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士弘
選任辯護人 楊延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耀財
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朱瑜蓁
上列二被告
共同選任辯護人 莊立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秋純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水有
上列二被告
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惠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碧雲
選任辯護人 葉建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暐超
選任辯護人 黃冠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林麗琴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美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義盛
上列二被告
共同選任辯護人 彭上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宇系統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曾靖復
上列二被告
共同選任辯護人 翁瑋律師
被 告 楊文值
選任辯護人 林耀立律師
被 告 超邦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齊世芬
上一 被 告
代 理 人 吳正宗
被 告 徐國昌
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
參 加 人 合信興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林麗琴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00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457號、
第6965號、第13609號、第150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楊士弘、翁耀財、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胡水有、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徐暐超、東燁營 造有限公司、楊林麗琴、超邦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周義 盛、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曾靖復、冠宇系統有限公司、 徐國昌部分,均撤銷。
二、撤銷部分改判如下:
㈠楊士弘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各罪,共拾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一至十「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 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沒收併執行之。
㈡翁耀財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各罪,共拾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一至十「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其 中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併執行之。 ㈢朱瑜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筆記本壹本(扣押物編號A-9-1) 沒收。
㈣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伍萬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胡水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㈥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㈦徐暐超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各罪,共柒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一至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中得易 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㈧東燁營造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柒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 佰玖拾貳萬元。沒收併執行之。
㈨楊林麗琴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㈩超邦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周義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曾靖復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冠宇系統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徐國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 仟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合信興實業有限公司因楊林麗琴為其為違法行為,因而取得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零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其他上訴駁回(楊文值無罪部分)。
事 實
一、楊士弘為花蓮縣議會前議長楊文值(楊文值於民國91年3 月 至103年12月間,擔任花蓮縣議會議長,涉嫌違反貪污治罪 條例部分,由本院另為無罪之諭知,詳見下述)之堂弟,自 101年12月起,亦為花蓮市市民代表會代表,並於103年11月 29日當選代表會副主席。緣楊士弘利用其係楊文值堂弟之身
