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384號原 告 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傅爾洵律師 翁大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