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0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弄3號
丙○○
戊○○
甲○○
號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陳佩吟律師
被 告 壬○○
癸○○
乙○○
之2
庚○○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70
號、157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辛○○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一(除編號五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除編號四外)所示之物,均沒收。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除編號四外)所示之物,均沒收。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除編號四外)所示之物,均沒收。壬○○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除編號三外)所示之物,均沒收。癸○○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除編號三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除編號三外)所示之物,均沒收。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除編號三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辛○○前於民國86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 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5年 度訴字第1306號、85年度上訴字第235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 、3年2月、4月,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88年3 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0年5月1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 銷視為執行完畢(上開案件執行完畢逾5年後,再犯本案之 罪,於本件不構成累犯);丙○○前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於93年11月10日,以93年度易字第2049號判處有期 徒刑4月確定,甫於94年5月1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甲○○ 前於94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4年11月 24日,以94年度訴字第348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嗣於96年2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 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96年8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 視為執行完畢。
㈡辛○○(俗稱機仔手)與謝順福(綽號「小賴」,涉嫌詐欺 部分另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及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寶」之中國大陸成年男子係朋友。緣 「阿寶」、謝順福2人於96年5月間,思以詐騙中國大陸人民 之金錢,遂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詢 以與之有犯意聯絡之辛○○是否要賺錢,如果要賺錢,要租 房子、並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承租AD SL,代價是詐騙金額的百分之7等語,辛○○應允,遂於96 年5月間某日,以月租新臺幣(下同)8500元之價格,承租 位於臺中縣大里市○○路141巷14號9樓之房屋後,再向中華 電信公司承租申設非對稱數位式用戶專線(即ADSL)、MOD ,並於同年7月間,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設電話線路作為裝設 供該詐欺集團發射詐欺電話之VOIP GATEWAY(網路節費器) 機房,該網路節費器之功能在於透過轉接器轉接臺灣地區撥 打至大陸地區之詐騙電話,以逃避追緝,而得遂行詐欺行為 。嗣綽號「阿寶」之成年男子及謝順福設妥上開詐騙機房後 ,辛○○即在臺中縣大里市○○路141巷14號9樓之機房進行 詐騙。其上班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自上午9時許起,至下
