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5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州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2360、2361、2362、2363、3694、3695、3696、5259、5440、
5927、592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
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
主 文
陳建州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主文」欄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沒收欄」所示之物,均依附表一「沒收欄」所載沒收。
事 實
一、陳建州明知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許可,不得 擅自輸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藥品,竟基於輸入 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0月間起至105年6月間止,利用 通訊軟體「微信」向大陸地區某不詳人士訂購含尼古丁成分 之電子菸油,並由該大陸賣家委託不知情之報關公司向財政 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 ,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報單號碼、主提單號碼及分提單號碼之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申報以航空貨運快遞之方式,擅自 由大陸地區輸入未經核准而禁止輸入如附表二所示之禁藥。 嗣於如附表二所示「輸入時間」欄所示之時間,經臺北關人 員就前開貨物開箱查驗後,而扣得該等藥品,並將該電子菸 油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採樣鑑定,結果驗出含尼 古丁成分,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建州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 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 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 284 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 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
第16 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建州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審訴卷 第25、33、59頁),核與證人即仕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下稱仕方公司)人員賴○○、葉○○、證人即收件人員張 ○○(原名張正擁)、陳○○(原名陳○○)、張○○、證 人即桃園機場貨運站巡緝勤務人員吳○○、證人即臺北關勤 務人員李○○、程○○、楊○○、邱○○、證人即東慶國際 運通有限公司(下稱東慶公司)現場主任張XX、證人即統 一速達送貨員吳XX於警詢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北 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 暨檢驗報告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書(報單號碼/主提 單號碼/分提單號碼)、派件單、租賃契約、通聯調閱查詢 單、扣案物照片等件在卷可稽(相關證據名稱及出處均見附 表二之「證據出處」欄),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為如附表二編號3、6、7、8所示行為後,藥事法第82條 於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104年12月4日起生效。 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 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修正後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規定為:「製造或輸入 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 以下罰金。」。基此,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規定關 於罰金刑部分,係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 後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規定則提高罰金刑部分之法定刑度 為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故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後 ,可知修正後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並無有利於被告之情形, 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被告所犯附表二編號3、6、7、8仍應 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規定。(二)按藥事法所稱禁藥,係指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 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藥 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 款前段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係指該藥品未曾由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藥 事法施行細則第6條亦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電 子菸油,經檢驗結果確含有尼古丁之成分,即應以藥品列管 ,屬衛生福利部列管之藥品,非經許可不得輸入,且非被告 自國外隨身所攜帶並供自用之藥品,則該等電子菸油核屬藥 事法所稱之禁藥無誤。是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2、4、5、
