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上訴字,110年度,142號
TPHM,110,原上訴,142,20220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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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 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 參照);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 明之方法,同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因此,檢察 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 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 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 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 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辰○○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①證人即共 同被告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②證人即共同被告亥○○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③被告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辰○○堅決否認有前揭公訴意旨所述犯行,辯稱:該 次因生病沒有去等語。經查:
一、按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 為正犯」,所謂正犯,依實務見解,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擔為必要,所謂行為分擔,則以實施直接與犯罪有關之行為 為限(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829號、第1943號判例參照)。 故反面而言,如僅能認定行為人於案發之際在場,而無法肯 認行為人有何具體實施犯罪之行為時,揆諸前揭說明,仍難 令其就該犯罪負共犯之責。查證人即共同被告亥○○於偵查證 稱:109年5月31日我確實有開車載辰○○、辛○○至郵局領款, 當天我們3人一組,我負責開車,辛○○負責領款,辰○○負責 交水,但當天辰○○身體不適,改由辛○○交錢等語(見少連偵 134卷第183頁),證人即共同被告辛○○於偵查證稱:109年5 月31日是我負責領錢,辰○○交水,「熊」負責把風、算錢, 但當天辰○○身體不適,我去幫她拿錢等語(見偵13290卷第4 07頁),其2人復於本院供稱:內湖家樂福那次,如果辰○○ 身體不舒服,不可能只有2個人做;我有印象的是如果有出 任務就是會有3個人,應該內湖家樂福那次是庚○○來補辰○○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7頁),是尚難認被告辰○○此部分有 何具體實施犯罪之行為;再者,由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可知,被告辛○○領款時,辰○○亦未在旁把風,有被告辛○○領 款時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偵12716卷第27至3 1頁),是縱認被告辰○○知情,然共犯乃以彼此就犯行間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其要件,是被告辰○○對於被告辛○○、 亥○○之上開行為,難認有何參與或協助之具體行為,自難認 有何行為分擔,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辰○○對被告辛○○、亥○○



此部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行為,無庸負共同正犯之 責。
二、至附表十二編號1部分,檢察官僅提出被害人朱茱之姓名及 其代理人即表姊壬○○於警詢之陳述(見少連偵137號卷第261 至263頁),惟代理人壬○○就其所陳述被害人朱茱遭詐欺一 事,並非親自見聞,而係聽聞自被害人朱茱之轉述,為傳聞 證據,自不足以補強被害人朱茱指述之憑信性,且經被告辰 ○○否認有此部分犯行,又卷內亦無被害人朱茱就其被害情事 所為之相關證據,卷內所示提領之款項僅能認定是來源不明 之財物,至於究竟是詐欺取財所得贓款,或其他犯罪所得之 財物實難認定,尚難以被告辰○○於被告庚○○領取款項時有把 風之行為,即認其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等犯行 。
三、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積極證據,尚難使法院確信被告 辰○○就此部分與被告辛○○、庚○○、亥○○有何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而難為被告辰○○有罪之確 信,本於無罪推定之法則,自應就被告辰○○上開部分之犯行 ,為無罪之諭知。
丙、撤銷改判、科刑審酌部分:
壹、原審認被告辰○○如附表五編號8所示之罪部分事證明確,予 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辰 ○○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應為繫屬在先之上開前案審理範圍, 且為上開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不另為免訴之諭知,原 判決漏未審酌而為論處其參與犯罪組織罪,容有未洽。檢察 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云云,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 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上開部分予以撤 銷改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辰○○正值青年,不 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為本案如事實欄所示犯行,實屬可 責,自應予以相當之非難,並衡酌告訴人所受損害、被告辰 ○○於偵審階段均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分工情形、各自所獲利益,告訴人對被告辰 ○○之量刑意見,並兼衡被告辰○○自承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 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丁、上訴駁回:
壹、有罪部分:
  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辰○○如事實欄所犯罪證明確(除附表 五編號8部分外),而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55條、第28條 等規定,並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辰○○正值青年, 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為本案如事實欄所示犯行,實屬



可責,自應予以相當之非難,並衡酌告訴人所受損害、被告 辰○○於偵審階段均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分工情形、各自所獲利益,告訴人對被告 辰○○之量刑意見,並兼衡被告辰○○自承之教育智識程度、家 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被告辰○○如附表附表一 、三、五(除附表五編號8部分外)、七、九、十「罪名及 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刑;被告辰○○就其犯罪所得業於原審供 稱:我從加入詐騙集團到被查獲為止總共獲利約20萬元等語 (見原審卷二第455頁),是被告辰○○雖未具體陳明數額, 然依最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方式,估算認定其之犯罪所得為20 萬元,且其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主文第二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案扣 除被告辰○○所得報酬後未扣案之報酬,業經上繳詐騙集團, 已非其所有,又不在其實際掌控中,其對之並無所有權及事 實上管領權,依法自無從對其加以宣告沒收各該次所提領之 全部金額,核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 ,其結論尚無不合。