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不清楚名下一銀、合庫、中信帳戶交給莊明憲、葉金蘭 之後的資金來源及去向,伊沒有聽過百翔公司、優勢公司、 金利公司、祥毅公司、藝麗欣公司等語(見108年度他字第2 032號卷㈡第276、277頁)。
⒐證人陳○○於警詢時證稱:蘭益公司帳務都是由楊銘勛在處理 ,楊銘勛要伊用20萬元把蘭益公司轉讓給張先生,並且要伊 把這筆錢直接拿去開設另外一家公司,張富翔就是接手蘭益 公司的那位張先生,邱國文則是接手金利公司的負責人,張 富翔及邱國文都是和楊銘勛一起在卡拉OK唱歌喝酒認識的, 蘭益公司、方蘭公司及金利公司這3家公司不管怎麼轉手, 實際負責人其實都是楊銘勛,因為這3家公司負責人都是楊 銘勛找來接手的,伊有在楊銘勛指示下領過方蘭公司的支票 簿,領回之後也是交給楊銘勛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16745 號卷第76、82頁)。
⒑證人周○○於警詢時證稱:當時經營古董買賣業務的莊明憲透 過黃鈴惠來向伊購買古董、家具,前述金利公司票號000000 0號面額200萬元之支票是莊明憲委託黃鈴惠拿給伊的貨款, 但後來提示後就跳票了,伊並沒有和莊明憲接觸,莊明憲也 沒有透過黃鈴惠向伊說明前述支票來源,前述支票跳票後, 伊就將支票交還給黃鈴惠,要黃鈴惠去向莊明憲追討欠款等 語(見108年度偵字第34051號卷第142頁)。 ⒒證人林○○於警詢時證稱:新然公司票號583882號面額53萬元 之支票確實是伊取得後至臺灣土地銀行提示遭退票,當初是 朋友許○○向伊表示共同友人莊明憲在敘利亞要購買古物,要 向伊借款200萬元,遂提供提示之支票質押,提示遭退票後 ,伊問許○○欠款要如何處理,許○○後來拿了莊明憲所有之17 0幅國畫償債,並把新然公司開立的支票取回等語(見108年 度偵字第34051號卷第222頁)。
⒓證人許○○於警詢時證稱:新然公司票號583882號面額53萬元 之支票確實是伊交給林○○,伊記得是友人莊明憲向林○○借錢 ,並以該支票作為擔保品,伊並不清楚莊明憲是如何取得新 然公司開立的支票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34051號卷第228 頁)。
⒔依上開證人洪○、林○○、鄭○○、詹○、林○○、黃○○、黃○、傅○○ 、陳○○、周○○、林○○、許○○所述,均不知悉被告莊明憲、葉 金蘭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持以向告訴人陳○○、江○○、被 害人江○○、卜○○、陳○○借款、借票或換票之情事,則上開證 人於警詢或偵查中所述亦無從據以推斷被告莊明憲、葉金蘭 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予告訴人陳○○、江○○及被害人江○○ 、卜○○、陳○○之初始,主觀上有何詐騙上開告訴人、被害人
等之意圖及客觀上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是上開證人於警詢 或偵查中之證述,自不足為被告3人不利之認定。 ㈢就證人即告訴人陳○○、江○○、被害人卜○○、陳○○、江○○之所 述,分述如下: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於警詢時證稱:莊明憲當時因為債務問題 ,希望向伊調借伊個人開立之支票去償還債務或向人借款票 貼,並以百翔公司等支票向伊還款,莊明憲為使伊及江○○相 信百翔公司等支票確實能兌現,同意開立早伊7天到期之支 票予伊及江○○,若莊明憲的票有問題,伊也能早一步知道, 初期百翔等公司的支票確實也有兌現2千餘萬元,使伊確信 莊明憲給的支票沒有問題,但之後就開始陸續大量跳票,00 0年0月間莊明憲開始以優勢、百翔等公司之芭樂票向伊借款 ,000年00月間莊明憲債務開始發生問題,103年11月至12月 間莊明憲開出之票據開始陸續跳票,與伊的債務也越滾越大 ,伊不願意再收他的票,他也沒有其他藝術品可以抵償,所 以才開始談及買賣王羲之鵝字帖乙事等語(見108年度他字 第2032號卷㈠第135頁、108年度偵字第34051號卷第117頁) 。
