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訴緝卷六第138至167頁;金重訴卷十九第201至204頁) 。
⒉證人即另案被告郭應志於調詢、偵訊時證稱:其於97年3月 間在和桐公司關係企業盛台公司擔任財務協理,於99年3 月至10月兼任和桐公司的稽核室主任,於99年11月間進入 石油公司擔任財務協理,亦在石油公司之子公司優力公司 擔任財務協理至101年間,和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被告 ,其不否認優力公司實際幕後負責人就是被告,其於99年 間從和桐公司改到優力公司擔任財務主管,雖然是由劉健 成指派,但劉健成應該也是依照被告指示進行指派,畢竟 其到優力公司後處理事項就是本案聯貸案,實際報告的對 象也是被告,其當時每個月都會跟謝勝峰去向被告報告營 運狀況,優力公司要召開董事會以前,會先召開會前會, 將重要問題提出來討論讓被告知道,也就是董事會提案要 先經被告同意才能提出,會前會是和桐公司通知其等去開 會,一般都是由其陪同謝勝峰去開會,由被告主持會議, 被告會有口頭指示但不會做成會議紀錄,優力公司在和桐 公司之陳源河大樓8樓及9樓都曾經有辦公處所,這些辦公 處所主要都是被告要求優力公司的財務部門人員在和桐公 司8、9樓辦公,主要辦公室都在9樓,開會都在8樓,直到 101年6月以後,辦公處所才移至優力公司所在新北市○○區 ○○路○○○路000號3樓辦公等語(見調查卷一第134至137、1 53、155至158、166至168、184至190、211至218頁;他字 卷第83至88、132至141、202至207頁;偵一卷第213至237 頁;金重訴卷二十一第383至384頁)。
⒊證人即另案被告沈慶德於調詢、偵詢及原審另案審理時證 稱:優力公司的負責人是謝勝峰,但當時是被告指派其去 優力公司擔任監察人,其算是法人代表,被告指派其過去 是要整理優力公司之負債及資本,就其任職期間,在被告 實際掌管的任何公司,只要需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都必 須經過很多次的會前會來安排會議議題及解決方案,所有 的公司都需要,不是只有優力公司,優力公司的董監事會 議要討論的事情都要提出討論,甚至要提出解決方案,就 其所知,各個被告實質管控的公司的董、監事人選,都是 被告指派並認可的,所以當時是被告派其到優力公司去協 助謝勝峰解決公司狀況,被告都是先透過參加各公司董事 會的會前會,決定要在董事會中討論、通過什麼議案後, 再由各該公司去召開正式董事會,也就是各公司的董事會 會前會被告一定會參加,因為都是由被告安排的等語(見 他3114卷二第395頁;金重訴卷十七第42至69頁),核與
證人曾永信於高院汐科案審理時證稱:其於100年3月間代 表博輝公司至優力公司擔任法人董事,當時是沈慶德說是 優力公司大老闆即被告要他去擔任等語(見上易卷一第47 2頁反面)相符,足證沈慶德所述被告可指派人選至優力 公司擔任要職一節並非子虛。
⒋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泰榮於偵訊及原審另案審理時證稱:郭 應志的老闆是被告,郭應志每次都說是歐吉桑交待,歐吉 桑就是被告,其在和謝勝峰傳簡訊時提到的「老先生」、 「歐吉桑」都是指被告等語(見他字卷第158頁;金重訴 卷十七第224頁),其證述足以佐證上開謝勝峰、郭應志 、沈慶德所述之情節。
⒌證人即另案被告劉健成於102年5月8日、15日調詢及偵訊時 證稱:其於98至102年間擔任和桐公司之總經理,和桐集 團各公司要開董事會前會以前,其會整理好資料並告知被 告,被告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參加,各公司開會的結論,也 會擺在會議室讓被告有空可以去看,自99年開始被告會派 其等去看優力公司帳務,要求其等提出建議案或問題點, 平常被告會關心和桐公司事務,會叫其等即和桐公司相關 人員去討論,基本上和桐公司內部事項其會向楊猷傑報告 ,也會知會被告等語(見偵二卷一第77至82、115至121、 156至162頁;偵三卷一第20至27頁反面)。 ⒍證人即另案被告楊猷傑於調詢及偵訊時證稱:「PC」是被 告,「EY」是其英文名字縮寫,其擔任和桐公司董事長是 恆益公司的股權支持其擔任董事及董事長,其要對被告負 責,恆益公司是被告家族的公司,邱于珊、楊政勳(原名 楊政蒼)曾保管和桐公司大章,楊政勳不是在和桐公司擔 任職務,他是被告關係企業名下聘請的總務,他保管整個 和桐公司名下各公司的大章,和桐公司子公司之會前會是 由其主持,被告有空的話其也會請被告出席等語(見偵一 卷第174至180、185至198頁;偵四卷第21至25頁)。 ⒎證人黃榮華於調詢、原審本案及另案審理時證稱:其在98 年3月初開始擔任優力公司董事長謝勝峰的特助,直到98 年底轉任到優力公司子公司即長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 夏公司)擔任總經理,於102年3月底離職,在這段期間內 ,和桐集團會在每月月底或次月月初於陳源河大樓8樓、9 樓召開各公司的決策會議,會議會先由各公司董事長和旗 下幹部召開,主要是討論盈虧狀況及改善計畫,被告會輪 流到各公司開會地點列席聽取結論,如果有需要被告協助 事項可以提出來,通常是賺錢公司的話被告聽聽就走,若 是虧錢公司被告就會詢問有無改善方法、如何追蹤、何時
回報、改善跡象及何時完成改善等等,其通常與會是以長 夏公司總經理的身分參與,會跟隨謝勝峰前往開會,一般 開會都是由謝勝峰向被告報告結論,除非被告特別點名要 幹部說明,其等才會報告,在99年間優力公司形式上脫離 和桐集團後,仍然不定期會收到和桐集團通知回去開會, 當時被告被稱呼為「大董」,也就是其等的大老闆等語( 見調查卷二第68至69頁;金重訴卷十七第36頁;金重訴緝 卷六第196至197頁)。
⒏證人蔡昀叡於調詢及偵訊時證稱:其擔任和桐公司董事長 楊猷傑特助,於100年10月間轉任和桐公司財務部經理, 被告的英文名字是Preston Chen,PC就是被告,同事間談 到他有時會簡稱「PC」,其於100年10月擔任和桐公司財 務長後,有參與優力公司、石油公司等公司的相關會議或 所謂的會前會,於101年11、12月左右,被告要求其閱覽 優力公司財務報表,分析該公司損益及資產負債表有沒有 賺錢,其並向劉健成及被告報告,陸陸續續其有參加與優 力公司有關的會議,被告也都在場,若被告有委託其及劉 健成,其就會幫忙看優力公司自結損益有無問題等語(見 調查卷一第250至254頁,偵一卷第155至158頁、第164至1 72頁,他字卷第218至220頁)。
⒐證人黃品嘉於偵訊時證稱:其於97至100年間擔任和桐公司 之財務經理,優力公司會與和桐公司一起開會報告業務, 每家公司會分組跟被告報告,其是和桐公司那一組的,優 力公司是另一組,都是向被告報告,在小會議室,他坐在 裡面,每組會拿財務報告跟營運結果跟他報告,優力公司 報告時,其他公司輪流排隊在外面等,每家公司報告時有 總經理、董事長及財務長,優力公司就是謝勝峰跟郭應志 ,一組一組進去,小房間位在和桐公司在新北市○○區○○路 ○段0號之陳源河大樓9樓,另外也有所有公司都群集一起 ,在8樓站一排,被告會罵,一組一組排排站,站了7、8 組,大家站著被罵,被告會去盯董事長、總經理,會去嚴 格要求,是實質的經營者,優力公司用印、重要決策仍然 要看被告決定等語(見偵一卷第277至280頁)。 ⒑證人林淑利於偵詢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曾為優力公司財 務經理,謝勝峰擔任優力公司董事長時,不是公司最高決 策者,被告才是最後的決策者,但沒有掛名任何職務,謝 勝峰就優力公司的事務是需向被告報告,重大決策都要被 告同意才能執行,其曾經和被告一起參加過幾次優力公司 的經營管理會議,開會地點在陳源河大樓,被告是擔任大 家長、主席的角色,主要講話的人也是被告,優力公司的
