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8年度,2432號
TPHM,98,上訴,2432,201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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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不想要用,他媽的,真的。」、「A:為什麼。」 、「B:他說來顯假如說要把線路全部都弄在一起,這 個價錢不一樣,他媽的。」、「A:多多少。」、「B: 我現在正在跟他喬。他說,我跟你講,現在你那個是正 常路由嗎,所謂正常路由就是一般商業用嗎,我有跟他 說你喬看看,要的話…沒有都…,他說好我全部都給你 來顯,所未全部來顯就是3家全部來顯。」…「A:其他 的哩。」、「B:其他的,不是,我跟你講現在有兩個 方案,第一個,第一個方案的這個路由,他說時有時無 ,因為總共有4、5百線在走,他不可能切給你,我說叫 他切給我們嗎,那切給我們,他說假如要切給我們,他 就整個給我們1條,看你要幾線都沒關係,譬如說你要 50線、100線、200線都沒有關係,全部就算1個價錢, 你手機、市話就是都來顯,來顯的號碼就是照你,喂。 」、「A:你說我有在聽。」、「B:來顯的號碼就是照 你掛什麼號碼就是用什麼號碼。」、「A:嗯!」、「B :啊他說這樣價錢就不一樣,本來照規矩來講,我們台 灣本來就分,這兩個本來就是不一樣,沒有錯。」…「 A:用我這1台改的就好啊,不要再叫我花那個一大堆。 你看啦,只有你這邊花很多。」、「B:不要改啦,大 仔,不要改啦。」、「A:花很多錢,沒有一樣可以。 」、「B:那兩邊不一樣啦,我跟你講我也是在想辦法 ,不然我就不用做到那麼辛苦,對嗎,我以前林ㄟ他要 是說要,我都說不行不行,問題是真的我也有困難。」 、「A:每天的嘛,昨天你說不用電腦,拿1個下去跑, 你也是說沒辦法。」、「B:你用我電腦,我不是跟你 講,你用我電腦台灣的,再把它拖出去。」、「A:嗯 。」、「B:嘿呀。我跟你講,唯一的就是說,你現在 用我的電腦,對嗎。」、「A:嗯。」、「B:對不對。 」、「A:嗯呀。」、「B:IP在我這裡,以後我沒有辦 法避重就輕。」…
⒌95年4月24日:
同案被告徐盛發因線路故障請求被告陳建宏為其排除, 雙方談及C2、C3線路,0000-000000轉接至00000000000 號等,並於電話中研判故障之原因是片子或費用之問題 ,被告陳建宏並連絡0000000000號電話等人,查明原因 係因大陸廣東省那邊全部斷線。
⒍95年5月17日:
被告陳建宏向同案被告徐盛發說全部都弄好了,線路要 同案被告徐盛發自己弄。




⒎95年5月26日:
被告陳建宏與同案被告徐盛發談及測試電話0000000000 號。
⒏95年6月1日:
0000000000號男子問同案被告徐盛發等會是否會去陳( 建宏)先生那裡,要同案被告徐盛發幫忙拿N-TAKE(閘 道器)及便當盒(節費器),同案被告徐盛發並說被告 陳建宏測好了,可以顯號,該男子稱要求被告陳建宏說 被告徐盛發這邊可以顯號,該男子就讓被告陳建宏改機 版。
⒐95年6月5日15時46分:
同案被告徐盛發打給被告陳建宏,說第6p聲音太小,被 告陳建宏說要調後端的閘道器;同案被告徐盛發又說( 東西)還沒寄過去,被告陳建宏說他在不在要直接教他 。
⒑95年6月5日17時02分:
同案被告徐盛發打給被告陳建宏,同案被告徐盛發說用 一般手機試就可以了,被告陳建宏說用固話試試看,同 案被告徐盛發說固話誰敢試,都自己名字,被告陳建宏 說覺得是卡片出問題。
⒒95年6月7日10時34分至14時19分: 同案被告徐盛發與000000000000之大陸詐騙集團聯繫, 內容為通話品質不良,SIM卡量、台灣與大陸號碼之轉 接、儲值話務費用等。
⒓95年6月7日14時45分:
同案被告徐盛發對「小劉」稱機房要搬地方,且強波器 要來了,星期五以後話質就會好。
⒔95年6月12日:
