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20號
TNDV,110,重訴,120,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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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原 告 余遠明
余奕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被 告 張美華

許家榮

許士鼎
李雅瑩
許文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李雲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余遠明余奕廣主張略稱:
壹、先位聲明:
一、被告許家榮應將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鹽田
六街78號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許士鼎應將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鹽田
六街80號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許文愷應將附表編號3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鹽田
六街82號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四、被告李雲鶴應將附表編號1、2、3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
爭鹽田六街房地)之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下稱安南地政
)民國103年7月25日安南土字第072880號之普通抵押權(原
告誤載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第二順位抵押權)回復
登記予原告余遠明;以安南地政108年12月19日普字第09197
0號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第三順位抵押權)回復登
記予原告余奕廣
五、被告李雲鶴、張美華、許家榮許士鼎李雅瑩許文愷
下稱被告6人)應連帶給付余遠明新臺幣(下同)250萬元,
及自110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被告6人應連帶給付原告余奕廣250萬元,及自110年1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七、如受有利判決,原告余遠明余奕廣(下稱原告2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備位聲明: 
一、.被告張美華、許家榮許士鼎李雅瑩許文愷應連帶給
付被告李雲鶴1,243萬0,744元並於574萬6,360元之範圍内由
原告余遠明代為受領,於668萬4,384元範圍内由原告余奕廣
代為受領。
二、如受有利判決,原告2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叁、陳述:
一、被告李雲鶴於103年7月24日向原告2人借款800萬元,嗣返還
100萬元。後被告李雲鶴於108年12月23日再向原告2人借款5
00萬元,積欠借款合計1,200萬元,被告李雲鶴為擔保上開
二次借款,其於103年7月25日提供名下之鹽田六街房地及附
表編號4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育安街房地,與鹽田
六街房地合稱為系爭房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120萬
元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予原告余遠明,108年12月19日設定擔
保債權總金額900萬元之第三順位抵押權予原告余奕廣,並
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狀正本交給原告2人保管。
二、不料,被告李雲鶴自109年3月24日起未依借款契約書第5點
約定按月給付利息24萬元予原告2人,其不欲清償借款,又
不希望原告2人聲請拍賣系爭房地,先於109年6月至10月間