⒉證人即告訴人江○○於警詢時證稱:伊與伊先生陳○○於103年間 因朋友介紹認識從事古董生意的莊明憲,後來成為好朋友, 莊明憲向伊表示亟需用錢,請伊先開支票給他,他再開支票 給伊,他開的支票都比伊早一個星期兌現,剛開始他開的票 都會兌現,所以相信他開的支票是安全的,後來莊明憲大量 與伊以票換票,金額共有2億多元,莊明憲開的票約兌現1千 多萬元後開始跳票。000年0月間莊明憲開始以3個月期短期 客票向伊借款7、8百萬元,初期他所交付給伊的客票尚能兌 現,自103年11月後,他給的客票全數跳票。000年0月間莊 明憲告訴伊,因現金週轉不靈,想以對開票的方式向伊借票 ,要伊開立伊先生陳○○的支票,他再提供宣稱他客戶的百翔 公司及優勢公司開立之支票給伊,為取信於伊,要伊開立之 票期延後1週,待百翔公司及優勢公司之支票兌現後,伊先 生的票才會兌現,一開始該批支票確實有兌現,但之後不斷 跳票,伊為了維護伊先生陳○○票據之信用,只能不斷兌現該 批支票,伊共計以伊先生陳○○之名義開出支票共58張,金額 為1億3,210萬元,而莊明憲給伊的芭樂票除了兌現2,158萬 元,其餘72張金額為1億8,949萬元之支票全數跳票等語(見 108年度偵字第16745號卷第52頁、108年度他字第2032號卷㈠ 第13、14、48、49頁);於偵查中證稱:認識莊明憲的時候 ,是先跟莊明憲買了一個石頭,之後慢慢認識有比較多的互 動,經過3個月後,莊明憲就跟伊借票,為了取信伊,就說
伊開給他的票可以晚於他的票的到期日後的7天,意思就是 伊可以先拿他的客票去兌現,一開始因為他給的票都有兌現 ,伊就相信他給客票是沒有問題,才會陸續接受他拿客票來 跟伊借錢等語(見108年度他字第2032號卷㈠第257頁)。 ⒊證人即被害人卜○○於警詢時證稱:就伊印象所及莊明憲應該 是103年間向伊借款,這些票據都是在104年間分批跳票,莊 明憲為延長債務清償,還有拿其他的票來跟伊換,原始之債 務金額應該就是8,860萬元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34051號 卷第174頁)。
⒋證人即被害人陳○○於警詢時證稱:當時是一位從事古董買賣 的莊明憲透過友人王台慶向伊借款,莊明憲是以百翔公司支 票作為借款擔保,伊也曾諮詢過彰化銀行確定該支票沒有問 題,但後來提示後竟遭退票,莊明憲表示要經營古董買賣, 需要資金週轉,因為當時王台慶一再說明莊明憲經營古董買 賣生意財力雄厚,並且為其再三保證,所以才相信莊明憲等 語(見108年度偵字第34051號卷第179、180頁)。 ⒌證人即被害人江○○雖未於警詢、偵查中為證述,然其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伊於90幾年時因買佛像認識莊明憲,103年、1 04年間莊明憲拿蘭益公司的支票跟伊換票時是說他自己的票 已經用完了,所以用這些票跟伊換票,因為大家以前就是朋 友,伊就同意了,在這些蘭益公司支票之前,莊明憲陸陸續 續有兌現,金額應該都要3千萬元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04、2 10至212頁)
⒍依上開證人陳○○、江○○、卜○○、江○○所述,莊明憲所開立之 支票並非一交付後立即拒絕往來而退票,且交付予 陳○○、江○○、江○○之支票甚且有兌現之情形,顯見告訴人陳 ○○、江○○及被害人卜○○、江○○係基於與被告莊明憲間之信任 關係而收受被告莊明憲所交付之支票,尚難謂係被告莊明憲 施用詐術行為所致,被告莊明憲當無所謂施用詐術使告訴人 陳○○、江○○及被害人卜○○、江○○均陷於錯誤可言。另依證人 陳○○所述,其係相信友人王台慶之說明及再三保證,並曾諮 詢過彰化銀行確定該支票沒有問題,始收受被告莊明憲所交 付之支票,亦難認被告莊明憲有何公訴意旨所指對被害人陳 ○○施用詐術行為,致使因被害人陳○○而陷於錯誤之情事。 ㈣再依公訴人所舉之翔怡公司、金華興公司、源富公司、德勝 公司、藝麗欣公司、祥毅公司、百翔公司、優勢網訊公司、 金利公司、蘭益公司、遠弘公司、新然公司等12家公司之票 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示(見108年度偵字第34051 號卷第639至694頁),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百翔公司、優 勢網訊、金利公司、蘭益公司、藝麗欣公司、翔怡公司、德