衡酌現今社會詐欺集團橫行,其恣意詐 欺行為往往對於被害人之財產及社會秩序產生重大侵害,且 經報章媒體多所披露,並屢經政府及新聞為反詐騙之宣導, 被告辰○○對於詐欺犯行為檢警機關嚴予取締之犯罪,及法律 立有重典處罰乙節,自當有所知悉,竟貪圖不法利益,與詐 騙集團合流,是其所為本難輕縱,而被告辰○○於偵審中均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其素行及前開所列情狀,原審業予以審 酌上情,就辰○○犯行所為量刑,已屬從輕,核屬原審量刑職 權之適法行使,並無違反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茲原判決已 詳予審酌認定被告辰○○犯行所依憑之證據、刑法第57條各款 及前開所列情狀,兼以被告辰○○犯罪情節、素行、生活狀況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合法行使其量刑裁量權,於客觀上 未逾越法定刑度,且關於科刑資料之調查,業就犯罪情節事 項,於論罪證據調查階段,依各證據方法之法定調查程序進 行調查,另就犯罪行為人屬性之單純科刑事項,針對被告相 關供述,提示調查,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允就科 刑範圍表示意見,自無科刑資料調查內容無足供充分審酌而 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情形,是原審量刑並無濫用量刑權限, 亦無判決理由不備,或其他輕重相差懸殊等量刑有所失出或 失入之違法或失當之處。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輕, 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指摘原判決不當,係對原判決就刑之量 定已詳予說明審酌之事項,再為爭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貳、無罪部分:
  原審審理結果,認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辰○○有檢察 官所指如前揭公訴意旨所示加重詐欺犯行,而為被告辰○○此 部分無罪之諭知,尚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辰 ○○就原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坦承不 諱,而共同被告亥○○、辛○○均供稱:109年5月31日當天,被 告辰○○亥○○、辛○○等3人為1組,由亥○○開車搭載辛○○、辰 ○○一同前往郵局領取詐騙被害人之款項等語,被告辰○○既有 一同前往領取贓款之行為,即屬有參與取款車手之分工行為 ,縱使監視器畫面未能拍到影像,亦無從排除被告辰○○有協 助在旁把風之可能,縱領款之後的交水工作因故臨時改由被 告亥○○、辛○○前往另一地點交水,亦無從免除被告辰○○之共 犯責任,原判決僅以監視器畫面未拍到被告辰○○影像,即忽 略被告辰○○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亥○○、辛○○之證述,率為被告 辰○○此部分無罪諭知,認事用法有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難認判決妥適,請將原判決撤銷云云。惟此業據原審參酌上 揭證據資料相互勾稽,於原判決理由欄內詳予論述,復經被 告亥○○、辛○○於本院供稱是庚○○來補辰○○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167頁),是尚難認被告辰○○就該次有何具體實施犯罪之 行為,經核尚無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本院衡酌公訴意 旨認被告辰○○所涉此部分加重詐欺犯嫌,除檢察官所提上開 證據外,別無其他補強證據佐證,檢察官上訴意旨僅係對原 審依職權所為之證據取捨以及心證裁量為不同之評價,尚難 認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戊、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係特別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 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 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 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 人犯行之反社會性、刑罰適應性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 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除依刑法第51條所定 方法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外,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 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 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 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兼顧刑罰 衡平原則。查被告辰○○如上開撤銷改判(附表五編號8)及 上訴駁回有罪部分,其所犯罪質相同,犯罪方法、過程、態 樣亦大致相同,各次犯行時間接近,衡酌其犯罪所得之利益 、犯後態度及前述所載之各項情狀等因素,就所犯各罪為整 體評價,綜合卷證審酌所犯數罪類型、次數、非難重複程度 ,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4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有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無罪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人頭帳戶列表】
編號 開戶銀行 帳戶號碼 所有人 1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何柏霖 2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蔡宜修 3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呂胤卉 4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鄭雅文 5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鍾怡靜 6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0 林玉筑 7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林玉筑 8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呂胤卉 9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呂胤卉 10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 林玉筑 11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楊鼎男 12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陳智翔 13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陳智翔 14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程曉菁 15 郵局 000-0000000000000 蔡孟學 16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陳張介滓 17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陳秉羿 18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林宜暄 19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王雁翎 20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廖家榆 21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 薛憶華 22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田玉萍 23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王雁翎 24 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 張勻榛 25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 田玉萍 