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被告提領、轉帳時間 證據資料 1 告訴人 陳惠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1日上午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告訴人陳惠琴,佯稱為告訴人陳惠琴之親友並向其借款,使告訴人陳惠琴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本案合作金庫帳戶。 111年10月11日下午1時53分許,匯款10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10時,應予更正) 111年10月11日下午2時7分至11分許,每次提領金額2萬元,提領5次,共計10萬元。 ⒈告訴人陳惠琴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4664號卷第21至2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琉球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14664號卷第25至27頁、112年度偵字第27239號卷第47頁) 2 告訴人 邱秀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8日下午5時45分,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告訴人邱秀蘭,佯稱為告訴人邱秀蘭之親友並向其借款,使告訴人邱秀蘭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本案合作金庫帳戶。 111年10月12日中午12時55分許,匯款15萬元。 111年10月12日下午2時2分至7分許,提領金額2萬元、1萬元,提領8次,共計15萬元。 ⒈告訴人邱秀蘭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4664號卷第31至3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14664號卷第35至37頁、112年度偵字第27239號卷第71頁) ⒊告訴人邱秀蘭合作金庫匯款明細、存簿封面與交易明細、與不詳詐欺者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12年度偵字第27239號卷第73至78頁) 3 告訴人 劉俊德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1日晚間7時許,陸續以電話、通訊軟體line聯絡告訴人劉俊德,佯稱為告訴人劉俊德之同學並向其借款,使告訴人劉俊德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111年10月12日中午12時15分許,匯款12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11時,應予更正) 111年10月12日中午12時27分至31分許,每次提領金額2萬元,提領6次,共計12萬元。 ⒈告訴人劉俊德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4664號卷第39至4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14664號卷第43至47頁、112年度偵字第27239號卷第57頁) ⒊告訴人劉俊德土地銀行匯款明細翻拍畫面(112年度偵字第14664號卷第49頁) 4 告訴人 林怡蓁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4日以辦理貸款為由,要求告訴人林怡蓁提供帳戶收款,使告訴人林怡蓁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 111年10月12日下午4時19分許,匯款10萬6,000元。 111年10月12日下午4時54分至55分許,提領金額6萬元、4萬6,000元,提領2次,共計10萬6,000元。 ⒈告訴人林怡蓁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6203號卷第9至1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112年度偵字第16203號卷第57至61、73頁) ⒊告訴人林怡蓁與麗豐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簡易合作契約、與暱稱「張華鈞、陳利偉」之不詳詐欺者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偵字第16203號卷第31至47頁) ⒋告訴人林怡蓁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匯款明細(112年度偵字第16203號卷第49至55頁) 附表二:
編號 犯罪行為 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 陳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附表一編號2 陳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 附表一編號3 陳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附表一編號4 陳姿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