺犯罪所得之工作(俗稱車手),與葉佑倫、綽號「貓哥 」及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其所屬詐欺集團 之其他成年成員,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之方式,向大 陸地區不詳之成年被害人施以詐術,使該等被害人因而陷於 錯誤,將款項匯入由該詐欺集團掌控之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帳 戶內,再通知葉佑倫持銀聯卡提領犯罪所得。葉佑倫自104 年12月13日起,交付張玄融蘋果牌IPHONE 5行動電話1支( IMEI:000000000000000號,未含SIM卡)及銀聯卡數張,以 FaceTime及Skype等通訊軟體互相聯繫,交代張玄融至臺中 市各處提款機測試卡片並提領詐欺犯罪所得後,約至葉佑倫 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登記在葉佑倫母親 不知情之夏素珠名下)內,將領得之犯罪所得繳付葉佑倫葉佑倫收得上開款項後,以每張銀聯卡提領1次新臺幣(下 同)100元之代價給付張玄融作為報酬,並以一定之比率與 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朋分。嗣張玄融於104年12月24日0時20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至設置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之臺中商業銀行提款機,以葉佑倫所交 付之銀聯卡提領現金8萬元時,因行跡可疑而為警當場查獲 ,並在張玄融身上及上開租賃車輛中扣得銀聯卡61張、中國 農業銀行個人結算帳戶開戶及服務簽約申請書2張、個人結 算帳戶申請書5張、自助開卡客戶回執3張、個人資料修改客 戶回執1張、客戶條9張、記帳單4張、ATM交易明細表50張、 現金95萬9000元、上開蘋果牌IPHONE 5行動電話1支及隨身



碟1個等物品,迄張玄融遭查獲為止,自葉佑倫處實際領得1 萬元之報酬。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玄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 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 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玄融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 審理程序均坦承不諱(見偵卷㈠第39、129頁背面、聲羈卷 第5頁背面、本院卷第19、25頁),並有警員偵辦刑案職務 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表、通話 紀錄照片40張、扣案隨身碟之內容資料、查獲被告之現場地 圖、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25張、扣案行動電話儲存作案相關 照片44張、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5年1月12日聯卡 風管字第1050000052號函、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 27日金訊業字第1050000056號函暨函附光碟、扣案之銀聯卡 交易筆數彙整總表及自動化服務機器(ATM)銀聯卡提款/查 詢交易明細表(見偵卷㈠第11至26、44至51、81至115、193 -194、214頁及卷末光碟存放袋、偵卷㈡第3頁背面至27頁背 面)附卷可考,復有扣案之銀聯卡61張、中國農業銀行個人 結算帳戶開戶及服務簽約申請書2張、個人結算帳申請書5張 、自助開卡客戶回執3張、個人資料修改客戶回執1張、超級 櫃檯客戶憑條9張、記帳單4張、ATM交易明細表50張、現金 95萬9000元、蘋果牌IPHONE 5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 0000000號,未附SIM卡)、隨身碟1個等物可資佐證。足徵 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 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檢察官起訴意旨雖認本件被告係犯刑法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惟查被告係受綽號「貓哥」 之成年男子介紹認識葉佑倫而加入該詐欺集團,被告除知悉 該詐欺集團成員有葉佑倫、綽號「貓哥」、「柯P芋圓」等 人外,亦知悉尚有三組車手(見偵卷㈠第186背面至187頁、 本院卷第23頁背面)等情,足認被告明知其所加入之詐欺集