勝公司、遠弘公司、源富公司、祥毅公司經通報為拒絕往來 戶之日期,百翔公司為103年11月21日(見108年度偵字第34 051號卷第653頁)、優勢網訊公司為104年1月23日(見108 年度偵字第34051號卷第645頁)、金利公司為104年1月30日 (見108年度偵字第34051號卷第691頁)、蘭益公司為104年 1月30日(見108年度偵字第34051號卷第643頁)、藝麗欣公 司為103年11月21日(見108年度偵字第34051號卷第639頁) 、翔怡公司為102年10月11日(見108年度偵字第34051號卷 第683頁)、德勝公司為104年2月13日(見108年度偵字第34 051號卷第689頁)、遠弘公司為105年11月25日(見108年度 偵字第34051號卷第673頁)、源富公司為104年6月5日(見1 08年度偵字第34051號卷第679頁)、祥毅公司為104年1月2 日(見108年度偵字第34051號卷第685頁),而金華興公司 則未經通報為拒絕往來戶(見108年度偵字第34051號卷第68 7頁),另依告訴人江○○所提出之遭退票之72張支票清單所 載(見108年度他字第2032號卷㈠第65、66頁),告訴人陳○○ 、江○○收受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72所示之百翔公司、優 勢網訊公司、金利公司之支票之收票日分別為百翔公司係10 3年8月15日、103年9月15日、103年9月29日,優勢網訊公司 係103年11月18日、103年12月10日,金利公司係103年12月1 9日,則被告莊明憲交付予告訴人陳○○、江○○上開支票時, 上開支票帳戶均尚未列為拒絕往來戶,且
依上開證人陳○○、江○○、卜○○、江○○、陳○○所述,莊明憲所 開立之支票並非一交付後立即拒絕往來而退票,而交付予陳 ○○、江○○、江○○之支票甚且有兌現之情形,已如前述,則上 開支票帳戶並非申設後立即有跳票情形,自與一般所稱「芭 樂票」係由虛設之公司行號所開立,自始無法兌現之情形有 別。又一般民間持客票、遠期支票或以人頭名義成立公司所 開立之支票向他人借款週轉之情形,所在多有,實際借款日 期與支票發票日中間,支票發票人或借款人之財務狀況,可 能因故發生變化,而為借款當時所無法預期,導致支票屆期 後無法兌現償還借款,產生債務不履行之情況,亦不在少數 ,是於此情形下,尚難單以支票屆期不獲提示,即認該借款 係屬施用詐術且自始無還款意圖,而構成詐欺罪。公訴意旨 徒以被告莊明憲開立支票之後因財務陷於週轉不靈而有大量 退票之情形,即遽以推論被告莊明憲於交付支票予告訴人、 被害人時已陷於無支付能力,而具有詐欺之犯意,尚有誤會 。
㈤又被告莊明憲自始均未曾否認本案與告訴人、被害人間之債 務,且證人洪○於警詢時證稱:伊的友人陳○○及江○○因為與
莊明憲有買賣古董及私人借款的糾紛,莊明憲欠伊這2位友 人各幾千萬甚至更多,這2位友人大約在104年間請伊代為向 莊明憲催收協調債務,莊明憲在104年到106年間會用支票清 償債務,但在今年(107)年間都沒有還錢等語(見108年度 偵字第34051號卷第136、137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之前有提到莊明憲在104 年至106 年間陸續有將做為債務 清償的支票交給伊,莊明憲大概的還款方式就是陳○○會提供 珠寶,然後或提供莊明憲之前擔保的,或是跟莊明憲購買的 骨董,然後再還給莊明憲去做買賣,賣了之後再做還款,然 後莊明憲會開票,開票以支票的方式來做支付,有時候票會 退,有時候會差一點,所以到剛才他們對造律師在講的一個 2 千多萬,為什麼會變2 千多萬,就是伊會再拿錢給莊明憲 ,所以就是會蠻亂的,伊會再拿錢給莊明憲幫他過票,到目 前為止,江○○跟莊明憲的部分算已經清償完畢,陳○○部分是 清償部分而已,大部分都是用他自己的骨董、珠寶去做清償 ,反而是變成莊明憲跟伊之間的,變成是伊借莊明憲錢等語 (見本院卷㈤第311、312頁);證人即被害人卜○○於警詢時 證稱:莊明憲為解決8,860萬元債務,有將臺北市○○區○○段○ ○段0000號土地過戶至伊配偶黃鈴惠名下,因為伊屢次向莊 明憲催討,莊明憲表示無力清償,最後拿出這塊土地清償給 伊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34051號卷第174頁);證人即被 害人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時證稱:莊明憲沒有不見面,莊 明憲有接電話,都有見面,伊有跟他要錢,見面他說他沒有 錢,後來莊明憲用古董抵押處理這些債務,古董沒有賣伊不 知道抵債多少,古董現在還在伊手邊,當時也沒有說骨董可 以抵多少錢等語(見本院卷㈥第38至41頁)。