來電號碼為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號(「張姐」 )電話之女子,以及0000000000號之人與同案被告徐盛 發之對話都提到被告陳建宏之英文姓名「Terry」,或 是詢問同案被告徐盛發是否已經沒有話費,同案被告徐 盛發則稱被告陳建宏已經轉成閘道器,「張姐」稱有叫 被告陳建宏轉回來,請同案被告徐盛發檢查哪幾線沒錢 ,先為其儲值500元,或是同案被告徐盛發提到被告陳 (建宏)賣其機器,同案被告徐盛發每個月支付技術服 務費給被告陳建宏,主機都在被告陳建宏那裡,同案被 告徐盛發那裡只有便當盒(節費器)及閘道器。 ⒕95年6月13日8時22分:
同案被告徐盛發請同案被告李宜學前往機房換卡片(SI



M卡),被告李宜學稱其昨天換的都寫在紙上要同案被 告徐盛發自己看一下,同案被告徐盛發即答以在片子後 面。
⒖95年6月13日12時55分至15時58分: 同案被告徐盛發請同案被告李宜學購買SIM卡,並說以 後不要0926及0931開頭的卡片號碼,同案被告李宜學並 稱要去機房找同案被告徐盛發。
⒗95年7月28日14時33分至17時56分: 檢察官於95年7月27日指揮司法警察拘提搜索同案被告 徐盛發位於民安西路之轉接電話機房後,大陸詐騙集團 因為線路不通,即電詢同案被告李宜學情形如何,亦提 及話務帳號等費用問題,同案被告李宜學於電話中稱亦 不排除被抄走的可能,並與大陸方面確認帳號是否停用 等情形,亦能依代號89885、884等而確認是廈門。 ⒘95年7月28日21時8分:
同案被告李宜學告訴0000000000男子,被告陳建宏、陳 銘輝等人已遭逮捕,並要該男子答稱不知道就好,說是 應徵的。
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被告陳建宏直接參與電話 轉接機房之運作、測試及維修,且連繫之對象亦不限於同 案被告徐盛發,被告陳建宏並提及卡片死掉了,設定來顯 號碼費用不同,使用其電腦以後沒有辦法理避重就輕,同 案被告徐盛發亦提及固話誰敢試,都自己名字。被告陳建 宏對中國大陸詐騙集團利用同案被告徐盛發設置之電話轉 接機房轉接詐欺電話乙情,實難諉為不知。
㈣觀諸上開95年6月5日17時02分被告陳建宏與同案被告徐盛 發之對話內容,被告陳建宏雖建議同案被告徐盛發用固話 試試看,惟此並不足以證明被告陳建宏不知同案被告徐盛 發利用系爭通信節費設備從事轉接詐騙電話。另觀諸95年 4月19日15時48分(見本院卷㈡第102頁)、17時32分(見 本院卷㈡第103至144頁)被告陳建宏與同案被告徐盛發之 對話內容,被告陳建宏係對同案被告徐盛發表示,要搞好 ,不然保證金會被沒收,要小心,要跟人家講有發生2、 3次那種電話,現在其幫同案被告徐盛發弄好,改天同案 被告徐盛發就要自己處理,讓其賺個過水就好,其不會淌 這混水,改天發生問題,其只是提供設備,這種跳板其已 經不接了等語。是被告陳建宏應已知悉同案被告徐盛發係 利用其維護運作之電話轉接機房轉接詐騙電話,始會提醒 同案被告徐盛發要小心,並惟恐案發後受牽連,乃強調其 已不直接從事轉接詐騙電話,日後同案被告徐盛發要自己



處理。再觀諸95年6月10日11時18分(見本院卷㈡第117頁 背面)、14時26分(見本院卷㈡第118頁)、16時20分( 見本院卷㈡第118頁背面)、16時30分(見本院卷㈡第119 頁)、95年6月14日9時52分(見本院卷㈡第120頁)、95 年6月20日17時15分(見本院卷㈡第121頁)、95年6月22 日14時35分(見本院卷㈡第122頁)同案被告徐盛發與大 陸呂姓男子及其工程師「小萬」等人之對話內容,僅係同 案被告徐盛發與呂姓男子欲跳過被告陳建宏洽談業務合作 等事宜,亦不足為有利於被告陳建宏之認定。