稱:「其欲將系爭房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余奕廣以抵償
債務。」,原告2人信以為真而同意,並委請訴外人古伍英
地政士辦理申報土地增值稅等手續,嗣被告李雲鶴卻以其需
住院開刀為由而暫緩辦理。未久,被告李雲鶴改稱其欲出售
系爭房地,以價金清償其對原告2人之債務,還刻意委託信
義房屋出售系爭房地,以取信原告2人。詎被告李雲鶴以「
被告張美華不願將鑰匙交給仲介,致仲介無法帶客戶看屋等
」為由,表示其無法出售系爭房地以清償債務。
三、被告李雲鶴於109年10月間夥同被告張美華及其子即被告許
家榮、許士鼎許文愷媳婦李雅瑩誆騙原告2人塗銷系爭
鹽田六街房地之第二、三順位抵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且向
原告訛稱:「其債信不佳,無銀行願意就系爭房地增貸,其
友人即被告張美華等人願意協助,分別將系爭鹽田六街78號
、80號、82號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許家榮許士鼎
許文愷,該3人還款能力較佳得向銀行申請貸款,貸款核撥
後,先清償系爭房地之原有銀行貸款,餘額再清償其對原告
2人之債務,需要原告2人配合塗銷抵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
渠等為取信原告2人,先由被告張美華於109年10月22日前往
原告2人委託之古惠誼地政士事務所,向原告2人及古伍英
政士稱:「系爭房地係被告張美華與李雲鶴合購。」,被告
張美華於109年10月29日提供被告許家榮許士鼎許文愷
之身分證影本、薪資及存摺等資料予古伍英地政士,藉以取
信原告2人,使原告陷於錯誤,相信該3人有能力向銀行申請
貸款並願意以核貸金額清償被告李雲鶴對原告2人之債務。
四、被告張美華於109年11月12日提出被告許家榮許士鼎、許
文愷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核貸文件及由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高雄分行核貸用印完成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聲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已分別准許
核貸被告許家榮許士鼎許文愷各710萬元、670萬元、57
0萬元,共1,950萬元,有錢可以清償被告李雲鶴對原告2人
之債務。」,並請古伍英地政士聯絡原告2人協談清償債務
事宜。被告等人推由被告李雲鶴、張美華出面,與古伍英
政士、原告2人於109年11月18日在古伍英代書事務所結算金
額,雙方確認被告李雲鶴積欠之本金為1,200萬元,利息為2
88萬元,合計1,488萬元。因被告許家榮許士鼎許文愷
貸款金額1,950萬元,扣除原來第一順位貸款1,050萬元後,
僅餘900萬元。借款本金1,200萬元中之500萬元,迨系爭育
安街房地出售後,再清償計算利息,餘下借款本金700萬元
加上上述利息288萬元,合計988萬元。因核貸餘額900萬元
不足清償988萬元,所以約定於銀行撥款後由被告李雲鶴
立取消禁止背書轉讓、面額900萬元之銀行支票交付給原告2
人作為擔保,剩餘不足受償之88萬元(988萬元-900萬元=88
萬元),被告張美華表示如果可以湊足988萬元支付給原告2
人者,鹽田六街房地案件就結案,倘若只能支付900萬元,
則以被告許文愷名下之鹽田六街82號房地設定抵押權及預告
登記給原告2人,以此方式解決債務,但要求原告2人需先配
合塗銷鹽田六街房地上之系爭第二、三順位抵押權及預告登
記。被告李雲鶴、張美華均以債務人身分在協議書上簽名。
證人古伍英於本院110年9月13日證稱:「(問:借款契約書
内容,如何形成?)李雲鶴余遠明余奕廣3位到我事務
所,要求我代撰的。」、「(問:承上,本借款契約書做成
日期是108年12月13日,其他特約事項攔有提到李雲鶴103年
7月24日向余遠明等2人借款800萬元,後來還100萬元。之後
李雲鶴108年12月23日在向余明遠等2人借款500萬元。所以
借款金額合計1,200萬元。從内容來看,這份借據内容是否
統合以上兩次借款關係?)沒錯,103年7月24日借款不是我
辦理的,既然他們委託我辦理,我就把之前的事實記載清楚
。」、「(問:108年12月19日設定過程所需所需房地權狀
、印鑑證明、身分證件是何人提供?)是李雲鶴提供的。!
、「(問:李雲鶴當時有無提及系爭房地是第三人購買並登
記在他名下,他只是被借名登記?)沒有。」、「(問:李
雲鶴有無提出其他債務清償方案?)他說他有個好朋友叫張
美華,願意幫他處理債務,我一開始不知道她的真實姓名,
都稱呼她是張師姐,後來張師姐到我事務所說要幫李雲鶴
理債務,張師姐說要把李雲鹤房子過給張師姐的三個小孩,
再貸款出來幫李雲鹤清償原告的債務。」、「(問:證人上