分,常至花蓮縣議會總務組走動,藉機翻閱議會之預算簿, 並向總務組人員探詢議會正在籌辦或下一年度預計辦理之採 購案;翁耀財則係花蓮地區工程掮客,其因於97年間得標花 蓮縣議會入口意象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案,而經常在花蓮縣 議會總務組出入,與議會總務組採購人員張尉農、陳柏欣等 人熟識,並受其等倚重,常私下受託代為編制政府採購案之 概算。詎楊士弘竟利用二人上開在花蓮議會總務組之影響關 係,意圖牟取不法利益,邀翁耀財謀議於得悉花蓮縣議會有 欲編列預算之標案工程,並於該議會總務組承辦人委託翁耀 財協助編列概算時,即由翁耀財將楊士弘預計藉由該標案向 花蓮縣議會牟取之不法利益,編入概算金額內,再由楊士弘 自行或指示翁耀財覓妥願配合於得標後支付該等不法金額之 廠商自尋陪標廠商,然後由其提供投標金額訊息投標。嗣楊 士弘、翁耀財安排之廠商得標後,楊士弘即透過翁耀財或自 行向得標廠商依協議自得標工程款中收取其等向花蓮縣議會 牟取之不法利益,由二人朋分。楊士弘、翁耀財以上述方式 獲取不法利益而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格公司)得標部分: ⒈楊士弘於99年間獲悉花蓮縣議會欲辦理「議會屋頂消音增 設工程」採購案,竟與翁耀財、泰格公司負責人朱瑜蓁, 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楊士弘與翁耀財約定若翁耀財覓得之廠商得標該工 程,須支付20%之得標款與楊士弘後,翁耀財再與朱瑜蓁 協議,若泰格公司順利得標上開工程,須支付25%之得標 金(其中20%為楊士弘索取之不法利益,5%則為翁耀財 個人之作業費)作為給予花蓮縣議會相關人士之回饋,並 以提高施工單價,將該25%金額編入工程預算之方式為之 ;楊士弘復指示翁耀財將其預計收取之不法金額編入概算 ,翁耀財另自行加計個人5%之作業費後,交付概算資料 與不知情之花蓮縣議會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致張尉農陷 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25%不法金額之概算編入 花蓮縣議會100年度資本支出概算表,送花蓮縣政府審查 ,惟該案嗣未通過花蓮縣政府審查。隔年楊士弘為獲取更 多不法利益,竟要求翁耀財將不法金額之比例提高至得標 金額之30%,翁耀財遂依指示另加計5%個人作業費(合 計約得標金額之35%)編入工程概算金額,再由不知情之 張尉農編進花蓮縣議會101年度資本支出概算表,然該案 仍未通過花蓮縣政府審查,迄至101年3月20日始以追加預 算之方式處理。繼於101年8月27日花蓮縣議會先辦理「議 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招標,
翁耀財用不知情之張益霖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投標而以新臺 幣(下同)95萬5,000元得標,負責編製「議會屋頂消音 增設工程」之招標規範、協助辦理招標及監造等事宜。 ⒉楊士弘、翁耀財為確保泰格公司得標以取得不法款項,除 利用不知情之花蓮縣議會總務組接手承辦人陳柏欣配合將 該案招標方式改為評選方式,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 府採購法規定3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由翁耀財於投標 前指示朱瑜蓁提高施工單價,將回扣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及 應填寫之投標金額,復要求朱瑜蓁另找2家廠商陪標,然 因朱瑜蓁表示其最多只能找到1家廠商陪標,翁耀財遂稱 其會另覓1家廠商陪標。其後,楊士弘、翁耀財、朱瑜蓁 與東燁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暐超 、世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世聯公司)實際負責人胡水有 ,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 朱瑜蓁商請無投標意願之世聯公司出借該公司大小章及投 標相關資料,並製作世聯公司投標文件、決定投標金額、 繳納押標金,及派人代表世聯公司參與開標與領取押標金 等,翁耀財則向同無投標真意之東燁公司借用該公司名義 投標,由翁耀財製作東燁公司投標文件及決定投標金額, 而以上開方式製造泰格公司、世聯公司及東燁公司均參與 本件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 錯誤,誤信該3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 之競爭,而於101年12月14日上午10時予以開標並決標, 開標當天雖有不知情,且投標價遠低於泰格公司之上友營 造有限公司(下稱上友公司)參標,標價僅約1,160萬元 ,然上友公司因未接到通知出席簡報,且世聯公司、東燁 公司因無投標真意而放棄簡報,致該3家公司評選分數均 未達80分,而無法參與比價,最終由泰格公司順利以近底 價(1,560萬元)之1,510萬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
⒊朱瑜蓁於泰格公司得標上開工程後,即依照先前與翁耀財 之協議,先於101年12月20日與花蓮縣議會簽約當日,交 付35%得標款一半(即17.5%)264萬2,500元與翁耀財, 嗣該工程於102年3月21日竣工完成驗收後,泰格公司向花 蓮縣議會請款,花蓮縣議會承辦人員不知工程概算金額有 前揭浮編情事,因陷於錯誤而核撥工程款1,510萬0,000元 給泰格公司後,朱瑜蓁再於102年4月12日交付剩餘17.5% 工程款264萬2,500元及額外浮報之130萬元與翁耀財,翁 耀財均於取得該等款項當天,扣除5%工程款75萬5,000元 及30萬元充作其個人之作業費後,將其餘款項共計553萬
元交付與楊士弘,泰格公司實際所得工程款851萬5,000元 (1,510萬元-264萬2,500元-264萬2,500元-130萬元) 經扣除施工成本,獲得10%利潤即85萬1,500元之不法利 益。
㈡東燁公司得標部分:
⒈「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部分:
⑴花蓮縣議會於98年間辦理「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 採購案,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私下委請翁耀財編制該工 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由楊士弘指示翁耀財編製內含其預計收取不法 金額97萬元之概算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張尉農,致張尉 農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97萬元不法金額之 概算資料編入花蓮縣議會99年度資本支出概算表,經送 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花蓮縣議會就「議事廳及簡 報室裝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辦理公開招 標,於99年4月19日開標並決標,由翁耀財用不知情之 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投標而以49萬6,000元得標, 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協助辦理招標及監造等事宜。 ⑵翁耀財於得標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楊士弘、翁耀 財即與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出 面找徐暐超配合,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該工程,須 支付一部分得標金額與楊士弘,並以提高施工單價,將 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之方式為之,且為避免本件標 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翁 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找2家廠商陪標,其三人與 玉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玉昇公司,於103年4月18日變 更公司名稱為「禾太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方偉志) 負責人王德義、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峪灃公司 )負責人方錦璘(公司及負責人均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 ,由徐暐超商請原均無投標意願之玉昇公司、峪灃公司 陪標,及決定玉昇公司、峪灃公司投標金額,製造東燁 公司、玉昇公司及峪灃公司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 ,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家 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99 年6月4日上午10時開標並決標,由東燁公司以最低投標 價756萬元順利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⑶徐暐超於99年6月4日東燁公司得標當日,即依先前與翁 耀財之協議,交付50萬元與翁耀財轉交楊士弘;嗣該工