㈤被告陳建宏並未直接參與詐騙集團接聽電話、指示被害人 匯款及轉帳等具體施用詐術之行為,亦未曾與被害人接觸 或出面提領詐欺所得,而僅係使詐騙電話得經由同案被告 徐盛發設置之轉接機房順利接通而對被害人實施詐騙,被 告陳建宏並未參與實施常業詐欺取財之犯罪構成要件,僅 係就犯罪加以助力,使詐欺集團成員易於實施犯罪。復無 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陳建宏即屬詐騙集團之一員,或與 詐欺集團成員具有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本諸罪疑唯 輕原則,僅能認被告陳建宏為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㈥本件中國大陸「阿莉」等人所組詐騙集團,除使用同案被 告徐盛發設置之轉接電話機房外,尚寄交SIM卡片供抽換 ,而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眾多,詐得之金額甚多,應屬職業 性、集團性之犯罪,足徵該詐騙集團之成員,均反覆從事 詐欺為目的之犯罪,並恃以之為常業。詐騙集團成員於95 年7月1日以前所為應成立常業詐欺取財罪(之後所為則成 立普通詐欺取財數罪)。
㈦綜上所述,被告陳建宏上開所辯,均屬事後畏罪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陳建宏幫助常業詐欺 犯行,洵堪認定。
事實部分: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陳建宏劉醇裕林立人陳銘輝均矢口 否認有何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陳建宏辯稱:網路電 話機是徐盛發介紹的,當劉醇裕通知有問題時,伊就停掉了 ,主叫號碼是客戶自己設定的云云;辯護人另為被告陳建宏 辯稱:㈠被告陳建宏僅介紹1名客戶予被告劉醇裕,嗣經被 告劉醇裕告知,始知悉該客戶利用顯示號碼功能進行詐騙, 被告陳建宏亦向被告劉醇裕表明不從事詐騙行為,顯無共同 詐欺之犯意。㈡被告陳建宏販售之節費設備並無來電顯示功 能,亦未曾教導他人竄改來電顯示號碼云云。被告劉醇裕辯 稱:我們公司只是買賣話務而已,陳建宏是我們的經銷商之 一,他手機的路由是從我們這裡出去。陳建宏是我們的下游



廠商,我們不會知道他的交易內容,他的客戶我們不清楚, 後來發現異常,已經通知陳建宏請他去查,到了5月時我們 就把他的話務停掉,因為我們知道這樣的話務對我們會有影 響,所以我們會停掉不再作,我們從通聯紀錄發現有異常, 只是質疑他的客戶是詐騙集團,但是也不能馬上就停掉,我 們所得是經營話務所得云云;辯護人另為被告劉醇裕辯稱: ㈠被告劉醇裕所任職之泰瑞康公司及TLK公司,主要是從事 電話系統軟硬體買賣及國際語音批發轉售業務,是正常經營 之公司,起訴書中所載之詐騙電話,僅占公司話務約0.22% 左右,公司之話務是被詐騙集團所利用。㈡「老呂」即美亞 公司於大陸地區亦是合法經營話務轉售業務,不得僅單憑話 務是從其那邊來,即推論美亞公司及其人員是詐騙集團。㈢ 被告劉醇裕於95年3月中旬至大陸拜訪客戶時,經由美亞公 司呂慶輝之介紹而認識被告陳建宏,被告劉醇裕於回國後即 與被告陳建宏聯絡,被告陳建宏表示其要試用產品,如其滿 意後才要購買,泰瑞康公司乃透過網路的方式,安裝1套計 費系統(Calling Card)軟體於被告陳建宏所指定之大陸地 區。被告劉醇裕並告知被告陳建宏TLK公司有代理國外話務 的服務,被告陳建宏前後預付了2次約1萬多元的話務費給TL K公司,被告劉醇裕乃為被告陳建宏進行話務開通服務,並 提供計費系統(Calling Card)的技術支援及詢問,希望能 促成此筆生意成交。被告劉醇裕與被告陳建宏間之往來,僅 是單純之商業交易往來,被告陳建宏如何使用計費系統(Ca lling Card)及所購買之話務,並其客戶為何,被告劉醇裕 無從置喙,亦毫不知情。㈣依照95年4月22日監聽譯文所載 ,被告劉醇裕發現被告陳建宏之電話話務中,可能有被詐騙 集團所利用,立刻打電話予被告陳建宏請其進行調查,顯見 被告劉醇裕不是詐騙集團之一份子。