述要過戶給張美華的三個兒子的房子是否為原證1的,科工
段房地?)是的,就是科工段鹽田六街78、80、82號3戶,
新順段育安街的房子,交給我女兒的信義房屋繼續賣。」、
「(問:張美華有到事務所去找你?)有,109年10月22日,
我有帶張美華到我事務所來拍的照片,她當時請我協助辦貸
款、辦理過戶,把李雲鶴的上開科工段房屋過戶到她三個兒
子的名下,再貸款出來清償李雲鹤的債務(當庭提供當天的
照片及我手寫張美華三個小孩的名字及大概的工作内容)」
、「(問:提示原證3張美華與你的LINE對話,你們對話内
容是在講何事?)這是張美華到我事務所說要提供三個兒子
的財力、工作、薪資等資料,要讓我幫忙辦貸款,她是10月
29日到11月2日,陸續用LINE傳給我,三個兒子的身分證、
財力資料。」、「(問:提示原證3許家榮等3人身分證、存
摺影本,是否張美華用LINE提供給你的資料?)是,這是要
供貸款所用。」、「(問:提示原證4張美華與你的LINE對話
,你們對話内容是在講何事?提示原證4許家榮等3人的核貸
資料,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行運印完成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這些文件是誰提供的?提供用途為何?)11月7日我說你
提供資料給我,我會請台中、聯邦、玉山銀行評估貸款情況
再跟她回報,他在11月10日LINE給我一份核貸通知,告訴我
她找其他代書已經從國泰世華銀行貸款1950萬,80號是670
萬、78號是710萬、82號是570萬。當天張美華有再到我事務
所,我有再拍照下來(提供照片)...接下來11月12日張美
華再提供給我三個兒子已經到國泰世華銀行對保好的、雙方
用印好的抵押權設定書,說她的貸款沒有問題,有錢可以清
償積欠原告的欠款。」、「(問:提示原證4書面文件(P49
7),這份書面文件是否109年11月18日李雲鶴、張美華、余
遠明、證人在古惠誼地政士事務所内所簽立的?這份書面文
件是何人製作?你可否解釋這書面文件的内容?)是的。書
面是我製作的(提出原本,經核與影本相符,發還)。11月
12日張師姐說已經有錢還了,請我約原告他們來看如何還,
因為她貸款金額是1950萬,不足以清償李雲鹤欠原告的1200
萬加上利息。因為支付明細表表頭上面,李雲鶴余奕廣
款1200萬要支付的明細表,後面一張有計算償還明細,從10
8/12/20到109/3/19李雲鶴有付利息所以寫上OK,從109/3/2
0到109/11/19共8個月,因為李雲鶴這8個月沒有付利息,原
本1個月利息是24萬,因為遲延給付所以以1個月36萬的利息
計算,總共要付288萬,加上本金1,200萬,就變成1,488萬
,張美華貸款只貸1,950萬,但原來的貸款就有1,050萬要清
償,扣掉原本的貸款只剩下900萬。在右上角有寫育安街本
金500萬,等出售後再清償計算利息,鹽田六街的就清償700
萬加上上開8個月利息288萬,合計清償988萬。但900萬要清
償988萬是不夠的,所以約定12/5以李雲鶴為抬頭之取消禁
止背書轉讓支票付給原告,差88萬,張師姐當場有表示如果
她可以凑足988萬支付給原告,鹽田六銜的案件就結束,倘
若支付900萬元整,則鹽田六街82號,許文愷之房地同意給
原告設定(抵押權)並預告登記,後面那張就是我當天手寫
計算的内容。」,益證上情為真實,被告之上開行為,讓原
告深信不疑。
五、被告之上開行為及協議,目的都是為了騙取原告先塗銷抵押
權登記,以利其動撥銀行核貸金額,並由渠等同夥被告李雅
瑩將貸款金額提領一空,致原告追償無門之詐術行為:
(一)原告因遭被告施以詐術,致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30日分
別交付系爭房地所有權狀正本6件並委託古伍英代書辦理塗
銷系爭房地3筆抵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如未塗銷前述登記
,將無法辦理科工段房地買賣過戶及嗣後銀行撥款程序),
被告許家榮等3人亦分別於109年12月7日取得系爭房地之所
有權。迨上開塗銷及過戶程序完成後,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
行即行核撥貸款,再扣除原第一順位借款債務後,109年12
月15日13時46分國泰世華撥款877萬9,279元至被告李雲鶴
山銀行帳戶,隨即由被告李雅瑩在當日14時23分即持被告李
雲鶴交付之身分證件、存摺及銀行印鑑章至前述玉山銀行將
此貸款餘額分別匯款277萬8,000元、300萬元、300萬元至被
李雅瑩之玉山銀行、陽信銀行國泰銀行等帳戶内。因原
告遲遲等不到進一步消息,持續詢問被告李雲鹤及被告張美
華,但渠等開始藉詞推拖,並互推對方會出面處理債務,後
來被告張美華拒接電話。經原告、古伍英代書持續追問之下
,被告李雲鶴始稱國泰銀行核撥之貸款餘額已遭被告張美華