程於99年8月30日完成驗收後,東燁公司向花蓮縣議會 請款,花蓮縣議會承辦人員不知工程概算金額有前揭浮 編情事,因陷於錯誤而於99年9月7日核撥工程款756萬 元給東燁公司後,徐暐超再透過翁耀財交付47萬元與楊 士弘,翁耀財則未從中抽取任何款項,東燁公司實際所 得工程款659萬0,000元(756萬0,000元-50萬元-47萬 元)經扣除施工成本,獲得10%利潤即65萬9,000元之 不法利益。
⒉「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部分: ⑴花蓮縣議會於99年間辦理「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 化工程」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復私下委請 翁耀財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與翁耀財竟共同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楊士弘指示翁耀財將其預計 收取之不法金額13萬8,000元編入概算書內,交付與不 知情之張尉農,致張尉農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 內含該浮編不法金額之概算編入花蓮縣議會100年度資 本支出概算表,經送花蓮政府審查後通過。嗣於100年9 月26日,張尉農以金額未達10萬元為由,逕洽不知情之 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簽約承作「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 綠美化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並由與該事務所有 合作關係之翁耀財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協助辦理招標及 監造事宜。
⑵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楊士弘、翁耀 財即與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出 面找徐暐超配合,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須支 付一部分得標款項與楊士弘,並以提高施工單價,將該 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之方式為之,且為避免本件標案 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翁耀 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找2家廠商陪標,其三人又與 鈺山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吳珍綺(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峪灃公司負責人方錦璘,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徐暐超商請原均無投標意 願之鈺山土木包工業、峪灃公司陪標,及決定鈺山土木 包工業、峪灃公司投標金額,製造東燁公司、鈺山土木 包工業及峪灃公司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 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 3家廠商實質 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0年11月2 日上午10時開標並決標,由東燁公司以最低投標價122 萬元順利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⑶本件工程標案要支付給楊士弘之不法金額較少,嗣該工 程於101年1月5日完成驗收,東燁公司向花蓮縣議會請 款,花蓮縣議會承辦人員不知工程概算金額有前揭浮編 情事,因陷於錯誤而於101年1月13日核撥工程款122萬 元給東燁公司後,東燁公司實際負人徐暐超再依先前與 翁耀財之協議,透過翁耀財一次交付13萬8,000元現金 與楊士弘,翁耀財則未取得分文,東燁公司實際所得工 程款108萬2,000元(1,22萬元-13萬8,000元)經扣除 施工成本,獲得10%利潤即10萬8,200元之不法利益。 ⒊「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部分:
⑴花蓮縣議會於100年間辦理「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 程」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再次私下委請翁 耀財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依楊士弘之指示,將楊 士弘預計收取之20%工程款不法金額,加計其本身欲收 取之5%作業費(合計25%,約138萬7,500元)編入概 算書內,交付與不知情之張尉農,致張尉農陷於錯誤, 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前開浮編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花 蓮縣議會101年度資本支出概算表,送花蓮縣政府審查 後通過。嗣於101年3月6日吳志雄因張尉農退休而接續 辦理「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 服務案」招標,翁耀財用不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 名義投標而以42萬5,000元得標,負責編製招標規範、 協助辦理招標及監造等事宜。
⑵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楊士弘、翁耀 財即與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出 面找徐暐超配合,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須支 付25%得標款與楊士弘(其中5%實際上係由翁耀財收 取),並指示徐暐超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 程預算內,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 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 找2家廠商陪標,其三人又與玉昇公司負責人王德義、 峪灃公司負責人方錦璘,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徐暐超商請原均無投標意願之 玉昇公司、峪灃公司陪標,及決定玉昇公司、峪灃公司 投標金額,製造東燁公司、玉昇公司及峪灃公司均參與 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 於錯誤,誤信該3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 自由之競爭,而於101年4月27日上午10時開標並決標,
東燁公司以最低投標價555萬元順利得標,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之結果。