26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王雁翎 27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陳珮穎 28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張勻榛 29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陳筱婷 30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黃柏翔 31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王琬晴 32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王琬晴 33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王琬晴 34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陳韋誌 35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張文傑 36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王琬晴 37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林宣妤 38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曾怡寧 39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陳冠旭 40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湯慶銘 41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施麗卿 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一,對應犯罪事實一、(一)】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原審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主文 1 Y○○ 於109年5月15日17時38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Y○○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Y○○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15日18時31分45秒許 1萬123元 附表編號6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15日19時51分45秒許 2萬9,123元 附表編號10帳戶 109年5月15日19時54分許 9,985元 2 V○○ 於109年5月15日16時52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V○○佯稱:因誤加入團購群組,且訂購商品,需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V○○陷於錯誤,因而轉帳匯款。 109年5月15日17時58分47秒許 1萬9,876元 附表編號6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3 王柔尹 於109年5月15日17時7分許,假冒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王柔尹佯稱:因信用卡遭人盜刷,將溢扣款項,需做網路身分認證解除設定云云,致王柔尹陷於錯誤,因而轉帳匯款。 109年5月15日19時12分34秒許 5萬元 附表編號2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15日19時14分46秒許 775元 109年5月16日18時12分34秒許 2萬3,123元 附表編號27帳戶 4 未○○ 於109年5月15日18時52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未○○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未○○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及現金存款。 109年5月15日19時48分54秒許 2萬9,985元 附表編號7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15日20時1分許 2萬9,985元 5 申○○ 於109年5月15日20時51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申○○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申○○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15日20時58分52秒許 1萬4,024元 附表編號7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6 巳○○ 於109年5月15日19時11分許前某時,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巳○○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巳○○陷於錯誤,因而前往超商匯款及現金存款。 109年5月15日19時46分許 2萬9,985元 附表編號10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15日20時23分許 2萬9,985元 109年5月15日20時31分46秒許 2萬9,985元 109年5月15日20時45分許 3萬元 附表編號5帳戶 109年5月15日20時55分許 1萬7,000元 7 T○○ 於109年5月15日20時59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T○○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T○○陷於錯誤,因而轉帳匯款。 109年5月15日20時40分38秒許 4萬9,985元 附表編號5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15日21時59分46秒許 2萬3,985元 8 陳姿瑾 於109年5月20日16時52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陳姿瑾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陳姿瑾陷於錯誤,因而轉帳匯款及以現金存款。 109年5月20日17時53分15秒許 9萬9,988元 附表編號3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20日18時1分31秒許 1萬2,985元 109年5月20日18時15分54秒許 2萬9,985元 9 U○○ 於109年5月15日19時2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U○○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U○○陷於錯誤,因而前往以現金存款。 109年5月20日21時2分41秒許 3萬元 附表編號8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20日21時7分55秒許 3萬元 10 玄○○ 於109年5月20日17時15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玄○○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玄○○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及以現金存款。 