媳婦李雅瑩提領一空,還裝作無辜表示伊無力處理、被告
李雅瑩是盜領存款云云。此時原告始恍然大悟被告等自始至
終均無清償原告借款債務之意,從一開始聲稱要將房地移轉
過戶給原告余奕廣以代清償、變成出售房地獲取價金以茲清
償、再變成移轉系爭房地給被告許家榮等3人再以渠算名義
辦理貸款以資清償、然後提供被告許家榮等3人個人存摺資
料、銀行核貸資料、積極與原告進行協議還款...等一切作
為,都是為了取信,使原告陷於錯誤而配合塗銷系爭房地上
原第二、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使貸款銀行順利撥款
,貸得之款項並透過被告李雅瑩提領一空。以上事實,簽收
權狀正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塗銷抵押權登記)、土地登記
申請書(移轉所有權登記)、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
書、LINE對話紀錄及玉山銀行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原證5
參照)可證。證人古伍英於本院110年度9月13日證述:「(
問:李雲鶴、張美華後來有無依該書面文件約定内容履行清
償義務?)沒有,有的話我今天就不會來。」、「(問:發
生什麼事?)張美華找王啟明代書過戶,我負責塗銷預告登
記跟部分清償抵押權,抵押權跟預告登記沒有塗銷不能辦過
戶,銀行不代償私人抵押權,所以一定要先塗銷。(提出證
人與王啟明到安南地政事務所辦過戶登記LINE的對話)我們
約11/30早上9點去送件。我們過戶好,也塗銷以後,我收到
王啟明寄來部分清償他項權利證明書,我說為何權狀沒有寄
上來,他說張美華會自己拿權狀來找我結案,為了謝謝他幫
忙,我還寄了小禮物王代書。12/7過戶完成在張美華三個
兒子的名下,我催王代書是否已塗銷國泰世華的抵押權,12
/4我問王代書今天會塗銷完成嗎?他說還沒通知,我告訴王
代書我們要結案,請他告訴我清償時間,他回答我就這一、
二天。他12/16告訴我已經塗销完成,然後我催張師姐要結
案,她告訴我李雲鶴說下星期會處理,她會告訴李雲鶴,請
李雲鶴告訴我時間,最後一通12/16-18:56她用LINE電話回
答我開車中晚點回,之後就完全不理不睬,無法聯絡上(證
人提供上開LINE對話紀錄)。」亦可證上情。
(二)原告知悉受騙上當後,隨即於110年1月8日寄發桃園茄冬郵
局存證信函第00008號催告被告等給付988萬元1(原證6參照
),詎被告張美華竟於接獲該信函後委託律師以高雄瑞豐
局000017號存證信函聲稱系爭房地3筆連同育安街房地系其
借名登記予第三人李雲鶴,並反誣原告侵占其財產云云。
六、被告李雲鶴聲稱被盜領存款,但迄今未向其餘被告張美華等
人追討房地及請求返還被盜領之存款,尤有甚者,於本件訴
訟更多方配合被告張美華等人出具不實證明文件,且稱病不
出(但卻在相關刑事案件出庭陳述),顯見所辯,殊無可採
。被告張美華聲稱系爭房地係其伊借名登記予被告李雲鶴
云,並非事實:
(一)系爭房地分別由被告李雲鶴於103、108年間分別持以設定抵
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予原告作為借款之擔保。可知所有權狀
正本均非被告張美華執有,如被告張美華是房地真正所有權
人,衡諸常理,不可能不自留房地權所有狀,其辯詞與常情
有違。
(二)先前原告與被告李雲鶴、張美華等人協調塗銷抵押權登記之
過程中,被告李雲鶴、張美華從未提及系爭房地係借名登記
予被告李雲鶴,被告張美華更積極提議多種清償方式,嗣更
於協議書中簽名確認。證人古伍英於本院110年9月13日證稱
:「(問:在科工段房地移轉至許家榮等3人名下以前,張
美華有無提及新順段,科工段房地是她出錢購買並借名登記
李雲鹤名下,李雲鶴只是借名登記名義人?)沒有,但張
美華第一次來我事務所時有講她要出面處理債務,是因為她
有出銓冒房子,但她沒講多少錢,沒有講到借登記。》可證
上情。
(三)退萬步言,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
絕對效力。」,原告信賴系爭科工段房地及新順段房地登記
為被告李雲鹤所有,於此情形下設定取得抵押權登記及預告
登記,自屬受法律保護之權利。被告等人使用詐術謳騙原告
塗銷登記,亦是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
(四)依被告張美華委託律師寄發之存證信函聲稱其為系爭科工段
房地及新順段房地之實際所有權人,僅借名登記予李雲鶴
云(此非事實),更可證被告等自始至終均無以上開房地向
銀行貸得之款項清償對原告之借款債務之意,而透過擬移轉
所有權登記予原告会奕瘙、委託信義房屋出售房屋等情,都
是藉詞拖延原告磬請抵押物拍賣裁定。繼之再誆稱欲以被告
許家榮等3人名義向銀行申貸,並以貸款金額清償對原告之
債務等語,更是消除原告心防、騙取原告先行塗銷抵押權登