依上開證人所 述,顯見被告莊明憲實有積極處理其與告訴人、被害人間之 債務,並未有避不見面、逃匿無蹤之舉,益徵被告莊明憲所 辯並無詐欺之情事,應非虛妄。本案被告莊明憲於開立支票 後雖未能依約履行給付票款而有退票之情形,其於誠信原則 固有違背,然本案尚難僅以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即推定被告 莊明憲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且係施用詐術,逕認應以 詐欺罪責相繩。
㈥證人即告訴人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不認識被告孫 秉詮、葉金蘭,也沒有金錢往來,不清楚被告孫秉詮、葉金 蘭在被告莊明憲的公司擔任何職務,本案被告莊明憲開的票 據是被告莊明憲拿給伊的,被告孫秉詮、葉金蘭沒有用任何 方式來引導或引誘伊借錢給被告莊明憲,被告莊明憲沒兌現 的票伊太太會跟被告莊明憲聯絡,伊沒有跟被告孫秉詮、葉 金蘭聯繫過,伊認為票據沒有兌現是被告莊明憲的責任等語
(見本院卷㈣第77至79頁);證人即告訴人江○○於本院審理 時具結證稱:伊不認識被告孫秉詮、葉金蘭,都沒有接觸, 伊只針對被告莊明憲,沒有無跟被告孫秉詮、葉金蘭講過話 或通過電話、聯繫過,也沒有金錢往來,本案被告莊明憲開 的票據是被告莊明憲拿給伊的,有時候叫他助理,伊幫伊先 生代收,被告孫秉詮、葉金蘭沒有用任何方式來引導或引誘 伊借錢或提供資金給被告莊明憲,被告莊明憲沒兌現的票伊 會跟被告莊明憲反應,伊沒有跟被告孫秉詮、葉金蘭反應過 等語(見本院卷㈣第97至99頁);證人即被害人卜○○於本院 審理時具結證稱:伊跟被告葉金蘭、孫秉詮沒有往來,被告 葉金蘭、孫秉詮沒有無直接或間接跟伊接觸過,也沒有金錢 往來,伊不認識被告葉金蘭、孫秉詮,伊是跟被告莊明憲拿 到本案的票據,伊沒有因為被告莊明憲的事情跟被告孫秉詮 或葉金蘭追討過債務,支票若沒有兌現伊會跟被告莊明憲聯 絡等語(見本院卷㈤第269、270頁);證人即被害人陳○○於 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不認識被告葉金蘭、孫秉詮,也沒 有聽過,沒有聽過被告莊明憲提起他們2人,被告莊明憲也 沒有告訴伊說這2人會協助他還款等語(見本院卷㈥第48、49 頁);證人即被害人江○○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不曉得 被告孫秉詮,被告葉金蘭是被告莊明憲老婆,被告孫秉詮、 葉金蘭沒有跟伊直接接觸過,也沒有金錢往來,換票是被告 莊明憲跟伊聯絡,沒有透過被告葉金蘭、孫秉詮等語(見本 院卷㈣第237、238頁)。依上開證人所述,尚無從認定被告 莊明憲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予告訴人陳○○、江○○及被害 人江○○、卜○○、陳○○之行為,被告葉金蘭、孫秉詮有何犯意 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被告莊明憲業經本院認明無從以詐 欺罪責相繩,則被告葉金蘭、孫秉詮自亦無從擔負共犯詐欺 之罪責。
㈦此外,公訴人所舉之其餘證據:證人林○○之聯邦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證人傅○○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證人黃○之大額交易明細1 份、被告孫秉詮之大額交易明細1紙、法務部調查局108年7 月3日數位證據檢視報告1份、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0 8年5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4份及如附表 二所示之證物,僅能證明本案資金往來及本案查獲後扣得證 物之情形,並不足以作為證明被告莊明憲、葉金蘭、孫秉詮 3人確有本案公訴人所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之證 據。