㈤被告劉醇裕於95年5 月間收到美國中華電信公司兩次通知後,就分別於95年5月 11日、5月22日將被告陳建宏及美亞公司之異常話務及來顯 功能予以關閉,自95年6月1日起,被告劉醇裕公司之話務中 即未再出現上開警政署、地檢署及110等號碼,可知自95年6 月起詐騙集團因被告劉醇裕自動關閉來顯功能,即未再利用 TLK公司之路由行使詐騙行為,足證被告劉醇裕不是詐騙集 團一員。㈥來顯號碼之修改於任何電腦設備中均可為之,來 顯號碼均是客戶自行設定,被告劉醇裕不知客戶有為修改行 為,亦未替客戶為任何修改來顯號碼之行為。㈦依照電信公 司處理話務之正常程序,均是在上游公司發現有異常話務後 ,即通知下游廠商去查清楚是否有問題,而不會將話務逕行 停話,此從美國中華電信公司發現有異常話務即通知TLK公



司處理,而不會立即將話務停掉即可明瞭。且法律上被告劉 醇裕並無任何義務需立刻停止上開異常話務,自不得僅因被 告劉醇裕未立刻終止上開異常話務,即率爾認定被告劉醇裕 是詐騙集團。㈧本案被害人遭受詐騙並非是因電話來顯而遭 受詐騙,而是因詐騙集團對其為詐騙行為所致,與單純提供 話務並無因果關係存在云云。被告林立人辯稱:伊不負責這 個業務,伊只是賣話務,不可能去竄改來電顯示云云。被告 陳銘輝辯稱:伊沒有詐欺之犯意,伊不認識陳建宏,客戶不 是伊所接洽云云。辯護人另為被告林立人陳銘輝辯稱:㈠ 被告林立人陳銘輝公司於提供美亞公司(「老呂」)、被 告陳建宏來電顯示話務轉售服務當時,對於來電顯示話務轉 售將遭詐騙集團使用,並無犯罪之認識及意欲。縱認在95年 4月22日得知被告陳建宏話務可能有問題之被告劉醇裕未於 第一時間停止被告陳建宏之話務服務;或TLK公司在95年4月 22日、95年5月11日自上游中華全球電信公司得悉下游客戶 來顯號碼有問題時,未繼續清查已賣出的其他客戶話務;或 TLK公司在95年5月22日僅先停止美亞公司之有來顯話務,而 未停止無來顯之話務,亦不能認被告劉醇裕或TLK公司在法 律上負有該監督義務或具備保證人地位。㈡縱認網路電話或 語音轉售服務可能遭受詐騙集團所利用而屬一「危險源」, 但對特定危險源之監督責任,應侷限於由該危險源所致之危 險種類。如果僅是偶然提供他人犯罪的機會,不應因此而負 監督責任。否則中華電信至於本案中已知悉被告林立人、陳 銘輝公司的話務有遭受詐騙集團所利用之美國中華電信公司 (中華電信子公司),均已構成詐欺正犯。㈢依我國電信法 第22條規定:「電信事業非依法律,不得拒絕電信之接受及 傳遞。但對於電信之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 者,『得』拒絕或停止其傳遞。」可謂立法者並不期待電信 業者去監督服務使用者之通話內容,立法者甚至不期待電信 業者在知悉「電信之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 」之情形下有「應」拒絕或停止該電信服務的義務。蓋此時 有一個更重要的「電信通暢」法益應予兼顧。基於整體法秩 序評價上一致之要求,上開立法者對電信服務人員所課義務 程度之標準,亦應得援用於刑法上保證人地位(即對危險源 之監督義務)之判別。㈣本件中華電信美國子公司(即中華 全球電信)來電通知泰瑞康公司說下游話務有問題,含有犯 罪電話,但中華全球電信公司始終均係以通知下游查問題, 而非立即對客戶(泰瑞康公司)逕行拒絕或停止全部電信服 務。又中華全球電信公司傳送之話務含有犯罪電話,其訊息 無非來自國內中華電信母公司,但中華電信母公司亦未立即



中斷該子公司之話務。㈤法律上並未要求TLK公司有立即停 止對美亞公司「全部(含無來顯)話務」之義務。遑論美亞 公司係登記於2005年之大陸地區合法企業法人,並直接與「 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係中國國有特大型電信業者,於 紐約、香港上市)簽約合作從事話務經銷業務,被告林立人陳銘輝等實難相信來自美亞公司的話務全屬詐騙集團話務 。㈥TLK公司的客戶話務帶有「來顯」,與起訴書所指詐騙 結果之發生,並非均有因果關係。詐騙集團若果欲行騙,縱 TLK公司停止話務,該詐騙電話亦可能走其他路由,均非T LK公司可能支配。