⑶徐暐超於得標後,即依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交付69萬3, 750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13萬8,750元後,再將 其餘55萬5,000元交付楊士弘;嗣該工程於101年8月21 日完成驗收,東燁公司向花蓮縣議會請款,花蓮縣議會 承辦人員不知工程概算金額有前揭浮編情事,因陷於錯 誤而於101年9月14日核撥工程款551萬1,965元(得標金 額555萬元扣除減作金額3萬8035元)給東燁公司後,徐 暐超再交付剩餘一半69萬3,750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 中抽取13萬8,750元,將剩餘55萬5,000元交與楊士弘, 東燁公司實際所得工程款412萬4,465元(551萬1,965元 -69萬3,750元-69萬3,750元)經扣除施工成本,獲得 工程款10%利潤即41萬2,447元(四捨五入)之不法利 益。
⒋「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部分:
⑴花蓮縣議會於101年間辦理「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邊設備」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陳柏欣因認先前之 承辦人吳志雄不具工程專業,編製之概算書中所列工程 項目恐施作有問題,乃委請翁耀財依既有預算金額,重 新調整工程細項內容,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依楊士弘之指示,將楊士弘 預計收取之30%工程款不法金額,加計其本身欲收取之 5%作業費(合計35%,85萬4,000元)編入概算書內, 再交付與不知情之陳柏欣,致陳柏欣陷於錯誤,而依翁 耀財所提供內含上開浮編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議會102 年度資本支出概算表,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於 102年5月20日,陳柏欣以金額未達10萬元為由,逕洽不 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簽約承作「汰換簡報室影音 音響及週邊設備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而由與該 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翁耀財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協助辦 理招標及監造等事宜。
⑵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楊士弘、翁耀 財即與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出 面找徐暐超配合,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須支 付35%之得標款與楊士弘(其中5%實際上係由翁耀財 收取),並指示徐暐超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 工程預算內,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 3 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
另找2家廠商陪標,其三人復與鈺山土木包工業吳珍綺 、駿瑋工程行陳秀鳳(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基於 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徐暐超商 請原均無投標意願之鈺山土木包工業、駿瑋工程行陪標 ,及決定鈺山土木包工業、駿瑋工程行投標金額,製造 東燁公司、鈺山土木包工業、駿瑋工程行均參與上開標 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 ,誤信該3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 競爭,而於102年7月9日上午10時開標並決標,東燁公 司以最低投標價244萬元順利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之結果。
⑶徐暐超於得標後,即依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交付42萬 7,000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6萬1,000元後,再 將其餘36萬6,000元交與楊士弘;嗣該工程於102年9月 18日完成驗收,東燁公司向花蓮縣議會請款,花蓮縣議 會承辦人員不知工程概算金額有前揭浮編情事,因陷於 錯誤而於120年10月11日核撥工程款244萬元給東燁公司 後,徐暐超再交付剩餘一半42萬7,000元與翁耀財,翁 耀財從中抽取6萬1,000元,將其餘36萬6,000元交與楊 士弘,東燁公司實際所得工程款158萬6,000元(2,44萬 -42萬7,000元-42萬7,000元)經扣除施工成本,獲得 10%利潤即15萬8,600元之不法利益。 ⒌「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部分:
⑴花蓮縣議會於102年間辦理「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造工程」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陳柏欣再度委請翁 耀財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依楊士弘之指示,將楊 士弘預計收取之不法金額即30%工程款,加計其本身欲 收取之5%作業費(合計35%,約150萬1,500元)編入 概算書內,交付與不知情之陳柏欣,致陳柏欣陷於錯誤 ,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該等浮編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 議會103年度資本支出概算表,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 過。嗣於103年1月17日陳柏欣辦理「議會區域四季花卉 景觀再造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招標,翁耀 財用不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投標而以28萬元 得標,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協助辦理招標及監造事宜。 ⑵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楊士弘、翁耀 財即與東燁公司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出面找徐暐超 配合,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須支付35%之得
