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09年度,440號
TCHM,109,金上訴,440,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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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承是被查獲當天晚間9 時左右,依「Jmline」的指示, 前往霧峰國小向一名男子收取,這些錢都是詐欺集團的錢 等語(偵3842卷第103 頁;原審訴1425卷第195 頁),可 知上開現金都是詐欺集團詐得不知名被害人之金錢,雖無 法確定來自特定之違法行為,仍與其出於集團性之一般洗 錢犯行相關聯,且無合理之來源,故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 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被告黃名村於附表乙編號5 中108 年1 月22日晚間9 時9 分、21分所提領之20,000元及9,000 元,已經查扣在案; 被告黃名村配合警方於附表乙編號5 中108 年1 月22日晚 間9 時35分、36分所提領之20,000元及10,000元,並非被 告黃名村之犯罪行為,且已經查扣在案,告訴人林鈺皓均 得請求返還。而被告黃名村楊翔瑞已與被害人林鈺皓和 解,並賠償被害人,詳如前述。故被告2 人或詐欺集團並 未取得如附表乙編號5 所示之金錢,倘再諭知沒收犯罪所 得,被告2 人將面臨重複追償之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 故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規定,不宣告沒收被告此部分 犯罪所得。
陸、公訴不受理部分(即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0000 0 、14089 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名村與「可樂」以及其等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附表乙編號1 所示之時間,以 如附表乙編號1 所示之方式,要求附表乙編號1 所示之被害 人至ATM 轉帳匯款,致附表乙編號1 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 ,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再由黃名村於附表乙編號1 所示之時間,持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領如附表乙編號1 所示之款項,並依「可樂」之指示,至不特定地點交付上開 款項予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 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 洗錢等罪嫌。
二、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 訟法第267 條定有明文;又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 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2 款亦有明文,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 一罪,均有其適用。
三、經查: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3842號起訴書「犯 罪事實」欄明確記載:被告黃名村自108 年1 月初某日,加 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可樂」所操縱、指揮之犯罪組 織,擔任車手之工作,於108 年1 月22日提領詐欺款項(即



附表乙編號5 所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 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等罪嫌,經原審法院於108 年6 月19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1425號受理在案(下稱甲案) 。而後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11752 、14089 號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明確記載:被告黃名村自108 年1 月 初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可樂」所操縱、指 揮之犯罪組織(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起訴),於 附表乙編號1 至4 所示時、地擔任詐欺集團車手提領詐欺款 項,涉犯加重詐欺等罪嫌,經原審法院於108 年8 月20日以 108 金訴字第128 號受理在案(下稱乙案)。揆諸前開說明 ,被告黃名村於參與犯罪組織後之首次犯加重詐欺等犯行( 即附表乙編號1 所示部分),為想像競合犯關係,應為起訴 效力所及,法院自應就該部分併予審理,嗣後檢察官就附表 乙編號1 所示部分之加重詐欺等犯行,再於乙案中重行向法 院起訴,即係就同一案件向法院重行起訴,依上開說明,自 應就此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 判決就此部分為公訴不受理諭知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68 條、第371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提起上訴,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甲: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沒收 │