且卷內被害人係於家中接到詐騙電話,其 家中電話機當非都能見到發話方的號碼顯示,且依該被害人 等之供述其受騙原因,亦非因「有來顯」之故。㈦上游(中 華全球電信公司)於95年5月11日通知TLK公司後,TLK公司 即於當日停止被告陳建宏全部話務;95年5月20日或22日前 後復通知仍有異常話務,TLK公司又再過濾而停止美亞公司 來顯話務。此均在警方查緝之前即已完成,可見TLK公司並 無詐欺或參與詐欺之犯意。卷內有關之通聯記錄對象均係客 戶,被告等為敷衍客戶,故言談用語較委婉。㈧被告林立人陳銘輝所任職之泰瑞康公司及TLK公司,係從事電話系統 軟體或設備的買賣與國際語音批發轉售業務。起訴書所指遭 詐騙集團所利用之「來顯」語音業務,僅占TLK公司同時期 全部語音業務營收之0.22%,比例極小,該公司實為正當從 事電信下游之語音批發業務,利潤來自於賺取各國上游業者 語音批發之國際間價差,從未以詐騙手法取得任何不法利潤 。被告林立人陳銘輝等從話務批發轉售業務,對於電信的 「來顯」功能,僅是按照目前電信技術的水準,加以轉售提 供,不會特意為他人設定作為犯罪工具。㈨被告林立人、陳 銘輝等並不認識被告陳建宏、徐盛發,且本件涉案客戶均非 被告林立人陳銘輝所負責之業務。再被告陳銘輝係自95年 5月11日接獲上游業者美國中華全球電信公司潘昶電話通知 其下游客戶有來顯異常話務,始轉知被告劉醇裕林立人。 被告劉醇裕得知後,認為該異常話務係來自其負責之客戶被 告陳建宏,便加以停話。可證明被告林立人陳銘輝確非負 責該2客戶之業務,對於該2客戶並未瞭解云云。經查: ㈠附表三所示被害人於前揭時間,分別遭詐騙集團以來電號 碼設定為代表司法新廈聯合總機之00-00000000號、代表 內政部警政署總機之00-00000000號、全國報案系統號碼 之110號等司法、警政機關代表號碼之詐騙電話,冒稱司 法、警政機關名義,向民眾謊稱渠等帳戶遭詐騙集團冒用 而凍結,須匯款一定數額方能解除凍結,或謊稱渠等開庭



未到即將通緝,須辦理語音轉帳或設定語音轉帳功能等詐 欺方式,使附表三編號3至5、17、23、26、29、30、33、 36、54所示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 示,分別將金融帳戶設定語音轉帳功能或直接轉帳至該詐 騙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內,並旋遭逕行轉出被害人帳戶或 由詐騙集團車手領出等情,業據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分別於 警詢時、偵查中指述甚詳,並有被害人之通聯紀錄、郵政 跨行匯款申請書、台北地檢署傳票、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 付聲明書、網路銀行轉帳通知、存摺影本、匯款明細、匯 款執據等資料在卷可稽(見95年度偵字第16247號卷㈣第2 至88頁、第202至203頁、第218至220頁、第226至228頁、 第234至235頁、95年度聲拘字第103號卷第100至119頁、 原審卷㈠第96至199頁)。此外,復有TLK公司之計費系統 CDR通聯明細多紙在卷可考(見95年度偵字第16247號卷㈡ 第2至15頁、第24至31頁;95年度偵字第16247號卷㈣第40 2至409頁、95年度偵字第16247號卷㈡第140至188頁、95 年度偵字第16247號卷㈢第16至215頁)。堪認詐欺集團確 有利用TLK公司之系統以上揭方式詐騙附表三所示被害人 無訛。