9至11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附表二 編號3、6至8所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 藥罪。又被告係利用不知情之仕方公司、東慶公司、美商優 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美商優比速臺灣分 公司)成年員工寄送及辦理申報進口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菸 油,而犯上開之罪,為間接正犯。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11 所示行為,輸入時間、品項、送達址不同,且被告於偵查中 供稱賣家寄貨後通知有被查扣,又另行寄送等語(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60號卷第7、9頁),足認 被告應係因未收到貨品,又多次另行起意要求賣家再次寄送 ,從而,被告如附表二所示11次輸入禁藥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遵循國家管理藥品之規 範,竟輸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禁藥,妨害政府對國內藥品 秩序之管理,誠應非難。又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448號為緩起 訴處分在案(緩起訴期間自105年3月15日至106年9月14日; 嗣於106年5月4日撤銷緩起訴處分),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再為違反藥事法犯行,實不足 取。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所輸入之禁藥甫輸入之 際即遭查獲,犯罪所生危害並未擴大。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 、手段、情節、藥物成分之危害性、所輸入之禁藥數量,暨 被告自述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現經商月收入約新臺幣(下 同)5萬元至6萬元之經濟狀況(審訴卷第59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 ,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 ,即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 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 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 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 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 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 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 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 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爰斟酌被告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之11罪,係在104年10 月9 日至 105年6月6日之8個月期間內陸續犯之,均為輸入禁藥犯行、 侵害法益相同等總體情狀,爰為被告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 刑。
四、沒收
(一)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 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第2條第2項以及新修正之中華 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 律,尚無新舊法律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 新法之相關規定(立法理由參照)。次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 ,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沒入銷 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 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 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 銷燬;惟查獲之偽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 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 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 案如附表二所示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均屬違禁物,且 現扣於臺北關私貨倉庫保管中,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刑事案件移送書存卷可參,是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俱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二)本次修法,將沒收列為專章,沒收具獨立之法律效果。宣告 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修正後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定有明 文。故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已非數罪併罰,法院於定應執 行刑之主文項下,應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及修正後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所為犯行 │主文 │
│ │ ├──────────┬───────────┤
│ │ │主刑 │ 沒收 │
├──┼──────┼──────────┼───────────┤
│一 │附表二編號1 │陳建州犯藥事法第八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
│ │所示犯行 │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之物均沒收。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二 │附表二編號2 │陳建州犯藥事法第八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
│ │所示犯行 │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之物均沒收。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三 │附表二編號3 │陳建州犯修正前藥事法│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
│ │所示犯行 │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之物均沒收。 │
│ │ │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 │
│ │ │伍月。 │ │
├──┼──────┼──────────┼───────────┤
│四 │附表二編號4 │陳建州犯藥事法第八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
│ │所示犯行 │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之物均沒收。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五 │附表二編號5 │陳建州犯藥事法第八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 │
