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上訴字,107年度,98號
TPHM,107,原上訴,98,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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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被告乙○○於本件行為時尚未成年,已如上述,則被告乙○ ○上訴指摘原判決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 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正值青壯,不思循 合法正當途徑獲取金錢,僅因需錢孔急而遽為本件犯行,其 行為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乙○○ 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已賠償部分被害人(即告訴人辛○○ 、子○○)所受損失,有原審和解筆錄1份、辦理刑事案件 電話查詢紀錄表2份在卷可考(見原審卷一第50、137、138 頁),兼衡被告乙○○於警詢時自陳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經濟貧寒之家庭狀況(見少連偵字第39號卷第3頁),暨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分工程度、遭詐騙 之被害人數及財物,及其等就本件犯行所獲得之利益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以示懲儆。
五、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鎮項前段 、第4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小喉」交予被告乙○○之 行動電話1支,係供被告乙○○與指示前往提領及交付贓款 之「平安是福」聯繫,屬犯罪所用之物,且被告乙○○於偵 查中供承:對方有交待若是為警查獲,立即將行動電話關機 並丟棄等語(見少連偵字第39號卷第76頁),可見被告乙○ ○對於上開行動電話已取得事實上之支配處分權限,是上開 行動電話雖未據扣案,然本案既無證據證明該行動電話業已 滅失不復存在,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第4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 間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應以實際所得之有無、多寡,為決 定沒收有無及數額多少之憑據,以契合罪刑相當原則。從而 ,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 額分別為之,此為我國終審機關之最新統一見解(最高法院 104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㈠意旨參照)。經查,本案 被告乙○○與所屬詐騙集團就附表一編號1至共同詐欺告 訴人及被害人之犯罪所得合計9萬6,246元,揆諸前揭規定, 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不再採連帶沒收,僅就各別分受之犯罪所



得為沒收,是被告乙○○係擔任負責提領贓款之車手,當日 提領贓款後交付予指定之人後,因此獲取3,000元之報酬, 業據其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承明確(見原審法院審原訴字第 58號卷第65頁反面),是其犯罪所得為3,000元,雖未扣案 ,但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岷奭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秋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被告庚○○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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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詐騙時間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地、金額及│乙○○與少年高○│ 主文欄 │
│ │ │ │ │轉匯入之帳戶 │鈞領款之時間、地│ │
│ │ │ │ │ │點與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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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 年12月12日│辛○○│佯裝成網路賣家在│於105 年12月12日上│於105 年12月12日│乙○○犯三人以上共│
│ │上午11時30分許│ │蝦皮拍賣網站上販│午11時54分許,在新│中午12時7 分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售PS4 主機及遊戲│北市淡水區北新路18│在桃園市中壢區中│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再以通訊軟體LI│4 巷57號之統一便利│華路1 段450 號之│ │
│ │ │ │NE向辛○○訛稱需│商店,以ATM 匯款8,│家樂福內壢店內,│ │
│ │ │ │匯款購物云云,致│000 元至黃上鳴上開│提領總計4 萬1,00│ │
│ │ │ │辛○○陷於錯誤,│郵局帳戶內 │0 元 │ │
│ │ │ │而其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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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5 年12月11日│丑○○│佯裝成網路賣家在│於105 年12月12日上│ │乙○○犯三人以上共│
│ │晚間8 時30分許│ │蝦皮拍賣網站上販│午11時58分許,在高│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售奶粉,再以通訊│雄市三民區某處,使│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軟體LINE向丑○○│用智慧型手機連接中│ │ │
│ │ │ │訛稱需匯款購物云│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云,致丑○○陷於│app ,匯款3,114 元│ │ │
│ │ │ │錯誤,而依其指示│至黃上鳴上開郵局帳│ │ │
│ │ │ │匯款 │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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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5 年12月12日│癸 ○│佯裝成網路賣家在│於105 年12月12日中│ │乙○○犯三人以上共│
│ │中午12時2 分許│ │蝦皮拍賣網站上販│午12時2 分許,在不│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售手機,再以通訊│詳地點,透過網路連│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軟體LINE向癸○訛│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稱需匯款購物云云│,匯款1 萬6,800 元│ │ │
│ │ │ │,致癸○陷於錯誤│至黃上鳴上開郵局帳│ │ │
│ │ │ │,而依其指示匯款│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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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5 年12月11日│甲○○│佯裝成網路賣家在│於105 年12月12日中│ │乙○○犯三人以上共│
│ │某時 │ │蝦皮拍賣網站上販│午12時2 分許,在不│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售洗衣機,再以通│詳地點,使用智慧型│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訊軟體LINE向王美│手機連接中華郵政股│ │ │
│ │ │ │華訛稱需匯款購物│份有限公司app ,匯│ │ │