㈡觀諸上揭TLK公司之計費系統CDR通聯明細可知⒈「老呂」 (帳號0000000000)撥出數量:0000000000為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代表號,撥出筆數共220筆,使用日期為95年4月17 日至6月1日;0000000000為內政部警政署代表號碼,撥出 筆數共13筆,使用日期為95年5月22日;110為全國報案專 線代表號碼,撥出筆數共3,143筆,使用日期為95年4月17 日至6月1日;0000000000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代表號碼, 撥出筆數共100筆,使用日期為95年5月23日至6月6日。⒉ 被告陳建宏(帳號0000000000)撥出數量:0000000000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代表號,撥出筆數共5,148筆,使用日 期為95年4月18日至5月11日;0000000000為內政部警政署 代表號碼,撥出筆數共1,049筆,使用日期為95年4月22日 至95年5月11日。足見⒈詐騙集團成員於95年6月1日仍有 將來電號碼設定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代表號、全國報案專 線代表號,而透過呂慶輝之固定式IP,進入TLK公司之系 統轉接詐騙電話。⒉詐騙集團成員於95年6月6日仍有將來 電號碼設定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代表號,而透過呂慶輝之 固定式IP,進入TLK公司之系統轉接詐騙電話。⒊詐騙集 團成員確有將來電號碼設定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代表號、 內政部警政署代表號,而透過被告陳建宏之固定式IP,進 入TLK公司之系統轉接詐騙電話甚明。證人陳銘輝於原審



審理時雖證稱:美國中華全球公司業務於5月22日電話告 知伊,公司送的話務可能有犯罪電話,公司就沒有來電顯 示之業務,從公司出帳紀錄可看出最後1次有來話顯示收 費是5月21日云云(見原審卷㈣第19頁)。惟查,TLK公司 寄給美亞公司之帳務明細縱顯示,TLK公司於95年5月22日 前向美亞公司收取之話務費率,因是否具備來顯,有2.77 元及2.7元(新台幣/每分鐘/行動)2種費率,而自95年5 月22日後均係單一費率2.7元。但TLK公司於95年5月22日 後未依是否具備來顯功能而向美亞公司收取不同話務費率 之原因不一定即係停止美亞公司之來顯功能,TLK公司亦 有可能係因中華全球電信公司通知美亞公司之話務異常, 致不敢在帳面上向美亞公司收取來顯費用。是TLK公司未 向美亞公司收取不同之話務費率,並不代表TLK公司已關 閉美亞公司之來顯功能。本件TLK公司關閉美亞公司來顯 功能之時間,仍應以計費系統CDR通聯明細所載較為客觀 正確。被告林立人陳銘輝劉醇裕辯稱:TLK公司於95 年5月22日已停止美亞公司之有來顯話務云云,不足採信 。
㈢被告陳建宏林立人陳銘輝劉醇裕等人自95年4月18 日至同年6月2日有下列通話內容(見95年度聲拘字第71號 卷㈠第146至154頁、卷㈡第24至26頁、第51至68頁、95年 度偵字第16247號卷㈢第8頁之通訊監察譯文及原審卷㈢第 243背面至245頁、本院卷㈡第191頁背面至194頁勘驗筆錄 ):
⒈95年4月18日10時18分:
未顯示來電號碼之男子向被告陳建宏稱要更改號碼為大 陸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被告陳建宏告以顯示號碼為 000000000號,並稱兩邊系統一起改,該男子要求被告 陳建宏為其將來電顯示改為00-00000000號,要被告陳 建宏改好再跟他講。
⒉95年4月18日10時44分:
被告陳建宏撥打電話給被告劉醇裕,說要測試路由,要 如何在機器上面看說撥幾號,被告劉醇裕答稱看CDR就 知道,並問被告陳建宏機器之IP,被告陳建宏稱59.120 .153.119。
⒊95年4月22日:
「A(被告陳建宏,0000000000):喂!」、「B(被告 劉醇裕,0000000000):喂,TERRY啊,啊在睡午覺喔 ?」、「A:沒有啦,沒有啦。」、「B:喔,啊早上測 的怎麼樣?」、「A:還可以吧,他還在測嗎?因為我



