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另案執行中)
被 告 辛○○
(現於高雄戒治所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284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壬○○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 罪 事 實
一、壬○○以在報紙上刊登信用貸款廣告之方式,取得他人年籍 、信用卡卡號及使用期限等資料,進而確認該信用卡仍可刷 卡消費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利用電腦設備上網登入東 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網站,輸入如附表 三所示訂購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信用卡 卡號、配送地址、聯絡電話等用以表示持卡人利用發卡機構 所核發信用卡上之資料,透過網路確認以訂購如附表三所示 貨物之用意證明,並傳輸至東森公司方式行使之,使東森公 司陷於錯誤而令宅急便配送人員送達貨物至各該配送地址。 嗣各該貨物配送人員以所留聯絡電話通知壬○○領取貨物, 壬○○即前往各該配送地點,在各該宅急便配送單上隨意偽 簽他人姓名而簽收各該貨物,因而詐得如附表三所示貨物, 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09,454 元,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 所示訂購人、持卡人、簽收人、東森公司及各發卡銀行對信 用卡帳款管理之正確性。辛○○明知壬○○所持有上開貨物 係不法取得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與壬○○約 定,以市價5 折之遠低於市價之價格,於壬○○每次盜刷信 用卡取得東森公司之商品後,向壬○○購入。嗣寅○○向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反應未以信用卡向東森公司刷卡消費,東森 公司旋報警處理,為警於96年10月2 日下午4 時20分許在高 雄市○○區○○路31巷口,查獲壬○○冒用「林炫辰」名義 簽收配送人員配送之LooCa 有骨氣懶骨頭套組1 組,並在壬 ○○高雄市○○區○○路31號6 樓之4 住處扣得訂購單7 張 、筆記本1 本、便條紙5 張、宅急便簽收單1 張等物。東森
公司並停止配送壬○○所訂購尚未配送之貨物,始未擴大損 失。
二、案經東森公司、丁○○、寅○○、卯○○、丑○○、庚○○ 、己○○、甲○○○、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資料,其屬 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書面陳述者,均據本院於 調查證據程序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均知該等 證據為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亦無不當取供 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5 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壬○○對檢察官起訴之上揭事實全部坦承不諱,至 被告辛○○固坦承有向被告壬○○購買化妝品、香水等商品 ,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故買贓物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伊 向壬○○購買之物皆為贓物,因伊之前與廠商配合都可以市 價2 、3 成之價格購入商品,故伊向壬○○以市價5 折之價 格購買反而較貴。伊並不清楚壬○○之貨物來源,亦無向壬 ○○詢問,且壬○○之貨物並非全部由伊購買云云。經查: ㈠上揭被告壬○○盜刷他人信用卡向東森公司購買商品之事實 ,除有被告壬○○之自白外,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丁○○、寅 ○○、張美心、卯○○、丑○○、庚○○、己○○、甲○○ ○、癸○○、張明哲、趙鴻,及證人即東森公司專員邱建穎 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東森公司所提出被告壬○○冒用 他人信用卡購買商品列表(見警一卷第7 至11頁)、使用者 登錄網路IP位址明細表(見警一卷第102 至103 頁)各1 份 、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見警一卷第30至35頁)、訂購單8 份(見警二卷第22至33頁)、宅急便簽單1 紙(見偵查卷一 第1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報狀3 份(見本院卷第67至 69頁、第91 至92 頁、第95至96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 務控管部97年1 月24日國世業控字第0970000037號函(見本
院卷第71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刑事陳報狀及信用卡申請 書影本1 份(見本院卷第73至75頁)、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事業處97年3 月14日日銀字第0972100005 510 號函(見本院卷第89頁),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97年7 月11日EHS-總室-20080711-03號函及所附簽收單5 張 (見本院卷第102 至104 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壬○○上 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至被告辛○○上揭向壬○○故買贓物之事實,業據共同被告 壬○○於審判期日到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本件伊係用他 人之資料上網向東森公司購買化妝品、香水等商品後,再以 購買價格之5 折出售給辛○○,並無附發票或購買證明。辛 ○○未曾質疑伊商品之來源,亦無向伊要過購買證明。商品 目錄係伊到辛○○公司,問辛○○需要什麼商品,然後從辛 ○○公司之電腦直接連上東森公司之網站,由辛○○選取好 後列印出來交給伊,再由伊去買來給辛○○。伊盜刷所購得 之化妝品、香水等商品全數皆係以5 折賣給辛○○等語明確 ,並有商品目錄表1 份(見警一卷第135 至141 頁)附卷可 按。被告辛○○雖以前詞置辯,惟衡諸常情,一般公司或商 家如有大量進貨時,皆會要求開立、出具購買證明或發票, 避免收受來源不明之商品。但被告辛○○於被告壬○○以市 價5 折如此低廉價格出售商品時,非但不要求開立、出具購 買證明或發票,亦無任何懷疑而向被告壬○○詢問其商品之 來源,即加以購買,顯不合常情。再者,被告壬○○販售給 被告辛○○之商品,皆係市面上著名之品牌,如SKII、HERM ES、GUCCI 、DIOR、BURBERRY等,該等品牌之商品通常市價 較高,且鮮有以低折扣價格出售之情形。被告辛○○雖提出 其先前得以低於定價5 折向廠商購入商品之訂購單、價目表 ,惟觀其內容若非屬保健商品,即係不知名品牌之化妝品, 且價格區分之方式,與社會盛行之多層次傳銷類似(見本院 卷第152 至156 頁),並無任何上開品牌之商品。加之上開 之商品目錄表係被告辛○○應被告壬○○所邀,從東森公司 之購物網站上選取商品後所列印,可見被告辛○○明知被告 壬○○之商品來源係東森公司,且其購得商品之成本亦顯逾 其出售於己之售價而毫無利得。又據被告壬○○於警詢及偵 查中均供稱共賣6 、7 次與被告辛○○,與其所犯盜刷商品 之次數相近,且被告壬○○上開審判中之證述亦稱其每次盜 刷信用卡所購入之物均係賣給被告辛○○。是被告辛○○確 實明知壬○○所販賣之商品為贓物,且為壬○○之銷贓管道 ,於被告壬○○每次盜刷信用卡購買商品後,分次向被告壬 ○○購買贓物,其所辯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被告辛○○明知被告壬○○之商品來源係東森公 司,且均係高價知名品牌之商品,並在無任何購買證明或發 票之情形下,以明顯遠低於市價之5 折價格購入,甚且向被 告壬○○指定欲購入之產品,並且若以正常途徑購入,顯毫 無利潤可言,足見被告辛○○主觀上應知被告壬○○係透過 不法管道取得商品,而有故買贓物之故意。從而,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2 人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按在紙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或電 磁記錄藉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其用意 之證明者,均以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定有明文。被告壬○ ○透過電腦鍵入冒用人之信用卡卡別、卡號及有效月年及授 權碼資料所製作之網路訂購單係藉電腦處理所顯示電磁紀錄 ,該電磁紀錄性質上屬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之準文書。被告 壬○○在宅急便配送單上,隨意偽簽他人姓名,係表示簽收 人簽收配送貨物之意,自屬私文書。被告壬○○登入東森公 司網站刷卡消費,進而於配送人員送達貨物時在宅急便配送 單偽簽他人姓名以詐取財物,嗣因東森公司發覺而停止配送 ,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之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 第3 項之詐欺取財既、未遂罪。被告壬○○在東森公司網頁 輸入訂購人姓名、在宅急便配送單上偽簽他人姓名等行為, 分別係偽造準私文書、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準私 文書、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壬○○以一概括之行 為決意而登入東森公司網站網頁刷卡消費並簽收配送單以詐 取財物之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取財3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處斷。被告壬○○分別於96年8 月17日、同年月23日、同 年月25日、同年9 月17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21日、同年 月24日,及同年月25日當天登入東森公司網站網頁時,均訂 購多項貨物,時空均極密接,為接續犯,應分別論以一罪。 被告壬○○8 次登入東森公司網站網頁以如附表三所示訂購 人名義刷卡消費,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 被告辛○○明知被告壬○○所持有之上開貨物係以不法管道 取得之贓物仍以遠低於市價之價格分次買受之,核其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4 9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其8 次故買贓物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壬○○ 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以盜刷信用卡之方式向東森公 司詐取財物,造成東森公司及多名被害人之損失,被告辛○ ○明知被告壬○○之商品係不法取得,仍作為被告壬○○之