記以使其順利取得銀行核貸之金額,以遂行渠等以通謀虛偽
意思假買賣方式,將系爭房地分別過戶予被告許家榮等3人
,並將貸款金額提領一空之犯行。
七、原告遭被告等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而配合塗銷抵押權登記,
致原告優勢之抵押權、財已兩失,損失至為慘重。就受詐欺
乙節,原告業於110年2月1日以桃園茄冬郵2861局存證信函
第000076號(原證8)對被告等為通知撤2871銷塗銷抵押權
之意思表示,該存證信函最遲已於110年2月3日送達被告。
為求慎重,原告再以起訴狀通知被告撤銷塗銷抵押權之意思
表示。
八、被告許家榮許士鼎許文愷應分別將系爭鹽田六街78、80
、82號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一)負責擔任系爭鹽田六街房地之受移轉登記名義人,並負責出
名向國泰世華銀行抵押借款,為遂行詐編目的,渠3人將個
人極具私密之身分證影本、薪資及存摺等資料提供給被告張
美華,復配合出面辦理貸款事宜,並將核貸資料及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核貸用印完成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提供被
告張美華。由被告張美華持上開資料,以清償被告李雲鶴
欠原告借款債務為由,詎編原告塗銷原先存在系爭鹽田六街
房地之預告登記及系爭抵押權登記後,再由被告許家榮、許
士鼎、許文愷配合辦理假買賣及過戶事宜,在未給付分文買
賣價金之情形下,配合製作虛假不實之買賣契約等相關書面
(系爭鹽田六街房地之申報交易總價分別為1280萬元、1200
萬元、1200萬元),因而取得價值高昂之系爭鹽田六街房地
。被告李雅瑩則配合其餘被告於109年12月15日13時46分國
泰世華銀行甫撥款877萬9,279元至被告李雲鶴之玉山銀行帳
戶後,隨即在當日14時23分即持被告李雲鶴交付之身分證件
、存摺及銀行印鑑章至玉山銀行將前述款項分別匯款277萬8
,000元、300萬元、300萬元至其自己之玉山銀行、陽信銀行
國泰銀行等帳戶内。如此顯明之共犯結構,殊非被告所能
片面否認。原告主張被告6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顯有所據

(二)被告李雲鶴將系爭鹽田六街房地所有權分別移轉予被告許家
榮、許士鼎許文愷,渠等間並無移轉所有權之真意,只是
藉由移轉行為讓被告許家榮許士鼎許文愷向國泰世華銀
行辦理抵押借款,此由被告許家榮許士鼎許文愷並未支
付任何買賣價金益明,渠等間買賣行為及移轉所有權行為顯
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渠
等間之買賣行為及移轉所有權行為皆屬無效,系爭鹽田六街
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被告李雲鶴迄今仍怠於對
被告許家榮許士鼎許文愷行使權利,原告依民法第242
條、第87條第1項、第767條之規定,自得代位被告李雲鶴
被告許家榮許士鼎許文愷請求塗銷系爭鹽田六街房地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退一步言,如認被告李雲鶴與被告許家榮許士鼎、許文
愷間有移轉系爭鹽田六街房地所有權之真意,但渠等間移轉
所有權行為,業已減少被告李雲鶴之財產,使原告對被告李
雲鶴之借款債權無法受償,屬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詐害
債權行為。直言之,被告雖抗辯被告李雲鶴所有之系爭育安
街房地價值足以清償對原告之借款債務。惟系爭育安街房地
業經鈞院強制執行,依鈞院民事執行處111年2月14日南院武
110司執助北字第639號函所示,拍賣金額共1283萬9,999元
,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國泰世華銀行受分配金額為453萬2,627
元(不足額為0元,債權全部獲償;原告余遠明受分配金額8
09萬6,108元,不足額為574萬6,360元;原告余奕廣受分配
金額為0元,不足額為500萬元,顯見系爭育安街房地拍賣所
得金額不足清償被告李雲鶴對原告2人之債務。被告李雲鶴
將系爭鹽田六街房地所有權無償移轉給被告許家榮許士鼎
許文愷,顯屬減少被告李雲鶴之財產,使原告對被告李雲
鶴之借款債權無法受償。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
之規定,得聲請撤銷被告李雲鶴與被告許家榮許士鼎、許
文愷間移轉系爭鹽田六街房地所有權之債權契約及物權契約
。該買賣契約及物權契約經撤銷後,系爭鹽田六街房地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應予以塗銷。