那時候,我說弄好了以後,他就說OK啦。」、「B:OK !」、「A:因為我後面(被打斷)…」、「B:你知道 客戶,真的是,CALLER-ID,我查了一下,真的是,幹 !」、「A:怎麼樣?」、「B:你難道沒有去查他的 CALLER-ID是哪裡的?」、「A:沒有ㄟ,哪裡?」、「 B:我上網查啊。」「A:ㄟ。」、「B:你自己查看看 ,幹!你真的是膽子很大ㄋㄟ!」、「A:怎麼樣?」 、「B:他的CALLER-ID是警政署跟北檢處的法務部北檢 。」、「A:是喔,不就等於那個是法院的就對了?」 、「B:是啊,你真的有夠勇敢的,不過那個他打是真 的電話,但是不是從那邊帶出來而已啦,我只是讓你知 道而已,那是真正的喔,我有打電話去喔,打電話去之 後,我以為是他們自己語音,後來我上網去查,不是他 們自己語音,是真的有那個號碼的。」、「A:喔,是 喔!」、「B:真的是。」、「A:那現在怎麼樣?」、 「B:你自己決定啊,我是無所謂啊,我只是讓你知道 而已哦,因為我覺得做這個大家都要把風險自己先評估 而已,那我,那個CALLER-ID,你在弄的時候你要應該 要自己先測一下啦。」、「A:喔,了解。」、「B:我 只是讓你知道他CALLER-ID是那樣子而已啦。」、「A: 啊,那你覺得呢,那怎麼樣?」、「B:我覺得喔,我 覺得你如果要做,就是做短短的時間就好了,不要把他 時間拉的太長,就這種東西你不要給他做(聽不清楚) 免得把自己害到,划不來啦!」、「A:那這樣子,你 認為他要怎麼做?」、「B:你,你可以從側面去了解 一下他性質是什麼,如果說他們的性質真的是那個樣子 ,而且又搞到那種地方去,其實風險比較高啦!」、「 A:嗯嗯,啊他是用那邊打電話的啊!」、「B:我知道 那邊打電話沒有錯啊,他是送到美國去嘛!」、「A: 對。」、「B:美國當然不在台灣的管轄之內,所以說 他那個查,只能查到那邊就查不下去了嘛!」、「A: 嗯嗯嗯。」、「B:如果查下去的話,繼續往下查就一 定會查到你。」、「A :嗯。」、「B:ㄟ啊,然後你 就把他查出來這個樣子而已啊,最多是這個樣子而已啊 。」、「A:了解,看看嘛,看你們那邊怎麼樣。」、 「B:因為我們比較無所謂,我們是境外公司啊。」、 「A:了解,你再去確定看看。」、「B:我這邊我會跟 府中(音譯)討論一下啦,那,這個事情我只是先讓你 知道而已,讓你心裡有個譜,你不要被人矇在鼓裡面這 樣就好了,那至於說,你知道之後要怎麼做,那是另外



一回事,但是你要自己知道。」、「A:那你們討論, 看看結果怎麼樣,跟我講一下。」、「B:沒關係啊, 這幾天就給他跑無所謂啊,對我來講,沒有什麼太大的 差別,我本來我的風險是最小的,因為我的公司不是台 灣的公司,跟美國簽,我是用境外公司簽的,那我等於 是在境外做,因為我IP也是香港的,所以我全部都是境 外,我比較沒有什麼風險。」、「A:我跟你講,我這 個是提供這樣子而已,因為我們就像你講的,我們也不 做這個東西啊,但是他要怎麼弄。」、「B:對!對! 我們只是提供這個東西而已嘛!」、「A:對!對!對 !」、「B:對你來講,因為你是二類,你也沒接這個 生意,所以你也還好嘛,那只是我先讓你知道有這個事 情而已。」、「A:我知道,了解。」、「B:讓你自己 心裡有個譜,不然哪天被人家問說,ㄟ,這誰的,哈哈 ,還不知道。」、「A:了解,了解。你們那裡也討論 一下,看看情況怎麼樣,假如真的是很那個,我覺得這 個也不急,到時候再看看。」、「B:對,我們會討論 一下啦,因為你要賺這個東西,你就是覺得這個利潤夠 厚,賺才有意義嘛,如果利潤不夠厚,然後風險又高的 話,那當然就沒有什麼賺的必要。」、「A:不是,我 們喔,大家都檢討一下,假如像這樣子的話,我們這裡 也要討論一下。」、「B:對啊,我已經跟你說過,這 種東西像我們做都比較小心,我都會先去試一下那個鬼 東西樣子,哈哈!」、「A:OK、OK。」、「B :試的 結果先跟你報備一下。」、「A:好,我知道,了解, BYE!BYE!」、「B:OK,BYE!BYE!」 ⒋95年5月10日:
被告劉醇裕與被告陳建宏談到線路是否正常。
⒌95年5月11日13時11分:
被告劉醇裕撥給被告陳建宏,說因為被告陳建宏(介紹 的)那個地方法院,造成被告劉醇裕路由全斷,被告劉 醇裕先告知被告陳建宏路由即將遭斷話。