├──┼──────┼───────┼──────────────┤
│ 1 │附表乙編號1 │三人以上共同犯│扣案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 │ │詐欺取財罪,處│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有期徒刑壹年肆│收。 │
│ │ │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
│ │ │ │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 2 │附表乙編號2 │三人以上共同犯│扣案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 │ │詐欺取財罪,處│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收。 │
│ │ │月。(原判決所│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
│ │ │宣告之刑) │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 3 │附表乙編號3 │三人以上共同犯│扣案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 │ │詐欺取財罪,處│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有期徒刑壹年肆│收。 │
│ │ │月。(原判決所│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壹佰│
│ │ │宣告之刑)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4 │附表乙編號4 │三人以上共同犯│扣案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 │ │詐欺取財罪,處│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收。 │
│ │ │月。(原判決所│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
│ │ │宣告之刑) │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 5 │附表乙編號5 │三人以上共同犯│扣案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 │ │詐欺取財罪,處│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收。 │
│ │ │月。 │扣案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號金融卡壹張沒收。 │
└──┴──────┴───────┴──────────────┘
 
 
附表乙:
┌─┬─┬────┬────┬────┬────┬──────┬────┬────┬────┬────┬─┐
│編│被│詐騙方式│匯款日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銀行帳號│提領日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備│
│號│害│ │ │ │(新臺幣│ │ │ │ │(新臺幣│註│
│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陳│108 年1 │108 年1 │18時29分│29,988元│000-00000000│108 年1 │18時36分│臺中市潭│20,000元│ │
│ │俊│月4 日被│月4 日 │02秒 │ │7561 │月4 日 │04秒、18│子區勝利│、10,000│ │
│ │樺│害人接到│ │ │ │ │ │時36分49│路289 號│元 │ │
│ │ │某詐欺集│ │ │ │ │ │秒 │(全家超│ │ │
│ │ │團假冒新│ │ │ │ │ │ │商- 潭子│ │ │
│ │ │光影城及│ │ │ │ │ │ │甘蔗) │ │ │
│ │ │台新銀行│ ├────┼────┤ │ ├────┼────┼────┼─┤
│ │ │來電,稱│ │18時52分│29,985元│ │ │18時59分│臺中市潭│20,000元│ │
│ │ │因工作人│ │59秒 │ │ │ │34秒、19│子區勝利│、10,000│ │
│ │ │員疏失將│ │ │ │ │ │時00分29│路428 號│元 │ │
│ │ │之前消費│ │ │ │ │ │秒 │(統一超│ │ │
│ │ │重複扣款│ │ │ │ │ │ │商- 潭秀│ │ │
│ │ │,致被害│ │ │ │ │ │ │) │ │ │
│ │ │人誤信而│ ├────┼────┼──────┤ ├────┼────┼────┼─┤
│ │ │依指示匯│ │19時01分│29,985元│000-00000000│ │19時18分│臺中市潭│20,000元│ │
│ │ │款至詐騙│ │03秒 │ │3841 │ │36秒、19│子區潭興│、6,000 │ │