午5時許止,詐騙方式是先由綽號「阿寶」之成年男子藉由 SKYP E之網路即時通訊方式傳真中國大陸民眾之車籍資料( 含車主之姓名、車牌號碼、住址、電話等)及「教戰手則」 給辛○○,辛○○並依教戰手則教授之步驟操作,再依該車 籍資料所示之電話號碼,撥打電話給上海市寶山區○○鎮○ ○村○○路6666號之鄭國寶等約1萬6050位中國大陸民眾, 向該等民眾佯稱係稅務局車稅部,之前購買車時繳了百分之 10的稅,現在政府調降為百分之7,依法要退回百分之3的稅 金,如有疑問,請以中國大陸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 000000號與財政局金融處「林主任」聯絡云云,而中國大陸 民眾若是受騙即撥打中國大陸之上開電話予「林主任」,再 由「林主任」行騙之詐騙手法,訛詐中國大陸地區之不特定 民眾,致使受騙民眾陷於錯誤,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將款項 匯入指定之帳戶。辛○○並在車籍資料上註記「星星」(表 示要退稅)、「劃紅線」(表示不要退稅),共計約獲利15 萬元。嗣經警持搜索票於97年1月3日下午5時10分許,在臺 中縣大里市○○路141巷14號9樓查獲,並扣得辛○○、謝順 福或「阿寶」所有供渠等犯罪所用如附表1所示之物。 ㈢謝順福另於96年9月間某日,在臺中市某路邊,詢問丙○○ (綽號「小宋」,俗稱機仔手)是否要賺錢,並告以要賺大 陸錢,且要租房子及撥打電話到中國大陸行騙,代價是進帳 的百分之7等語,丙○○應允,遂於同年9月底,以每月6800 元之代價承租位於臺中縣大里市○○路○段217巷16號2樓之 房屋,謝順福並提供VOIP GATEWAY(網路節費器)3台、筆 記型電腦1台、列表機1台、集線器1台等週邊設備裝設詐騙 機房。丙○○再於同年11月底,邀其女友甲○○(俗稱機仔 手)加入該詐騙集團。謝順福又於同年10月初,詢問與之有 犯意聯絡之戊○○(綽號「老師」)稱其有開設1家公司, 是否要去上班,並相約於同年10月7日,在臺中縣大里市之 某土地公廟前見面,謝順福乃告以戊○○渠係詐騙集團,要 戊○○教授操作步驟及與綽號「阿寶」之中國大陸成年男子 等詐騙集團(又稱2線)聯絡,並撥打電話至中國大陸行騙 ,代價是進帳的百分之7等語,戊○○應允。嗣綽號「阿寶 」之成年男子及謝順福設妥上開詐騙機房後,丙○○、戊○ ○、甲○○即在上開臺中縣大里市○○路○段217巷16號2樓 之機房進行詐騙。其等上班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自上午9 時許起,至下午5時許止,詐騙方式是先由「阿寶」以SKYPE 網路即時通訊軟體傳真中國大陸民眾之車籍資料(含車主之 姓名、車牌號碼、住址、電話等)及「教戰手則」給丙○○ ,丙○○另將上開車籍資料交予其女友甲○○及戊○○,丙
○○、戊○○、甲○○即參考教戰手則,依上開車籍資料所 示之電話號碼,撥打電話給中國大陸上海市閔行區新龍村吳 家園20號之張洪明等約3362位中國大陸民眾,向該等中國大 陸民眾佯稱係稅務局車稅部,之前購買車時繳了百分之10的 稅,現在政府調降為百分之7,依法要退回百分之3之稅金, 如有疑問,請以中國大陸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 00號與財政局金融處「林主任」聯絡云云,而中國大陸民眾 若是受騙,即撥打中國大陸之上開電話予「林主任」,再由 「林主任」行騙之詐騙手法,訛詐中國大陸地區之不特定民 眾,致使受騙民眾陷於錯誤,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將款項匯 入指定之帳戶。戊○○並在車籍資料上註記「未接」(表示 未接電話)、「OK」(表示要退稅)、「劃紅線」(表示不 要退稅),丙○○則註記「打勾」、「OK」、「星星」、「 三角」(以上均表示要退稅)、「劃線」(表示不要退稅) ,甲○○則註記「打勾」(表示成功),「劃線」(表示不 退稅)。丙○○、戊○○、甲○○再取得每日詐騙所得之百 分之7作為代價,每日均由謝順福或戊○○以電腦核計。戊 ○○共計約獲利13萬元、丙○○約獲利16萬元。嗣經警持搜 索票於97年1月3日下午5時35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 段217巷16號2樓查獲,並當場扣得丙○○、謝順福或「阿寶 」所有供渠等犯罪所用之如附表2所示之物。
㈣壬○○(俗稱機仔手)於92年間,認識中國大陸年籍姓名均 不詳綽號「小王」之泉州成年男子。嗣壬○○於96年5月間 ,因在臺經營生意失敗,遂撥打電話與綽號「小王」之人聯 絡,「小王」提議可從事詐騙行業,壬○○遂應允,並與「 小王」謀議詐騙之事,由「小王」提供車籍資料及「教戰手 則」,壬○○則在臺灣地區找人撥打電話至中國大陸行騙。 壬○○先於96年12月初某日,在臺中市某處,覓得癸○○, 並告以癸○○要詐騙中國大陸民眾,要求癸○○安裝電腦線 路,薪資為每月4萬元,癸○○遂應允。壬○○又於96年12 月中旬某日,至臺中縣龍井鄉○○○街80巷55號其弟庚○○ 住處,告以庚○○要詐騙中國大陸民眾,要求庚○○負責購 買便當及打掃環境,薪資為每月2萬元,庚○○亦應允。壬 ○○另於96年12月21日,在臺中市○○路○路邊邀得乙○○ 加入詐騙集團,負責撥打電話至中國大陸行騙,薪資為每月 3萬元,乙○○亦同意。壬○○遂與綽號「小王」之成年中 國大陸男子、癸○○、庚○○、乙○○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庚○○向不知情之鄭陳色 以每月1萬6500元之價格,承租臺中市○○○路909號14樓之 2房屋作為詐騙機房,並於96年12月中旬,由庚○○、癸○
