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上易字,111年度,6號
HLHM,111,上易,6,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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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官 邱佳玄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及辯護人不得上訴,其餘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 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 詐 騙 手 法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簡沛家 ⑴109年12月29日20時26分許 ⑵同年月日20時27分許 ⑶同年月日20時34分許 詐欺集團假冒為怪獸壓力褲員工,於109年12月29日18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簡沛家,佯稱:因誤將告訴人簡沛家訂單重複,需依指示以解除扣款云云,致告訴人簡沛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⑴4萬9,987元 ⑵9,003元 ⑶2萬9,987元 中華郵政帳戶 2 陳鈴 109年12月29日17時39分許 詐欺集團假冒為天藍小舖之員工,於109年12月29日16時17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陳鈴,佯稱:因誤將告訴人陳鈴訂單重複,需依指示以解除扣款云云,致告訴人陳鈴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8,030元 台新銀行帳戶 3 李芷媛 109年12月29日20時25分許 詐欺集團假冒為威尼斯溫泉露營地,於109年12月29日某時,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李芷媛,佯稱:因誤將告訴人李芷媛個資料外洩,需依指示以將存款匯入郵局云云,致告訴人李芷媛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3,999元 中華郵政帳戶 4 陳稜雅 ⑴109年12月29日16時59分許 ⑵同年月日 17時01分許 詐欺集團假冒為「林三益」之員工,於109年12月29日某時,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陳稜雅,佯稱:因誤將告訴人陳稜雅訂單重複,需依指示以解除匯款云云,致告訴人陳稜雅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⑴4萬9,989元 ⑵3萬1,123元 台新銀行帳戶 5 蔡和成 ⑴109年12月29日19時04分許 ⑵同年月日 19時06分許 ⑶同年月日 20時38分許 詐欺集團假冒為於109年12月29日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蔡和成,佯稱:因誤將告訴人蔡和成訂單重複,需依指示以解除扣款云云,致告訴人蔡和成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⑴9萬9,789元 ⑵1萬9,987元 ⑶2萬2,123元 花蓮二信帳戶 中華郵政帳戶
附表二:卷目代碼表
⒈田警分偵字第1100000457號卷【簡稱警一卷】。⒉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071800600號卷【簡稱警二卷】。⒊花市警刑字第1100002441號卷【簡稱警三卷】。⒋花市警刑字第1100000627號卷【簡稱警四卷】。⒌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59號卷【簡稱偵一卷】。⒍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20號卷【簡稱偵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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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