109年5月20日21時20分43秒許 3萬元 附表編號8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20日21時23分14秒許 3萬元 109年5月20日21時26分3秒許 3萬元 109年5月20日21時34分38秒許 2萬9,985元 附表編號4帳戶 11 O○○ 於109年5月20日20時30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O○○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解除設定云云,致O○○陷於錯誤,因而網路轉帳及前往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 109年5月20日21時35分34秒許 4萬9,989元 附表編號1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20日21時54分11秒許 2萬9,989元 109年5月20日21時56分22秒許 2萬9,989元 109年5月20日23時1分許 2萬9,985元 12 L○○ 於109年5月20日19時22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L○○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解除設定云云,致L○○陷於錯誤,因而網路轉帳及前往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 109年5月20日21時41分45秒許 2萬9,980元 附表編號4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20日22時3分19秒許 1萬5,799元 109年5月20日23時52分55秒許 4,912元 13 N○○ 於109年5月20日19時44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N○○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解除設定云云,致N○○陷於錯誤,因而網路轉帳及前往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 109年5月20日20時17分許 4萬9,785元 附表編號9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20日20時25分許 4萬9,785元 109年5月20日20時34分許 4萬9,985元 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三,對應犯罪事實一、(一)】編號 行為人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6帳戶 109年5月15日 1.17時42分39秒 提款2萬9,000元 2.18時7分9秒 提款5萬元 3.18時48分2秒 提款1萬1,000元 4.18時49分29秒 提款3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北投分行ATM 12萬元 2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2帳戶 109年5月15日 1.18時56分27秒 提款2萬0,005元 2.18時57分22秒 提款2萬0,005元 3.18時58分27秒 提款2萬0,005元 4.18時59分18秒 提款2萬0,005元 5.19時0分11秒 提款1萬9,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0號1樓永豐銀行北投分行ATM 15萬0,040元 6.19時26分12秒 提款2萬0,005元 7.19時27分23秒 提款2萬0,005元 8.19時28分38秒 提款1萬1,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北投分行ATM 3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10帳戶 109年5月15日 1.20時0分8秒 提款2萬0,005元 2.20時0分49秒 提款2萬0,005元 3.20時1分33秒 提款2萬0,005元 4.20時2分17秒 提款2萬0,005元 5.20時3分10秒 提款9,005元 6.20時46分3秒 提款2萬0,005元 7.20時47分15秒 提款2萬0,005元 8.20時48分2秒 提款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0號1樓永豐銀行北投分行ATM 14萬9,040元 4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7帳戶 109年5月15日 1.20時6分45秒 提款2萬0,005元 2.20時7分42秒 提款2萬0,005元 3.20時8分42秒 提款1萬9,005元 4.20時49分5秒 提款2萬0,005元 5.20時50分2秒 提款2萬0,005元 6.20時51分2秒 提款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0號1樓永豐銀行北投分行ATM 11萬9,030元 5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5帳戶 109年5月15日 1.21時24分20秒 提款4萬7,000元 2.21時47分56秒 提款5萬元 3.22時10分29秒 提款2萬3,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北投分行ATM 12萬元 6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3帳戶 109年5月20日 1.18時2分22秒 提款2萬0,005元 2.18時3分56秒 提款2萬0,005元 3.18時5分32秒 提款2萬0,005元 4.18時7分7秒 提款2萬0,005元 5.18時8分51秒 提款2萬0,005元 6.18時10分32秒 提款1萬0,005元 7.18時12分3秒 提款2,005元 8.18時23分33秒 提款2萬0,005元 9.18時25分13秒 提款1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北投分行ATM 14萬2,045元 7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8帳戶 109年5月20日 1.21時13分50秒 提款2萬0,005元 2.21時15分9秒 提款2萬0,005元 3.21時16分25秒 提款2萬0,005元 4.21時25分51秒 提款2萬0,005元 5.21時26分59秒 提款2萬0,005元 6.21時28分7秒 提款2萬0,005元 7.21時29分17秒 提款2萬,0005元 8.21時30分26秒 提款1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北投分行ATM 15萬0,040元 8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1帳戶 109年5月20日 1.21時57分4秒 提款6萬元 2.22時2分19秒 提款5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北投郵局ATM 11萬元 9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4帳戶 109年5月20日 1.21時58分18秒 提款2萬,0005元 2.21時59分05秒 提款2萬,0005元 3.21時59分59秒 提款1萬,9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北投郵局ATM 7萬5,020元 4.22時8分10秒 提款1萬,6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北投分行ATM 10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9帳戶 109年5月20日 1. 20 時21分1秒 提款3萬元 2.20時22分45秒 提款1萬9,000元 3.20時29分25秒 提款3萬元 4.20時30分 提款2萬 5.20時51分40秒 提款3萬元 6.20時52分38秒 提款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彰化銀行北投分行ATM 14萬9,000元 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六,對應犯罪事實一、(五)】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原審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主文 1 戌○○ 於109年5月16日17時38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戌○○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戌○○陷於錯誤,因而轉帳匯款。 109年5月16日21時14分15秒許 2萬3,981元 附表編號17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16日21時23分19秒許 1萬9,012元 2 地○○ 於109年5月16日19時47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地○○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地○○陷於錯誤,因而轉帳匯款。 109年5月16日21時7分56秒許 9萬9,999元 附表編號18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16日21時31分47秒許 3萬4,062元 3 天○○ 於109年5月16日20時3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天○○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天○○陷於錯誤,因而轉帳匯款。 