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刑事),投秩字,96年度,13號
NTEM,96,投秩,13,200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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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投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19號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4月
19日投草警刑秩字第096000626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民國96年4月3日凌晨4時58分許起迄96年4月4日晚 上8 時59分止。
 ⑵地點:南投縣草屯鎮○○路78之5號。 ⑶行為:被移送隱因與鄰居洪福順不睦,竟以行動電話多次 撥打洪福順親家李合元之住宅電話,故不出聲且於 半夜撥打,已嚴重滋擾住戶。
二、右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被害人李合元之子李建和之指述。
⑶行動電話通聯受話明細2份。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前開規定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 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應罰鍰新臺幣5,000元。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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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