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08年1月26日上網│)。 │③被害人馬興平之報案資料│附表丁所示之│
│ │ │瀏覽該訊息後,經│ │ (偵3840卷第27至31頁)│物沒收。扣案│
│ │ │以臉書通訊軟體 │王綋茞向學弟黃宇│④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之犯罪所得新│
│ │ │MESSENGER與王綋 │勁佯稱朋友匯錯帳│ 交易明細表【被害人馬興│臺幣貳佰元沒│
│ │ │茞聯絡,因而陷於│號至乙帳戶,委託│ 平】(偵3840卷第33頁)│收。未扣案之│
│ │ │錯誤而向王綋茞訂│黃宇勁代為提領,│⑤宅急便單據(包裹查詢號│犯罪所得新臺│
│ │ │購威士忌酒禮盒5 │黃宇勁遂於108年1│ 碼000000-0000-0000號,│幣壹萬壹仟參│
│ │ │組。 │月27日16時41分許│ 收件人馬興平)(偵3840│佰元沒收,於│
│ │ │ │,前往彰化縣花壇│ 卷第37頁) │全部或一部不│
│ │ │ │鄉彰員路2段1138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能沒收或不宜│
│ │ │ │號之統一超商提領│ 8年2月26日儲字第108004│執行沒收時,│
│ │ │ │乙帳戶內之1 萬15│ 2325號函及存戶黃宇勁之│,追徵其價額│
│ │ │ │00元後交付被告。│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 │
│ │ │ │ │ 3840卷第47至51頁) │ │
│ │ │ │ │⑦被告與被害人馬興平之臉│ │
│ │ │ │ │ 書對話紀錄截圖(偵3840│ │
│ │ │ │ │ 卷第55至68頁) │ │
│ │ │ │ │⑧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偵3840卷第75頁) │ │
├─┼─┼────────┼────────┼────────────┼──────┤
│3 │許│王綋茞在臉書社團│於108年3月25日12│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申於│王綋茞犯以網│
│ │仁│「威士忌玩家交流│時、13時27分許,│ 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際網路對公眾│
│ │鴻│中心」網頁以暱稱│分別匯款5270元、│ 4235卷第35至43、359 至│散布詐欺取財│
│ ││「林憶誠」刊登販│7700元至林申申│ 361 、377 至381 頁) │罪,累犯,處│
│ │ │賣威士忌酒之虛偽│設於郵局帳號700-│②證人即被害人許仁鴻於警│有期徒刑壹年│
│ │ │訊息,嗣許仁鴻於│00000000000000號│ 詢時之證述(偵4235卷第│壹月。扣案如│
│ │ │108年3月24日晚間│帳戶(下稱丙帳戶│ 51至55頁) │附表丁所示之│
│ │ │上網瀏覽該訊息後│)。 │③和解書(偵4235卷第105 │物沒收。扣案│
│ │ │,經以臉書通訊軟│ │ 頁) │之宅急便單據│
│ │ │體MESSENGER與王 │王綋茞向林申佯│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包裹查詢號│
│ │ │綋茞聯絡,因而陷│稱提款卡遺失,無│ 偵4235卷第127至139頁)│碼一00五六│
│ │ │於錯誤,共向王綋│法領取六合彩獎金│⑤被告與證人林申之LINE│三五六二七三│
│ │ │茞訂購威士忌4支 │,要向林申借用│ 對話紀錄截圖(偵4235號│三號)壹張沒│
│ │ │。 │丙帳戶並委託林│ 卷第145 至169 頁) │收。未扣案之│
│ │ │ │申代為提領匯入之│⑥宅急便單據(包裹查詢號│犯罪所得新臺│
│ │ │ │彩金,林申遂提│ 碼碼000000-0000-0000號│幣壹萬貳仟玖│
│ │ │ │供丙帳戶並於108 │ ,收件人許仁鴻)(偵42│佰柒拾元沒收│
│ │ │ │年3月25日14時6分│ 35卷第175 、185 頁) │,於全部或一│