(四)被告李雲鶴無意清償其對原告2人之債務,其上開行為之目
的都是為了取信原告2人,致原告2人因受騙而陷於錯誤,配
合塗銷系爭第二、三順位抵押權。原告2人已於110年2月1日
以桃園茄冬郵局存證信函對被告李雲鶴、張美華為撤銷塗銷
抵押權之意思表示,該存證信函最遲已於110年2月3日送達
於被告李雲鶴、張美華,原告2人再以起訴狀對被告6人為撤
銷塗銷抵押權之意思表示。原告2人撤銷塗銷抵押權之意思
表示既經撤銷,被告李雲鶴應將系爭第二順位抵押權回復登
記予原告余遠明,將系爭第三順位抵押權回復登記予原告余
奕廣。  
九、綜上,原告先位聲明,依民法第242條、第87條第1項、第76
7條之規定,代位被告李雲鶴對被告許家榮許士鼎、許文
愷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
項之規定請求撤銷渠等間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皆有理由
。請求鈎院擇一而為有理由之判決。
十、若先位聲明未准,則依備位聲請明請求:
(一)原告發現被詐騙後,被告李雲鶴曾前往古伍英地政士事務所
,向原告及古伍英地政士表示,其也是遭到被告張美華等5
人共同詐騙。如被告李雲鶴所述為真,則被告張美華等5人
係共同詐騙系爭鹽田六街房地,致被告李雲鶴喪失所有權。
又國泰世華銀行於109年12月15日13時46分核撥貸款餘額877
萬9,279元至被告李雲鶴之玉山銀行帳戶,該款項依法為被
李雲鶴所有,但被告李雅瑩卻於當日14時23分持被告李雲
鶴之身分證件、存摺及銀行印鑑章前往玉山銀行盜領該款項
,分別匯款277萬8,000元、300萬元、300萬元至被告李雅瑩
之玉山銀行、陽信銀行國泰銀行等帳戶,致被告李雲鶴
失該877萬8,000元款項所有權。被告張美華等5人構成共同
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自應對被告李雲鶴負共同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及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二)被告李雲鶴迄今未對被告張美華等5人有任何追償行為,其
顯有怠於行使權利之情事,原告余遠明對被告李雲鶴尚有債
權574萬6,360元(包含本金、利息及達約金),原告余奕廣
尚有債權本金500萬元,及自109年3月13日起至110年7月19
日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135萬3,425元,自110年7月20
日起至12月17日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33萬0,959元,共
668萬4,384元未為受償。被告李雲鶴怠於行使其權利,已危
害原告2人債權安全,致原告2人之上開債權未能受償。原告
自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被告李雲鶴對被告張美華等5人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爰依民法
第242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79條之規
定,被告張美華等5人應連帶給付被告李雲鶴1243萬0,744元
並於574萬6,360元範圍内由原告余遠明代為受領,於668萬4
,384元範圍内由原告余奕廣代為受領。
(三)育安街房地之價格應為1147萬5,434元(價格日期:110年9
月15日),君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明顯高估而
失真,顯不可採:
 ⒈系爭育安街房地業於110年11月30日拍定,價格為1,283萬9,9
99元,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11月30日110年度司執助字第
639號函可證,近來年全台不動產漲幅驚人,臺南市係110年
漲幅最大之都會區,詠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出具之不動產估
價報告書評估系爭育安街房地於110年9月15日之價格為1,14
7萬5,434元,110年11月30日拍定價格為1,283萬9,999元,
符合臺南市不動產價格狂漲之狀況,此價格堪稱正確。又系
爭育安街房地是第一拍即拍定,顯見房市熱絡,買家願意以
高於底價購買,益證詠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估價報告書
具備高度專業性,鑑定價格應屬可採。