109年5月16日20時35分27秒許 3萬元 附表編號19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16日20時41分02秒許 3萬元 109年5月16日21時24分10秒許 2萬9,985元 附表四【即起訴書附表六,對應犯罪事實一、(五)】編號 行為人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17帳戶 109年5月16日 1.21時30分26秒 提領2萬0,005元 2.21時31分27秒 提領2萬0,005元 3.21時32分36秒 提領3,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劍潭分行ATM 4萬3,015元 2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18帳戶 109年5月16日 1.21時16分10秒 提領6萬元 2.21時17分1秒 提領4萬2,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郵局ATM 13萬6,010元 3.21時37分12秒 提領2萬0,005元 4.21時38分33秒 提領1萬4,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 一銀行劍潭分行ATM 3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19帳戶 109年5月16日 1.20時54分59秒 提領2萬元 2.20時55分32秒 提領2萬元 3.20時56分8秒 提領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福港分行ATM 8萬9,000元 4.21時41分32秒 提領2萬元 5.21時42分49秒 提領9,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劍潭分行ATM 附表五【即起訴書附表七,對應犯罪事實一、(五)】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原審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主文 1 A○○ 於109年5月14日17時55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A○○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14日18時33分7秒許 2萬9,988元 附表編號20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14日18時39分40秒許 9,985元 109年5月14日19時7分12秒許 2萬9,985元 109年5月14日19時14分18秒許 2萬0,012元 109年5月14日19時37分22秒許 2萬9,985元 109年5月14日20時3分3秒許 2萬9,988元 109年5月14日20時17分21秒許 1萬9,985元 附表編號21帳戶 109年5月14日19時49分59秒許 2萬9,988元 2 丙○○ 於109年5月14日17時3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丙○○佯稱:先前簽收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丙○○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14日17時34分46秒許 2萬5,985元 附表編號24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14日17時37分25秒許 1萬7,983元 109年5月14日17時39分18秒許 2萬5,973元 109年5月14日19時19分許 4萬9,983元 附表編號22帳戶 109年5月14日19時23分23秒許 4萬9,985元 109年5月14日19時26分8秒許 4萬9,985元 3 己○○ 於109年5月15日16時36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己○○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己○○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16日14時32分16秒許 4萬9,989元 附表編號23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16日14時37分23秒許 3萬8,989元 4 Q○○ 於109年5月16日14時30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Q○○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Q○○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16日15時54分44秒許 2萬1,739元 附表編號23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5 X○○ 於109年5月16日18時46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X○○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X○○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16日20時9分43秒許 8萬8,123元 附表編號17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6 R○○ 於109年5月16日21時28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R○○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R○○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16日23時28分6秒許 1萬6,016元 附表編號18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7 E○○ 於109年5月14日17時26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E○○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E○○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14日18時11分34秒許 2萬5,123元 附表編號24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14日18時19分53秒許 5,078元 8 癸○○ 於109年5月14日16時19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癸○○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癸○○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14日18時12分9秒許 2萬9,985元 附表編號28帳戶 (原判決撤銷,不予列載)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9年5月14日17時30分53秒許 2萬9,999元 附表編號25帳戶 109年5月14日18時15分2秒許 2萬9,985元 9 Z○○ 於109年5月14日17時8分許,假冒圖書客服撥打電話,向Z○○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Z○○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14日17時41分46秒許 2萬9,989元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14日18時24分59秒許 3萬元 10 G○○ 於109年5月14日17時26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G○○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G○○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14日18時5分51秒許 2萬9,985元 附表編號21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14日18時31分45秒許 3萬元 11 S○○ 於109年5月16日15時31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S○○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S○○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16日16時48分54秒許 4萬9,985元 附表編號26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16日16時50分23秒許 2萬1,012元 109年5月16日16時53分41秒許 4,952元 