五、綜上所述,本案應僅係單純之民事債務糾葛,尚難認被告莊 明憲、葉金蘭、孫秉詮3人有何本案公訴人所指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之行為,被告3人所為與刑法第339 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尚屬 有間。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為 被告3人有罪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本院形成被告3人有罪之心 證,且在本院亦無其他不利被告3人之積極舉證,既不能證 明被告3人犯罪,參諸首開說明,依法自應為被告3人均無罪 之諭知。
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1703號移送併辦 被告莊明憲部分,認與本案起訴部分,犯罪事實相同,屬同 一案件,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惟本案被告莊明憲經起訴部 分,業經本院認定應為無罪之諭知,則前述移送併辦部分與 本案起訴部分即無不可分之一罪關係,尚非本案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林岳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附表一:
編號 發票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債權人 1 百翔公司 BZ0000000 &ZZZZ;008萬元 陳○○ 2 百翔公司 BZ0000000 &ZZZZ;008萬元 陳○○ 3 百翔公司 AZ0000000 &ZZZZ;000萬元 陳○○ 4 百翔公司 KZ0000000 &ZZZZ;00萬元 陳○○ 5 百翔公司 AZ0000000 &ZZZZ;000萬元 陳○○ 6 百翔公司 AZ0000000 &ZZZZ;000萬元 陳○○ 7 百翔公司 AZ0000000 &ZZZZ;000萬元 陳○○ 8 百翔公司 AZ0000000 &ZZZZ;000萬元 陳○○ 9 百翔公司 AZ0000000 &ZZZZ;000萬元 陳○○ 10 百翔公司 AZ0000000 &ZZZZ;000萬元 陳○○ 11 優勢網訊公司 AZ0000000 &ZZZZ;000萬元 陳○○ 12 優勢網訊公司 AZ0000000 &ZZZZ;000萬元 陳○○ 13 優勢網訊公司 AZ0000000 &ZZZZ;000萬元 陳○○ 14 優勢網訊公司 AZ0000000 &ZZZZ;000萬元 陳○○ 15 優勢網訊公司 AZ0000000 &ZZZZ;000萬元 陳○○ 16 優勢網訊公司 AZ0000000 &ZZZZ;000萬元 陳○○ 17 優勢網訊公司 AZ0000000 &ZZZZ;000萬元 陳○○ 18 優勢網訊公司 AZ0000000 &ZZZZ;000萬元 陳○○ 19 優勢網訊公司 AZ0000000 &ZZZZ;008萬元 陳○○ 20 優勢網訊公司 AZ0000000 &ZZZZ;000萬元 陳○○ 21 優勢網訊公司 AZ0000000 &ZZZZ;000萬元 陳○○ 22 優勢網訊公司 AZ0000000 &ZZZZ;000萬元 陳○○ 23 優勢網訊公司 AZ0000000 &ZZZZ;008萬元 陳○○ 24 優勢網訊公司 AZ0000000 &ZZZZ;000萬元 陳○○ 25 優勢網訊公司 AZ0000000 &ZZZZ;000萬元 陳○○ 26 優勢網訊公司 AZ0000000 &ZZZZ;000萬元 陳○○ 27 優勢網訊公司 AZ0000000 &ZZZZ;000萬元 陳○○ 28 優勢網訊公司 AZ0000000 &ZZZZ;000萬元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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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ZZ;000萬元 江○○ 86 