○分別申請網路、購買電腦及網路電話,另於同年12月25日 ,裝設電話線、申請電子郵件及SKYPE點數並設妥詐騙機房 。壬○○、癸○○、庚○○、乙○○4人乃自同年12月27日 開始行騙,先由綽號「小王」之人提供「教戰手則」、車籍 資料給壬○○,壬○○再提供予癸○○、乙○○,再由癸○ ○、乙○○撥打電話至中國大陸北京市海澱區清毛南社區宿 舍27樓4門202號之蔡進良等約1003位民眾詐騙。渠等之詐騙 方式係佯稱為北京市稅務局稅務局人員,有購買車子,車牌 號碼係****,國務院於2007年有修法,購置稅由百分之10, 調降為百分之7,可退稅百分之3,因為已逾期領件,所以要 打電話至財政部「楊主任」,電話係****云云,中國大陸北 京市民眾若是受騙,即撥打電話至中國大陸「楊主任」,再 由「楊主任」向之行騙之詐騙手法,訛詐中國大陸地區之不 特定民眾,致使受騙民眾陷於錯誤,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將 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壬○○、癸○○、乙○○每人每日以 此方式可撥打約200通詐騙電話,合計共成功2件,獲利2萬5 000元。嗣經警持搜索票於97年1月4日下午4時25分許,在臺 中市○區○○○路909號14樓之2查獲,並扣得壬○○所有供 渠等犯罪所用如附表3所示之物。
二、按本件被告辛○○、丙○○、戊○○、甲○○、壬○○、癸 ○○、乙○○、庚○○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 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辛○○、丙○○、戊○○、甲○○、壬○○、癸○○、 乙○○、庚○○自警詢以迄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丁○○、劉惠敏分別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
㈢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品。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四、爰審酌詐欺犯罪之態樣本即多變,且因時代之變異,犯罪之 型態尤推陳出新,且犯罪人之惡性與對國家、社會所造成之 危害,均非當時立法之初始料能及。以本件之電話詐欺類型 為例,其多係以集團作業、專業經營之模式犯罪,犯罪之首 腦多藏身幕後,或利用兩岸間之特殊政治背景,而遊走於台 、港或中國大陸之間,且其設立之電信平台多採遊擊方式不 定點流動,故查緝困難,致此種犯罪之風益熾,久為社會詬
病,業已嚴重破壞善良風俗及社會秩序。尤以此種犯罪,多 係以涉世未深或常識缺乏之善良百姓為對象,而此種人本即 在社會上多屬弱勢族群,其累積之多年積蓄,常僅因一通詐 欺電話,即墮入陷阱,而造成妻離子散、家破人亡之悲劇, 坊間時有所聞。是此種詐欺類型之犯罪,依其規模、惡性、 所造成之損害,均遠非通常之詐欺個案可比,尤以被害人多 非特定,動輒遍及各地(本案均為大陸地區),犯罪人多不 事生產,卻得以坐享不法利益,罪責非輕。本案被告等8人 均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竟加入詐騙集團並 為該集團架設轉接站,藉以逃避警方追緝,造成被害人等財 物損失,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本應從重量刑,惟念及被告等 8人犯後均已坦認犯行,渠等參與程度及角色分工輕重不同 ,被告辛○○、丙○○、戊○○、壬○○與謝順福或不詳大 陸人士等主嫌關係較為直接、密切,被告辛○○個人實施電 話詐欺犯罪行為時間較長、次數較多,丙○○、戊○○、甲 ○○等合計實施電話詐欺犯罪行為之時間、次數次之,被告 壬○○、癸○○、乙○○、庚○○等合計實施電話詐欺犯罪 行為之時間、次數又次之,犯罪所得僅約數萬元至十餘萬元 不等,均非甚鉅,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平和等一切 情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丙○○、戊○○、甲 ○○、壬○○、癸○○、乙○○、庚○○部分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