團為三人以上,此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你 是否知道這個詐欺集團成員加上你就有三個人以上?)我知 道。」(見本院卷第17頁)等語明確,是檢察官起訴意旨認 本件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 ;然經本院於106年4月10日審理期日當庭告知被告亦可能涉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並經公訴 檢察官於論告時認被告所犯應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其所犯罪名既經檢察官當庭變更,本件 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被告與共犯葉佑倫、綽號 「貓哥」等人間,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連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 判例意旨參照)。查依被告張玄融與共犯葉佑倫及所屬其他 詐騙集團成員各自分工,先由其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年成 員,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之方式,向大陸地區不詳之 成年被害人施以詐術,使該等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將款項 匯入由該詐欺集團掌控之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帳戶內,再通知 共犯葉佑倫而由其交代被告張玄融持銀聯卡提領犯罪所得, 雖該集團各成員因有不同階段之分工,於自然觀念上可得自 形式及外觀上切割為獨立之數行為,然該數個行為係於密切 接近之時地實施,自始即係出於同一犯罪目的、基於同一詐 欺取財犯意,包括在同一詐欺行騙之犯罪計畫中,被告張玄 融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前後所為各階段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彼此相互緊密結合為一整體犯罪行為,缺一不可,單 獨切割或抽離其一即無法成事,依一般社會健全通念,觀念 上難以強行分開,如任予割裂為數行為並以數罪併罰論處, 反有過度處罰之嫌,是本件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 接續犯之包括一罪。然依卷內現存證據資料觀察,既無從特 定被害人之身分,亦難以估算實際因該詐欺集團成員施以詐 術致陷於錯誤匯款之對象多寡,此即影響本案罪數之評價。 參諸時下遭受詐騙之人未必僅有一次匯款紀錄,而在同一次 遭受詐騙過程中,亦有單一被害人將款項分散匯入詐騙電話 指示之多個帳戶,或先後多日一再匯款至同一帳戶之情形, 故而若以被告參與詐取財犯罪日數多寡、提領或經手之詐騙 款項金額、次數等,遽為評價本案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



罪數,恐嫌失當,基於罪疑唯輕原則,僅能認定有至少一個 被害人交付詐騙款項,而論以一個加重詐欺取財罪,始稱允 洽。
五、爰審酌被告前曾有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前科紀錄(參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非佳,年僅20餘歲,竟不思以 正當方式工作賺取所需,僅因手受傷不好找工作急需用錢即 加入詐欺集團擔,擔任車手負責查詢銀聯卡是否可用及提領 詐欺款項之工作,牟一己私利,加入之時間約兩週,提領之 詐欺款項高達550萬元,每次提領可得報酬為100元,高職畢 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目前與其父親從事修冷 氣之工作,領有殘障手冊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 受詢問人欄之記載、本院卷第25頁背面),犯後於警詢、偵 訊及本院準備、審理程序時均能坦承不諱,並供出其上手葉 佑倫之相關資訊、該詐欺集團之據點為臺中市○○區○○○ 路000號等情供檢警追查,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六、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銀聯卡61張、編號 2之中國農業銀行個人結算帳戶開戶及服務簽約申請書2張、 編號3之個人結算帳申請書5張、編號4之自助開卡客戶回執3 張、編號5之個人資料修改客戶回執1張、編號6之客戶憑條9 張、編號7之記帳單4張、編號8之ATM交易明細表50張、編號 10之蘋果牌IPHONE 5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 號,未含SIM卡)、編號11之隨身碟1個等物,均係被告所持 有屬於其所屬詐欺集團所有之物,供其等犯本案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偵卷㈠第36至37 頁、本院卷第22頁背面至23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探究刑法第 38條之1關於沒收犯罪所得之立法理由,係為避免被告因犯 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以符 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並基於澈底剝奪犯罪 所得之意旨,不問犯罪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犯罪所得自 無扣除成本之必要,以遏阻、根絕犯罪誘因。又按「任何人 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 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 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



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 ,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 。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 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 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 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 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又所謂 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 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 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 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 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 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 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 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 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 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 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 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共同犯罪,其 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 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經查:
1.查扣案如附表編號9之現金95萬9000元,其中8萬元係被告當 日於ATM領取、餘87萬9千元則係綽號「貓哥」之人交由被告 嗣後應一起繳回予葉佑倫而尚未繳回者,均屬被告所屬詐欺 集團犯罪所生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 (見偵卷㈠第36至37頁、本院卷第22頁背面),實際上難以 區別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各人分受之數額或利益,且被告 就該等犯罪利得具有事實上之共同支配關係,揆諸上開說明 ,為澈底落實沒收新制「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旨 ,自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2.次被告張玄融因本案犯行,實際取得1萬元之報酬,業據其 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分別供稱:「(你從104年12月 13日從事詐騙至今共獲利多少?)大概獲利約新台幣1萬元 。」、「到目前為止薪水拿了多少錢?(應該有破1萬。) 」(見偵卷㈠第40頁、129頁背面)等語明確;雖被告曾於 偵訊時陳稱:「(總共獲利多少?)快3萬元,…。」等語 ;惟其於本院審理時復又陳稱:「本件我的犯罪所得實際只 有領到一萬多元,我在檢察官那邊說三萬元,是要加計我被