 ⒉反觀君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就系爭育安街房地
  價格於110年9月17日價格評估為1,429萬7,313元,比詠安不
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0年9月15日價格評估1,147萬5,434元,
高出282萬1879元,比110年11月30日拍定價格1,283萬9,999
元高出145萬7314元,臺南市110年度房市熱絡,第一拍行情
不可能出現拍定價格比底價還要低之狀況,當時法拍買家多
熟悉市場行情,為了怕標不到,多願意以高於底價之價格購
買,君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估價報告,顯然失真。
 ⒊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9月28日南院武110司執助字北字第639
號函之主旨載明:「為核定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
拍賣最低價額,請於文到5日内以書狀陳述意見」,並檢附
詠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被告李
雲鶴對該估價報告就系爭育安街房地於110年9月15日價格評
估為1147萬5,434元並無爭執,顯見其認同該估價價格。
(四)系爭育安街房地扣除第一、二、三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後,不足清償債務,被告6人有詐害債權之情事:
⒈系爭鹽田六街房地價格應為1,147萬5,434元,扣除第一順位
國泰世華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本金約450萬元
及利息、稅款債權及利息、系爭第二順位抵押債權及利息後
,應無剩餘款項可分配給其他債權人。顯見系爭育安街房地
已無殘餘價值,不足清償原告2人之債權(被告李雲鶴僅支
付利息至109年11月,109年12月以後之利息仍陸續發生),
被告6人有詐害債權之情事。
⒉縱未採取詠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出具估價報告,亦應以本院
拍定價格1,283萬9,999元作為育安街房地之價格,然此價格
扣除第一順位國泰世華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本
金約450萬元及利息、稅款債權及利息、系爭第二順位抵押
債權及利息後,仍無剩餘款項可分配給其他債權人,結果相
同。
(五)依證人古伍英於110年9月13日證述内容,可證明被告6人共
同詐騙原告2人塗銷抵押權:
 ⒈證人古伍英證稱:「(問:借款契約書内容,如何形成?)
李雲鹤、余遠明余奕廣三位到我事務所,要求我代撰的。
」、「(問:承上,本借款契約書做成日期是108年12月13
日,其他特約事項欄有提到李雲鹤103年7月24日向余遠明
2人借款800萬元,後來還100萬元。之後李雲鹤108年12月23
日在向余明遠等2人借款500萬元。所以借款金額合計1200萬
元。從内容來看,這份借據内容是否統合以上兩次借款關係
?)沒錯,103年7月24日借款不是我辦理的,既然他們委託
我辦理,我就把之前的事實記載清楚。」、「(問:108年1
2月需房地權狀.印鑑證明.身分證件是何人提供?)是李雲
鶴提供的。」、「(問:李雲鹤當時有無提及新順段、科工
段房地是第三人購買並登記在他名下,他只是被借名登記?
)沒有。」、「(問:李雲鹤有無提出其他債務清償方案?
)他說他有個好朋友叫張美華,願意幫他處理債務,我一開
始不知道她的真實姓名,都稱呼她是張師姐,後來張師姐到
我事務所說要幫李雲鶴處理債務,張師姐說要把李雲鹤房子
過給張師姐的三個小孩,再貸款出來幫李雲鶴清償原告的債
務。」、「(問:證人上述要過戶給張美華的三個兒子的房
子是否為原證1的,科工段房地?)是的,就是科工段鹽田
六街78、80、82號3戶,新順段育安街的房子,交給我女兒
信義房屋繼續賣。」、「(問:張美華有到事務所去找你
?)有,109年10月22日,我有帶張美華到我事務所來拍的照
片,她當時請我協助辦貸款、辦理過戶,把李雲鶴的上開科
工段房屋過戶到她三個兒子的名下,再貸款出來清償李雲
的債務(當庭提供當天的照片及我手寫張美華三個小孩的名
字及大概的工作内容)」、、「(問:提示原證3張美華與
你的LINE對話,你們對話内容是在講何事?)這是張美華到
我事務所說要提供三個兒子的財力、工作、薪資等資料,要
讓我幫忙辦貸款,她是10月29日到11月2日,陸續用LINE傳
給我,三個兒子的身分證、財力資料。」、「(問:提示原
證3許家榮等3人身分證、存摺影本,是否張美華用LINE提供
給你的資料?)是,這是要供貸款所用。」、「(問:提示
原證4張美華與你的LINE對話,你們對話内容是在講何事?