扣案如附表一(除編號5外)所示之物,均係被告辛○○、 謝順福或「阿寶」所有供渠等犯罪集團犯罪所用之物;扣案 如附表二(除編號4外)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丙○○、謝 順福或「阿寶」所有供渠等犯罪集團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 三(除編號3外)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壬○○所有供渠等犯 罪集團共同犯罪使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 定,均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4所示 及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中華電信ADSL數據機(非對稱式數 位式用戶專線)共4台,分別係被告辛○○、丙○○、壬○ ○向中華電信租用之物,並非被告等人所有,爰不予宣告沒 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7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2款,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 黃 舜 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附表一:
┌───┬─────────┬──────┐
│編 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 量 │
├───┼─────────┼──────┤
│ 1 │筆記型電腦 │壹臺 │
├───┼─────────┼──────┤
│ 2 │電話機 │柒臺 │
├───┼─────────┼──────┤
│ 3 │IP分享器 │壹臺 │
├───┼─────────┼──────┤
│ 4 │電話節費器 (1對4) │貳臺 │
├───┼─────────┼──────┤
│ 5 │ADSL數據機 │壹臺 │
├───┼─────────┼──────┤
│ 6 │詐欺教戰手則 │伍張 │
├───┼─────────┼──────┤
│ 7 │被害人名冊 │壹疊 │
├───┼─────────┼──────┤
│ 8 │筆記本 │壹本 │
├───┼─────────┼──────┤
│ 9 │房屋租賃契約書 │壹本 │
└───┴─────────┴──────┘
附表二:
┌───┬─────────┬──────┐
│編 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 量 │
├───┼─────────┼──────┤
│ 1 │筆記型電腦 │壹臺 │
├───┼─────────┼──────┤
│ 2 │電話機 │玖臺 │
├───┼─────────┼──────┤
│ 3 │列表機 │壹臺 │
├───┼─────────┼──────┤
│ 4 │ADSL數據機 │壹臺 │
├───┼─────────┼──────┤
│ 5 │集線器 │壹臺 │
├───┼─────────┼──────┤
│ 6 │詐欺教戰手則 │貳張 │
├───┼─────────┼──────┤
│ 7 │VIOP GATEWAY │參臺 │
├───┼─────────┼──────┤
│ 8 │被害人電話名冊 │壹疊 │
├───┼─────────┼──────┤
│ 9 │筆記本 │參本 │
├───┼─────────┼──────┤
│ 10 │電腦表列資料 │捌張 │
├───┼─────────┼──────┤
│ 11 │房屋租賃契約書 │壹本 │
├───┼─────────┼──────┤
│ 12 │帳號、密碼單 │參張 │
└───┴─────────┴──────┘
附表三:
┌───┬─────────┬──────┐
│編 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 量 │
├───┼─────────┼──────┤
│ 1 │筆記型電腦(華碩牌)│壹臺 │
├───┼─────────┼──────┤
│ 2 │電話機 │伍臺 │
├───┼─────────┼──────┤
│ 3 │ADSL數據機 │貳臺 │
├───┼─────────┼──────┤
│ 4 │寬頻分享器 │參臺 │
├───┼─────────┼──────┤
│ 5 │監視器螢幕 │壹臺 │
├───┼─────────┼──────┤
│ 6 │詐欺教戰手則 │貳疊 │
├───┼─────────┼──────┤
│ 7 │監視器鏡頭 │壹臺 │
├───┼─────────┼──────┤
│ 8 │隨身碟 │貳個 │
├───┼─────────┼──────┤
│ 9 │被害人車籍、戶籍、│壹疊 │
│ │個人資料名冊 │ │
├───┼─────────┼──────┤
│ 10 │耳機 │壹付 │
├───┼─────────┼──────┤
│ 11 │記事本 │參本 │
├───┼─────────┼──────┤
│ 12 │計算機 │壹臺 │
├───┼─────────┼──────┤
│ 13 │房屋租賃契約書 │壹份 │
├───┼─────────┼──────┤
│ 14 │HINET ADSL 帳號卡 │壹張 │
├───┼─────────┼──────┤
│ 15 │網路電話機 │貳臺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