警察抓到的那天領到的錢才有,但是我那天被抓到就沒有領 到那天的報酬,所以實際上本件我的犯為所得確實只有一萬 元。」、「但我本件真的只有拿到一萬元的報酬,剩下的錢 他們不願意給我,所以我覺得我應該要拿到三萬元,但是實 際上只有拿到一萬元」等語明確,參以被告前於警詢中自承 其於本案犯行期間經手領取之款項約有550萬元,被告每次 皆以領款2萬元之方式為之,則領款次數約達275次,以被告 每次領款得取得100元計算,則其因而可得之犯罪所得約有2 萬7500元,是被告供稱其本得領得3萬元之報酬,並非虛妄 ,被告既又供稱葉佑倫未將其可得之報酬全部交付等節,此 一說法並未與常情相悖,尚可採之,是基於罪疑唯有利被告 原則,認被告本件之犯罪所得為1萬元,核屬合理,雖未經 扣案,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持有人│備註 │
│號│ │(張)│ │ │




├─┼──┬───────────────────┼──┼───┼───────────┤
│1 │① │中國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張玄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
│ ├──┼───────────────────┼──┼───┤局104年度保管字第5220 │
│ │② │中國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③ │中國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④ │中國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⑤ │中國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⑥ │中國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⑦ │中國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⑧ │中國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⑨ │中國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⑩ │中國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⑪ │中國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⑫ │中國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⑬ │中國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⑭ │中國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⑮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⑯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⑰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⑱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⑲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⑳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㉑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㉒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㉓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㉔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㉕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㉖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㉗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㉘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㉙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㉚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㉛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㉜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㉝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㉞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㉟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㊱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㊲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㊳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㊴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㊵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㊶ │招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㊷ │中國農業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㊸ │中國農業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㊹ │中國農業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㊺ │中國農業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㊻ │中國農業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㊼ │中國農業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㊽ │中國農業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㊾ │中國農業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㊿ │中國農業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 │中國農業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 │中國農業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 │中國農業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 │中國農業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 │中國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 │中國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 │中國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 │中國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 │中國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 │中國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 │
│ │ │中國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 │1 │同上 │ │
├─┼──┴───────────────────┼──┼───┼───────────┤
│2 │中國農業銀行個人結算帳戶開戶及服務簽約申請 │2 │同上 │偵卷㈠第65至66頁 │
├─┼──────────────────────┼──┼───┼───────────┤
│3 │中國農業銀行個人結算帳戶申請書 │5 │同上 │偵卷㈠第67至71頁 │
├─┼──────────────────────┼──┼───┼───────────┤
│4 │中國農業銀行自助開卡客戶回執 │3 │同上 │偵卷㈠第72至74頁 │
├─┼──────────────────────┼──┼───┼───────────┤
│5 │中國農業銀行個人資料修改客戶回執 │1 │同上 │偵卷㈠第75頁 │
├─┼──────────────────────┼──┼───┼───────────┤
│6 │中國農業銀行客戶條 │9 │同上 │偵卷㈠第76至78頁 │
├─┼──────────────────────┼──┼───┼───────────┤
│7 │記帳單 │4 │同上 │偵卷㈠第79頁 │
├─┼──────────────────────┼──┼───┼───────────┤
│8 │ATM交易明細表 │50 │同上 │偵卷㈠第52至64頁 │
├─┼──────────────────────┴──┼───┼───────────┤
│9 │現金,新臺幣95萬9千元 │同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
├─┼─────────────────────────┼───┤局104年度保管字第5220 │
│10│IPHONE 5手機1支(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號)│同上 │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11│隨身碟1個 │同上 │ │
└─┴─────────────────────────┴───┴───────────┘

1/1頁


參考資料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