蘭益公司 ARZ0000000 &ZZZZ;000萬元 江○○ 87 優勢網訊公司 537928 300萬元 卜○○ 88 優勢網訊公司 537929 300萬元 卜○○ 89 優勢網訊公司 537930 300萬元 卜○○ 90 優勢網訊公司 537931 300萬元 卜○○ 91 優勢網訊公司 537932 300萬元 卜○○ 92 優勢網訊公司 537933 300萬元 卜○○ 93 優勢網訊公司 537934 300萬元 卜○○ 94 優勢網訊公司 537935 300萬元 卜○○ 95 金利公司 728530 200萬元 卜○○ 96 金利公司 728536 200萬元 卜○○ 97 金利公司 728534 230萬元 卜○○ 98 金利公司 728531 200萬元 卜○○ 99 金利公司 728505 100萬元 卜○○ 100 金利公司 728503 200萬元 卜○○ 101 金利公司 728535 230萬元 卜○○ 102 金利公司 728532 200萬元 卜○○ 103 金利公司 728504 160萬元 卜○○ 104 金利公司 728541 100萬元 卜○○ 105 金利公司 728537 200萬元 卜○○ 106 金利公司 728542 150萬元 卜○○ 107 金利公司 728524 280萬元 卜○○ 108 金利公司 728543 150萬元 卜○○ 109 金利公司 728544 150萬元 卜○○ 110 金利公司 728521 100萬元 卜○○ 111 金利公司 728539 200萬元 卜○○ 112 金利公司 728545 150萬元 卜○○ 113 金利公司 728528 280萬元 卜○○ 114 金利公司 728538 200萬元 卜○○ 115 金利公司 728525 280萬元 卜○○ 116 金利公司 728540 60萬元 卜○○ 117 金利公司 728547 200萬元 卜○○ 118 金利公司 728548 200萬元 卜○○ 119 金利公司 728554 175萬元 卜○○ 120 金利公司 728566 210萬元 卜○○ 121 金利公司 728555 175萬元 卜○○ 122 金利公司 728550 200萬元 卜○○ 123 金利公司 728551 200萬元 卜○○ 124 金利公司 728556 175萬元 卜○○ 125 金利公司 728526 280萬元 卜○○ 126 金利公司 728557 175萬元 卜○○ 127 金利公司 728552 200萬元 卜○○ 128 百翔公司 0000000 110萬元 卜○○ 129 百翔公司 0000000 118萬元 卜○○ 130 百翔公司 0000000 109萬元 卜○○ 131 百翔公司 0000000 108萬元 卜○○ 132 百翔公司 0000000 108萬元 卜○○ 133 百翔公司 0000000 110萬元 卜○○ 134 藝麗欣公司 0000000 200萬元 卜○○ 135 藝麗欣公司 0000000 200萬元 卜○○ 136 藝麗欣公司 0000000 380萬元 卜○○ 137 藝麗欣公司 27232 200萬元 卜○○ 138 藝麗欣公司 72233 200萬元 卜○○ 139 藝麗欣公司 0000000 200萬元 卜○○ 140 藝麗欣公司 27234 200萬元 卜○○ 141 藝麗欣公司 27235 200萬元 卜○○ 142 翔怡公司 0000000 280萬元 卜○○ 143 德勝公司 0000000 580萬元 卜○○ 144 ^遠弘公司 0000000 100萬元 卜○○ 145 遠弘公司 0000000 100萬元 卜○○ 146 百翔公司 0000000 100萬元 陳○○ 147 百翔公司 0000000 130萬元 陳○○ 148 百翔公司 0000000 100萬元 陳○○ 149 百翔公司 0000000 100萬元 陳○○ 150 百翔公司 0000000 100萬元 陳○○ 151 百翔公司 0000000 100萬元 陳○○ 152 百翔公司 0000000 150萬元 陳○○ 153 百翔公司 0000000 100萬元 陳○○ 154 百翔公司 0000000 100萬元 陳○○ 155 百翔公司 0000000 100萬元 陳○○ 156 百翔公司 0000000 100萬元 陳○○ 157 百翔公司 0000000 110萬元 陳○○ 158 百翔公司 0000000 