│ │ │集團指定│ │ │ │ │ │時19分27│路三段42│元、3,00│ │
│ │ │之數個戶│ │ │ │ │ │秒、19時│號(潭子│0元 │ │
│ │ │頭,被害│ │ │ │ │ │20分10秒│郵局) │ │ │
│ │ │人向朋友│ ├────┼────┼──────┤ ├────┼────┼────┼─┤
│ │ │詢問,始│ │19時54分│50,000元│000-00000000│ │20時08分│臺中市潭│20,000元│ │
│ │ │驚覺被詐│ │04秒 │ │3841 │ │54秒、20│子區中山│、20,000│ │
│ │ │騙,共損│ │ │ │ │ │時09分38│路二段13│元、10,0│ │
│ │ │失新台幣│ │ │ │ │ │秒、20時│5 號(臺│00元 │ │
│ │ │333,613 │ │ │ │ │ │10分24秒│灣企銀- │ │ │
│ │ │元。 │ │ │ │ │ │ │潭子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時11分│29,985元│000-00000000│ │19時53分│臺中市潭│20,000元│ │
│ │ │ │ │30秒 │ │2083 │ │30秒、19│子區中山│、9,000 │ │
│ │ │ │ │ │ │ │ │時54分32│路二段19│元 │ │
│ │ │ │ │ │ │ │ │秒 │9 號(彰│ │ │
│ │ │ │ │ │ │ │ │ │化銀行- │ │ │
│ │ │ │ │ │ │ │ │ │潭子分行│ │ │
│ │ │ │ │ │ │ │ │ │) │ │ │
├─┼─┼────┼────┼────┼────┼──────┼────┼────┼────┼────┼─┤
│2 │陳│108 年1 │108 年1 │19時26分│19,100元│000-00000000│108 年1 │19時46分│臺中市潭│10,000元│ │
│ │家│月4 日,│月4 日 │31秒 │ │7561 │月4 日 │16秒、19│子區圓通│、9,000 │ │
│ │興│被害人接│ │ │ │ │ │時47分11│南路239 │元 │ │




│ │ │到某詐欺│ │ │ │ │ │秒 │號(統一│ │ │
│ │ │集團假冒│ │ │ │ │ │ │超商- 圓│ │ │
│ │ │新光影城│ │ │ │ │ │ │通南) │ │ │
│ │ │及台新銀│ │ │ │ │ │ │ │ │ │
│ │ │行來電,│ │ │ │ │ │ │ │ │ │
│ │ │稱因工作│ │ │ │ │ │ │ │ │ │
│ │ │人員疏失│ │ │ │ │ │ │ │ │ │
│ │ │將之前消│ │ │ │ │ │ │ │ │ │
│ │ │費重複扣│ │ │ │ │ │ │ │ │ │
│ │ │款,致被│ │ │ │ │ │ │ │ │ │
│ │ │害人誤信│ │ │ │ │ │ │ │ │ │
│ │ │而依指示│ │ │ │ │ │ │ │ │ │
│ │ │匯款至詐│ │ │ │ │ │ │ │ │ │
│ │ │騙集團指│ │ │ │ │ │ │ │ │ │
│ │ │定之戶頭│ │ │ │ │ │ │ │ │ │
│ │ │,共損失│ │ │ │ │ │ │ │ │ │
│ │ │新台幣19│ │ │ │ │ │ │ │ │ │
│ │ │,100元。│ │ │ │ │ │ │ │ │ │
├─┼─┼────┼────┼────┼────┼──────┼────┼────┼────┼────┼─┤
│3 │陳│108 年1 │108 年1 │19時30分│29,985元│000-00000000│108 年1 │19時45分│全家超商│10,000元│ │
│ │俊│月8 日,│月8 日 │8 秒 │ │020645 │月8 日 │21秒、19│- 臺中鑫│、20,000│ │
│ │仁│被害人接│ │ │ │ │ │時46分13│貴門市(│元 │ │
│ │ │到某詐騙│ │ │ │ │ │秒 │臺中市自│ │ │
│ │ │集團假冒│ │ │ │ │ │ │由路2 段│ │ │
│ │ │元樂蛋糕│ │ │ │ │ │ │103 號)│ │ │
│ │ │客服人員│ │ │ │ │ │ │ │ │ │
│ │ │,稱其之│ │ │ │ │ │ │ │ │ │
│ │ │前網路購│ │ │ │ │ │ │ │ │ │
│ │ │買蛋糕因│ ├────┼────┤ │ ├────┼────┼────┼─┤
│ │ │內部錯誤│ │21時12分│49,988元│ │ │21時15分│臺中市建│60,000元│ │
│ │ │造成重複│ │11秒 │ │ │ │46秒、21│國路郵局│、40,000│ │
│ │ │扣款,致│ │ │ │ │ │時16分31│( 臺中市│元 │ │
│ │ │被害人誤│ │ │ │ │ │秒 │建國路 │ │ │
│ │ │信而依指│ ├────┼────┤ │ │ │141號 │ ├─┤
│ │ │示匯款至│ │ │ │ │ │ │ │ │ │
│ │ │詐騙集團│ │21時13分│49,988元│ │ │ │ │ │ │
│ │ │指定之戶│ │57秒 │ │ │ │ │ │ │ │
│ │ │頭。 │ │ │ │ │ │ │ │ │ │
├─┼─┼────┼────┼────┼────┼──────┼────┼────┼────┼────┼─┤
│4 │盧│108 年1 │108 年1 │凌晨0 時│49,988元│000-00000000│108 年1 │凌晨0 時│臺中市建│49,000元│ │




│ │芳│月7 日起│月9日 │6 分15秒│、29,985│505049 │月9日 │9 分21秒│國路郵局│ │ │
│ │怡│陸續接獲│ │、23分59│元 │ │ │ │(臺中市│ │ │
│ │ │某詐騙集│ │秒 │ │ │ │ │建國路 │ │ │
│ │ │團假冒高│ │ │ │ │ │ │141 號)│ │ │
│ │ │雄某旅館│ │ │ │ │ ├────┼────┼────┼─┤