主管、經理都要向被告報告業務,被告也會就報告的內容 回應等語(見併辦他字卷一第139至140頁;併辦他字卷五 第72至73頁;金重訴緝卷五第367至369頁)。 ⒒證人鄭淑燕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在90年至100年間是在石 油公司任職,因為石油公司和優力公司是虧錢公司,經常 需要用印付款,當時被告就會要求其等尤其是業務總經理 要擬定對策,其等會列席向被告報告,如果被告覺得政策 想法不好,就會有所回應,或是重新退回要求謝勝峰另想 辦法,所以被告是類似決策者、決定議案方向之人,只要 他覺得提案不行,就必須退回重做等語(見金重訴緝卷五 第381至383頁)。
⒓證人吳明勳於102年3月19日調詢及偵訊時證稱:其為優力 公司營業部主管,自98年起會不定時和優力公司的謝勝峰 到和桐公司的陳源河大樓8樓或9樓會議室,與和桐公司的 被告及和桐公司關係企業之主管開會,謝勝峰、郭應志都 是稱呼被告為「董仔」(台語),對外則是稱「大董」、 「歐吉桑」,優力公司每月25日要自結預估損益,並且要 召開決策會議,其會就所負責的加油站的業績、營收及損 益做報告,並將相關的資料交給財務部,財務部連同其他 部門的資料彙整以後,會拿給郭應志、謝勝峰看,再由郭 應志將資料送到和桐公司給和桐公司的相關人等審閱,但 和桐公司人員不會在上面簽名,優力公司的高階人事安排 也都需要上報和桐公司,轉投資、買賣不動產等會需要和 和桐公司討論,優力公司辦公室原本也在陳源河大樓內, 在100、101年間才搬出去,基本上優力公司很常搬家,只 要被告要求其等搬家,其等就必須搬家,優力公司召開會 前會時,被告或被告指派的主管會主持等語(見他字卷第 55至59、125至129頁;偵三卷一第12至15頁;併辦他字卷 五第12頁反面至第13頁)。
⒔證人楊明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於95至97年間擔任優力 公司董事長,被告當時雖未擔任董監事,但是優力公司母 公司即石油公司的大股東,所以優力公司重要事項,包括 支出款項要用印時都要向被告報告,優力公司業務也需要 向被告報告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0至55頁)。 ⒕證人邱于珊於調詢及偵訊時證稱:其於86年間至和桐公司 面試,但一進去後就到和桐公司大股東洽和興業公司擔任 會計,也有負責買賣和桐公司股票之業務,後來到94、95 年間,其只負責做被告家族私人的集強股份有限公司(統 一編號:00000000號,代表人陳怡如,下稱集強公司)的 會計帳,集強公司負責人是被告之女,被告的辦公室在和
桐公司之大樓9樓,其辦公室在被告辦公室門口,其有擔 任被告的秘書工作,替他接聽電話、處理他交辦的事情等 業務,王泓文也有擔任被告的秘書工作,王泓文有陪同被 告參加對外的行程、接聽被告行動電話,被告使用的電話 門號包括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被告卸任和桐公司及旗 下公司職位後,其知道這些專業經理人還是會找被告等語 (見調查卷二第66至67頁;偵一卷第71至74、80至87頁) 。
⒖證人王泓文於調詢及原審另案審理時證稱:其於93年7月1 日進入和桐公司工作,目前在和桐公司轉投資之Profit C ircle Limited即利源公司任職,利源公司的辦公室在陳 源河大樓9樓,利源公司下面有設一個古雷聯合商貿公司 ,其曾是被告的特助,會幫被告接聽電話,也有保管被告 之行動電話,被告有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門號,平常被告的電話都在 秘書那邊,出門時被告會交給其保管,被告不太親自接聽 電話,通常都是其代為接聽後告知被告,被告有時候會請 其回撥後由被告進行通話,其幫被告保管手機的時候,如 果有收到簡訊通常會告知被告內容,如果忘了說被告也會 自己查看簡訊,被告會請其幫忙打字回傳簡訊,因為被告 自己不太會打字,和桐公司人員曾傳簡訊給被告,其就依 被告指示使用其自己使用的門號替被告發送簡訊給他人, 被告的英文簡稱是「PC」(即Preston Chen),門號0000 000000號是其所使用的行動電話門號,謝勝峰曾使用What 's App通訊軟體跟其對話等語(見調查卷二第103至106頁 ;金重訴卷十三第103至107頁)。