│ │ │ │許,前往彰化縣花│⑦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部不能沒收或│
│ │ │ │壇鄉彰員路2段臨 │ 偵4235卷第219至221頁)│不宜執行沒收│
│ │ │ │1138號之統一超商│⑧林申之郵局帳戶交易明│時,追徵其價│
│ │ │ │提領丙帳戶內之1 │ 細(偵4235卷第225 、41│額。 │
│ │ │ │萬3000元後交付王│ 3 頁) │ │
│ │ │ │綋茞。 │⑨被害人林申之報案資料│ │
│ │ │ │ │ (偵4235卷第253至257頁│ │
│ │ │ │ │ ) │ │
│ │ │ │ │⑩被害人林申之匯款資料│ │
│ │ │ │ │ (偵4235卷第261頁) │ │
│ │ │ │ │⑪車輛詳細資料報表【G3F-│ │
│ │ │ │ │ 929 、8177-UF (偵4235│ │
│ │ │ │ │ 號卷第265 、271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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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連│王綋茞在臉書社團│108年3月28日17時│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申於│王綋茞犯以網│
│ │雅│「威士忌玩家交流│46分許,匯款1萬9│ 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際網路對公眾│
│ │慧│中心」網頁以暱稱│270元至丙帳戶。 │ 4235卷第35至43、359 至│散布詐欺取財│
│ │ │「YA Martin」刊 │ │ 361 、377 至381 頁) │罪,累犯,處│
│ │ │登販賣威士忌酒之│王綋茞以上述同一│②證人即被害人連雅慧於警│有期徒刑壹年│
│ │ │虛偽訊息,嗣連雅│事由委託林申代│ 詢時之證述(偵4235卷第│壹月。扣案如│
│ │ │慧於108年3月28日│為提領款項,並稱│ 57至63頁) │附表丁所示之│
│ │ │16時8分許上網瀏 │可以給林申1000│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物沒收。未扣│
│ │ │覽該訊息後,經以│元分紅,林申遂│ 偵4235卷第107至125頁)│案之犯罪所得│
│ │ │臉書通訊軟體MESS│於108 年3 月28日│④被告與證人林申之LINE│新臺幣壹萬玖│
│ │ │ENGER與王綋茞聯 │20時31分許,前往│ 對話紀錄截圖(偵4235卷│仟貳佰柒拾元│
│ │ │絡,因而陷於錯誤│彰化縣花壇鄉白沙│ 第145 至169 頁) │沒收,於全部│
│ │ │而向王綋茞訂購威│村虎山街390 號之│⑤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或一部不能沒│
│ │ │士忌1箱。 │花壇鄉農會白沙分│ 偵4235卷第219至221頁)│收或不宜執行│
│ │ │ │部提領丙帳戶內之│⑥林申之郵局帳戶交易明│沒收時,追徵│
│ │ │ │1 萬9000元後,交│ 細(偵4235卷第225 、41│其價額。 │
│ │ │ │付王綋茞1 萬8200│ 3 頁) │ │
│ │ │ │元(扣除給林申│⑦被害人連雅慧之報案資料│ │
│ │ │ │分紅之1070元)。│ (偵4235卷第235 至239 │ │
│ │ │ │ │ 、405 至415 、419 頁)│ │
│ │ │ │ │⑧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表【被害人連雅慧】(偵│ │
│ │ │ │ │ 4235卷第245 、399 頁)│ │
│ │ │ │ │⑨被告與被害人連雅慧之臉│ │
│ │ │ │ │ 書對話紀錄截圖(偵4235│ │
│ │ │ │ │ 卷第247 至251 、392 至│ │
│ │ │ │ │ 396 頁) │ │
│ │ │ │ │⑩車輛詳細資料報表【G3F-│ │
│ │ │ │ │ 929、8177-UF 】(偵423│ │