│ │所示犯行 │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之物均沒收。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六 │附表二編號6 │陳建州犯修正前藥事法│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 │
│ │所示犯行 │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之物均沒收。 │
│ │ │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 │
│ │ │伍月。 │ │
├──┼──────┼──────────┼───────────┤
│七 │附表二編號7 │陳建州犯修正前藥事法│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 │
│ │所示犯行 │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之物均沒收。 │
│ │ │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 │
│ │ │肆月。 │ │
├──┼──────┼──────────┼───────────┤
│八 │附表二編號8 │陳建州犯修正前藥事法│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 │
│ │所示犯行 │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之物均沒收。 │
│ │ │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 │
│ │ │肆月。 │ │
├──┼──────┼──────────┼───────────┤
│九 │附表二編號9 │陳建州犯藥事法第八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 │
│ │所示犯行 │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之物均沒收。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十 │附表二編號10│陳建州犯藥事法第八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
│ │所示犯行 │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之物均沒收。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十一│附表二編號11│陳建州犯藥事法第八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
│ │所示犯行 │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之物均沒收。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附表二
┌──┬────┬──────┬───────┬─────────────┐
│編號│輸入時間│扣案之品項及│收貨人及收貨地│證據出處 │
│ │ │數量 │址(含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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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年3月│BC666及ANML │陳○○(原名陳│1.證人即仕方公司資訊組組長│
│ │27日 │(FURY) │建男) │ 賴○○於警詢之證述(臺灣│
│ │ │共100瓶 │高雄市左營區和│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 │
│ │ │ │光街88巷6號 │ 度偵字第1294號卷【下稱偵│
│ │ │ │0000000000 │ 一卷】第25頁) │
│ │ │ │ │2.證人即統一速達送貨員吳宗│
│ │ │ │ │ 諭於警詢之證述(偵一卷第│
│ │ │ │ │ 26至27頁) │
│ │ │ │ │3.證人即被告胞弟陳○○於警│
│ │ │ │ │ 詢之證述(偵一卷第28至29│
│ │ │ │ │ 頁) │
│ │ │ │ │4.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
│ │ │ │ │ 單號碼CX/05/648/H5984主 │
│ │ │ │ │ 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
│ │ │ │ │ 單號碼0000000000(偵一卷│
│ │ │ │ │ 第6頁) │
│ │ │ │ │5.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 │ │ │ │ 筆錄(編號:D/TCM101618 │
│ │ │ │ │ ,偵一卷第9頁) │
│ │ │ │ │6.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 │ │ │ 105年4月22日FDA研字第105│
│ │ │ │ │ 0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 │
│ │ │ │ │ (左列品項均含Nicotine成│
│ │ │ │ │ 分,偵一卷第7至8頁) │
│ │ │ │ │7.本件收件電話0000000000通│
│ │ │ │ │ 聯調閱查詢單(偵一卷第10│
│ │ │ │ │ 頁) │
│ │ │ │ │8.收件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和│
│ │ │ │ │ 光街88巷6號之租賃契約( │
│ │ │ │ │ 偵一卷第13至16頁) │
│ │ │ │ │9.仕方公司提供之派件單(偵│
│ │ │ │ │ 一卷第11頁) │
│ │ │ │ │10.扣案物照片9張(偵一卷第│
│ │ │ │ │ 20至2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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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5年6月│SIREN(STRAW│陳俊傑 │1.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
│ │6日 │BERRY MILK- │高雄市鼓山區葆│ 單號碼CX/05/710/GM135、 │
│ │ │SHAKE)6MG │禎路165號 │ CX/05/710/GM124主提單號 │
│ │ │20瓶、SIREN │0000000000 │ 碼000-00000000000-000000│
│ │ │(FUZZYPEACH│ │ 03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 │
│ │ │)3MG 20瓶 │ │ 0000000000(臺灣桃園地方│
│ │ │ │ │ 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
│ │ │ │ │ 4299號卷【下稱偵二卷】第│
│ │ │ │ │ 7、18頁) │
│ │ │ │ │2.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 │ │ │ │ 筆錄(D/T0000000、10407 │
│ │ │ │ │ 91)(偵二卷第8、19頁) │
│ │ │ │ │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 │ │ │ 105年7月15日FDA研字第105│
│ │ │ │ │ 0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 │