⒗證人劉政奇於調詢、偵訊及原審另案審理時證稱:其於91 年間至石油公司擔任系統工程師,不到半年調至賽德醫藥 科技公司擔任總務,約1年半左右再調至和桐公司擔任業 務,約4、5年後再調任Singpost公司,從事三角貿易工作 ,約100年年初再調任Profit Circle公司擔任業務迄今, 這些公司應該都是和桐公司相關企業,Profit Circle公 司的辦公室本來設在被告辦公室外面,被告會要其搬搬東 西或是叫其聯絡人開會,其都是依照被告的口頭指示把簡 訊打好再發送給他指定的人,「PC」就是被告,其於101 年3月8日發送「各位長官,PC指示,明日3/9(五),早 上8:00召開國際化/高質化會議,所有業務都需參加,煩 請提早到公司,準備參加(政奇通知)」簡訊,是通知包 括優力公司的謝勝峰、和桐公司的楊猷傑及劉健成、全球
公司的王銀龍等人,其是依照被告指示發送簡訊給他們, 請他們來開會,其另於101年4月2日發送「各位長官好,P C有來電交辦事項,請業務在明日4/3日早上9:00前繳交 資料給政奇,不需打字,用手寫即可,自由發揮,提出想 法。資料內容為脫胎換骨/高質化/產業鏈等等有關,PC目 的是要跟物流串接。以上。」這也是依照被告指示發送的 簡訊,給謝勝峰、楊猷傑、劉健成、王銀龍等人,內容要 各公司對於脫胎換骨、高質化等內容提出自己的意見,要 把資料放到被告的辦公室給被告看,另其於101年12月22 日有發送通知給謝勝峰當日14時許開會,參加人員包括PC 、EY、雲婷、俊輝、品嘉、家雯、王銀龍、國翠、謝勝峰 等人,並記載有「如有問題,請打給PC」,PC是被告,EY 是指楊猷傑,雲婷是和桐公司顧問,俊輝當時是和桐公司 法務人員,謝勝峰當時是優力公司負責人,其也是依照被 告指示打簡訊內容等語(見調查卷二第98至100頁反面; 偵二卷一第71至75頁;金重訴卷十三第107頁反面至第109 頁)。
⒘證人林伯穎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其於99年4月進入和 桐公司擔任投資管理部經理,於99年11月擔任和桐公司稽 核室經理,業務上有向董事長楊猷傑、劉健成報告,其行 動電話簡訊中所稱的「PC」就是被告,劉健成給被告的簡 訊也有傳給其的,因為這是群組發訊,其的職務是中間聯 絡人,和桐公司負責人楊猷傑、劉健成因公務會發簡訊給 被告,或是透過其轉發到被告,楊猷傑、劉健成想要讓被 告知道用印事務,被告的行動電話是王泓文在保管,他是 被告的助理等語(見調查卷二第88至90頁、本院卷三第74 至75頁)。
⒙證人林承暘於調詢及原審另案審理時證稱:其於100年2月8 日至和桐公司任職,擔任管理部副理,其行動電話簡訊中 的「PC」、「大董」及「陳董」指的都是被告,在97年間 和桐董事會曾做出決議若有問題可以向創辦人即被告請益 ,基本上和桐集團各公司負責人會向被告請教,經理至副 理層級的人員也可以請教,和桐公司的林伯穎於102年3月 12日16點56分許傳送簡訊「To PC各公司負責人再review 待辦,尚須處理一、HT:1.董監事/酬勞。2.SP獎金。……… 三、HSTY:2.2E的處理方式。上列事項已列入週行程,其 餘事項,各公司負責人可自行處理。以上林伯穎」給被告 ,副本給和桐公司旗下各公司負責人及其知悉,是說這些 事項會列在和桐公司的週行程,也就是說,董事長楊猷傑 會在這週跟被告請益上述的事項,其他的事情各負責人會
自行處理等語(見調查卷二第82至84頁;金重訴卷十三第 57頁反面至第64頁反面)。
⒚證人蔡儀桐於原審另案審理時證稱:其在和桐公司擔任董 事會秘書,也有負責行政管理,和桐公司大股東有兩個, 一個是洽和投資公司、一個是恆益公司,和桐公司董事長 是恆益公司的法人代表楊猷傑,和桐公司及關係企業開董 事會前有會前會,卷附和桐公司暨轉投資公司董事會會前 會文件,是其設計的,內容寫到「邀請PC或PC指定代理人 」,「PC」就是指被告,其他例如於101年4月11日傳送「 謝董:以下係傳PC簡訊,請您事先指示相關幹部準備資料 待命,PC如有指示會再通知---呈董:一、和桐4/26董事 會改為4/30下午3時舉行(李倫家董事行程未定,其他董 監事均可出席)。二、各轉投資公司董事會應配合於10天 (即4/20日)前完成,明日各公司擬安排董事會會前會, 是否請董撥冗指導,謹請核示。