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6年度,2232號
TPSM,96,台上,2232,200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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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二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九
十五年度選上訴字第七五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五、八、一三、一四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第六屆立法委員候選人柯金德競選總部之執行總幹事;被告乙○○則係擔任立法委員候選人柯金德競選總部之行政助理、會計等職。柯金德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經民主進步黨第十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提名為第六屆立法委員候選人,被告二人為使柯金德順利當選,竟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不特定人,以免費招待旅遊並提供餐飲之方式,約使有投票權之人投票予柯金德之犯意聯絡,佯以「立委參選人柯金德地方領袖成長營」之名,向具有投票權之不特定人告知旅遊訊息,在被告二人洽妥交通、食、宿後,遂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由被告二人擔任領隊,招待莊榮春巫倉泉施永欽王炳欽李錦隆吳進福、李梅、林朝枝林富雄何國楨施輝雄、陳文霈、張三保、卓茂榮許竹良、蔡子訓、蔡丁財黃呈煌、黃奇令、蕭贊來、黃全福黃富豪施宣汝鄭錦昌劉峻宏謝德文林保田洪玉成林南宏洪翠蓮洪宗敏莊朝聰洪清波詹益明詹江華、蔡昭棟、詹文澤、劉添丁詹水松、李日波、廖和宗、詹文重、張經岳、盧聯哉、陳張月娥、顏有進、詹國龍許萬富張振華、許村雄、詹志誠、黃志忠、吳權哲鐘惠南謝明偵謝樹岳黃清文卓鴻鵬、張啟祥、張本耀鄭家吉顏三旗許新建林畯程、蕭鴻禧林次雄、謝長、陳鐿升陳憲章、魏肇錠、許敏華邱逸傑、江萬鐘、吳清國、陳水申、賴錦全王泉芳、黃添竹、王文郎陳億利黃松碧賴清美黃良雄曾淑宜黃映碧、姚家吉、周安泉、許昔歸、何春生林和玉、謝阿來、羅文保埕春美張怡弼陳三本陳施寶枝、卓堆堯、楊壬水、姚萬來、林榮作、陳天賜、林連村、陳妤鎂、陳順傑林錫堂陳百善吳灶明吳坤灶洪秀足曾清榮、陳買、陳大洲周銀溪、謝政龍、邱垂鐮等人及其家屬共計一百餘人,分別由彰化縣北斗鎮、和美鎮、溪湖鎮等地搭車出發,免費前往南投縣進行二天一



夜之旅遊,其行程先後前往中信晶園渡假村、日月潭、不詳之養菇場、及牛耳石雕公園等地。其間之食宿部分,共計有出發當日之午餐、晚餐、翌日(二十三日)之早餐及午餐,二十二日晚上並住宿在中信晶園休閒農場,其間僅在中信晶園休閒農場之食、宿費用即高達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四千二百元,此部分費用均由乙○○先以其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刷卡支付,再由其自行自競選經費報支。被告二人於行程前,亦向柯金德佯稱本次行程參與者,均為二人競選總部所聘任之地方後援會幹部,行程目的為幹部講習,柯金德遂於二十二日下午,在中信晶園休閒農場內,利用上揭參與本次行程具投票權之人遊憩、用餐之際,以立法委員候選人身分,約定為支持柯金德參選九十三年第六屆立法委員之行使,並要求參與之團員透過個人關係、影響力,拉攏有投票權之選民支持柯金德,被告甲○○乙○○即共同以此方法,對上開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人為一定之行使,因認被告二人均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罪云云。經審理結果,認為被告等犯罪不能證明,因而撤銷第一審論處被告等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刑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等均無罪,固非無見。
惟查: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固屬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但此項職權之行使,仍應受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支配,否則難認適法,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自明。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賄罪,其成立與否,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時異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論斷之基礎。易言之,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端正不法賄選之風氣,對於以不正手段訴諸金錢、財物或不法利益之賄選行為應依法嚴以杜絕,而行為是否該當賄選之要件,亦應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評價,該罪之立法本旨始能彰顯而為大眾所接受。查原判決依據證人柯金德洪秋華吳進福巫倉泉洪清波邱逸傑等人之證言,而認定上開活動係柯金德競選總部所舉辦,主要係為組織柯金德競選立法委員之彰化縣各鄉鎮之後援會,並施以講習以利競選活動,而柯金德於舉辦此活動尋求支持屬情理之常,其競選服務處支付上開費用之動機係為推展競選活動,亦與行賄買票有別云云,因而為被告等有利之認定。惟依參與活動之證人謝劉薜文、陳妤鎂、楊壬水、姚萬來、陳順傑宋麗鴛、謝阿來、許萬富、謝長、鄭家吉、江萬鐘、邱逸傑、陳水申、顏錦全、黃添竹、黃良雄陳百善吳坤灶洪秀足黃全福黃呈煌蔡丁財蕭贊來、蔡子訓、詹文澤、李日波、詹文重、劉添丁、詹