提示原證4許家榮等3人的核貸資料,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行
運印完成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這些文件是誰提供的?提供
用途為何?)11月7日我說你提供資料給我,我惠(打錯字
,應該是會)請台中、聯邦、玉山銀行評估貸款情況再跟她
回報,他在11月10日LINE給我一份核貸通知,告訴我她找其
他代書已經從國泰世華銀行貸款1950萬,80號是670萬、78
號是710萬、82號是570萬。當天張美華有再到我事務所,我
有再拍照下來(提供照片)……接下來11月12日張美華再提供
給我三個兒子已經到國泰世華銀行對保好的、雙方用印好的
抵押權設定書,說她的貸款沒有問題,有錢可以清償積欠原
告的欠款。」、「(問:提示原證4書面文件(P497),這份
書面文件是否109年11月18日李雲鹤、張美華、余遠明、證
人在古惠誼地政士事務所内所簽立的?這份書面文件是何人
製作?你可否解釋這書面文件的内容?)是的。書面是我製
作的(提出原本,經核與影本相符,發還)。11月12日張師
姐說已經有錢還了,請我約原告他們來看如何還,因為她貸
款金額是1950萬,不足以清償李雲鹤欠原告的1200萬加上利
息。因為支付明細表表頭上面,李雲鹤向余奕廣借款1200萬
要支付的明細表,後面一張有計算償還明細,從108/12/20
到109/03/19李雲鶴有付利息所以寫上OK,從109/03/20到10
9/11/19共8個月,因為李雲鹤這8個月沒有付利息,原本1個
月利息是24萬,因為遲延給付所以以1個月36萬的利息計算
,總共要付288萬,加上本金1200萬,就變成1488萬,張美
華貸款只貸1950萬,但原來的貸款就有1050萬要清償,扣掉
原本的貸款只剩下900萬。在右上角有寫育安街本金500萬,
等出售後再清償計算利息,鹽田六街的就清償700萬加上上
開8個月利息288萬,合計清償988萬。但900萬要清償988萬
是不夠的,所以約定12/5以李雲鶴為抬頭之取消禁止背書轉
讓支票付給原告,差88萬,張師姐當場有表示如果她可以湊
足988萬支付給原告,鹽田六街的案件就結東,倘若支付900
萬元整,則鹽田六街82號,許文愷(其上誤載為許士愷)之
房地同意給原告設定(抵押權)並預告登記,後面那張就是
我當天手寫計算的内容。,、「(問:李雲鶴、張美華後來有
無依該書面文件約定内容履行清償義務?)沒有,有的話我
今天就不會來。」、「(問:發生什麼事?)張美華找王啟
明代書過戶,我負責塗銷預告登記跟部分清償抵押權,抵押
權跟預告登記沒有塗銷不能辦過戶,銀行不代償私人抵押權
,所以一定要先塗銷。(提出我與王啟明到安南地政事務所
辦過戶登記LINE的對話)我們約11/30早上9點去送件。我們
過戶好,也塗銷以後,我收到王啟明寄來部分清償他項權利
證明書,我說為何權狀沒有寄上來,他說張美華會自己拿權
狀來找我結案,為了謝謝他幫忙,我還寄了小禮物王代書
。12/7過戶完成在張美華三個兒子的名下,我催王代書是否
已塗銷國泰世華的抵押權,12/4我問王代書今天會塗銷完成
嗎?他說還沒通知,我告訴王代書我們要結案,請他告訴我
清償時間,他回答我就這一、二天。他12/16告訴我已經塗
銷完成,然後我催張師姐要結案,她告訴我李雲鶴說下星期
會處理,她會告訴李雲鶴,請李雲鹤告訴我時間,最後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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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