職蔡儀桐」簡訊給謝勝峰 ,這是其要召集和桐公司董事會會前會,董事會會前會大 概都是由其這邊統一安排,然後統一邀請被告參加,其告 知謝勝峰,優力公司他們這邊會前會的時間要準備一下, 如果陳武雄沒有參加優力公司、和桐公司會前會,大概就 表示該次會議很簡單、例行性而沒有正式召開,通常會召 開都是遇到困難希望被告協助,被告通常受邀後有空都會 到場,各公司負責人也可以透過簡訊方式詢問被告等語( 見金重訴卷十三第90頁反面至第103頁)。 ⒛綜觀上開證人之證述內容可知,優力公司、和桐公司針對 需要被告協助事項可請求被告處理,且優力公司、和桐公 司擬提交至董事會之議案,均會在事前召開會前會,經被 告本人親自或以委派代理人參與之方式,於該等會前會經 被告同意之議案,始得提交到正式董事會通過;優力公司 、和桐公司亦會逐月定期召開會議,將每月營收狀況彙整 後,連同事業計畫書設定之目標、改善計畫呈報供被告審 閱,且開會當下被告亦會至優力公司、和桐公司及其等之 子公司開會之會議室,輪流聽取各公司董事長、主管、經 理之報告,若該公司有營業虧損且被告覺得提出之解決方 案不佳,即會當場指示相關人員應調整解決方案;再者, 就和桐集團辦公室位置在陳源河大樓,該大樓內設有被告 之辦公室一節,除經謝勝峰、邱于珊、劉政奇等人上開證 述明確外,另有和桐集團電話分機表、被告於該集團大樓 內9樓之辦公室照片2張可佐(見調查卷四第113至116頁) ,並有和桐分機表1張扣案可憑;王泓文、劉政奇、林承 暘會依照被告指示代為發送簡訊予優力公司、和桐公司董
事長及重要幹部,要求其等於特定時間前來陳源河大樓開 會,或就特定事項向被告進行說明,亦會代被告收受該等 公司董事長、重要幹部所傳送之簡訊後向被告回報;被告 亦會主動召集和桐公司、優力公司重要幹部、人員討論公 司重大經營、財務事項,和桐公司、優力公司之重要決策 均需被告同意方能執行,而和桐公司、優力公司董事長、 財務經理等亦係由被告所指派,且自99年起被告亦會委派 和桐公司人員例如董事長特助蔡昀叡、總經理劉健成對優 力公司帳務進行檢視,並要求其等指出問題點、提出解決 方案,足見被告實際上對優力公司、和桐公司具有財務、 業務決策、經營管理、人事委派之權限。
佐以劉政奇於101年3月8日發送「各位長官,PC指示,明日 3/9(五),早上8:00召開國際化/高質化會議,所有業 務都需參加,煩請提早到公司,準備參加(政奇通知)」 簡訊、於101年4月2日發送「各位長官好,PC(即被告) 有來電交辦事項,請業務在明日4/3日早上9:00前繳交資 料給政奇,不需打字,用手寫即可,自由發揮,提出想法 。資料內容為脫胎換骨/高質化/產業鏈等等有關,PC目的 是要跟物流串接。以上。」簡訊給謝勝峰等人、於101年1 2月22日另發送予謝勝峰當日14時開會及參加人員包括PC 、EY(即楊猷傑)、雲婷、俊輝、品嘉、家雯、王銀龍、 國翠、謝勝峰等人且含有「如有問題,請打給PC」之簡訊 一節,有劉政奇傳送謝勝峰簡訊4張存卷可考(見調查卷 二第101至102頁),益徵前揭證人均證稱被告會主動召集 和桐公司、優力公司重要幹部、人員討論公司重大經營、 財務事項,應認屬實。被告既然實際上得以召開會議並指 示優力公司、和桐公司之幹部到場參與,衡情當對和桐公 司及優力公司有經營管理之決策權限,並非僅為諮詢性質 。
況且,被告於調詢及偵訊時供稱:我的英文名字是WU SHYO N CHEN,另一個英文名字是PRESTON CHEN,也有人稱呼我 「PC」、「陳董」,恆益公司是我自己家族所成立的公司 ,我曾決定該公司決策,於97年間逐漸辭去和桐公司及旗 下各公司的董監事及董事長等職務,但和桐公司的專業經 理人就大方向或遇到難題會找我商量,謝勝峰等人確實有 就和桐公司及子公司、石油公司、優力公司等事務跟我報 告,我對這些公司確實有影響力,我有關心石油公司、優 力公司,查看他們的帳,也曾經請和桐集團人員諸如林承 暘、王泓文、林伯穎、楊猷傑、蔡儀桐、蔡昀叡、劉健成 看優力公司的帳務,我於99年12月間曾叫劉健成保管優力