│ │ │ │ │ 、105年7月21日FDA研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
│ │ │ │ │ 書(左列品項均含Nicotine│
│ │ │ │ │ 成分,偵二卷第6、20至21 │
│ │ │ │ │ 頁) │
│ │ │ │ │4.扣案物之照片8張(偵二卷 │
│ │ │ │ │ 第9至11、22至23頁) │
│ │ │ │ │5.本件收件電話0000000000通│
│ │ │ │ │ 聯調閱查詢單(偵二卷第29│
│ │ │ │ │ 頁) │
│ │ │ │ │6.東慶公司提供之派送資料(│
│ │ │ │ │ 偵二卷第12、2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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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年10 │PLAYBOY │張○○(原名張│1.證人張○○於警詢之證述(│
│ │月15日(│PREMIUM E-LI│正擁)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起訴書誤│QUID MIDNIGH│高雄市鼓山區裕│ 106年度偵字第4516號卷【 │
│ │載為104.│TBUNNY、 │誠路1075號8樓 │ 下稱偵三卷】第7至8頁) │
│ │10.1) │SteepVAPORS │0000000000 │2.證人李宗勲於警詢之證述(│
│ │ │PopDeez │ │ 偵三卷第10至11頁) │
│ │ │CARAMEL │ │3.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
│ │ │POPCORN │ │ 單號碼CU/04/570/R0181主 │
│ │ │FLAVOR │ │ 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
│ │ │E-LIQUID、 │ │ 單號碼Z0000000000(偵三 │
│ │ │Funta GRAPE │ │ 卷第14至15頁) │
│ │ │by Vaperboy │ │4.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 │ │、Funta │ │ 筆錄(D/T0000000)(偵三│
│ │ │ORANGE by Va│ │ 卷第24頁) │
│ │ │perboy、GETA│ │5.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 │WAY BUBUISLA│ │ 105年5月2日FDA研字第1050│
│ │ │ND │ │ 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
│ │ │EXPERIENCE │ │ 左列品項均含Nicotine成分│
│ │ │THE MAGIC、 │ │ ,偵三卷第19至23頁) │
│ │ │TRABUCO │ │6.本件收件電話0000000000通│
│ │ │VAPOR │ │ 聯調閱查詢單(偵三卷第35│
│ │ │COMPANY │ │ 頁) │
│ │ │Blacks tar │ │7.美商優比速臺灣分公司派件│
│ │ │Virginia、 │ │ 單(偵三卷第16頁) │
│ │ │EIGHTI TUDE │ │8.商業發票影本(偵三卷第16│
│ │ │Mango Maniac│ │ 頁) │
│ │ │PR EMIUM │ │9.扣案物照片16張(偵三卷第│
│ │ │E-JUICE、 │ │ 25至30之1頁) │
│ │ │High Roller │ │ │
│ │ │sweets、 │ │ │
│ │ │Uncle Junk's│ │ │
│ │ │Genius │ │ │
│ │ │E-JUICE(Bet│ │ │
│ │ │tie White │ │ │
│ │ │、Hard Lemon│ │ │
│ │ │ade、Monica'│ │ │
│ │ │s Eyes、 │ │ │
│ │ │JonWa yne) │ │ │
│ │ │、ANML(CARN│ │ │
│ │ │AGE)、TRABU│ │ │
│ │ │CO VAPOR │ │ │
│ │ │COMPANY(Por│ │ │
│ │ │tola) │ │ │
│ │ │Virginia & │ │ │
│ │ │Burley、The │ │ │
│ │ │Milkman(3mg│ │ │
│ │ │)、伊阿索 │ │ │
│ │ │IASO電子煙霧│ │ │
│ │ │化液(IASO e│ │ │
│ │ │C-Liquid)(│ │ │
│ │ │tea)8mg、 │ │ │
│ │ │THE SCHWARTZ│ │ │
│ │ │(COMB THE │ │ │
│ │ │DESERT、THE │ │ │
│ │ │DOWN SIDE、 │ │ │
│ │ │THE UPSIDE)│ │ │
│ │ │6mg、XANIC │ │ │
│ │ │BLANC Bianc │ │ │
│ │ │co(STRAWBER│ │ │
│ │ │RY FUNNE │ │ │
│ │ │LCAKE)6mg、│ │ │
│ │ │XANICBLANCLu│ │ │
│ │ │sso(HONEYDE│ │ │
│ │ │ WMILKMELONA│ │ │
│ │ │ICE POPS) │ │ │
│ │ │6mg共516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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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5年5月│HORNY MANGO │陳○○ │1.證人吳○○於警詢之證述(│
│ │21日 │50瓶 │高雄市左營區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光街88巷6號 │ 106年度偵字第1293號卷【 │
│ │ │ │0000000000 │ 下稱偵四卷】第18至19頁)│
│ │ │ │ │2.證人張XX於警詢之證述( │
│ │ │ │ │ 偵四卷第20頁) │
│ │ │ │ │3.證人即統一速達送貨員吳宗│
│ │ │ │ │ 諭於警詢之證述(偵四卷第│
│ │ │ │ │ 21至22頁) │
│ │ │ │ │4.證人即被告胞弟陳○○於警│
│ │ │ │ │ 詢之證述 │
│ │ │ │ │(偵四卷第23至24頁) │
│ │ │ │ │5.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
│ │ │ │ │ 單號碼CX/05/710GK793主提│
│ │ │ │ │ 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
│ │ │ │ │ 號碼0000000000(偵四卷第│
│ │ │ │ │ 7頁) │
│ │ │ │ │6.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 │ │ │ │ 筆錄(D/ T0000000) │
│ │ │ │ │ (偵四卷第8頁) │
│ │ │ │ │7.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 │ │ │ 105年7月20日FDA研字第105│
│ │ │ │ │ 0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 │
│ │ │ │ │ (左列品項均含Nicotine成│
│ │ │ │ │ 分,偵四卷第6頁) │
│ │ │ │ │8.本件收件電話0000000000通│
│ │ │ │ │ 聯調閱查詢單(偵四卷第10│
│ │ │ │ │ 頁) │
│ │ │ │ │9.收件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和│
│ │ │ │ │ 光街88巷6號之租賃契約( │
│ │ │ │ │ 偵四卷第12至15頁) │
│ │ │ │ │10.統一速達派送明細表(偵 │
│ │ │ │ │ 四卷第9頁) │
│ │ │ │ │11.扣案物照片3張(偵四卷第│
│ │ │ │ │ 16至17頁) │