│ │ │ │云云,致甲○○陷│款1 萬元至黃上鳴上│ │ │
│ │ │ │於錯誤,而依其指│開郵局帳戶內 │ │ │
│ │ │ │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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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5 年12月11日│丁○○│佯裝成網路賣家在│於105 年12月12日中│於105 年12月12日│乙○○犯三人以上共│
│ │晚間6 時7 分許│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午12時23分許,在桃│中午12時54分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上販售百貨公司禮│園市中壢區中園路15│在桃園市中壢區中│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券,再以通軟體LI│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山路88號安泰商業│ │
│ │ │ │NE向丁○○訛稱需│匯款4,232 元至黃上│銀行中壢分行,提│ │
│ │ │ │匯款購物云云,致│鳴上開郵局帳戶內 │領1 萬4,000 元 │ │
│ │ │ │丁○○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其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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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5 年12月12日│丙○○│佯裝成網路賣家在│於105 年12月12日中│ │乙○○犯三人以上共│
│ │中午某時 │ │蝦皮拍賣網站上販│午12時48分許,在臺│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售吸塵器,再以通│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訊軟體LINE向林宥│4 段55巷10號之統一│ │ │
│ │ │ │勝訛稱需匯款購物│便利商店,匯款1 萬│ │ │
│ │ │ │云云,致丙○○陷│元至黃上鳴上開郵局│ │ │
│ │ │ │於錯誤,而依其指│帳戶內 │ │ │




│ │ │ │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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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5 年12月12日│戊○○│佯裝成網路賣家在│於105 年12月12日下│於105 年12月12日│乙○○犯三人以上共│
│ │下午1 時22分前│ │蝦皮拍賣網站上販│午1 時22分許,在不│下午1 時34分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某時 │ │售自拍棒,再以通│詳地點,使用智慧型│在桃園市中壢區延│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訊軟體LINE向殷成│手機連接中華郵政股│平路551 號上海商│ │
│ │ │ │暟訛稱需匯款購物│份有限公司app ,匯│業儲蓄銀行延平分│ │
│ │ │ │云云,致戊○○陷│款4,000 元至黃上鳴│行內,提領7,000 │ │
│ │ │ │於錯誤,而依其指│上開郵局帳戶內 │元 │ │
│ │ │ │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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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5 年12月9 日│壬○○│佯裝成網路賣家在│於105 年12月12日下│於105 年12月12日│乙○○犯三人以上共│
│ │中午12時23分 │ │蝦皮拍賣網站上販│午2 時1 分許,在花│下午2 時5 分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售商品,再以通訊│蓮縣花蓮市富國路住│在桃園市中壢區中│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軟體LINE向壬○○│處,使用電腦連結中│正路95號彰化商業│ │
│ │ │ │訛稱需匯款購物云│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銀行中壢分行,提│ │
│ │ │ │云,致陳昱陷於錯│,匯款3,000 元至黃│領3 萬6,000 元 │ │
│ │ │ │誤,而依其指示匯│上鳴上開郵局帳戶內│ │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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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5 年12月12日│己○○│佯裝成網路賣家在│於105 年12月12日下│於105 年12月12日│乙○○犯三人以上共│
│ │上午10時許 │ │露天拍賣網站上販│午2 時24分許,在臺│下午2 時31分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售嬰兒推車,再以│中市東區復興路4 段│在桃園市中壢區中│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通訊軟體LINE向莊│186 號大魯閣新時代│山路88號安泰商業│ │
│ │ │ │和龍訛稱需匯款購│購物中心1 樓,匯款│銀行中壢分行,提│ │
│ │ │ │物云云,致己○○│1 萬元至黃上鳴上開│領1 萬元 │ │
│ │ │ │陷於錯誤,而依其│郵局帳戶內 │ │ │
│ │ │ │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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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5 年12月12日│子○○│佯裝成網路賣家在│於105 年12月12日下│於105 年12月12日│乙○○犯三人以上共│
│ │下午1 時許 │ │蝦皮拍賣網站上販│午2 時57分許,在桃│下午4 時9 分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售商品,再以通訊│園市中壢區某處,無│在桃園市中壢區中│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軟體LINE向子○○│摺存款5,100 元至黃│山路190 號臺灣土│ │
│ │ │ │訛稱需匯款購物云│上鳴上開郵局帳戶內│地銀行中壢分行內│ │
│ │ │ │云,致子○○陷於│ │,提領1 萬2,000 │ │
│ │ │ │錯誤,而依其指示│ │元 │ │
│ │ │ │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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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5 年12月12日│鍾宜瑄│佯裝成網路賣家在│於105 年12月12日下│於105 年12月12日│乙○○犯三人以上共│
│ │下午4 時許 │ │蝦皮拍賣網站上販│午4 時28分許,在不│下午4 時37分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售微波爐及掃地機│詳地點,匯款2 萬2,│在桃園市中壢區中│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器人,再以通訊軟│000 元至黃上鳴上開│山東路2 段24號中│ │
│ │ │ │體LINE向鍾宜瑄訛│郵局帳戶內 │壢普仁郵局內,提│ │
│ │ │ │稱需匯款購物云云│ │領1 萬3,000 元 │ │
│ │ │ │,致鍾宜瑄陷於錯│ │ │ │
│ │ │ │誤,而依其指示匯│ │ │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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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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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