銷贓管道,使被告壬○○得多次以此方式詐取財物;被告壬 ○○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稱良好,被告辛○○則矢口 否認,未見悔意;及被告2 人之犯罪動機、手段與造成之損 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依刑法第51條 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至被告壬○○以他人名 義偽造之電磁紀錄,及偽簽他人姓名之配送單雖均屬東森公 司所有,惟在電磁紀錄中偽造之訂購人署名,以及在配送單 上偽造之簽收人署押,雖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 仍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扣案訂購單7 張、筆 記本1 本、便條紙5 張為被告壬○○所有,供犯本件之罪所 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又被 告壬○○盜刷信用卡所得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品,即被告辛○ ○所故買之贓物,應非屬被告壬○○、辛○○所有,且為確 保所有權人日後追索之有效行使,爰不加以諭知沒收,併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349 條第2 項、第55條、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靖媛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項、第349 條第2 項
附表一:被告壬○○所犯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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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 罪 時 間 │所 犯 罪 名│ 宣告刑 │應 沒 收 之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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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年8 月17日上午│行使偽造私文書│有期徒刑參月│偽造電磁紀錄上「黃鳳│
│ │4 時39分許 │ │ │岑」之署名,及配送單│
│ │ │ │ │上偽造「子○○」之署│
│ │ │ │ │押,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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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6年8月23日某時 │行使偽造私文書│有期徒刑伍月│偽造電磁紀錄上「薛光│
│ │ │ │ │榮」之署名,及配送單│
│ │ │ │ │上偽造「寅○○」之署│
│ │ │ │ │押,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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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6年8月25日某時 │行使偽造私文書│有期徒刑伍月│偽造電磁紀錄上「洪昭│
│ │ │ │ │鈴」之署名,及配送單│
│ │ │ │ │上偽造「丙○○」之署│
│ │ │ │ │押,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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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6年9 月17日上午│行使偽造私文書│有期徒刑肆月│偽造電磁紀錄上「洪薪│
│ │4 時58分許 │ │ │泰」之署名,及配送單│
│ │ │ │ │上偽造「洪薪泰」之署│
│ │ │ │ │押,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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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6年9 月19日上午│行使偽造私文書│有期徒刑陸月│偽造電磁紀錄上「張民│
│ │0 時47分至下午4 │ │ │哲」、「潘黃裕」之署│
│ │時43分許 │ │ │名,及配送單上偽造「│
│ │ │ │ │張民哲」、「潘黃裕」│
│ │ │ │ │之署押,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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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6年9 月21日上午│行使偽造私文書│有期徒刑參月│偽造電磁紀錄上「鍾忠│
│ │1 時47分至上午11│ │ │良」、「趙宏」之署名│
│ │時1分許 │ │ │,及配送單上偽造「趙│
│ │ │ │ │宏」之署押,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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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6年9 月24日上午│行使偽造私文書│有期徒刑參月│偽造電磁紀錄上「潘黃│
│ │5 時10分至5 時23│ │ │裕」、「趙宏」之署名│
│ │分許 │ │ │,及配送單上偽造「趙│
│ │ │ │ │宏」之署押,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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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6年9 月25日上午│行使偽造私文書│有期徒刑參月│偽造電磁紀錄上「洪薪│
│ │12時46分許 │ │ │泰」之署名,及配送單│
│ │ │ │ │上偽造「洪薪泰」之署│
│ │ │ │ │押,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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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6年10月2 日下午│行使偽造私文書│有期徒刑貳月│配送單上偽造「林炫辰│
│ │4 時20分許 │ │ │」之署押、訂購單7 張│
│ │ │ │ │、筆記本1 本、便條紙│
│ │ │ │ │5 張,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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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辛○○所犯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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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 罪 時 間 │所 犯 罪 名│ 宣告刑 │應 沒 收 之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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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年8 月17日上午│故買贓物 │有期徒刑貳月│無 │
│ │4 時39分許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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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6年8月23日後 │故買贓物 │有期徒刑肆月│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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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6年8月25日後 │故買贓物 │有期徒刑肆月│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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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6年9 月17日上午│故買贓物 │有期徒刑參月│無 │
│ │4 時58分許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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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6年9 月19日上午│故買贓物 │有期徒刑伍月│無 │
│ │0 時47分至下午4 │ │ │ │
│ │時43分許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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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6年9 月21日上午│故買贓物 │有期徒刑貳月│無 │
│ │1 時47分至上午11│ │ │ │
│ │時1分許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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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6年9 月24日上午│故買贓物 │有期徒刑貳月│無 │
│ │5 時10分至5 時23│ │ │ │
│ │分許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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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6年9 月25日上午│故買贓物 │有期徒刑貳月│無 │
│ │12時46分許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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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之1 :以訂購人「子○○」、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持卡人子○○)之名義訂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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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消費時間 │消費物品 │消費金額│配送地址 │配送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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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年8月17日 │KOSE靚白洗顏粉 │895元 │高雄市新興區│配送完成│