│ │ │ │ │ 5 號卷第265 、27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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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蔡│王綋茞在臉書社團│於同日20時45分許│①證人即同案被告王芷渝於│王綋茞犯洗錢│
│ │維│「威士忌玩家交流│匯款2萬500元至王│ 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防制法第十四│
│ │洲│中心」看到蔡維洲│芷渝申設於玉山銀│ 5499卷第11至17、135 至│條第一項之一│
│ │ │留言要買酒,便於│行帳號000-000000│ 137 頁) │般洗錢罪,累│
│ │ │108年4月7日20時 │0000000000號帳戶│②證人即被害人蔡維洲於警│犯,處有期徒│
│ │ │許以暱稱「王億展│(下稱丁帳戶)。│ 詢時之證述(偵5499卷第│刑陸月。扣案│
│ │ │」傳送MESSENGER │ │ 35至37頁) │如附表丁所示│
│ │ │訊息向蔡維洲佯稱│王綋茞向當時女友│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之物沒收。未│
│ │ │要賣酒,致蔡維洲│王芷渝佯稱因帳戶│ 偵5499卷第41頁) │扣案之犯罪所│
│ │ │陷於錯誤而向王綋│提款卡、證件都被│④被害人蔡維洲之報案資料│得新臺幣貳萬│
│ │ │茞訂購威士忌12瓶│家人拿走,老闆要│ (偵5499卷第43至57頁)│零伍佰元沒收│
│ │ │。 │匯薪水給伊,故向│⑤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 │,於全部或一│
│ │ │ │王芷渝借用丁帳戶│ 年5月6日玉山個(集中)│部不能沒收或│
│ │ │ │,並請王芷渝於同│ 字第1080047203號函及存│不宜執行沒收│
│ │ │ │日21時許在彰化火│ 戶王芷渝之交易明細(偵│時,追徵其價│
│ │ │ │車站之自動櫃員機│ 5499卷第59至61頁) │額。 │
│ │ │ │代為提領2萬元後 │⑥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交付王綋茞。 │ 偵5499卷第71至79頁) │ │
│ │ │ │ │⑦被告與被害人蔡維洲之LI│ │
│ │ │ │ │ NE對話紀錄截圖(原審40│ │
│ │ │ │ │ 4 卷第113 至123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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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黃│王綋茞在臉書社團│黃柏清委託同事李│①證人許斌益於警詢時之證│王綋茞犯以網│
│ │柏│「老酒世界(金門│朝傑於同日18時2 │ 述(偵5157卷第15至17頁│際網路對公眾│
│ │清│高梁/威士忌)」 │分許匯款2 萬2000│ ) │散布詐欺取財│
│ │ │網頁以暱稱「YA │元至許斌益申設於│②證人即被害人黃柏清於警│罪,累犯,處│
│ │ │Martin」刊登販賣│郵局帳號000-0000│ 詢時之證述(偵5157卷第│有期徒刑壹年│
│ │ │高粱酒之虛偽訊息│0000000000號帳戶│ 21至23頁) │貳月。扣案如│
│ │ │,嗣黃柏清於108 │(下稱戊帳戶)。│③被害人黃柏清之匯款資料│附表丁所示之│
│ │ │年4月9日16時許上│ │ (偵5157卷第25頁) │物沒收。未扣│
│ │ │網瀏覽該訊息後,│王綋茞向許斌益佯│④許斌益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案之犯罪所得│
│ │ │經以臉書通訊軟體│稱要返還之前之借│ 料及交易明細(原審684 │新臺幣貳萬貳│
│ │ │MESSENGER與王綋 │款1萬元,請許斌 │ 卷第87至89頁) │仟元沒收,於│
│ │ │茞聯絡,因而陷於│益提供匯款帳戶,│⑤被告與證人許斌益之LINE│全部或一部不│
│ │ │錯誤,向王綋茞訂│又稱老闆代為匯款│ 對話紀錄截圖(原審684 │能沒收或不宜│