109年5月16日17時5分55秒許 4萬8,989元 109年5月16日17時8分35秒許 1萬0,123元 12 D○○ 於109年5月16日18時10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D○○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D○○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16日18時2分16秒許 9萬9,987元 附表編號27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16日18時4分54秒許 2萬1,234元 13 甲○○ 於109年5月14日18時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甲○○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甲○○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14日17時53分56秒許 2萬9,987元 附表編號28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4 子○○ 於109年5月13日17時57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子○○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子○○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14日18時52分10秒許 8,000元 附表編號28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5 寅○○ 於109年5月14日19時許前某時,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寅○○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寅○○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14日19時0分45秒許 2萬9,985元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14日19時3分23秒許 1萬5,024元 16 賴竑廷 於109年5月14日17時58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賴竑廷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賴竑廷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14日19時11分58秒許 2萬6,123元 附表編號28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14日19時19分51秒許 1萬2,123元 17 乙○○ 於109年5月26日19時4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乙○○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乙○○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26日19時50分15秒許 4萬9,987元 附表編號29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26日19時53分18秒許 4萬9,989元 109年5月26日19時56分28秒許 4萬6,125元 18 黃○○ 於109年5月26日18時36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黃○○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黃○○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26日19時32分17秒許 2萬9,989元 附表編號30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9 J○○ 於109年5月26日17時6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J○○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J○○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26日19時20分30秒許 2萬9,989元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26日19時23分36秒許 3萬元 109年5月26日19時40分3秒許 2萬9,985元 附表六【即起訴書附表七,對應犯罪事實一、(五)】編號 行為人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24帳戶 109年5月14日 1.17時42分34秒 提領2萬元 2.17時43分49秒 提領2萬元 3.17時45分8秒 提領2萬元 4.17時47分34秒 提領9,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ATM 9萬9,000元 5.18時38分28秒 提領2萬元 6.18時39分30秒 提領1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行政中心ATM 2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28帳戶 109年5月14日 1.18時4分3秒 提領2萬0,005元 2.18時5分58秒 提領9,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ATM 15萬45元 3.18時26分12秒 提領2萬0,005元 4.18時27分11秒 提領1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行政中心ATM 5.19時9分43秒 提領2萬元 6.19時10分42秒 提領2萬0,005元 7.19時11分41秒 提領1萬3,005元 8.19時14分19秒 提領2萬0,005元 9.19時15分23秒 提領6,005元 10.19時19分51秒 提領1萬2,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特力屋士林店ATM 3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21帳戶 109年5月14日 1.18時28分22秒 提領2萬元 2.18時29分17秒 提領1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行政中心ATM 10萬9,000元 3.18時58分26秒 提領2萬元 4.18時59分22秒 提領1萬元 5.20時44分51秒 提領2萬元 6.20時45分43秒 提領2萬元 7.20時46分44秒 提領9,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特力屋士林店ATM 4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20帳戶 109年5月14日 1.18時53分42秒 提領2萬0,005元 2.18時54分35秒 提領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行政中心ATM 14萬9,045元 3.19時18分46秒 提領2萬0,005元 4.19時19分39秒 提領2萬0,005元 5.19時20分35秒 提領1萬0,005元 6.19時53分22秒 提領2萬0,005元 7.19時54分15秒 提領1萬0,005元 8.20時42分4秒 提領2萬0,005元 9.20時43分3秒 提領9,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特力屋士林店ATM 5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22帳戶 109年5月14日 1.19時41分37秒 提領2萬0,005元 2.19時42分29秒 提領2萬0,005元 3.19時43分27秒 提領2萬0,005元 4.19時44分22秒 提領2萬0,005元 5.19時45分27秒 提領2萬0,005元 6.19時46分28秒 提領5,005元 7.20時26分20秒 提領2萬0,005元 8.20時27分12秒 提領2萬0,005元 9.20時28分12秒 提領5,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特力屋士林店ATM 15萬0,045元 6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23帳戶 109年5月16日 1.14時37分16秒 提領2萬0,005元 2.14時37分53秒 提領2萬0,005元 3.14時38分32秒 提領2萬0,005元 4.14時39分17秒 提領2萬0,005元 5.14時39分54秒 