│ │凌晨4時39分 │ │ │仁愛二街176 │ │
│ │許 │ │ │號2A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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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上 │Carolina Herrera 212│2,160元 │同上 │同上 │
│ │ │Splash女淡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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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上 │SONY PS3遊戲機 │23,980元│同上 │未配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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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上 │KOSE靚白洗顏粉 │895元 │同上 │配送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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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同上 │Carolina Herrera 212│2,360元 │同上 │同上 │
│ │ │Splash男淡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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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同上 │Emanuel ungaro幻影男│1,750元 │同上 │同上 │
│ │ │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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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上 │Gucci黑色斜背背包 │22,680元│同上 │未配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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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同上 │Carolina Herrera 212│2,360元 │同上 │配送完成│
│ │ │Splash男淡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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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同上 │Bvlgari水能量男性香 │2,080元 │同上 │同上 │
│ │ │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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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配送完成貨物金額總計:1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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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之2 :以訂購人「寅○○」、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持卡人寅○○)之名義訂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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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消費時間 │消費物品 │消費金額│配送地址 │配送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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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年8月23日 │NOKIA 6300金屬閃銀科│10,730元│高雄市苓雅區│配送完成│
│ │某時 │技手機 │ │國治路28號5 │ │
│ │ │ │ │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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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上 │NOKIA 8600 LUNA機不 │27,890元│同上 │同上 │
│ │ │可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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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配送完成貨物金額總計:38,6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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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之3 :以訂購人「丙○○」、卡號:「0000-0000-0000-0
000號」(持卡人丙○○)之名義訂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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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消費時間 │消費物品 │消費金額│配送地址 │配送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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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年8月25日 │SKⅡ晶透煥白精華 │2,250元 │高雄市新興區│配送完成│
│ │某時 │ │ │復興二路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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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上 │SKⅡ晶透煥白精華 │2,25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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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上 │SKⅡ晶透煥白面膜 │1,955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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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上 │SKⅡ深效煥白凝萃 │2,10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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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同上 │SKⅡ晶鑽極緻再生霜 │6,56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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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同上 │Ferrari紅色香水沐浴 │1,080元 │同上 │同上 │
│ │ │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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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上 │SKⅡ晶鑽極緻修護精華│4,00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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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同上 │威娜閃銀造型酷亮慕絲│59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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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同上 │SKⅡ晶透煥白面膜 │1,955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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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同上 │SKⅡ晶透煥白精露 │1,795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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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同上 │SKⅡ深效賦活修護霜 │2,89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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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同上 │SKⅡ晶透煥白精露 │1,795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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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同上 │SKⅡ晶透煥白精露 │1,795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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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同上 │SKⅡ晶透煥白面膜 │1,955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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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同上 │SKⅡ晶透煥白面膜 │1,955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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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同上 │SKⅡ深效賦活修護霜 │2,89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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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同上 │SKⅡ晶透煥白面膜 │1,955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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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同上 │HEMES橘采星光香水 │2,480元 │同上 │未配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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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同上 │萊法耶可碧夏洗髮乳 │3,10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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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同上 │CK 2007ETERNITY │2,299元 │同上 │同上 │
│ │ │summer女淡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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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同上 │Hermes地中海花園 │2,99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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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同上 │聲寶負離子吹風機 │98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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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同上 │Burberry風格男香沐浴│888元 │同上 │同上 │
│ │ │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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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同上 │HUGO BOSS勁黑動感沐 │660元 │同上 │同上 │
│ │ │浴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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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同上 │三元珍老店傳情白雪酥│1,470元 │同上 │同上 │
│ │ │賞味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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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同上 │加拿大櫻桃7斤日本蜜 │2,990元 │同上 │同上 │
│ │ │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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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同上 │拉拉山水蜜桃禮盒 │1,68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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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配送完成貨物金額總計:39,7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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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之4 :以訂購人「洪薪泰」、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持卡人癸○○)之名義訂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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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消費時間 │消費物品 │消費金額│配送地址 │配送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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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年9月17日 │Dior癮誘甜心香水 │2,075元 │高雄市鹽埕區│配送完成│
│ │凌晨4時58分 │ │ │七賢三路250 │ │
│ │許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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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上 │Hermes橘采星光香水 │2,48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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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上 │Dior癮誘甜心香水 │2,075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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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上 │Dior癮誘甜心香水 │2,075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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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同上 │Bvlgari水能量男性香 │2,260元 │同上 │未配送 │
│ │ │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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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同上 │Bvlgari水能量男性香 │2,260元 │同上 │同上 │
│ │ │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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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上 │Hermes地中海花園 │2,990元 │同上 │配送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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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同上 │Bvlgari水能量男性香 │2,260元 │同上 │未配送 │
│ │ │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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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同上 │寶格麗天之驕女水晶香│720元 │同上 │配送完成│
│ │ │水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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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同上 │寶格輕甜玫瑰淡香 │3,35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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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同上 │寶格輕甜玫瑰淡香 │3,35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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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同上 │寶格麗紅色香水 │2,500元 │同上 │未配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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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同上 │寶格麗紅色香水 │2,50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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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同上 │寶格麗天之驕女水晶香│720元 │同上 │配送完成│