│ │ │購高粱酒兩箱。 │之金額有誤,委託│ 卷第91至95頁) │執行沒收時,│
│ │ │ │許斌益將多匯之1 │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原│追徵其價額。│
│ │ │ │萬2000元提領出來│ 審684 卷第99頁) │ │
│ │ │ │返還,許斌益因而│ │ │
│ │ │ │於108 年4 月9 日│ │ │
│ │ │ │22時15分許,前往│ │ │
│ │ │ │彰化縣線西鄉彰濱│ │ │
│ │ │ │東二路9 號前提領│ │ │
│ │ │ │1 萬元後,交付被│ │ │
│ │ │ │告1 萬2000元。 │ │ │
├─┼─┼────────┼────────┼────────────┼──────┤
│7 │吳│王綋茞於108年4月│吳東穎於翌日(16│①證人姜永桓於警詢時之證│王綋茞犯洗錢│
│ │東│15日23時27分許以│日)13時17分許匯│ 述(偵5892卷第23至25頁│防制法第十四│
│ │穎│臉書暱稱「陳宜賢│款5 萬元至姜永桓│ ) │條第一項之一│
│ │ │」傳送MESSENGER │申設於中國信託商│②被害人吳東穎於警詢時之│般洗錢罪,累│
│ │ │訊息向吳東穎佯稱│業銀行帳號「822-│ 證述(偵5892卷第19至21│犯,處有期徒│
│ │ │要販賣威士忌酒云│000000000000」號│ 頁) │刑陸月。扣案│
│ │ │云,致吳東穎陷於│帳戶(下稱己帳戶│③職務報告(偵5892卷第9 │如附表丁所示│
│ │ │錯誤,而以5萬元 │)。 │ 頁) │之物沒收。未│
│ │ │之價格向王綋茞訂│ │④被害人吳東穎之報案資料│扣案之犯罪所│
│ │ │購威士忌酒1支。 │王綋茞另在網路上│(偵5892卷第33至35、53至│得新臺幣伍萬│
│ │ │ │向姜永桓以3 萬97│ 57頁) │元沒收,於全│
│ │ │ │00元之代價購買iP│⑤被害人吳東穎之匯款資料│部或一部不能│
│ │ │ │hone手機1 支後,│ (偵5892卷第37頁) │沒收或不宜執│
│ │ │ │向姜永桓稱要以匯│⑥中國信託銀行存戶姜永桓│行沒收時,追│
│ │ │ │款方式支付貨款,│ 之交易明細(偵5892卷第│徵其價額。 │
│ │ │ │姜永桓因而提供己│ 39至51頁) │ │
│ │ │ │帳戶帳號予王綋茞│⑦被告與被害人吳東穎之臉│ │
│ │ │ │,王綋茞又謊稱匯│ 書對話紀錄截圖(偵5892│ │
│ │ │ │錯款項,姜永桓因│ 卷第59至77頁) │ │
│ │ │ │而於108 年4 月16│⑧被告與證人姜永桓之臉書│ │
│ │ │ │日14時許,在臺中│ 對話紀錄截圖(偵5892卷│ │
│ │ │ │市東區復興路4 段│ 第79至93頁) │ │
│ │ │ │147 號之全家超商│ │ │
│ │ │ │臺中金站店面交手│ │ │
│ │ │ │機時,連同溢額1 │ │ │
│ │ │ │萬300 元一併交付│ │ │
│ │ │ │王綋茞。 │ │ │
└─┴─┴────────┴────────┴────────────┴──────┘
附表丙: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犯罪事實三 │王綋茞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丁:
┌──┬───────────────────┬───┐
│編號│ 扣案之物 │ 數量 │
├──┼───────────────────┼───┤
│ 1 │Iphone XS Max 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 1 支 │
│ │99號之SIM 卡1 張) │ │
├──┼───────────────────┼───┤
│ 2 │Iphone 6行動電話(無SIM 卡) │ 1 支 │
├──┼───────────────────┼───┤
│ 3 │ASUS華碩行動電話(無SIM 卡) │ 1 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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