提領9,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富邦銀行ATM 11萬35元 6.16時1分3秒 提領2萬0,005元 7.16時2分1秒 提領1,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特力屋士林店ATM 7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17帳戶 109年5月16日 1.20時16分45秒 提領6萬元 2.20時17分42秒 提領2萬8,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郵局ATM 8萬8,000元 8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18帳戶 109年5月16日 1.23時13分1秒 提領1萬元 2.23時13分45秒 提領3,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ATM 1萬3,000元 9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25帳戶 109年5月14日 1.17時53分17秒 提領2萬元 2.17時54分19秒 提領2萬元 3.17時55分16秒 提領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富邦銀行ATM 12萬元 4.18時23分39秒 提領2萬元 5.18時24分48秒 提領1萬元 6.18時31分45秒 提領2萬元 7.18時32分37秒 提領1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行政中心ATM 10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26帳戶 109年5月16日 1.17時20分2秒 提領2萬0,005元 2.17時20分53秒 提領2萬0,005元 3.17時21分43秒 提領2萬0,005元 4.17時22分27秒 提領2萬0,005元 5.17時23分14秒 提領2萬0,005元 6.17時24分2秒 提領2萬0,005元 7.17時24分59秒 提領1萬5,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ATM 14萬9,040元 8.17時31分2秒 提領1萬4,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特力屋士林店ATM 11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27帳戶 109年5月16日 1.18時7分14秒 提領2萬0,005元 2.18時7分54秒 提領2萬0,005元 3.18時8分36秒 提領2萬0,005元 4.18時9分16秒 提領2萬0,005元 5.18時10分4秒 提領2萬0,005元 6.18時10分44秒 提領2萬0,005元 7.18時11分21秒 提領1,005元 8.18時16分7秒 提領2萬0,005元 9.18時17分13秒 提領3,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ATM 14萬4,045元 12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30帳戶 109年5月26日 1.19時42分51秒 提領9萬元 2.19時45分21秒 提領3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ATM 12萬元 13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29帳戶 109年5月26日 1.19時52分24秒 提領2萬0,005元 2.19時53分42秒 提領2萬0,005元 3.19時55分7秒 提領2萬0,005元 4.19時56分27秒 提領2萬0,005元 5.19時57分42秒 提領2萬0,005元 6.19時59分12秒 提領2萬0,005元 7.20時0分30秒 提領2萬0,005元 8.20時1分54秒 提領6,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ATM 14萬6,040元 附表七【即起訴書附表八,對應犯罪事實一、(五)】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原審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主文 1 宙○○ 於109年5月24日19時16分許前某時,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宙○○之妹宇○○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其等陷於錯誤,宙○○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24日18時42分14秒許 9萬9,987元 附表編號31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26日19時16分30秒許 2萬9,985元 109年5月26日19時19分19秒許 3萬元 附表編號36帳戶 109年5月26日19時22分26秒許 2萬9,987元 109年5月26日19時30分47秒許 2萬9,985元 2 F○○ 於109年5月24日15時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F○○佯稱:因訂購桌子,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F○○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24日17時7分41秒許 4萬9,987元 附表編號32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24日17時13分10秒許 4萬9,987元 3 P○○ 於109年5月24日20時30分許,假冒銀行線上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其女友宇○○佯稱:因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24日22時1分24秒許 4萬9,987元 附表編號33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24日22時2分48秒許 4萬9,987元 4 丁○○ 於109年5月24日19時30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丁○○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丁○○陷於錯誤,因而前往轉帳存款。 109年5月24日19時57分53秒許 2萬9,989元 附表編號34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24日20時21分5秒許 3萬元 109年5月24日20時26分7秒許 3萬元 5 戊○○ 於109年5月24日20時11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戊○○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戊○○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24日21時9分52秒許 9,012元 附表編號34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6 W○○ 於109年5月24日15時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W○○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W○○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24日22時44分43秒許 4萬9,988元 附表編號35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24日22時47分1秒許 4萬9,989元 109年5月24日22時50分2秒許 2萬9,988元 7 宇○○ 於109年5月24日13時57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宇○○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宇○○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24日19時41分28秒許 7,123元 附表編號36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8 M○○ 於109年5月24日19時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M○○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M○○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24日19時45分25秒許 8,123元 