水松、洪玉成洪清波洪宗敏林南宏於偵查中所證,彼等未擔任柯金德競選總部後援會幹部或委員,根本不知此次活動目的為何,僅知是免費招待之旅遊行程,亦未參加此次活動之講習課程等語(見偵查卷二第八七至九二頁、第一二一至一二六頁、第一七二至一七七頁、第一八八至一九三頁、第二○三至二○八頁、第二一五至二二一頁、第二七二至二七七頁,偵查卷四第一○七至一一○頁、第一四七至一五二頁、第一六九至一七三頁、第一九二至一九九頁、第二二七至二二八頁、第三二七至三二九頁、第三四一至三四四頁,偵查卷五第四九至五七頁、第六○至六一頁、第八七至八八頁、第九一至九四頁、第九九至一○七頁、第一一一至一一五頁);另證人許昔歸、邱垂鐮、莊榮春等四十餘人雖於偵查中證述有掛名擔任各區後援會幹部之情事,然大部分亦證稱:並未負責任何業務,或僅負責插旗子、發文宣等語,其中證人林榮作、林連村陳大洲周銀溪、王炳欽卓茂榮施宣汝李錦隆、黃奇令、施輝雄鄭錦昌劉峻宏詹江華莊朝聰等人更明白證稱:彼等僅知八月二十二日係參加競選總部所舉辦之旅遊活動,全然不知係幹部訓練活動等語(見偵查卷二第一四四至一五九頁、第二二三至二三五頁、第二四六至二六○頁,偵查卷四第七六至七八頁、第八二至八五頁、第八五至八八頁、第八八至九一頁、第一○二至一○七頁、第一一○至一一四頁、第一二三至一二六頁、第一二六至一三一頁、第一三七至一四七頁、第一七六至一八一頁、第二一四至二一八頁、第二二八至二三二頁、第二四三至二四六頁、第二五○至二五三頁、第二五七至二六○頁、第二六四至二六七頁、第二七一至二七四頁、第二七八至二八一頁、第二五八至二八八頁、第二九二至二九五頁、第二九九至三○二頁、第三○六至三○九頁、第三一三至三一六頁、第三三三至三三六頁、第三四九至三五二頁、第三六一至三六四頁、第三六八至三七一頁,偵查卷五第一九至二二頁、第二六至三○頁、第三二至三五頁、第三九至四一頁、第五八至六○頁、第六二至六四頁、第八四至八六頁、第八八至九一頁、第九七至九九頁、第一○九至一一一頁),而所謂之講習課程,依證人莊榮春於偵查中所稱:係柯金德有意思要參選,叫我們要多支持而已(見偵查卷二第二五九頁),是上開證人所供如果無訛,則上開活動雖名為「立委參選人柯金德地方領袖成長營」,但似與一般之旅遊活動無異,且被告等人夥同柯金德利用辦理上開免費旅遊活動之機會,向參與活動者拉票,能否謂被告等並無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實有再詳予勾稽研求之餘地。而一般候選人或樁腳,於選舉前相當時日,透過樁腳動員有投票權之人,免費招待至某處進行旅遊,被認為是賄選行為,則原審認被告等前述之行為並非賄選,是



否已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妥適之評價?此部分原審復未於判決中詳予說明其理由,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林 秀 夫
法官 徐 昌 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三十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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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