│ │ │水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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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同上 │寶格麗天之驕女水晶香│720元 │同上 │同上 │
│ │ │水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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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同上 │寶格麗天之驕女水晶香│720元 │同上 │同上 │
│ │ │水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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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同上 │寶格麗天之驕女水晶香│720元 │同上 │同上 │
│ │ │水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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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配送完成貨物金額總計:21,9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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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之5 :以訂購人「張民哲」、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持卡人己○○)之名義訂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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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消費時間 │消費物品 │消費金額│配送地址 │配送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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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年9月19日 │212 AQUA男香 │1,340元 │高雄市鹽埕區│配送完成│
│ │凌晨0時47分 │ │ │建國四路222 │ │
│ │許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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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上 │212俏麗水晶香精女香 │2,32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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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上 │212俏麗水晶香精女香 │2,32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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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上 │212 AQUA男香 │1,34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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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同上 │HOYA超柔羽絲絨舒眠枕│1,28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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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同上 │西崎文藝風華床罩組 │4,98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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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上 │莉莉瑪蓮極簡主義加大│4,880元 │同上 │未配送 │
│ │ │床罩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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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同上 │212 Men On Ice冰雞尾│2,299元 │同上 │配送完成│
│ │ │酒男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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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同上 │212香冰雞尾酒夏限量 │2,27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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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同上 │000 0000年冰風暴限定│2,375元 │同上 │同上 │
│ │ │男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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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同上 │000 0000年冰風暴限定│2,375元 │同上 │同上 │
│ │ │男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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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同上 │212香冰雞尾酒夏限量 │2,27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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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同上 │212 Men On Ice冰雞尾│2,299元 │同上 │未配送 │
│ │ │酒男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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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同上 │000 0000年冰風暴限定│2,045元 │同上 │同上 │
│ │ │女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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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同上 │000 0000年冰風暴限定│2,045元 │同上 │同上 │
│ │ │女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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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配送完成貨物金額總計:25,1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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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之6 :以訂購人「潘黃裕」、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持卡人庚○○)之名義訂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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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消費時間 │消費物品 │消費金額│配送地址 │配送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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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年9月19日 │SKⅡ深效賦活修護霜 │2,890元 │高雄市鹽埕區│配送完成│
│ │16時43分許 │ │ │七賢三路250 │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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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上 │SKⅡ深效賦活修護霜 │2,89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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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上 │統一魔力Q10美人膠原 │2,480元 │同上 │同上 │
│ │ │飲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