標款與楊士弘(其中5%實際上係由翁耀財收取),並 指示徐暐超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 ,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家合格廠 商參與而流標,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找2家廠 商陪標,其三人又與超偉企業社負責人張秀玲、柏皓土 木包工業負責人金柏年(二人均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 由徐暐超商請原均無投標意願之超偉企業社、柏皓土木 包工業陪標,及決定超偉企業社、柏皓土木包工業投標 金額,製造東燁公司、超偉企業社、柏皓土木包工業均 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 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 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3年3月4日上午10時開標並決 標,東燁公司以最低投標價429萬元順利得標,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⑶上開採購案係分4季進行,故徐暐超分次交付款項,① 於103年3月4日決標當天,先交付43萬5,750元與翁耀財 ,翁耀財從中抽取6萬2,250元後,將37萬3,500元交與 楊士弘;②該工程第1季於103年5月14日申報完工,並 於同年月28日完成驗收,東燁公司向花蓮縣議會請款, 花蓮縣議會承辦人員不知工程概算金額有前揭浮編情事 ,因陷於錯誤而於同年6月12日核撥第一季工程款303萬 3,432元給東燁公司,徐暐超再交付59萬3,250元與翁耀 財,翁耀財從中抽取8萬4,750元後,剩餘50萬8,500元 交與楊士弘;③該工程第2季於103年9月20日報請竣工 ,同年10月7日完成驗收,東燁公司向花蓮縣議會請款 ,承辦人員因陷於錯誤,繼續於同年11月3日核撥第2季 工程款41萬8,856元給東燁公司,徐暐超又支付15萬7,5 00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2萬2,500元後,將13萬 5,000元交與楊士弘。嗣因東燁公司未繼續承作該工程 ,致未取得工程款,遂未支付約定之其餘款項,東燁公 司實際所得工程款226萬5,788元【(303萬3,432元+41 萬8,856元)-(43萬5,750元+59萬3,250元+15萬7,5 00元)】經扣除施工成本,獲得10%利潤即22萬6,579 元(四捨五入)之不法利益。
⒍「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部分:
⑴花蓮縣議會於102年間辦理「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 工程」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陳柏欣又委請翁耀財 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依楊士弘之指示,將楊士弘
預計收取之不法金額即30%工程款,加計其本身欲收取 之5%作業費(合計35%,約73萬元)編入概算書內, 交付與不知情之陳柏欣,致陳柏欣陷於錯誤,而依翁耀 財所提供內含上開浮編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議會103年 度資本支出概算表,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103 年5月30日陳柏欣辦理「汰換議事大樓安全電梯地毯工 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招標,翁耀財用不知情 之何景喬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投標而以12萬元得標,負責 編製招標規範、協助辦理招標及監造等事宜。
⑵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楊士弘、翁耀 財即與東燁公司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出面找徐暐超 配合,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須支付35%之得 標款與楊士弘(其中5%實際上係由翁耀財收取),並 指示徐暐超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 ,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家合格廠 商參與而流標,由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找1家 廠商陪標,其三人與立州工程行負責人徐震邦(經原審 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之犯意聯絡,由徐暐超商請原無投標意願之立州工程 行陪標,及決定投標金額,翁耀財亦商請不知情之天澤 公司負責人廖偉伸配合參標,製造東燁公司、立州工程 行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 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 3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 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3年7月8日開標並決標, 東燁公司以最低投標價208萬6,500元順利得標,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⑶徐暐超於得標後,即依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交付36萬5, 000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5萬2,143元後,再將 其餘31萬2,857元交與楊士弘;嗣該工程於103年8月1日 申報完工,同年月22日完成驗收,東燁公司向花蓮縣議 會請款,花蓮縣議會承辦人員不知工程概算金額有前揭 浮編情事,因陷於錯誤而於103年9月2日核撥工程款208 萬6,500元給東燁公司後,徐暐超再交付剩餘一半36萬 5,000元回扣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5萬2,143元後 ,將其餘31萬2,857元交與楊士弘,東燁公司實際所得 工程款135萬6,500元(208萬6,500元-36萬5,000元- 36萬5,000元)經扣除施工成本,獲得10%利潤即13萬 5,650元之不法利益。
㈢合信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合信興公司)得標部分:
⒈花蓮縣議會於101年間辦理「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 」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陳柏欣再次委請翁耀財編制 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由翁耀財依楊士弘之指示,將楊士弘預計收取 之不法金額即20%工程款,加計其本身欲收取之5%作業 費(合計25%,約133萬6,000元)編入概算書內,交與不 知情之陳柏欣,致陳柏欣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 含上開浮編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議會102年度資本支出概 算表,經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於102年10月7日陳 柏欣以金額未達10萬元為由,逕洽不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 事務所簽約承作「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委託規劃設 計及監造服務」,而由與該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翁耀財負 責編製招標規範、協助辦理招標及監造等事宜。 ⒉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楊士弘、翁耀財 即合信興公司(經判處罪刑確定)負責人楊林麗琴共同基 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由翁耀財出面找楊林麗琴配合,協議若合信興公司順利得 標工程,須支付25%之得標款與花蓮縣議會相關人士(其 中5%實際上係由翁耀財收取),並指示楊林麗琴提高施 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且為避免本件標案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