100萬元 陳○○ 159 百翔公司 0000000 100萬元 陳○○ 160 百翔公司 0000000 100萬元 陳○○ 161 百翔公司 0000000 112萬元 陳○○ 162 百翔公司 0000000 100萬元 陳○○ 163 百翔公司 0000000 100萬元 陳○○ 164 百翔公司 0000000 100萬元 陳○○ 165 百翔公司 0000000 150萬元 陳○○ 166 百翔公司 0000000 150萬元 陳○○ 267 百翔公司 0000000 150萬元 陳○○ 168 百翔公司 0000000 100萬元 陳○○ 169 百翔公司 0000000 100萬元 陳○○ 170 百翔公司 0000000 100萬元 陳○○ 171 百翔公司 0000000 170萬元 陳○○ 172 百翔公司 0000000 100萬元 陳○○ 173 百翔公司 0000000 116萬元 陳○○ 174 百翔公司 0000000 100萬元 陳○○ 175 百翔公司 0000000 000萬5785元 陳○○ 176 百翔公司 0000000 000萬5496元 陳○○ 177 百翔公司 0000000 180萬元 陳○○ 178 百翔公司 0000000 180萬元 陳○○ 179 百翔公司 000000 000萬8000元 陳○○ 180 百翔公司 000000 000萬6000元 陳○○ 181 百翔公司 000000 000萬8000元 陳○○ 182 百翔公司 0000000 000萬5469元 陳○○ 183 百翔公司 0000000 00萬6000元 陳○○ 184 源富公司 000000 000萬元 陳○○ 185 源富公司 0000000 000萬元 陳○○ 186 源富公司 0000000 000萬元 陳○○ 187 源富公司 0000000 000萬元 陳若先 188 祥毅公司 0000000 000萬元 陳○○ 189 祥毅公司 0000000 00萬元 陳○○ 190 祥毅公司 000000 000萬元 陳○○ 191 金華興公司 000000 000萬元 陳○○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 單位 數量 1 空白支票 張 29 2 打印支票 張 6 3 大陸長沙銀行轉帳支票 張 15 4 瑞興銀行退票 張 1 5 彰化銀行退票 張 5 6 華南銀行退票 張 22 7 陽信銀行退票 張 6 8 第一銀行退票 張 14 9 永豐銀行退票 張 15 10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退票 張 11 11 合作金庫銀行退票 張 49 12 臺灣銀行退票 張 19 13 新光銀行退票 張 1 14 徐國俊支票使用同意書 份 1 15 育皇實業公司切結書 份 1 16 銀行帳戶資料 份 1 17 帳務資料 本 2 18 現金簿 本 3 19 莊明憲跳票返還書 本 3 20 臺北國際商銀退票 張 1 21 匯通商銀退票 張 2 22 鹿野地區農會退票 張 7 23 新店地區農會退票 張 3 24 台北富邦銀行退票 張 14 25 國泰世華銀行退票 張 9 26 日盛銀行退票 張 2 27 臺灣中小企銀退票 張 9 28 元大銀行退票 張 19 29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退票 張 2 30 聯邦銀行退票 張 5 31 中國信託銀行退票 張 2 32 臺北銀行退票 張 3 33 遠東商銀退票 張 22 34 手寫票務資料 份 1 35 新然公司使用帳戶 份 1 00 0000000退票 份 1 37 鐸凰公司存摺 本 3 38 八畝園公司存摺 本 4 39 債權總表 份 1 40 協進公司等授權書 份 1 41 陳信安票務資料 份 1 42 吳政雄等人銀行存摺 本 3 43 莊明憲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 支 1 44 公司大小章及發票章 顆 62 45 葉金蘭電腦資料 片 2 46 支票存根 本 16 47 行動硬碟 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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