├──┼────┼──────┼───────┼─────────────┤
│ 5 │105年4月│LONGHORN │陳○○ │1.證人程○○於警詢之證述(│
│ │21日 │VAPOR CO.( │高雄市左營區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PRIVATE │光街88巷6號 │ 105年度偵字第27800號卷【│
│ │ │COLLECTION │0000000000 │ 下稱偵五卷】第20頁) │
│ │ │4MG WILD │ │2.證人葉○○於警詢之證述(│
│ │ │RODEO)、 │ │ 偵五卷第22頁) │
│ │ │TRABUCO( │ │3.證人即統一速達送貨員吳宗│
│ │ │Blackstar) │ │ 諭於警詢之證述(偵五卷第│
│ │ │Virginia 6mg│ │ 33至34頁) │
│ │ │、TRABUCO( │ │4.證人陳○○於警詢之證述(│
│ │ │Portola) │ │ 偵五卷第40至41頁) │
│ │ │Virginia │ │5.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
│ │ │& Burley 6mg│ │ 單號碼CX/05/648Z3XS6主提│
│ │ │ │ │ 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
│ │ │ │ │ 號碼0000000000(偵五卷第│
│ │ │ │ │ 6頁) │
│ │ │ │ │6.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 │ │ │ │ 筆錄(D/ TE972222) │
│ │ │ │ │ (偵五卷第7頁) │
│ │ │ │ │7.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 │ │ │ 105年6月8日FDA研字第1050│
│ │ │ │ │ 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
│ │ │ │ │ 左列品項均含Nico tine成 │
│ │ │ │ │ 分,偵五卷第9至10頁) │
│ │ │ │ │8.本件收件電話0000000000通│
│ │ │ │ │ 聯調閱查詢單(偵五卷第25│
│ │ │ │ │ 頁) │
│ │ │ │ │9.收件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和│
│ │ │ │ │ 光街88巷6號之租賃契約( │
│ │ │ │ │ 偵五卷第27至30頁) │
│ │ │ │ │10.仕方公司提供之派送資料 │
│ │ │ │ │ (偵五卷第12頁) │
│ │ │ │ │11.扣案物照片7張(偵五卷第│
│ │ │ │ │ 15至1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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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4年10 │PLAYBOY │張正擁 │1.證人李宗勲於警詢之證述(│
│ │月15日(│PREMIUM E-LI│高雄市左營區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起訴書誤│QUID │華街230號1樓 │ 106年度偵字第3585號卷【 │
│ │載為104.│MIDNIGHT │0000000000 │ 下稱偵六卷】第8至9頁) │
│ │10.1) │BUNNY、Steep│ │2.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
│ │ │VAPORS PopDe│ │ 單號碼CU/04/570/R0425主 │
│ │ │ez CARAMEL │ │ 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
│ │ │POPCORN │ │ 單號碼Z0000000000(偵六 │
│ │ │FLAVOR │ │ 卷第15至16頁) │
│ │ │E-LIQUID、 │ │3.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 │ │Fun ta GRAPE│ │ 筆錄(D/ T0000000) │
│ │ │by Vaperboy │ │ (偵六卷第40頁) │
│ │ │、Funta │ │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 │ORANGE by Va│ │ 105年5月2日FDA研字第1050│
│ │ │perboy、 │ │ 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
│ │ │GETAWAY BUBU│ │ 105年11月9日FDA研字第10 │
│ │ │ISLAND │ │ 00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
│ │ │EXPERIENCE │ │ (左列品項均含Nicotine成│
│ │ │THE MAGIC、 │ │ 分,偵六卷第33至39頁) │
│ │ │TRABUCO │ │5.本件收件電話0000 000000 │
│ │ │VAPOR │ │ 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六卷第│
│ │ │COMPANY │ │ 11頁) │
│ │ │Blacks tar │ │6.美商優比速臺灣分公司派送│
│ │ │Virginia、 │ │ 單資料(偵六卷第17頁) │
│ │ │EIGHTI TUDE │ │7.扣案物照片25張(偵六卷第│
│ │ │Mango Maniac│ │ 18至28頁) │
│ │ │PR EMIUM │ │ │
│ │ │E-JUICE、 │ │ │
│ │ │High Roller │ │ │
│ │ │sweets、 │ │ │
│ │ │Uncle Junk's│ │ │
│ │ │Genius │ │ │
│ │ │E-JUIC E( │ │ │
│ │ │Bettie White│ │ │
│ │ │、Hard │ │ │
│ │ │Lemonade、 │ │ │
│ │ │Monica's │ │ │
│ │ │Eyes、Jon │ │ │
│ │ │Wayne)、 │ │ │
│ │ │ANML(CARNAG│ │ │
│ │ │E)、TRABUCO│ │ │
│ │ │VAPORCOMPANY│ │ │
│ │ │(Portola)V│ │ │
│ │ │irginia & │ │ │
│ │ │Burley、The │ │ │
│ │ │Milkman(3mg│ │ │
│ │ │)、伊阿索 │ │ │
│ │ │IASO電子煙霧│ │ │
│ │ │化液(IASO │ │ │
│ │ │eC-Liquid) │ │ │
│ │ │(tea)8mg、│ │ │
│ │ │The SCHWARTZ│ │ │
│ │ │(COMB THE │ │ │
│ │ │DESERT、THE │ │ │
│ │ │DOWNSIDE、 │ │ │
│ │ │THE UPSIDE)│ │ │
│ │ │6mg、XANIC │ │ │
│ │ │BLANCBiancco│ │ │
│ │ │(STRAWBERRY│ │ │
│ │ │FUNNEL CAKE │ │ │
│ │ │)6mg、XANIC│ │ │
│ │ │BLANC Lusso │ │ │
│ │ │(HONEYDEW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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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CE POPS) │ │ │
│ │ │6mg、TRABU │ │ │
│ │ │CO VAPOR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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