⒍95年5月11日13時13分:
被告陳建宏撥給被告劉醇裕,討論要先切斷再與美國那 邊重新談過,被告劉醇裕說這種事情大家心理早就有準 備了,敢做就要有這種心理準備不是嗎?被告陳建宏答 稱好。被告陳建宏並說那有問題先把他停掉。
⒎95年5月12日:
來電顯示為110號碼,不詳男子撥給被告劉醇裕,稱其 客戶說要顯示特殊號碼,就是現在打的號碼,請被告劉



醇裕確認,被告劉醇裕答稱你是送110嗎,該男子稱是 ,被告劉醇裕稱看到是110沒錯。
⒏95年5月16日12時58分:
來電號碼為110號碼,不詳男子打電話給被告劉醇裕, 被告劉醇裕向其確認來電顯示為110。
⒐95年5月16日13時03分:
來電號碼為110號碼,不詳男子打電話給被告劉醇裕, 討論到可否有不顯示來電號碼之情形。
⒑95年5月16日13時08分:
來電號碼為110號碼,不詳男子打電話給被告劉醇裕, 被告劉醇裕稱要百分之百(顯示門號)一定要是合法的 門號,且要走正常的路由,才有可能百分之百,如果他 要走正常的路由的話,門號一定要是合法的,不能這樣 送110出去。
⒒95年5月21日:
來電顯示為00-00000000號之「小劉」撥給被告劉醇裕 ,告以206完全打不通,並要被告劉裕看來電顯示號碼 為多少,被告劉醇裕說是00000000且說206才與「小萬 」測過,請「小劉」去「問小萬」。
⒓95年5月22日9時51分:
來電號碼顯示為00-00000000電話之「小劉」,共撥打5 通電話,要求被告劉醇裕為其確認來電顯示號碼是否為 00-00000000。
⒔95年5月22日10時54分:
來電號碼顯示為00-00000000號之「小劉」,要求被告 劉醇裕為其確認來電顯示之號碼為何,被告劉醇裕照其 指示確認回覆。
⒕95年5月22日14時30分:
「A:喂!」、「B(被告陳銘輝):嘿!你好!KEVIN 。」、「A:喂!」、「B:喂!」、「A:喂!」、 「B:喂!」、「A:喂找KEVIN嗎?」、「B:喂,有聽 到嗎?」、「A:你找KEVIN嗎?」、「B:嗯,找KEVIN ,你哪位?」、「A:我KENNY。」、「B:喔,我想請 問一下就是說,我是『小劉』,就是說,我問一下,你 現在能不能幫我看一下有沒有顯示號碼?」、「A:你 這支電話是不是?」、「B:對,我這支電話有沒有顯 示號碼?」、「A:你等一下喔。」、「B:幫我看一下 喔。」、「A:好…。喂,剛才我有看,喂…。」、「B :沒顯示?」、「A:有,有顯示。」、「B:能不能把 號碼報給我。」、「A:你…可不可以再撥一次好嗎?



因為剛才我…。」、「B:好,我再撥一次給你。」、 「A:還要再打一次。」、「B:好,我再撥一次給你好 不好。」、「A:OK,BYE,好。」
⒖95年5月22日14時31分:
「A:喂!」、「B(被告陳銘輝):喂!」、「A:喂 ,是沒有,你可不可以重新撥我的號碼給我好不好?」 、「B:撥你的號碼給你。」、「A:嘿,嗯0000000000 00。」、「B:先生,你再說一下。」、「A:886喂886 932。」、「B:932。」、「A:023。」、「B:023, 好。」、「A:嘿。」、「B:你再說一次,好不好。」 、「A:000000000000。」、「B:186。」、「A:沒有 ,886。」、「B:0000000000對不對。」、「A:02368 0。」、「B:後面還有680。」、「A:對,680對932。 」…
⒗95年5月23日11時45分:
「 A(被告陳建宏):喂!喂!」、「B:喂!」、「A :喂!」、「B:啊我嘿可以用嗎?」、「A:ㄟ,那個 你那個可以用啦,但是現在那個沒有顯示呢,因為顯示 那邊關掉了。」、「B:沒有顯示那我用就沒有意義。 」、「A:對啊,所以我本來,本來要跟你講,現在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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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