公司62,500,000元的定存單,我對楊猷傑就和桐公司業務 有給他指導,我不是董事,優力公司、和桐公司旗下各公 司是有會前會這件事,他們有問題,會來找我,我是有參 加,有些公司比較沒問題就很久開一次會前會,但優力公 司比較糟糕,常常有問題,就會找我商量,多數都是錢的 問題,我後來對此也很有意見,我一星期會到辦公室2次 ,辦公室地點是在陳源河大樓9樓,我曾使用門號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謝勝峰曾透過該門號跟我聯繫,另我也 曾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 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語(見調查 卷一第2至6頁;偵一卷第3至10、45至62頁;偵二卷一第3 47至355頁;偵二卷四第216至301頁),且就供述內容中 提及99年12月間請劉健成保管定存單一節,確有劉健成99 年12月7日保管優力公司6,250萬元定存單字據及第一銀行 可轉讓定期存單存卷可查(見調查卷一第35至36頁反面、 第37頁反面),益徵被告對優力公司、和桐公司及各子公 司之經營決策確有相當影響力,且可透過參與該等公司之 例行會議、董事會會前會、與該等公司重要幹部電話聯繫 、私下討論或要求其等向被告報告等方式涉入公司之經營 決策,其於法院審理時辯稱對優力公司、和桐公司並無影 響力云云,及其辯護人為被告利益辯護稱被告自97年從和 桐公司退休後即未擔任優力公司、和桐公司任何管理職務 ,亦鮮少列席該等公司之會議,無從進行主導、控制等語 ,要屬臨訟卸責之詞,難認可採。
至於證人吳明勳於本院審理時雖翻異前詞,改口證稱:其 未曾參與過會前會,其僅負責管理優力公司營運部分,所 認知之會議係指報告營運管理改善計畫的檢討會議,且未 曾與陳武雄一起開過會,另所稱郭應志、謝勝峰常頻繁和 被告開會、謝勝峰需向和桐公司或被告報告優力公司聯貸 案、優力公司動用資金之用印流程及取款時需經被告同意 等情,全是聽聞自謝勝峰所述及其自身臆測云云(見本院 卷四第30至40頁)。然經本院當庭確認其對於「親身經驗 之事項」、「聽聞之事項」以及「聽聞後轉換成自己認知 之事項」此三種情況皆能清楚區分(見本院卷四第58頁) ,且經本院提示其於102年3月19日、102年7月3日調詢筆 錄後,各該次筆錄內,已能區辯自謝勝峰處聽聞之事項、 其自身不清楚之事項、以及屬於其親身經歷之事情,而分 別回答其資訊來源明確,並無將謝勝峰轉知之事,回答成 其親身經歷或其不清楚之事等情況(見本院卷四第58至60 、63至64頁)。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卻改稱不清楚或另稱
係經由謝勝峰轉知始知悉,全盤否定其前於調詢或偵訊時 所述不利於被告事實之陳述。衡情,人之記憶隨時間經過 而模糊,往往越靠近案發時點之記憶越清晰,即便某些記 憶有需經過相當時間沉澱以利細節重現之可能,亦不至於 在長達10多年後,突然翻轉原記憶內容成完全不同之版本 。本院係於113年3月14日傳訊吳明勳到庭審理作證時,距 其製作前述調詢筆錄之時間已過10年有餘,距本案發生之 99至101年間,更相隔12至13年之久,其卻能於本院審理 時堅稱10年前所述全屬聽聞而來或彼時就不清楚、不確定 、純屬臆測云云,顯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不符,足徵吳 明勳於本院審理時前開證述內容,純係迴護被告之詞,不 可採信,應以其於調詢或偵訊中所證可採,附此指明。 另和桐公司董事會曾決議授予被告榮譽董事長頭銜,並要 求經營團隊應就和桐公司策略性發展方向及具體措施,主 動向被告請益、敦請指導一節,固有蔡儀桐104年7月31日 陳報狀及所附之和桐公司97年8月28日第十屆第二次董事 會議事錄、98年10月29日第十四次董事會議事錄在卷可參 (見金重訴卷十三第82至86頁),雖該等議事錄記載「榮 譽董事長」、「請益」、「敦請指導」等字樣,然被告實 際上對和桐公司具有業務決策、經營管理、人事委派之權 限,詳如前述,自難僅憑此等議事錄之紀載,即認被告對 和桐公司所為之指示僅具有建議性質。另辯護人迭為被告 辯護稱:優力公司、和桐公司董事長及幹部雖曾發送簡訊 至被告之手機詢問、報告與公司經營管理有關事項,然未 見被告親自以文字簡訊回覆之情況,都是優力公司、和桐 公司人員單方面請教、告知被告,被告並未對其等下指導 棋等語,惟依據王泓文、劉政奇上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 雖不曾親自以簡訊回覆,然會要求該等證人協助撰打文字 訊息後回傳,或是透過電話方式聯繫簡訊傳送人,是尚難 僅憑被告未親自回傳簡訊,即認為被告對優力公司、和桐 公司無經營決策權限及影響力,辯護人此部分所指,亦無 可採。