│ │ │來電,佯│ │ │ │ │ │凌晨0 時│全家超商│20,000元│ │
│ │ │稱誤將被│ │ │ │ │ │47分37秒│- 臺中市│、10,000│ │
│ │ │害人之資│ │ │ │ │ │、48分48│成功門市│元 │ │
│ │ │料誤植為│ │ │ │ │ │秒 │(臺中市│ │ │
│ │ │常客,因│ │ │ │ │ │ │成功路66│ │ │
│ │ │內部錯誤│ │ │ │ │ │ │號) │ │ │
│ │ │造成重複│ ├────┼────┼──────┤ ├────┼────┼────┼─┤
│ │ │扣款,致│ │凌晨0 時│49,988元│000-00000000│ │凌晨0 時│臺中市建│60,000元│ │
│ │ │被害人誤│ │10分30秒│、49,988│626611 │ │12分35秒│國路郵局│、39,000│ │
│ │ │信而依指│ │、12分33│元、29,9│ │ │、13分22│(臺中市│元 │ │
│ │ │示匯款至│ │秒、21分│85元 │ │ │秒 │建國路14│ │ │
│ │ │詐騙集團│ │53秒 │ │ │ │ │1 號) │ │ │
│ │ │指定之戶│ │ │ │ │ ├────┼────┼────┼─┤
│ │ │頭。 │ │ │ │ │ │凌晨0 時│全家超商│20,000元│ │
│ │ │ │ │ │ │ │ │57分28秒│- 臺中鑫│、10,000│ │
│ │ │ │ │ │ │ │ │、57分59│貴門市(│元 │ │
│ │ │ │ │ │ │ │ │秒 │臺中市自│ │ │
│ │ │ │ │ │ │ │ │ │由路2 段│ │ │
│ │ │ │ │ │ │ │ │ │103 號)│ │ │
│ │ │ │ ├────┼────┼──────┤ ├────┼────┼────┼─┤
│ │ │ │ │凌晨0 時│49,988元│000-00000000│ │凌晨0 時│臺中市建│60,000元│ │
│ │ │ │ │7 分34秒│、49,988│70300 │ │22分3 秒│國路郵局│、39,000│ │
│ │ │ │ │、9 分27│元、29,9│ │ │、22分47│(臺中市│元 │ │
│ │ │ │ │秒、33分│85元 │ │ │秒 │建國路14│ │ │
│ │ │ │ │29秒 │ │ │ │ │1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凌晨0 時│全家超商│20,000元│ │
│ │ │ │ │ │ │ │ │52分14秒│- 臺中繼│、10,000│ │
│ │ │ │ │ │ │ │ │、53分 │成門市(│元 │ │
│ │ │ │ │ │ │ │ │ │臺中市成│ │ │
│ │ │ │ │ │ │ │ │ │功路108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凌晨0 時│49,998元│000-00000000│ │凌晨0 時│統一超商│20,000元│ │
│ │ │ │ │13分43秒│、29,985│192383 │ │32分12秒│- 第一廣│、20,000│ │




│ │ │ │ │、31分30│元 │ │ │、33分2 │場門市(│元、20,0│ │
│ │ │ │ │秒 │ │ │ │秒、33分│臺中市中│00元 │ │
│ │ │ │ │ │ │ │ │57秒 │正路23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凌晨0 時│統一超商│19,000元│ │
│ │ │ │ │ │ │ │ │39分29秒│- 地球村│ │ │
│ │ │ │ │ │ │ │ │ │門市(臺│ │ │
│ │ │ │ │ │ │ │ │ │中市中山│ │ │
│ │ │ │ │ │ │ │ │ │路2 號)│ │ │
├─┼─┼────┼────┼────┼────┼──────┼────┼────┼────┼────┼─┤
│5 │林│108 年1 │108 年1 │21時06分│29,985元│000-00000000│108 年1 │21時09分│臺中市太│20,000元│ │
│ │鈺│月22日,│月22日 │00秒、21│、30,000│5273 │月22日 │57秒、21│平區中興│、9,000 │ │
│ │皓│被害人接│ │時25分17│元 │ │ │時11分3 │路171 號│元 │ │
│ │ │到某詐騙│ │秒 │ │ │ │秒 │統一超商│ │ │
│ │ │集團假冒│ │ │ │ │ │ │太平分行│ │ │
│ │ │新光影城│ │ │ │ │ │ │ │ │ │
│ │ │之客服,│ │ │ │ │ │ │ │ │ │
│ │ │稱因作業│ │ │ │ │ │ │ │ │ │
│ │ │人員之疏│ │ │ │ │ │ │ │ │ │
│ │ │失,導致│ │ │ │ │ ├────┼────┼────┼─┤
│ │ │強迫扣款│ │ │ │ │ │21時35分│臺中市太│20,000元│警│
│ │ │,致被害│ │ │ │ │ │27秒、21│平區中興│、10,000│方│
│ │ │人誤信而│ │ │ │ │ │時36分22│東路25號│元(此部│陪│
│ │ │依指示匯│ │ │ │ │ │秒 │太平郵局│分為黃名│同│
│ │ │款至詐騙│ │ │ │ │ │ │ │村遭查獲│ │
│ │ │集團指定│ │ │ │ │ │ │ │後,由警│ │
│ │ │之戶頭,│ │ │ │ │ │ │ │方陪同下│ │
│ │ │共損失新│ │ │ │ │ │ │ │前往提領│ │
│ │ │台幣59,9│ │ │ │ │ │ │ │,非屬犯│ │
│ │ │85元 │ │ │ │ │ │ │ │罪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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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