附表編號36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24日19時48分54秒許 2,123元 附表八【即起訴書附表八,對應犯罪事實一、(五)】編號 提領人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32帳戶 109年5月24日 1.17時17分34秒 提領2萬元 2.17時18分35秒 提領2萬元 3.17時19分12秒 提領2萬元 4.17時19分53秒 提領2萬元 5.17時20分32秒 提領1萬9,000元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富邦銀行福港分行ATM 9萬9,000元 2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31帳戶 109年5月24日 1.18時53分8秒 提領2萬0,005元 2.18時53分48秒 提領2萬0,005元 3.18時54分24秒 提領2萬0,005元 4.18時55分4秒 提領2萬0,005元 5.18時55分48秒 提領2萬0,005元 6.19時22分33秒 提領2萬0,005元 7.19時23分8秒 提領1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富邦銀行福港分行ATM 13萬0,035元 3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36帳戶 109年5月24日 1.19時39分2秒 提領2萬元 2.19時39分48秒 提領2萬元 3.19時40分25秒 提領2萬元 4.19時41分9秒 提領2萬元 5.19時41分52秒 提領9,000元 6.19時42分59秒 提領8,000元 7.19時54分41秒 提領1萬元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富邦銀行福港分行ATM 10萬7,000元 4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34帳戶 109年5月24日 1.20時26分24秒 提領2萬0,005元 2.20時27分12秒 提領2萬0,005元 3.20時28分0秒 提領2萬0,005元 4.20時28分41秒 提領2萬0,005元 5.20時29分41秒 提領1萬2,005元 6.21時9分52秒 提領9,005元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富邦銀行福港分行ATM 10萬1,030元 5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33帳戶 109年5月24日 1.22時4分53秒 提領2萬0,005元 2.22時5分28秒 提領2萬0,005元 3.22時6分3秒 提領2萬0,005元 4.22時6分45秒 提領2萬0,005元 5.22時7分14秒 提領1萬9,005元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富邦銀行福港分行ATM 9萬9,025元 6 庚○○提領,辰○○把風,亥○○交水 附表編號35帳戶 109年5月24日 1.22時54分4秒 提領2萬元 2.22時54分40秒 提領2萬元 3.22時55分14秒 提領2萬元 4.22時55分50秒 提領2萬元 5.22時56分25秒 提領2萬元 6.22時57分4秒 提領2萬元 7.22時57分50秒 提領1萬元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富邦銀行福港分行ATM 13萬元 附表九【對應犯罪事實一、(六)】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法 寄送時間 提供帳戶資料 行為人 領取時間 領取地點 原審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主文 1. 張雅萍 於109年6月12日10時許,假冒金融代辦人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張雅萍佯稱:可以幫忙借信貸,需寄送金融卡製造金流云云,致張雅萍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寄送。 109年6月12日19時44分許 台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b○○搭載辰○○,辰○○領取 109年6月15日23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新慶陽門市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附表十【即起訴書附表九,對應犯罪事實一、(七)】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原審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主文 1 丑○○ 於109年5月29日16時6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丑○○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丑○○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29日17時17分4秒許 2萬9,989元 附表編號37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29日17時42分1秒許 2萬9,985元 2 C○○ 於109年5月29日16時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C○○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C○○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29日17時4分30秒許 2萬9,985元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29日17時8分24秒許 1萬4,099元 3 K○○ 於109年5月29日19時32分許前某時,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K○○佯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K○○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9年5月30日0時7分許 4萬9,988元 附表編號38帳戶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30日0時8分許 4萬9,989元 109年5月30日0時11分許 4萬9,989元 109年5月29日19時32分許 4萬9,987元 附表編號39帳戶 109年5月29日17時58分56秒許 2萬9,985元 附表十一【即起訴書附表九,對應犯罪事實一、(七)】編號 行為人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辛○○、提領,H○○把風並回報 附表編號37帳戶 109年5月29日 1.17時14分52秒 提領4萬元 2.17時15分33秒 提領4,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北投石牌郵局ATM 10萬4,010元 辛○○、辰○○提領,H○○把風並回報 3.17時26分36秒 提領2萬0,005元 4.17時27分48秒 提領1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銀行石牌分行ATM 辛○○提領,H○○把風並回報 5.17時46分31秒 提款3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北投石牌郵局ATM 2 辛○○、辰○○提領,H○○把風並回報 附表編號38帳戶 109年5月30日 1.0時25分12秒提領2萬0,005元 2.0時28分32秒提領2萬0,005元 3.0時30分16秒提領2萬0,005元 4.1時11分57秒提領2萬0,005元 5.1時12分57秒提領2萬0,005元 6.1時13分58秒提領2萬0,005元 7.1時15分00秒提領2萬0,005元 8.1時16分05秒提領4,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台新商業銀行石牌分行ATM 14萬4,040元 附表十二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朱茱 109年5月24日23時29分36秒許 4萬8,123元 附表編號35帳戶 109年5月24日 1.23時37分15秒 提領2萬元 2.23時38分7秒 提領2萬元 3.23時38分51秒 提領8,000元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富邦銀行福港分行ATM 4萬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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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