㈡於股權結構上,被告係透過Bellfileld公司、恆益公司等公 司而分別控制優力公司、和桐公司:
⒈證人即另案被告謝勝峰於偵訊時證稱:Bellfield公司是石 油公司、優力公司的大股東,其身為專業經理人,都要向 被告報告,所以認為Bellfield公司實質控制權人應該是 被告,且Bellfield公司派的法人董監也是由被告指派, 其就曾經被指派為石油公司董事等語(見偵一卷第147至1 48、360頁)。
⒉證人即另案被告郭應志於調詢、偵訊時證稱:恆益公司是 被告的個人投資公司,石油公司是優力公司的母公司,持 有優力公司約98%的股權,石油公司的股權控制在境外一 家Bellfield公司,所以Bellfield公司是石油公司、優力 公司的大股東,其曾經經手過Bellfield公司的文件,看 得出來該公司幕後實際掌權控制人是被告,Bellfield公 司的最終受益人是被告,是被告的私人投資公司,和桐公 司的劉健成於97年底左右,指示其與和桐公司長期配合的 香港的一家秘書公司聯繫,由其向秘書公司索取Bellfiel d公司的公司登記資料,回來拿給被告填寫相關資料並簽 署他的英文姓名,填寫完後由其再寄回香港的秘書公司( 即沈梁陸會計師事務所),Bellfield公司正式成立後, 香港的秘書公司把Bellfield公司正式登記文件再寄回給 其,由其保管,其於99年11月轉任優力公司後,將Bellfi eld公司相關文件都交給和桐公司人員,Bellfield公司於 97年底設立資本額是美金100元,於98、99年增資後達美 金10,000,000元,Bellfield公司的股票是登記在一間法 人Treasure Castle Limited(下稱Treasure公司)名下 ,Treasure公司後面又是沈梁陸會計師事務所安排的一位 香港人朱耀光(Chu Yiu Kwong),Treasure公司宣布信 託文件載有「Treasure公司宣布信託聲明(Declaration of Trust)聲明,Bellfield公司登記的股東是Treasure 公司」,該宣布信託文件上第1點聲明「登記在本公司名 下的100股Bellfield公司股票,是屬於「CHEN Wu Shyon 」(Benefit Owner,即利益擁有者),其持有這些股票 的原因是名義上替利益擁有者持有的」等語。「CHEN Wu Shyon」即是被告,該段文字的意思是指,雖然該等股票 是以Treasure公司之名義登記,但實際上的所有人是被告 ,且該聲明中的第二點又提及,該等股份之股利、利息及 其衍生之孳息,以及股份之移轉變動等任何處分,都必須 經過被告同意後,Treasure公司才會跟著同意對該等股份 做處分,朱耀光是香港人,是Treasure公司的代表人,朱 耀光做任何決定都要有被告的英文簽名同意後,才能簽署 公司文件,卷附Bellfield公司轉帳HSIN TAY LTD(即盛 台公司)文件是被告簽署英文姓名,另內部規劃文件提到 的HT就是和桐公司,PC就是被告、HSTY(HK)是香港盛台 公司、BF是Bellfield公司、HI是恆益公司等語(見他字 卷第83頁反面至第84頁、第132至134頁;調查卷一第155 至158、166至167頁反面;偵一卷第233至235頁)。 ⒊證人即另案被告劉健成於102年5月8日調詢及偵訊時證稱:
其曾跟Bellfield公司聯繫都是透過被告,也曾聯繫第三 人方倩芬、黃順偉、林耕州以Bellfield公司法人代表身 分,至石油公司擔任董事或監事,卷附Bellfield公司轉 帳HSIN TAY LTD(即盛台公司)文件是被告簽署英文姓名 等語(見偵二卷一第77至82、105至113頁);就曾代被告 聯繫第三人方倩芬、黃順偉、林耕州以Bellfield公司法 人代表身分至石油公司擔任董事或監事一節,核與證人方 倩芬於調詢時證稱:其於98年2月16日以Bellfileld公司 法人代表身分,擔任石油公司董事,是因為96年間和桐公 司劉副總打電話給其,向其表示因其曾經幫忙過Bellfile ld公司代理人的案子,Bellfileld公司是新投資石油公司 的法人,但因Bellfileld公司是外資,在臺灣沒有辦公室 ,所以需要法人代表擔任石油公司董事,問其有沒有意願 幫忙,其後來有同意,之後都是石油公司員工林君穎跟其 聯繫,其擔任石油公司董事的期間,有接過一兩次書面郵 寄董事會的開會通知,有時林君穎也會以電子郵件通知其 ,其應該有參加過1、2次董事會,於98年11月間,林君穎 告訴其已經被Bellfileld公司解任等語(見調查卷二第74 至75頁)所述相符,足見劉健成上開所述為真。 ⒋證人即另案被告楊猷傑於調詢及偵訊時證稱:其在上海銀 行北三重分行有替Bellfield公司開立帳戶,但不認識Bel lfield公司任何人,都是透過被告去聯繫,Bellfield公 司是被告引進,被告說它是一間外國的大基金公司,想投 資石化業,這些聯繫都是透過被告,他是聯繫窗口等語( 見偵一卷第179頁至反面、第196至198頁)。 ⒌被告於調詢及偵訊時供稱:我於97年間Bellfileld公司欲 投資石油公司,全球公司擁有石油公司的股權,於97年間 釋給恆益公司,待Bellfileld公司通過投審會審查同意以 後,於97、98年間,Bellfileld公司再向恆益公司購買石 油公司的股權,我跟Bellfield公司人員講由原來經營團 隊繼續經營,Bellfield公司人員也同意,原來團隊是由 謝勝峰為首的,Bellfield公司是個紙上公司,款項需由T reasure公司匯入Bellfield公司,再以Bellfield公司名 義投資,基金後面的老闆一直來找我,Bellfield公司請 我照顧這投資,卷附Bellfileld公司匯款文件,是我簽署 的英文簽名,Bellfileld公司同意銀行帳戶資金委由我簽 字動用等語(見偵一卷第4至5頁反面)。
⒍Bellfield公司為石油公司之大股東,優力公司為石油公司 之子公司,Bellfield公司對石油公司、優力公司之董事 及監察人具有影響力,99年8月間,3席董事(即謝勝峰、
吳明勳、陳冠志)、1席監察人(即沈慶德),均為Bellf ield公司之代表人等節,有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97年12 月18日經審一字第09700485950號函稿及所附之僑外投資 申請書、切結書、英文版公司設立證明及中譯本、英文版 授權書及中譯本、石油公司97年度股東常會議事錄、98年 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優力公司99年度第一次股東 臨時會議事錄、優力公司99年4月19日第六屆第一次董事 會議事錄、99年度股東常會議事錄、CHPC董監事名單、Be llfield公司98年2月16日、98年11月7日董事監察人指派 書、石油公司第六屆董監事名單、Bellfield公司給石油 公司之董監事改派書附卷可稽(見調查卷一第7至14、26 至34、177至180頁;調查卷二第56頁)。 ⒎Bellfield公司之唯一股東為Treasure公司,Treasure公司 亦為Bellfield公司之唯一董事,Treasure公司為Bellfie ld公司之負責人,而Treasure公司董事為「Chu Yiu Kwon g」,惟Treasure公司之信託聲明書聲明其持有之Bellfie ld公司股份是基於信託,實際上並不屬於Treasure公司, 而是屬於「CHEN Wu Shyon」(does not belong to us b ut to CHEN Wu Shyon),被告與Bellfield 公司於97年1 2月15日簽訂之協議(Agreement),載明被告為Bellf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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